物业费不交 法院开庭制行庭法官手机费是国家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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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unqiudi_3020&|[辽宁 沈阳];& 14: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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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全文
发表于 16-9-3 13:0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全面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12:02:13 来源:省高院 访问次数:766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和全国法院院长会议精神,依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印发〈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等改革文件精神,借鉴邯郸、沧州等第一批试点法院经验,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试点探索,围绕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任务,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和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精神为指引,紧扣省委部署,确保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二是依法推进改革。坚持于法有据,在法律框架内和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坚持按照我省试点工作方案设计要求有序推进。三是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遵循司法审判活动客观规律,按照权责明晰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高效权威的要求,使改革措施和成果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四是符合河北实际。正确认识和把握省情和全省法院实际,注重解决我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中央精神和河北实际相结合。五是积极稳妥推进。坚持总体设计,科学评估论证,先行试点,循序渐进,使改革力度、进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相适应,统筹当前和长远,确保队伍稳定,工作正常开展。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
建立以法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实现专业职务序列分类和员额制管理,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促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1、人员分类
按照工作职责和职业特点,法院人员具体划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其中: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司法改革后,指经过遴选的入额法官。法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或审判业务部门履职,执行局法官与其他业务庭法官同等比例、同等条件入额。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情况设适量法官岗位。
司法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人员以及从事审判(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专门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审判业务部门、研究室、审判管理部门履职。执行员应当在执行局履职。
司法行政人员是指从事法院行政管理事务的人员,包括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履职。
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身份界定、岗位类别、职数比例及管理权限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具体按照河北省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意见执行。
2、法官员额制度
(1)员额管理
全省法院法官员额比例由省法院统筹管理。坚持以案定额,科学测算员额比例。按照向基层倾斜的原则,省法院可以在中央确定的39%法官员额比例内,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员额比例。必要时,省法院可以授权各市中院根据本地案件人员情况调整辖区内法官定额。
(2)员额比例
综合考虑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和案件数量等各种因素,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为测算基数,实现法官员额总体比例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司法辅助人员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46%以上,司法行政人员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15%。
基层法院可把事业编制人员纳入测算员额比例的基数,以留住原来在一线办案的业务骨干。在此基础上,如果这些地区仍存在案件多、办案人员不够的,可把员额比例提高到40%左右,最高不超过45%。
首批入额,高、中级法院暂按原则上不超过30%,基层法院暂按不超过33%的比例,进行测算,最终入额比例由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分批入额,不能“一步满额”。& &
各级法院可以结合本院实际,探索采取不同的辅助人员配置模式。
(3)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及审判员的入额
经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命的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根据本人申请,结合各法院人员实际状况,按照标准和程序参加遴选,入额后要亲自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考虑院庭长承担大量党务、行政管理等工作,入额后在办案工作量上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
(4)助理审判员的入额
高级法院确定本院助理审判员入额的条件,中级法院确定本辖区法院助理审判员入额的条件。对本人申请入额的助理审判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公平公正选任入额法官。
(5)遴选方式
入额遴选时,要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突出对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核。采取考试方式时,要重点考察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制作司法文书等实际能力。
3、实行过渡期政策
依据我省地区差别、队伍现状和案件受理情况等,确定5年为全省法院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暂时不能入额的,采取本人自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可以转岗从事审判辅助或司法行政工作,也可以按原有模式办案,保留法官职务,享受司法辅助人员待遇,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质量负责。过渡期结束,按照不同情况各自归类。
没有进入员额的法官,在过渡期内按照中组发〔号文件进行管理,核定职数,晋升职务。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到位后,再按照其所在职位进行管理。
建立司法雇员制,通过购买服务解决书记员短缺问题,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司法雇员的合同形式、薪酬待遇、人员管理、职业保障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法官选任方式
法官选任采取系统遴选、公开招录、内部选任三种方式进行。
(1)系统遴选是指上级法院出现法官员额空缺时,从下一级法院任职满一定年限的法官中逐级择优遴选。
(2)公开招录是指法院出现法官员额空缺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法官。可从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中择优招录法官。
(3)内部选任是指法院出现法官员额空缺时,可以从本级法院机关内部通过司法考试、符合任职条件的审判员、法官助理中择优选任。
5、组建省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省政法委《关于成立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以下简称《遴选、惩戒意见》)规定,省法官遴选(惩戒)办公室设立在省法院政治部。由政治部和纪检组根据《遴选、惩戒意见》共同制定遴选(惩戒)办公室工作规则。遴选程序中的公告、申请、组织考试、公示、组织委员会议等程序和日常工作由省法院政治部负责并与遴选委员会进行沟通和对接。惩戒程序中启动、调查、提交审议、组织委员会议等程序和日常工作由省法院纪检组与惩戒委员会进行沟通和对接。
建立澄清不实投诉机制。对入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不适应不适宜人员退出员额机制。
6、人员交流培养机制
在分类管理基础上,组织交流轮岗,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充分发挥队伍效能。在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实行法官在全省范围内定期交流轮岗,提高业务水平,畅通法院遴选渠道。
(二)完善司法责任制
认真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1、落实独任制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全省各级法院员额法官均编入相对固定的合议庭,承办案件。合议庭成员定期轮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委会委员(专委)主办案件时,担任审判长。
明确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2、关于法院内设机构改革&&
根据最高法院的安排和部署,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以基层法院为重点,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试点。科学设置审判业务机构。探索审判庭扁平化管理,综合考虑专业划分、主审法官人数、人员编制、案件数量等因素进行设置。人员编制在50人以下的法院,可设置综合审判庭。
合理整合非审判业务机构。综合考虑职能相关性,整合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非审判业务机构,撤并与审判机关职能无直接关联的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严格控制机构规模。内设机构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杜绝1人或2人庭(室)现象。要清晰界定内设机构职责权限,避免机构重叠,多头管理。新设法院内设机构要参照知识产权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模式,审判庭实行扁平化管理,从严设置内设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机构精简后空出的编制,应向基层和审判一线调配使用。
3、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合理界定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主审法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负责。
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优化审判委员会组成,委员中应吸收若干不担任领导职务,长期在审判一线办案、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担任委员。
4、完善司法业绩档案,建立法官业绩评价体系
以近三年的工作为基础,整理每个法官的司法档案,为入额或遴选做准备。建立法官业绩评价体系。业绩评价应当以法官个人日常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审判质量、司法技能、廉洁自律、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法官业绩评价应当作为法官任职、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5、裁判文书的签发
根据有关中央精神制定裁判文书签发实施细则。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其他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6、积极推进和完善信息化建设
加快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通过信息化助推司法改革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司法责任制相关规定开发案件分配、文书签署、法官考评流程、公示等流程软件,开发审委会案件过滤流程软件,根据遴选(惩戒)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发遴选(惩戒)等流程软件等,提高各项工作效率,推进改革措施快速到位。
7、规范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权
制定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权力清单,明确行权边界,在改变传统管理模式的同时,切实加强宏观指导、综合研判、主持考评、监管质效等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四种情形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通过听取汇报、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抽查案件等方式,对案件进行监督,提出指导意见。建立监督全程留痕制度,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意见以及职能部门对重点案件的督办应通过信息化手段记录在卷。各审判监督管理主体在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时,不得干涉、影响法官独立办案。
8、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
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审判领域类别,随机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在法院工作平台上公示。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落实庭审全程录音录像,细化流程信息公开项,规范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增强有效监督。
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充分发挥。
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畅通律师监督渠道。
(三)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根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明确改革目标和路径,8月要完成法院人员工资测算,9月完成职务序列套改,10月进行工资报审和批复核准工作,10月底到年底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1、法官薪酬待遇
建立与法官专业等级为基础的薪酬待遇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一线办案法官待遇。具体薪酬待遇按《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我省落实意见执行。
2、司法辅助人员薪酬待遇
按照国家薪酬制度改革要求,建立法官助理、 执行员、和书记员单独的薪酬制度。司法警察执行人民警察的工资制度和待遇标准。司法技术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内政策执行。
3、实行三类人员、两种待遇
即员额法官工资收入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50%,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提高20%。在此基础上,保留现有审判津贴、办案岗位津贴、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对入额法官工资水平低于司法警察的极少数地区,可托高至不超过当地司法警察平均工资10%的水平。
其他公务员调整工资标准时,按相应比例调整入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工资水平。
4、绩效奖金分配
按照“三类人员、两种待遇”的标准,加强与当地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搞好各项摸底测算工作,保障10月底前落实新的工资制度改革政策。各级法院要加强调研论证,制定科学方案,合理确定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在工资收入中的比重。根据《法院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研究制定本地区法院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落实的工作方案,建立与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果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
5、法官职业权利保障
按照《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6、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人身安全和医疗、住房保障
完善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健全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伤亡保险、医疗保险制度。为异地任职法官提供公租房、周转房。
7、落实法官退休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院级领导)的法官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现行规定退休。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以及退出领导职务并长期在审判一线办案,经业绩考核优秀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核,省法院审批,可逐步延迟退休,但时限不超过5年。延迟退休应严格掌握资格条件。延迟退休的法官仍继续占编,其占用的政法专项编制不得腾出用于招录其他人员。
试点期间,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人员正常退休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法官延迟退休及退休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建立法官职级晋升制度
县级法院设置三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市(地)级法院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省级法院设置二级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个别长期在县级法院任职,工作特别优秀,为审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官,经审批可晋升至二级高级法官。县级法院,三级高级法官不超过法官员额的15%,四级高级法官不超过法官员额的25%。市级法院,一级高级法官若干名,一级高级、二级高级法官不超过法官员额的10%,三级高级法官不超过法官员额的20%。省级法院,二级大法官1名,一级高级法官不超过法官员额的5%,二级高级法官不超过法官员额的15%。
9、建立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务晋升制度
晋升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应当在规定的职数比例范围内,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根据《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助理设置6个职务层次,由高到低依次为:高级法官助理,一级至五级法官助理。与综合管理类厅局级副职至科员一一对应。
书记员设置6个职务层次,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至六级书记员。与综合管理类县处级正职至办事员一一对应。
过渡期内,编制内书记员逐步转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原则上不再占用中央政法编。
(四)探索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
在省委统一安排下积极推进人财物统管体制改革,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开展。
1、统一机构编制人员管理
全省市级、县级法院机构编制由省编委办、省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核定,统一调配,严格落实实名制,逐步建立编制跨层级、跨区域调整机制。
编制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后,省法院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全省法院系统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内,提出各法院编制调整的意见,报省编办审批。各级法院以遴选、招录、调入以及其他方式补充人员时,需提出编制使用计划,由省法院审核、省编办审批。各级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经省法院提出意见后,报省编办审批。
2、建立与省省级统一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干部管理制度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遵循司法规律,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各级法院领导干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市级、县级法院院长由省委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省委委托当地市级党委管理,省委备案。研究确定地方法院领导班子人选,听取省法院党组意见。政法系统外领导干部调入中级和基层法院担任院长的,应征得省法院党组同意。担任法院正副院长的人员,除具有担任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外,还应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
3、落实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体制
落实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市县两级法院作为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财物管理接受省法院监督指导。建立涉案财务的统一管理信息平台,全省三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产,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健全财务、资产统管运行监督管理体系,省法院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市县两级法院财务、资产的监管。
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法院的预算编制情况和大要案办案经费、特殊专项经费安排等听取省法院意见建议。
各级法院经费上划省级统一管理,保证办公经费、办案经费、人员经费不低于现有水平。
4、资产债务清理
集中清查登记全省市县法院国有资产,划转省级有关部门统一管理,明确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使用。关于历史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全省三级法院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统一纳入省发改委发展规划管理。
(五)建立稳定基层法官队伍的制度安排
目标是以县(市)为重点,建立特殊扶持政策,解决基层法院人员不足、待遇偏低、流失严重、保障有限等突出问题,切实稳定基层法官队伍,确保基层法官人员招得来、留得住、用得上、管得严、干得好。
1、改进基层司法人员招录工作
通过设定科学合理的基层法院司法人员招录准入条件,适当扩大招录贫困地区当地户籍人员比例等办法,招录急需专业人才。完善选调生制度,有计划地分期选调一批优秀应届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到基层法院工作。
2、研究向基层法官倾斜的待遇保障机制
过渡期内,岗位津贴、办案补贴标准适当向基层特别是贫困偏远的基层法院倾斜;改革后,在全面落实基层法院法官待遇和履职保障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实行倾斜基层的待遇保障常态化机制,提高基层法官的职业保障水平。
三、实施步骤
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先行试点
2016年3月-7月,统筹考虑全省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和特点,确定沧州、邯郸两个中级法院和任丘、献县、峰峰矿区、肥乡四个基层法院先行试点,积累经验、检验方案的可行性。省法院成立先行试点司改指导组,确定联络员,切实加强指导。
第二阶段:全省全面加速推开司法改革工作
2016年8月-10月,按照司法改革分工方案,全省法院全面推开司法改革工作。第一批试点法院首批进入员额的法官在8月1日后要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审判;9月底前完成法官入额和人员过渡;10月进行工资报审和批复核准工作;争取10月底至迟在年底前,法院工作人员实行新的工资制度。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深化改革
月,加强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的调研,着力破解个性化难题,科学评估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成效,提炼出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和成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不断深化改革举措。
四、工作要求
司法体制改革是当前全省法院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各级法院要坚定信心,攻坚克难,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法院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承担起改革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干警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动改革的积极性,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确保队伍思想稳定。
(二)精心制定方案,扎实推进试点
根据《河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省委政法委的具体部署,省法院制定本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各级法院要依照中央精神、我省试点工作方案和省法院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细化具体实施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抓好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法院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与中央、省委保持高度一致,紧扣中央的顶层设计和省委的改革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建立健全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报告制度。按照中央、省委的统一部署,加强舆论引导和正面解读,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发表于 16-9-3 13:51
8月要完成法院人员工资测算,9月完成职务序列套改,10月进行工资报审和批复核准工作,10月底到年底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发表于 16-9-3 13:51
实行三类人员、两种待遇
即员额法官工资收入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50%,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提高20%。在此基础上,保留现有审判津贴、办案岗位津贴、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对入额法官工资水平低于司法警察的极少数地区,可托高至不超过当地司法警察平均工资10%的水平。
发表于 16-9-3 14:17
实行三类人员、两种待遇
即员额法官工资收入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50%,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提高20%。在 ...
嘿嘿,是啊,全国都是统一的
发表于 16-9-3 14:28
发表于 16-9-3 16:10
实行三类人员、两种待遇
即员额法官工资收入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50%,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提高20%。在 ...
目标价才是关键
发表于 16-9-3 16:16
目标价才是关键
这个包括在工资收入里了,还要多拿一下。你不用瞎操心。
4、绩效奖金分配
按照“三类人员、两种待遇”的标准,加强与当地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搞好各项摸底测算工作,保障10月底前落实新的工资制度改革政策。各级法院要加强调研论证,制定科学方案,合理确定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在工资收入中的比重。根据《法院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研究制定本地区法院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落实的工作方案,建立与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果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
发表于 16-9-3 16:23
[发自手机]
四川何时落实到位?何时考试?
发表于 16-9-3 17:47
发表于 16-9-5 09:02
没有想象的那么好,涨的是基本工资的50%,是基本工资,不是你所有收入的50%。法官也就1000左右,其他的两三百。但是以后的责任好大哟,终身制,你懂得。
发表于 16-9-5 11:45
没有想象的那么好,涨的是基本工资的50%,是基本工资,不是你所有收入的50%。法官也就1000左右,其他的两三 ...
看清楚,是工资性收入,是总工资
发表于 16-9-5 11:56
11月份o^_^o^_^o^_^o^_^
发表于 16-9-5 15:11
对的,11月
发表于 16-9-5 15:29
四川法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就呵呵了
发表于 16-9-5 15:38
四川法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就呵呵了
还是11月,这都是统一的,不然工资就涨不了,因为各地方面临单独给法检涨工资的巨大反对压力。
发表于 16-9-8 18:45
发表于 16-9-9 15:43
好好看看再走,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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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17-6-21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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