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元汇公司原始股是什么意思么

2亿!600人受骗!又一原始股骗局!
“成为会员、购买原始股、12%的价格溢价回购、人数在200人以上,这些因素都充分说明上海中酱的做法已经涉嫌非法募集公众资金,可能还涉及集资诈骗”,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迎成指出这些行为的实质。
“当时说2014年10月份上市,都是板上钉钉的事,结果等了一年也没有兑现”,8月中旬的一天,山西投资者王女士特地坐了凌晨12:30的飞机赶到上海,为她投向这一款来自上海中酱酒业的有关“理财产品”中那不知去向的50万讨要说法。
高昂的利润承诺、政府和大佬的站台,曾让号称 “国酒中后起之秀”的上海中酱酒业,在无数投资人面前,不断编织上市之梦。
但近日发生的一切,都意味着在自2014年以来长达两年的时间内,600多位投资者花费数十万乃至上千万购买中酱的“酩樽汇封坛酒”,并期待原始股权转换为上市红利,最终随着中酱酒业上市遥遥无期,产品兑现已成难题,投资者似也不经意中卷入了一场“庞氏骗局”。
被期待的上市
上海中酱坐落在松江工业区,5万平方米的硕大园区,砖红色的大楼崭新气派,只不过园区内几乎见不到人,“中国仁怀酱香酒文化会馆”的电子屏还在播放“买国酒、送国车”的标语,而这幢楼的5楼会议室,已经成为讨要说法的投资者的“据点”。
从2014年3月开始,数百名遍布上海、黑龙江、山西、重庆等省的投资者认购了上海中酱的封坛酒产品。
在双方签订的“酩樽汇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上,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看到,投资者要先购买7万的礼品酒成为会员,才能认购10万一份的封坛酒作为原始股权。中酱承诺,这些在公司上市后可转换为相应的股份,或者在合同满一年至三年的有效期内,以不超过购买价格的12%进行溢价回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拿到一份“封坛酒认购协议及委托投资协议的整理目录”,其中660多份认购名单,签约时间最早为日,最晚为日。事实上,早在东方汇富入股上海中酱之前,这些投资者就已经和中酱签订了合同。
据投资者透露,目前所知的投资者有600多人,总金额在2亿元以上。
“2014年4月,中酱搞了一个战略合作协议,当时贵州省仁怀市副市长、吉林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处长都来了,还有央视新闻联播的主持人”,北京投资者杨女士回忆,中酱董事长徐春淡关于半年后就上市的承诺,大人物的频频站台,让她掏了荷包,而她更坚信的是,“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这样的大公司也出席了”。
公开资料显示,东方汇富是国内专业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由资本大佬阚治东带领多位国内最早从事证券、创业投资的专业人士创办。
到了2014年10月承诺的上市日期,投资者们并没有看到上海中酱作为“全国首家酒业综合商务平台”在资本市场的首秀,更为吃惊的是,2014年12月底才签约入股上海中酱的东方汇富,2015年9月悄然退出。
8月13日东方汇富表示,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中酱酒业可能存在“会员招募、封坛酒销售、将封坛酒置换上市、原始股及销售收入不入账等问题”,所以双方终止合作。
2015年9月,香港注册企业“世界银联”声称将全资收购上海中酱,计划随后搁浅。2016年1月底,香港上市公司西北实业(08258.HK)也发布了终止收购上海中酱酒业的公告,这家公司曾在2015年公告,拟以1872万元向独立第三方收购上海中酱酒业10%股权。
频频的上市未果,让不少投资者感到不安,他们希望撤回投资,但是上海中酱解释“现在公司把钱都投入到了项目中去,要想撤资,必须在上市完成之后”。
相似的深圳中酱
上海中酱的问题似乎不是先例,在此之前,一家名为深圳中酱的企业已经浮现水面。
只不过,成立于日的深圳中酱酒业,其有关酒业的产品2013年陷入兑换危机,2015年8月被深圳市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深圳中酱董事长唐文海已无从联系。
那么,深圳中酱和上海中酱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全国工商注册信息发现,上海中酱酒业的董事长徐春淡和深圳中酱酒业的董事长唐文海,都是贵州省仁怀市中酱酒业连锁的股东。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到涉深圳中酱酒业事件的数位投资者,他们描述了与上海中酱惊人一致的宣传手法,同样吸引数百投资者,募集上千万资金,最后兑现遥遥无期,这相似的手段,相似的结局,不同的只是时间和地点。
“为什么这么多人来投资买酒,不就是想追求高额回报吗。”8月13日一位接近上海中酱酒业的知情人士透露。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银行定期储蓄年化率一般在3%以下,银行理财产品的年化率在5%左右,即使是收益率较高的信托产品,也在8%左右,资本的寒冬里,12%的年化率,足够吸引眼球。
8月中旬,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上海中酱酒业办公室见到了董事长徐春淡,但其对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一律不予回应。
这位早年在上海以收费塑料再生资源起家的企业家,获得过“2013年度十大创新浙商”奖,现在则是上海中酱、上海酩樽汇电子商务、酩樽汇资产管理等六家酩樽汇下属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吊诡的是投资者对上海中酱的态度相当微妙。一方面,他们急于要回本金,但同时乐于接受中酱安排的食堂和员工宿舍,有的甚至住了三四个月;另一方面,他们决口不提去法院起诉中酱的说法,理由是“我们如果不这么做,或许还能拿回来钱,如果真的这么做了,那钱根本别想拿回来”。
他们更多把矛头指向东方汇富,希望大佬为曾经的站台埋单。
8月13日东方汇富副总裁项立平明确表态,“这些投资者是在我们入股中酱酒业前签了认购协议的,和我们没有关系”。
“成为会员、购买原始股、12%的价格溢价回购、人数在200人以上,这些因素都充分说明上海中酱的做法已经涉嫌非法募集公众资金,可能还涉及集资诈骗。”8月16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迎成指出这些行为的实质。
8月16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律师也表示,“无论上海中酱上不上市,它名义上卖酒,实际上卖股权,就是一种变相公开募资的行为”。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朱艺艺
相关:中酱酒业陷兑付危机 阚治东被利用?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 陆慧婧
“阚治东多次参加活动是真的,那么大的一个企业是真的,酒也是真的。”面对着之前买入的中酱酒业原始股至今仍未兑现上市承诺,一位来自哈尔滨的投资者依旧疑惑不解。
随着近期不断有投资者来到东方汇富办公楼下要求其对之前购买的产品负责,东方汇富发布“关于中酱酒业的郑重声明”澄清关系,一个名叫“酩樽汇封坛酒”的产品进入了大众视野。
所谓的“酩樽汇封坛酒”其实是一个买礼品酒送封坛酒,封坛酒可转换为未来中酱酒业上市股权或者由中酱酒业溢价回购的产品。不过,随着中酱酒业上市遥遥无期,产品兑现已成难题。
●“封坛酒”三次提价
尽管封坛酒原始股一事闹得沸沸扬扬,位于上海市偏远松江区的酩樽汇集团依旧大门敞开,保安站在园区门口看守,陌生人仍然可以随便进入。园区的8号楼大厅装修得富丽堂皇,展厅一面墙上挂满了各种酒坛子,楼上的会议室则已被投资者用做追偿产品兑现的“根据地”。
十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坐在会议室里讲述各自购买产品的经过。一位来自山东的投资者回忆称,自己听到朋友介绍这个产品,销售经理也称阚治东进来你还担心,自己实地调研,通过查新闻发现中酱酒业多次活动,阚治东都有参加,于2014年6月份购买了第一份17万元的封坛酒产品。到了2014年10月公司宣称上市的时间点仍未上市,自己有所怀疑,但也没有过多担心,在2015年7月份又以17万元的价格接手了一位投资者转让的封坛酒产品。最后一次投资50万元则是在2015年12月份,中酱酒业去香港买壳上市还差500万元向投资者融资,许诺给两倍股票。“50万不是封坛酒,就是上市之后换两倍股票,当时比较着急没签合同,后来补了一张收条。”上述投资者称。
“如果东方汇富不参与,我们肯定不会购买。”他如此解释自己的购买行为,其他投资者在回忆购买过程时也强调阚治东的因素。而东方汇富总裁正是阚治东。投资者还称,随着距离所谓上市日期越来越近,上述封坛酒产品曾从13万元、17万元到20万元三次提价。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投资者处看到的上述酩樽汇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记载,乙方(投资者)在该协议签订时已经认购七万元的礼品酒一份成为酩樽汇会员,因此乙方(投资者)有权认购甲方(中酱酒业)的10万元酩樽汇封坛酒一份并交由甲方托管。自托管珍藏一年度届满后至合同三年期满之前的任何一天,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以不超过购买价12%的溢价将乙方购买的酩樽汇封坛酒回购或者选择在甲方资本运作时另行协商的处理方法解决。
另一份《酩樽汇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显示,自托管珍藏一年度届满后至合同三年期满之前的任何一天,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以购买价及12%的年复息收益将乙方购买的酩樽汇封坛酒溢价回购或者选择在甲方筹备上市时等价转换成甲方市值价股票。
投资者还签了一份股权投资合同,认购世界银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该合同中并未明确表明与中酱酒业有何关联。但上述投资者称,“认购世界银联股权涉及中酱酒业借壳,只是重新签了协议,并没有另外再交钱。”
2016年1月底,香港上市公司西北实业发布了终止收购上海中酱酒业的公告,2015年12月下旬西北实业曾公布,公司拟以1872万元,向独立第三方收购上海中酱酒业10%股权。
工商资料显示,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注册于日,法定代表人为徐春淡,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酒类商品批发,批发兼零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目前股东包括徐春淡、张冬仙两人,中酱酒业对外参与了7项投资,其中包括上海婺商股权投资基金中心、上海婺商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金华汇(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上海中酱酒业还曾涉及“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徐春淡与金华汇(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与苏州犀利工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等4项法律诉讼。
股权变更资料显示,东方汇富曾在日入股,于日正式退股。
●各方各执一词
不过东方汇富也把自己定义为受害者的角色。“中酱酒业描述了一个整体规划:茅台镇文化酒,线下整合酒业资源,当地市政府给予7000亩高粱地以及香港借壳上市计划,7000亩高粱地在当地比较稀有,做投资的人对投资机会比较敏感,虽然对原始股有所耳闻,东方汇富也是冲着它的整体计划开始接触。”东方汇富副总裁项立平回顾最初与中酱酒业接触过程时如是说。
“不够谨慎,没有采取措施,以至被人利用。”项立平称,“中酱酒业把每次签约仪式弄得很隆重,邀请200~300人观摩,作为合作伙伴也很奇怪,但是因为老板(阚治东)是名人,所以没有强烈警觉。现在回想起来,中酱酒业当时两份协议合同也没给东方汇富,只是利用东方汇富声誉做金融创新销售。”
“2015年6月,原本有意出资参与的我司从上海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得悉中酱酒业存在会员招募、封坛酒销售、将封坛酒置换上市、原始股及销售收入不入账等问题,其中封坛酒销售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此,我司专门致函中酱酒业,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在对方不进行整改的情况下,我司即通过协商将我司持有的中酱酒业的股份回转给了原股东。”东方汇富在此前发布的《关于中酱酒业事件的背景说明》称。“东方汇富退股之后,两个机构投资者以及原本想进场的4000万散户资金最后也没有投资,东方汇富及时阻止了这些投资人的损失,但是东方汇富既不认识也联系不上早前的投资者。”
东方汇富方面申明自身三个立场:一是与中酱酒业的金融创新产品无关,对此事不知情不参与,不负任何责任;二是东方汇富曾经投资过中酱酒业;三是中酱酒业理财产品投资者非法冲击东方汇富,东方汇富将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独立第三方律师对于东方汇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从证券法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明星代言受广告法制约,证券投资领域虽然不受广告法制约,但类似于代言的行为同样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假如东方汇富通过口头、书面或者自己行为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证券产品分析、推介,在实质上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这一业务需要获得相应资质,如果没有相关资质,该机构将被监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另一方面,假如东方汇富只是战略入股的行为,并没有涉及具体产品的分析推介,入股行为本身对投资者没有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误导,此时,东方汇富并没有法律责任。东方汇富是否存在法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除入股之外的其他的误导行为,这需要根据相关证据情况,由司法来判断。”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则更关注中酱酒业出售原始股行为是否涉及非法集资行为。他分析称,“所谓原始股的概念是公司在公开募集股份之前发行的股票,若是人数在200人之内就是发起人概念,200人以上就是非法集资。发起人本身是合理的,非法集资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涉及非法集资性质完全不同,证监局可以进一步调查。”
投资者与东方汇富在如何解决问题上也各执一词。“无论东方汇富在法律上有没有责任,90%以上投资者冲着阚治东才会购买产品,东方汇富至少可以协助共同解决问题。”上述来自山东的投资者称。
“东方汇富曾建议投资者采取法律手段,但是投资者不愿意查封中酱酒业,担心公司资不抵债,钱拿不回来,想要东方汇富出面解决,但是东方汇富在这件事情上没有法律责任。”项立平表示。
据投资者透露,酩樽汇封坛酒产品涉及金额2亿元以上,涉及投资人600人左右。有相关人士表示,中酱酒业目前陷入资金周转困境,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据在中酱集团驻守的投资者称,目前中酱酒业总裁徐春淡仍正常出现在公司,但是记者多次拨打徐春淡电话无人接听,无法核实产品金额以及涉事人数,也无法核实中酱酒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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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一般上市前什么时候发原始股
一般上市前什么时候发原始股
其他回答(共7条)
01:10&龚孝雄 客户经理
可以。1、如果该公司确实已经进入上市流程,认购原始股当然比较划算。但是,关键是判断上市的可靠性。一般经验是:是不是已经有财务顾问、是不是做了正式审计、法律意见书谁来做,承销商是谁等等。有了这其中的3项以上才能说明已经进入的上市流程;2、公司的认购价格和未来上市的发行价格需要从审计报告中的有关数据计算出来。原则上内部认购价应该是发孩护粉咎莠侥疯鞋弗猫行价的某个折扣,比如5折。假定承销商估算的发行价是10元,内部认购按照5折的话就是5元;3、股票能否升值这事公司业绩和市场决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4、原始股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套现是有时间期限的,也就是锁股期(禁售期),一般为1-3年,不同国家、不同交易所、不同板块,规定也不同;5、如果上市不成功,一般是不退的(因为已经是股东了)。但是,也可以要求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在未达成上市时回购股份;6、分红要根据公司年度业绩,并由董事会决定分与不分,或分多少;如果分的话,根据持有股份数量计算。 &
01:07&齐晓彤 客户经理
上市前的原始股,也就阀掸脆赶诒非错石氮将是公司申请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前通过非公开途径认购的价格比 ipo的价格肯定要低,但是一般不可能只有1元了,如果公司可能上市,那么价格通常会比净资产高出不少。所以具体的价格要看每股净资产,再加上一定的溢价幅度,具体溢价多少要看你认购时谈判的结果了如果认购的价格比较低一般是不会亏的原始股一般可以在上市后一年交易
01:04&黄皖疆 客户经理
一、公司准备上市,一般不向管理层与员工发行你说的原始股了。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公司拟上市前的给职工的股,企业还处于改制阶段,离企业上市的路还很远很远,跑步上市的话也要二三年,弄的不好就是三五年。这个过程没有人监管,也不应该监管。定价方式有多种,最多的是以每股净资产定价,不过,由于有上市预期,特别是以上市为概念的炒作,所以定价可能会溢出资产价格,这个就不好说了,另外,按收益计算由于收益是一种预期,所以在预期的收益上再去预期地评价资产价格,那真的就不好说了,放大了很多。 二、你说的新股发行定价不知道是不是笭沪蒂疚郦狡垫挟叮锚上市这种情形的新股发行定价,如果是上市的这种情形,新股发行价一般券商与企业协商,并且经过寻价,当然,也有定价模式等(就是很复杂的计算公式),企业上市,是有承销商的,只要通过发审委并上市,如果企业的股票发行不成功,是有承销商全部承受,所以,不会因为发行不功成而退市。我估计你说的不是这种新股发行定价,因为这种情况是企业已经可以上市了,只要上市,在目前的情况下只是收益多少的问题,如果你关心的是这个问题,可以补充提问。 三、你说的,可能是企业现在在向某些人发股,可是呢,自己在犹豫,价格又高,又怕上不成市,又怕钱去了没有回来的,如果上不成市了,是不是会退钱。一是你的公司离上市的路很远,二是你要知道这个企业如果不上市,你对这个企业有没有信心,就是假设这个企业十年不上市,企业不退钱你,你自己认为投入的这个钱可以收到多少利润,对这个企业的信心怎么样。三是你要评价你的企业,现在是不是叫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只是叫有限公司没有股份字样,那就是在改制,那才起步呢,你要放弃上市的想法,重点是对这个企业有没有信心。 四、如果企业不是行业龙头地位,如果不是高科技企业,如果不是细分行业的龙头,上市的戏不大。
01:01&黄相森 客户经理
收益=(10元-6元)×30000股×(1-10%的个人所得税)=108000元。股票上市后一般不止10元,可能会达到30元。另外,你这个股票要等到上市发发篡菏诂孤磋酞单喀一年后才能出售,即要锁定一年。
00:55&齐智善 客户经理
公司上市前的原始股股东不能超过20孩护粉咎莠侥疯鞋弗猫0人 至于你说你们公司让不让职工购买原始股就不一定了 因为现在的证券市场可一让人一夜暴富 但有一个问题 就算公司给职工够购买原始股的权利 股东名字也不能有职工自己 都有工会统一带持股 所以什么时候买卖职工没有主动权 求采纳
00:52&米国顺 客户经理
比较难,原始股一般都是公司成立时,才募集的,或公司在未上市前,扩股。。
00:49&齐明柱 客户经理
能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在国内发原始股?恭喜你,进入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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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热点问题近年来,许多投资者亲身经历了股市热潮,“人无股权不富”俨然已经成为多数投资者深信不疑的“座右铭”。
犯罪分子敏锐地捕捉到投资人的财富增长需求,其通过“原始股”等手段非法集资,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与投资人合法权益。
涉案企业在某些中介机构协助下,宣称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另外,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通过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从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众所周知,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或转让证券,发行证券应当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未经监管机构许可擅自发行证券属于非法集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相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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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擅自发行股票,高息非法集资
广东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4年4月,该公司由广东某区域性股权市场核准挂牌交易。之后,其在某市召开“定向增资扩股”发布会。
该公司在发布会中声称,其是国内一家专注风力发电的高科技领先企业,产业遍布全国,并于当年5月在某区域性股权市场完成“挂牌上市”。该公司同时声称,此轮通过“股权众筹”方式的定增资金主要用于进一步开展企业相关业务。在发布会上,公司提出“原始股受让”方案:投资者通过认购“股份”受让相应数量原始股。之后,以投资资金为基数,以3个自然月为期限,逐月按5分息支付,并承诺原始股投资年化收益率68%,相当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约2.25%)的20倍。该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起投资人认购狂潮。据有关媒体报道,发布会现场,有500余人签约股权众筹定增协议,该公司收取约1亿元金额。然而,发布会结束不久,该公司便发生兑付危机。两个月后,该公司“跑路”。
本案中,涉案企业便是一起典型的“原始股”骗局。涉案企业已构成非法集资。
在我国,非法集资犯罪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一系列罪名的总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纯正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指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与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当然,考虑到目前“互联网+”特征,我们认为,行为人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通过互联网所犯的虚假广告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罪名可以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周边罪名。
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涉案企业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我国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涉案企业未经我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向公众发售所谓的“原始股”,符合本罪的构成。值得指出的是,如果涉案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行“原始股”,其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擅自发行股票罪,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编造上市信息 诱骗公众购买
段国帅是河南漯河人,由他控制的上海优索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河南多地设立分公司,自称“环保产业的先锋企业”。通过互联网宣传造势,不少投资者以为这是一家潜在的“绩优股”企业。
“利用该企业在上海某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身份,对外宣称‘上市公司’,是不法分子得手的关键。”办案人员介绍,段国帅等人在河南召开“增资扩股”发布会,宣布该“上市公司”将定向发行“原始股”。同时,这家所谓的“上市公司”还一度发售股权理财集资,承诺年收益达48%,超过同期银行存款收益20多倍。
据初步了解,上海优索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原始股”共向群众非法融资2亿多元,涉及上千名投资者。“几十万元都打了水漂。”郑州市民王先生说,“当时听信了他们所说的企业马上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原始股能获得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益。
案例:非法机构违规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
上海中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实缴资本3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沈某(占股90%)、杨某(占股10%)。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产权经纪及管理咨询等。
中证公司以连锁加盟的形式,“抱团”向社会公众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各分公司从中证公司的总部获得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各自独立对外销售,并按约定比例与中证公司分成。任何各人或销售团队,只要有办法能卖出未上市公司股权,只 要愿意和中证公司总部分成,都可以获得中证公司的许可,以其名义开设分公司。后根据有关线索,上海证监局迅速介入调查,并将其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其后上海市公安局第一时间对上海中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案犯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声称“有关系”能购买原始股
38岁的耿海平时爱好炒股,一次他结识了徐经理,之后耿海结识了徐经理的上司魏总,和魏总对话后,耿海称想与其合作炒股。但魏总的合作条件是:耿海必须要把和徐经理的合作利润分红先打过去才推荐股票。“我同意了,他就给我推荐了新华龙和新大洲A两只股票,并打了分红给他。”耿海说,之后却没有实现先前约定的3-5天实现5-10%的收益。“我当时也质疑了这个问题,他们给我的回复是,为了弥补我的损失,魏总决定帮我进行‘股权转让’,弄一些原始股。”耿海说。
今年1月,魏总致电耿海,以每股2.14元的价格给他配了47万股“包钢股份”。按照约定,耿海当天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转账100.58万元。
1月8日,耿海接到徐经理通过一个座机打来的电话,称股权转让过程中出了点问题。“他说是他们另外的经理私下转让原始股太多,被证监会盯上了,要缓两天到。”耿海说,对方称最迟1月12日到。但1月12日,耿海没等来电话,也没等来股权,给徐经理和魏总打电话,全部打不通了。
案例:以货币充当原始股
一起以秘鲁币充当港股原始股的行骗案件在浙江告破。据悉,4名犯罪嫌疑人短短一个月,以同样手段合谋骗得了50多万元。报案人何女士在陈述被骗过程时表示,开始,两名犯罪嫌疑人以结交朋友为名请她吃饭。席间,其中一人称另一人是香港老板,手里有原始股,他们这次碰面就是为了交易。随后,“香港老板”将一摞看起来很正规的票子拿出来,而另一人立刻拿起手机,给冒充收购大户的另一犯罪嫌疑人打起了电话,几句话下来,貌似其从中轻松赚取了4000元差价。陈女士也心动了,拿出10万元买了2万股。然而,当她去收购大户那里出手时,才发现人去楼空,联系方式中断,后经验证,这些“原始股”为兑换价值很低的秘鲁币。
案例:明着澄清暗里诱人
投资者向女士在一股票论坛中看到一则转让原始股的信息,好奇的她随手点下了下面的链接,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很大幅的《郑重声明》,称“公司上市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近日发现有机构冒用本公司名义进行股份转让,目前公司只转让第三大股东蒋女士的股份,除此之外没有转让其他任何股东股份……”这引起了向女士进一步了解这家公司的兴趣。在看过网页之后,她致电公司询问原始股如何购买,原本也只是简单的询问,但当公司说蒋女士的股份已转让完毕后,向女士认定是自己错过了机会,感到很失望。于是,在公司让她留下电话说如果有其他股东转让再通知她时,她毫不犹豫地答应了。4天后,公司打来电话说有新股东出售原始股,但股价稍高,且数量不多,赚钱心切的向女士最终花费16万元买进了2万股。
过了一段时期,向女士发现公司网页已无法打开,原来的电话却没存下;3个月过去了,网站一直没有打开,她不得不相信自己被骗了。
警方提示,“原始股”投资骗局的实质是从事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证券活动。“如果有公司自称定向增资扩股,又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向不特定的公众销售股票,实际上已涉嫌违反证券法关于‘不得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在我国,投资者只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承担新三板交易结算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以买卖股票,网络推销交易的所谓 “原始股”并不受法律保护。
六招识骗局
第一,选择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市场中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品种,都有严格的上市准入门槛。凡是投资者遇到“没有管理层批准文件的证券”应避而远之。
第二,注意推销人员的推销行为。凡是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都是较为隐蔽的,并不为市场所熟知,更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法的经营证件,其来电、信函、上门服务等应当谨慎看待。
第三,股份只能流入不能流出,这样的“原始股”存在明显欺骗投资者之嫌。作为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其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品种,流动性是第一位的。而“原始股”则因其根本就不具有合法的流动渠道,只能通过“私下转让”的方式进行,这正是其“软肋”所在。投资者在投资“原始股”时,由于对证券的高流动性估计不足,从而陷入“只要能够转让就可以购买”的误区。虽然投资者可以从中间转让环节中获取一定差价或得到一定的分红,但却无法判断自己手中的“原始股”在多次转让后,是不是接到了最后一棒,而最终使“股权证”成为废纸一张。
第四,高额分红应引起警觉。为了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入会购买“原始股”,不法中介或咨询机构往往会有一至两年的分红承诺,并积极进行兑现,从而诱使投资者投入更多的资金。其实这只是一个“诱饵”和精心编制的“圈套”。面对“原始股”中的高分红,投资者应进行一番细致地实地调查和了解,并对其投资运作水平进行研究和论证,从而避免走入误区。
第五,法律中的“模糊概念”应搞清。只要稍有法律常识的投资者,都会对《证券法》和《公司法》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条款有所了解。并不是所有带有“股份”字样的公司都是允许发行上市的公司。
上市股份和非上市股份最根本的区别是可流通和不可流通的问题。另外,以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等条款作为投资者持有“原始股”的合法外衣,也应三思而后行。
第六,签订合同应谨慎。为防止购买“原始股”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风险,投资者即便没有投资眼光,也要有防范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技能。在选择“原始股”进行投资时,应当把签订合同这一重要环节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股东身份”、“款项结算”、“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界定清楚,从而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争取维权上的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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