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权役?地权役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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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役权的设立正确的是()
A.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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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役权的设立正确的是(&&)&&A.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B.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未经登记,地役权设立不生效&&D.地役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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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权役地权役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地权役地权役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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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城市找合同纠纷律师1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2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地役权和相邻权是《物权法》概念。
1.概念不同&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
4.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3地役权合同范本
地役权设定契约书(一)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为签订地役权设定契约书,经当事人协议,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对于地役权人乙方所有的_________市_________号的土地,为便于通行,将其所有下记土地设定地役权给乙方。宅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前项土地拥有地役权部分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东部_________地号的边界线起,往西_________平方米,从乙方所有的土地边界线起向南_________米,面积________平方米,附图表于后。
第三条 甲方对于前项土地的部分,以其费用,每年修复一次,以便通行。
第四条 乙方为酬谢,每年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给甲方,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
第五条 乙方若有两年以上不付前项酬谢金时,甲方可请求消灭地役权。
第六条 地役权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_________年为限。
第七条 在本地役权契约有效期间内,随时与需役地同时移转,即使需役地所有人转移,地役权也不消灭。
本契约书正本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_____  地役权(乙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地役权合同范本
4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但是这种使用只是部分性使用,而不是对于供役地人的土地进行全方面的使用。也即地役权并不排除供役地人自己对于自己土地的使用,只是供役地人对自己土地的使用受到了地役权某种程度上的限制。
(2)地役权是为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所谓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是指为了增加自己土地利用率,增加土地的使用价值而对于供役地加以利用,并非指不利用供役地就无法利用自己的土地。
(3)从属性: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地役权作为从权利不得独立于需役地而单独转让或者抵押;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或抵押的,地役权随之转移、抵押。
地役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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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地役权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关于地役权的登记应注意的方面
一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二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三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四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五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六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七是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
八是虽然地役权的初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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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设立,指通过合同设立地役权,注意三点:
(合同成立的两个条件:1.设立地役权的合同有效;2.乙不动产的权利人具有为甲设立地役权的处分权)
①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③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的土地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的法定取得和法定负担:《物权法》第162条 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例】甲村有一养鸡场通行不便,便在乙村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后,甲村将该养鸡场承包给丙。①丙法定取得地役权,有权继续在乙村的土地上通行。②该地役权是否登记,对丙法定取得地役权不生影响。
【例】甲村在乙村的一个水库上设立取水地役权,约定每年取水1万吨,甲村每年支付乙村2000元。此后,乙村经村民表决,将该水库承包给丁。①丁法定负担甲村的取水地役权。②若地役权没有登记,则善意的丁就不负担该地役权。这和地役权的法定取得并不相同。
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其功能在于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故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可分为四成含义:
【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甲为了通行方便,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
①甲的地役权和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别转让,甲不能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A,把地役权转让为B;也不能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A,自己保留地役权
②不能分别抵押;
③移转上的从属性。甲如果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A,只要甲和A没有相反的约定,那么A在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也受让地役权;
④消灭上的从属性。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地役权(因无所附丽)消灭
地役权及与需役地的全部,也及与供役地的全部,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分割(部分转让)而受影响。
根据《物权法》第166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须注意:此情形下,地役权是否登记在所不问。
根据《物权法》第167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须注意:在此情形下,若地役权未登记,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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