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女职工50岁退休条件退休

县粮食局职工申办退休手续 能否直接起诉劳保局
  【案情】
  原告孙某先后六次向第三人某县粮食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又于日、7月7日、11月10日、日多次向被告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邮寄挂号信件,要求解决为其办理退休问题。被告只于日给第三人一个简易的书面答复,对于2007年、2008年原告本人提出的申请一直未于书面明确答复。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该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承担本区域内办理职工退休认定的法定职责。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退休请求应依法及时作出相应认定。原告孙某多次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收到后始终未对其作出真实的书面认定结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清楚,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请求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无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对原告孙某提出的退休请求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具有行政职权及被告不作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一、被告是否具有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六条规定,“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据此被告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该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承担本区域内办理职工退休的法定职责。
  二、被告不作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流程中,由职工所在的单位负责将有关材料交由劳动行政部门,再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职工是否具备退休条件,从而决定职工是否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形式上来讲,办理退休事宜时,职工个人不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直面接触,而由职工所在单位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业务上的接触,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最终决定即职工能否退休直接影响着职工的个人权益。行政法理论上,与行政主体相对的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下,直接承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法律后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具体享有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或者承担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原告孙某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能以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被告承担本区域内办理职工退休的法定职责,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能否退休作出一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但其并没有履行自已的职责,而简单地以办理退休属于单位与其之间的事宜作为抗辩理由,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并无不妥。
责任编辑:lu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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