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律师,怎么平分房产

同居期间有哪些房产纠纷?同居如何分割房产?_离婚律师网
于增华律师介绍
        于增华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办理大量房产纠纷诉讼及非诉案件,专业办理离婚继承房产分割、分家析产、家族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先后担任多家房企和私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利弊,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诉讼领域:处理过大量离婚诉讼案件,对子女抚养、分家析产、离婚股权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离婚诉前调解、诉前取证方面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职业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同居期间有哪些房产纠纷?同居如何分割房产?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
解决同居房产分割的问题,我们也需要考虑出资关系、收入状况,以及双方的父母等近亲属有无资助等情况,并将这些因素作为确认所有权份额的重要依据,进行公平公正的分割同居房产。
同居期间房产纠纷的表现形式分为:
(1)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一方出资的房产,根据其登记的权属状态,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权属登记情况:登记在对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同时,还可能表现为登记在对方亲属名下等形式。其纠纷主要表现为出资方要求确认全部所有权、非出资方要求确认一定的所有权份额等。
(2)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依据其登记的权属状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权属登记形式: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也存在登记在一方亲属名下,或部分份额登记在一方亲属名下的情形。其纠纷表现形式多为分割纠纷及份额确认纠纷。
(3)一方父母等近亲属出资购买的房产。其权属登记状态,通常表现为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存在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其纠纷表现形式多为出资方或其子女要求确认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同居期间房产分割问题的处理:
(一)约定优先原则
如果双方对登记在各自名下的不动产或以各自名义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且该约定不具备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形,应视为有效并依据该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房产归属。而同居之前各自的房产相关权益仍归各自所有,但如果是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产,在同居期间以双方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偿还了部分贷款,则对方可以要求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予以价值补偿或返还不当得利。其依据为:同居前各自购买的房产系以个人财产购买,其所有权关系或准所有权关系(尚未完成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已经确定,同居期间如使用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偿还了部分贷款,在同居关系解除时,使用对方财产份额或对方财产偿还的借款构成给付原因嗣后消失的不当得利,对方可以据此要求在分割共有财产予以价值补偿或受益方返还不当得利,价值补偿或返还不当得利应考虑房产价值的增值。
(二)同居期间纯由一方出资房产权属的认定
1.纯粹由一方出资的财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或以出资方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对于此种情形,可径行依据出资认定为登记的权利人所有或认定为出资人享有权益的房产,如另一方认为对同居期间生活照顾较多,可以要求权利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2.一方仅出具了首期款房产权益归属的认定。如有证据证明该房产仅系一方出资并登记在该方名下或由该方签订买卖合同,但使用了双方的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归还按揭贷款,在此情形下,应区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和借款关系。以银行按揭支付购房款要看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只有借款人才可以在法律上被视为支付了购房款。而归还房贷通常仅能作为对同居期间共有生活作出的有益支出。(1)如果借款人与首期购房款的出资人为同一人,可以认定所有购房款系由同一人出资。其后的以对方财产或双方共有财产偿还借款的行为可以视为对该房产做的有益支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予以价值补偿或财产返还。(2)如果借款人是双方或对方,则应根据实际借款情况和首期款的支付情况,主要依据双方的出资比例确定双方的房产所有权份额。对于以自己财产或者共有财产偿还借款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可以作为对共有房产的有益支出在分割财产时进行价值补偿或财产返还。
(三)双方出资或出资无法认定、但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或以一方或双方名义签署买卖合同的房产权属的认定
在双方共同出资,且房产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下,首先应判断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登记状态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通常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男女两性关系的特殊性,即使双方出资有较大差异,出资较多方(通常是男方)往往难以提出按出资确定所有权份额,故即使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状态为各占50%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也不能单纯据此确认双方达成了所有权份额或共有关系的约定,应考虑出资的因素。如双方出资相差不大,仅有些许差别,可以依据登记的份额状态或共同共有状态确认所有权份额关系。但如果悬殊过大,则应考虑出资的因素,超过出资比例的份额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该种处理方式,已为很多部分判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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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分为哪几类 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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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称纠纷目前,一直在不断疯涨,在购房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涌出,房产纠纷可以说也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能忽视的。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实际上也就是房产(房屋权益)纠纷和地产(土地权益)纠纷的总称。其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地产纠纷: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一、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房地产开发(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合同纠纷、纠纷、他项权利侵权纠纷(如相邻用水、排水、采光、通风)等等。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争议纠纷,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对、安置等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个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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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桥香园兄弟官司纠纷不断 判决3处房产平分
&& 日 09:13 &&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近日,昆明市中院对桥香园江氏兄弟涉及3亿多元的不动产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纠纷中的12处房产,其中3处由二人平分。另据了解,目前江氏兄弟的纠纷还有一起名誉权官司正在审理。
江氏兄弟分割桥香园
官司一桩接一桩
百度百科键入“桥香园”,首先弹出的不是企业的简介,而是云南过桥米线的传说。
从一个不足160平方米的小店开始,逐渐发展成为加盟店百余家的餐饮巨头,桥香园的确当得起云南过桥米线“代言人”这样的称号。不过,2011年一场官司却让这家餐饮巨头此后陷入无休止的纷争之中。
纷争的主角是这家餐饮企业的老板——江勇和江俊。
日,哥哥江勇被免去了桥香园副董事长职务。同年8月18日,他把弟弟江俊告到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承认其合伙人身份。
经过你来我往的“互博”,日两人迎来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定两人平分“桥香园”,双方各占50%的合伙份额。
不过官司虽然暂时了结,兄弟俩的“死磕”却远不于此。就在终审判决后的几天内,江勇带人来到桥香园金马坊店,关闭店门,拿走营业款,在店门口贴上了“因兄弟纠纷&暂停营业”的字样和法院判决书,当时闹得可谓是满城皆知。不久后,因为同样的手法同样的原因小西门店也暂停营业……
分家后,兄弟间的距离好像越来越远。2016年,哥哥江勇又一纸诉状将弟弟江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对涉及3亿多元的不动产进行分割,同年1月14日,昆明中院受理该案,并进行公开审理。
3亿多不动产咋分?
2002年签的协议有效吗?
日,江氏兄弟纠纷再次下判,据判决书显示,原告江勇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依法将两人共有财产分割50%给他,应分割财产价值万元。同时,江勇还提出诉讼费应由江俊承担。
谈及理由,江勇方表示,自1988年两人共同创建“江氏兄弟桥香园”连锁企业以及其他相关联企业以来,共同积累了众多财产,有的登记在江勇名下,有的登记在江俊名下,有的登记为共同共有,也有的登记在江俊子女的名下。日,江俊草拟了两分《声明》,载明“桥香园”及其关联企业所有资产为江勇、江俊所创,所有资产江勇、江俊各享有50%。此后,江俊又草拟一份《协议》,对部分共同创造的财产进行分割,两人均在《声明》和《协议》上签字认可。
而被告江俊辩称,对于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房产,自己同意分割。但对于江勇主张的其余房产、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两人共有财产,不应纳入分割范围。对于江勇提及的《协议》,江俊认为,《协议》没经利害关系人金某碧的追认,是无效的。
据了解,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庭审中涉及到的争议不动产包括昆明、蒙自、北京、大连、成都等地的房产、土地、商铺归属,价值高达30052.47万元。
判决共有的3处房产平分
江勇已经上诉到省高院
昆明中院认为,除昆明金马碧鸡坊商业步行街、昆明人民中路与东风西路交叉口、蒙自市银河路北段西侧等三处登记为江勇、江俊共有的三套房产外,原告江勇要求分割的其他房产、土地,由于未提交二人共同出资够买的证据以及产权不明等原因,不予支持分割。
对于进行分割的三处房产,昆明中院认为,两人有争议的财产并没有约定享有份额,也没有举证证明各自出资额,应视为两人等额享有,认定为双方各占50%。
最终法院判决,两人位于金马碧鸡坊商业步行街的一处房产证尾号为“283”的房产归江勇所有,由江勇向被告江俊支付房屋折价款元。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和东风西路交叉口的一处房产证尾号为“484”的房屋归江俊所有,由江俊支付房屋折价款5629125元。位于蒙自市银河路北段西侧,房产证尾号为“231”的一处房产归江俊所有,由江俊支付房屋折价款8376075元。
江俊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晨表示,基于两兄弟现在的状况,这样的分割方法是很合理的。与其绑在一起使得双方都无法好好经营,不如就按一人一套补齐市场价这样的形式,将三处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
不过江勇方并不这么认为,近日,江勇上诉至云南省高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相互矛盾,判决事实及理由不充分,不能服众。
最新进展:名誉权官司正在审理
蒙自桥香园老店有望重开
江俊的代理律师代晨透露,两兄弟之间的官司远不止这些,目前正在审理的还有一起名誉权官司,2015年兄弟俩合伙纠纷官司判决后,金马坊、小西门等店门口被粘贴上了江勇对弟弟不满的漫画及文字。在江俊看来,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江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1元钱。
而位于蒙自市银河路上的桥香园是建筑、装修、规模等都最好的过桥米线店,不仅服务周到,正常营业时还能欣赏到云南民族特色的歌舞表演,曾经是当地人招待外地朋友的首选目的地。不过自从2015年后,蒙自桥香园老店便一直闭门谢客直至今日。
针对这一家店的现状,代晨解释说,日江勇带领一批人将该店关闭后,派人“驻守”该店,自己不经营的同时也不允许弟弟经营,导致这一蒙自的地标性建筑荒废到了现在。“我们今天已经把诉状准备好,下周一将递交给蒙自法院。”代晨表示,江俊将为此起诉江勇,要求其赔偿自2015年关店到现在的经营、租金、员工工资等损失,同时在纠纷结束后,蒙自桥香园老店也有望再度开门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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