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色挂面挂面最新执行标准准已废止,还能正常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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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供应颗粒面,黑龙江花色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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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过期标准,废止标准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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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坛巨匠, 积分 69680, 距离下一级还需 30320 积分
有网友问到这个问题,我仔细找了一下,还真没有明确的依据。有网友提议按无标生产进行处罚。我感觉这个不是一回事。
网上搜了一下,部分地区的监管执行的处罚依据是当地的规定,也没有提到类似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大家对此怎么看呢?是食品安全法遗漏了吗?在GB7718里也没有明确说必须标注现行有效的标准代号。
执行已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的处罚http://www.neijiang.gov.cn/zwgk/show/18--000
序号146行政权力编码-B-141000行政权力名称执行已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的处罚实施主体四川省内江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执行已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自由裁量标准1.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涉案货值金额不大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货值金额较大,产品不涉及安全、健康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所执行标准涉及安全、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法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依据名称具体条款内容《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1.& & & & 责令限期改正; 2.& & & & 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500-1000元罚款。(对无标生产的按《打假条例》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的责任人同时可处罚500—5000元罚款。)
(启航食品企业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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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过期标准,废止标准,监管部门也要有针对性的传达给相应企业啊!
食品安全监管、食品溯源系统、食品电子台账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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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129号
第九条 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1.5&& &&技术&&标准1. 申请人应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符合;&&缺少个别标准,基本符合;&&缺少若干个标准,不符合。查看标准□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 && && &&(10) 2.明示的企业标准应按《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纳入受控文件管理。符合要求,符合;&&已经过备案,但未纳入受控文件管理,基本符合;&&未经过备案,不符合。查看标准&&查看证明、标识。□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 && && &&(11)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第十六条&&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第十七条&&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http://www.chengdu.gov.cn/GovInfoOpens2/detail_punish.jsp?id=JdV8MHvVTGg52jb92u75
对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法备案的处罚www.chengdu.gov.cn&&填报时间: &&责任单位: 金堂县质监局行政行为:行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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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标示原始配料。标准过期
http://news.foodmate.net/603.html
相关报道:)
皮旻旻诉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 & 重庆市武陵山珍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 (一)基本案情& & 日,皮旻旻在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购买了由重庆市武陵山珍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珍公司)生产的&武陵山珍家宴煲&10盒,每盒单价448元,共计支付价款4480元。每盒&武陵山珍家宴煲&里面有若干独立的预包装食品,分别为松茸、美味牛肝、黄牛肝、香菇片、老人头、茶树菇、青杠菌、球盖菌、东方魔汤料包等。每盒&武陵山珍家宴煲&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了储存方法、配方、食用方法、净含量、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厂家的地址、电话等内容,但东方魔汤料包上没有标示原始配料。山珍公司原以Q/LW7-2007标准作为企业的生产标准,该标准过期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对标准进行延续,且该企业仍继续在包装上标注Q/LW7-2007作为企业的产品生产标准,该企业于2012年9月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企业标准过期的情况说明,于2012年10月向重庆市卫生局备案后发布了当前使用产品标准Q/LW.皮旻旻认为其所购食品不合格,遂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远东公司退还货款4480元,判令山珍公司承担5倍赔偿责任共计22400元。& & (二)裁判结果& & 一审法院判决:(一)远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皮旻旻货款4480元。(二)驳回皮旻旻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法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讼争焦点为,涉案食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等问题,以及本案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问题。其一,涉案食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及其他问题。1、山珍公司生产的&武陵山珍家宴煲&食品,未按卫生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在其制定的Q/LW7-2007企业标准过期后继续执行该标准,违反食品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2、该食品中&东方魔汤料包&属预包装食品,该食品预包装的标签上没有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产品标准代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3、包装上的文字&家中养生我最好&是商品包装中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事项以外的文字,符合广告特征,应适用《广告法》之规定,该文字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不合法。其二,本案的法律适用及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是《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本案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上述查明的该食品存在食品安全标准、包装、广告方面的问题,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属于重庆市地方行政规章,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皮旻旻要求参照该办法第67条之规定,退换食品,并支付价款5倍赔偿金符合《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精神,应予支持。遂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三)山珍公司支付上诉人皮旻旻赔偿金22400元。http://zjj.dandong.gov.cn/page/qlgk-info.asp?id=37对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时间: 14:27:47  点击:193次 权力名称对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公开形式网站公开范围社会公开公开时间长期公开承办科室稽查队处理意见保留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实施依据《食品安全法》日通过 第八十七条(三)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备注http://www.neijiang.gov.cn/zwgk/show/49--000索 引 号:13-00299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09B质量监督发布机构:内江质监局发布日期:文  号:主 题 词:条例,规定,四川,管理,生产
执行未备案或者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处罚
  序号147行政权力编码-B-142000行政权力名称执行未备案或者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处罚实施主体四川省内江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二)执行未备案或者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自由裁量标准1.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涉案货值金额不大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货值金额较大,产品不涉及安全、健康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所执行标准涉及安全、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法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食品企业标准逾期未复审该怎么查处
中国质量新闻网&& 10:26:05
& & ■文/吴振祥&&林喜勇& & 日,福建省甲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在一次食品安全检查中,在Y食品有限公司发现一款食品的包装袋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编号为Q/MLZS03-2008。经调查,Y食品有限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企业标准实施日期是日,至检查之日,企业标准未经复审。& & 针对Y食品有限公司标注逾期未复审食品企业标准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甲县质监局执法人员有以下几种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的规定,该企业标准因逾期未复审,可认定为无效标准。标注无效标准属于未标注标准代号,此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属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从企业产品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及第二十三条:“禁止无标准生产。下列情况属无标准生产:(二)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备案或复审的”规定,该企业标准因逾期未复审,可认定Y食品有限公司是无标准生产,依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企业标准未按规定复审属无效标准,可认为Y食品有限公司未制定相应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违反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 分析意见: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主要违法事实是Y食品有限公司标注的食品企业标准逾期未复审,质监部门对此应如何处理?如何履行监管职责?& & 第一种意见认为标注无效标准即属未标明标准代号,这是不妥的,将标注无效标准等同于未标明标准代号,依据不足。因此,认定Y食品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证据不充分;第三种意见认为企业标准逾期未按规定复审即属未制定相应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观点,同样存在认定依据不足问题,标准制定与标准复审,前者的主体是企业,后者是行政管理部门,这两个环节不能等同。& &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号)第十条《关于法律责任》第(二)项指出:“未依法备案相关食品企业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由此看出,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及复审的监管职责,依法已由质监部门划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即从日《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质检总局“三定”规定,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及复审等监管职责,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因此,本案Y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将食品企业标准上报复审的行为,属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甲县质监局应将本案移送县卫生局查处。
& & 至于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无标准生产,可依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处罚的观点,我们认为,《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只是政府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食品安全法》,且施行时间(日)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因此,该意见的认定依据也不足。综上所述,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及复审的监管职责,依法已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质监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应移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查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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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果执行的不是企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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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果执行的不是企标呢?@吴问立
蜂蜜执行标准已过期工商调解纠纷不超期
来源: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 
日前,桃源县局漳江北区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投诉,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8元,并责令销售不合格蜂蜜制品的某大型超市赔偿消费者1200元。
1月15日,该所接到消费者陈先生投诉举报材料,投诉县城某超市销售不合格蜂蜜制品。该所12315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陈先生和该超市负责人,并于15日下午在该所12315办公室召集当事人双方展开调解。据消费者陈先生介绍,他于1月13日在城区某大型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系列蜂蜜12瓶,价值318元。但回家后发现购买的蜂蜜制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已经过期,而卫生部制定的蜂蜜新国家标准已于日起实施,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批蜂蜜属于不合格产品。由于蜂蜜系直接食用的食品,此类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蜂蜜极易导致健康问题,甚至威胁食用者生命安全,所以希望工商部门协助处理。
该所12315工作人员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申诉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予以受理,并根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了长时间耐心细致的调解,并向超市负责人详细解释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最终,该超市负责人承认自己销售的蜂蜜所执行的标准已过期,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并接受调解人员的调解意见,无条件退货并给予消费者陈先生1200元的经济赔偿,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表示歉意。同时,该所执法人员已对该超市销售的不合格蜂蜜作出责令退市下架的处理。(谌红岩&&戴立)
(皖籍食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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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或废止标准没有效力,相当于无标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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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过期标准,不一定全是企业的责任。
(好财园-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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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的企业标准都按规定通过年审,但标签因为沿用老的执行标准,导致过期,被职业打假人买走后要求赔偿的,请问怎么处理?
(好财园-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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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的企业标准都按规定通过年审,但标签因为沿用老的执行标准(使用老版的印刷品),导致过期,被职业打假人买走后要求赔偿的,请问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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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食安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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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三秋树 于
18:11 编辑
GB7718里说:应该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过期了,应该不是所执行的的标准代号,无论是无意标错,还是过期的标准,应该都适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也是这样规定。但适用食品法还是标识规定,区别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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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四日&&& 粤价[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我局对1999年印发的《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粤价〔1999〕1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规定》是《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配套文件,是对《规则》中明码标价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障房屋购买人合法价格权益的重要意义,结合《规则》的贯彻实施,认真组织落实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
&&& 二、各地要以贯彻《规则》和《规定》为契机,抓好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起规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按照《规定》的要求,整顿和完善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进行整改。
&&&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统一部署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 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第四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1)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2)的标价方式。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
&&&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
&&&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如遇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标价内容。
&&& 第八条 经营者应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张贴、印制单张等方式公开《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任购房者索取。
&&&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蒙骗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 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粤价〔1999〕126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宏观经济信息分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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