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真实反应不良贷款对经营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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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的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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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农信社对存量不良贷款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进行清收,依法清收成为农信社保全金融资产的重要手段也是最后手段。但是,受各方面风险因素影响,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依法收贷是银行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的简称,是指银行对不良贷款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审判并强制执行的一系列依法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近期,受市场风险及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作为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农信社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如何运用国家司法强制力保障农信社合法权益,是农信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的关注重点。
影响农信社依法收贷的法律风险
为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农信社对存量不良贷款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进行清收,依法清收成为农信社保全金融资产的重要手段也是最后手段。但是,受各方面风险因素影响,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一是因农信社自身原因,导致举证不能时有发生。首先,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款业务前期,未按规定收集相关法律文本,导致借款人本身信息资料不真实,对贷时审查形成误导,给起诉举证带来困难;其次,农信社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在贷款操作过程中,一名信贷人员有时要管辖户农民贷款,受业务量大、人员少等因素制约,手续相对简单甚至不完善,贷款一旦逾期,档案资料有举证价值的少,造成很多贷款该起诉但无证可举;最后,企业改制、重组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企业往往未经农信社同意或不告知农信社而自行改制、重组、转移资产,造成农信社抵押权灭失,失去资产保障权,而农信社未参与无法举证。
二是行政干预严重,导致农信社依法收贷效果甚微。省联社成立以前,存在地方政府干预农信社业务经营的情况,大部份行政指令性贷款、政府介绍贷款都形成了不良贷款。当农信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清收时,司法机关在对待政府及相关贷款时显得畏手畏脚,在审判和执行环节都存在回避情绪。
三是法律风险审查不严,贷款存在法律瑕疵,农信社容易败诉。一方面,因贷款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农信社在日常经营工作中,部份干部职工易形成“新官不理旧事”的思想,新上任的信贷人员对其前任管理的不良贷款疏于管理,导致前任管理的不良贷款在其任期内超过诉讼时效,使得农信社对此部份债权丧失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贷款手续合规性差造成难以胜诉。
农信社出现的法律瑕疵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填制不规范,借款金额与借据金额不相符,诉讼时如果法官理解有差异,农信社可能会受到损失;二是合同约定不明确,意思有歧义,在法院审理时会因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作出有利于借款人的解释而使农信社败诉。最后,共有财产未设置共同抵押,银行抵押权容易悬空,农信社部份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婚姻法、合伙企业法等部门法不熟悉,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抵押人出具书面抵押同意证明材料时,未要求财产共有人签字确认,而致使诉讼中抵押权往往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四是其他法定优先权阻碍了农信社行使抵押权。第一,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农信社接受抵押的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物,往往由抵押人自行保管使用,其在使用中可能因损坏而修理,从而产生了留置权,对农信社行使抵押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第二,建设工程承包权优于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按照该规定,执行中农信社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将处于“有名无实”的境地。
第三,租赁权优于抵押权。《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上述法条是对“买卖不破租赁”的最好解释,农信社依法收贷中容易出现租赁权优于抵押权的情况,从而阻碍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第四,个人业主购买权优于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依此规定,交付商品房(大)部份款项的消费者的所有权优于工程款优先权,而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推理后得出消费者的所有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
第五,税收优于抵押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此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作为国家公权力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从而也极大影响了农信社行使抵押权。
五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执行难成为农信社依法收贷的最大瓶颈。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极为关心的话题,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是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农信社依法收贷中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受行政干预影响,司法机关执行不力、一拖再拖。正如笔者上文所讲,农信社诉讼到法院的借贷案件,地方政府或行政领导为了保护本地区或本人利益,对农信社诉讼执行的案件干预和插手,使法院执行工作难以顺利执行,法院迫于上级领导的压力,最后只有向农信社下发一张债权凭证了事。
其次,案件胜诉但无执行能力。农信社的服务对象有着特殊性,主要服务于“三农”,主要客户群体为农民,农信社的不良贷款中绝大部份是农户贷款。当农信社针对不良贷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情形可想而知:农户主要以粮食生产为主营收入,在未发展第三产业的情况下无其他收入,根本无执行能力可供法院执行。
最后,受抵押物现状制约,执行财产不易变现。一方面,农信社抵押的房屋、汽车、设备居多,变现能力弱,法院在拍卖中如出现流拍时会依法裁决将抵押物给农信社抵偿贷款,很多抵押物评估价值远远高于实际价值,超值部分不但要补现金,还要承担产权过户、契税、维修和管护费用,收回贷款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农信社面向农村,服务对象大多数是农民,为了完成支持农村发展的政治使命,农信社只能接受农民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小产权房作为抵押担保,此类贷款容易形成不良贷款。而当法院对此类抵押贷款进行执行时,按《物权法》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不能转让的规定,抵押财产无法变现、无法执行。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住房除了生活必需部分一般无多余部分,即使有也无法分割,某种程度上为借款人提供了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保护。
农信社依法收贷的政策建议
第一,国家在政策上应多给予扶持。农信社作为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肩负着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重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经营成本高、带有政策性金融机构色彩,国家应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上给予扶持。现在农信社由省政府管理,建议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帮助农信社清收各级政府部门、国家公务人员的不良贷款,建立农信社风险处置基金,化解农信社信贷风险;建议省级政府尽快成立省级涉农资产管理公司,以政府为依托,专营农信社不良贷款,帮助农信社化解历史包袱,使农信社能轻装上阵,将主要精力放在经营发展与改革工作上。
第二,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氛围,打造绿色信用环境。纪检、司法等职能部门应联合行动,彻底净化辖区内的金融秩序。对那些变相融资、诈骗集资的违法行为要从严从快惩处。各级党委、政府应大力支持农信社工作,由政府牵头、农信社具体抓落实,加快信用工程建设,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氛围。
第三,提高农信社依法放贷和依法收贷水平。一方面,农信社要不断增强依法放贷意识,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真正做到贷款操作规范化、贷款管理法制化,提高农信社贷款案件胜诉率。在贷前调查中落实好抵押担保手续,注重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尽职调查如可能存在影响银行行使抵押权的其他法定优先权,农信社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规避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在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时,要认真填制、不出差错;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要防范各种法律风险,做到防范于未然;在贷后管理中要加强检查,定期核查不良贷款诉讼时效有无丧失情况,随时检查借款人经营情况及资产变动情况,防止借款人恶意逃废农信社债务。另一方面,优化不良资产保全管理部门职责,由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对农信社不良资产实行集中管理和处置;面向社会招录具有司法经验的法律工作人员或律师到农信社清收队伍中来,培养农信社自身的依法收贷工作队伍,实现贷款清收依法化。
第四,合理运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手段,保护债权。一是积极理解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两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借款户因自然灾害造成客观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其他障碍包括如债务人举家外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权利无法主张的情况,由法官裁度。二是及时进行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包括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和义务人承诺履行义务三种,在起诉环节上不仅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有权机关如行政机关申请保护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包括发出催收通知书、电话、信函、公示、公告等,但要注意保存证据。义务人承诺履行包括签订还款协议、还款计划、有书面认可的自行还款、结息记录、涉及承诺还款的录音、录像资料等,也要注意收集证据,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佐证。三是严格把握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理由有哪些无具体规定,由法官裁度,此处不在赘述。
第五,建立银法沟通协调机制,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农信社要以省级联社为平台,与法院系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金融案件审理与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沟通,研究解决方法。一是争取法院大力支持,开辟金融案件审理绿色通道,简化司法程序,快审快执金融案件,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与执行效率。二是以法院系统执行积案专项清理活动为契机,农信社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积案工作,采用各种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加快对查封财产的处置进度。三是配合法院开展联合信用惩戒工作,利用信息化措施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公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利用信用惩戒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四是开展网络查控机制建设,积极配合法院系统建设网络查控系统,利用科技力量查冻被执行人财产,提高查封冻结效率,破解执行难困境。
第六,积极参与兼并、破产、债务重组,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农信社应当在借款合同内约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债务的偿还责任,要求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对涉企业倒闭、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弃企出逃、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敏感性或系列诉讼的金融案件,要及时掌握借款人资产负债和涉诉、执行基本情况,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法院报告,及时制定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有效保全银行资产。
总之,依法收贷作为银行保全金融资产的最重要手段,不但是法律问题也是金融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农信社依法收贷的现状要求我们作为银行法务人员,不但要有专业的法律基础知识,还要有丰富的经济金融知识,在运用法律手段收回不良贷款的工作上下功夫;在对不良贷款依法清收过程中,银行要善于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在选取清收方案上应多法并举,依法收贷只能作为农信社最后选择的清收手段。(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6期。文/陈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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