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证约定比例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吗

离婚时约定归一方的房子,过户前另一方欠债会被执行吗?
本文作者 | 魏小军
离婚协议中约定归一方的房产,
过户前会因为另一方的负债被执行吗?
当事人登记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如果按揭贷款没还清,往往没法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所以离婚后房屋会仍然登记在双方名下甚至是另一方个人名下。当然,有的时候,是因为当事人拖拉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没有及时去办理。这种情况下,因为另一方依然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一旦其负债被执行,就会面临该房屋是否纳入其责任财产,以清偿其债务的问题。
对婚内一方举债,然后离婚并在协议中把房产归一方的情况,普遍的观点认为不能对抗债权人,这里暂且不讨论(里面也涉及到非常多的细节)。这里只讨论先离婚、离婚后一方负债的情况。下面先来看三则刊载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出版物上的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法院认为,在当事人不存在借离婚协议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的情形下,钟永玉及其所生子女在《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后也一直实际占有、使用了诉争房屋。在诉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钟永玉及其所生子女享有的将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综合钟永玉与王光各自债权产生的时间、内容、性质以及根源等因素,钟永玉对诉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应当能够阻却对本案讼争房产的执行。
主要理由:
第一,从成立时间上看,该请求权要远远早于王光因与林荣达股权转让纠纷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债权的成立时间尽管并不影响债权的平等性,但是在若干情形下对于该债权能否继续履行以及继续履行的顺序产生影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针对出卖人就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明确规定,在均未受领交付且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就优先于其他买受人。以此类推,在本案情形,至少不能得出王光成立在后的债权具有优先于钟永玉成立在前的债权的结论。
第二,从内容上看,钟永玉的请求权系针对诉争房屋的请求权,而王光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诉争房屋只是作为林荣达的责任财产成为王光的债权的一般担保。在钟永玉占有诉争房屋的前提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精神可知,其要求将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也应当优于王光的金钱债权。
第三,从性质上看,王光与林荣达之间的金钱债权,系林荣达与钟永玉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属于林荣达的个人债务。在该债权债务发生之时,诉争房屋实质上已经因钟永玉与林荣达之间的约定而不再成为林荣达的责任财产。因此,在王光与林荣达交易时以及最终形成金钱债权的过程中,诉争房产都未影响到林荣达的责任财产。在此意义上,钟永玉的请求权即使排除王光债权的执行,也并未对王光债权的实现形成不利影响。
第四,从发生的根源上看,讼争房产系钟永玉与林荣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合法建造而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钟永玉与林荣达婚姻关系解除之时约定讼争房产归钟永玉及其所生子女所有。从功能上看,该房产具有为钟永玉及其所生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王光的金钱债权相比,钟永玉及其子女享有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出自: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总第236期)第219-26页
2.《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臧旭霞执行异议审查案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诉争房屋归臧旭霞个人所有,虽未办理相应手续,杨某(臧旭霞前夫)的债权人仍无权要求执行。
主要理由:
第一,双方所签离婚协议已备案登记,合法有效,且臧某对诉争房屋实际占有,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应认定双方合意真实有效,发生物权变更效力,臧某应为实际产权人。
第二,物权发生变动而未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而非债权。【注:债权人对杨某享有的请求权属于债权。】
出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2辑总96辑,第145—149页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法院认为,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诉争房屋归付金华个人所有,但因未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仍可被执行用以清偿刘剑锋(付金华前夫)的债务。
主要理由:
本案系争房屋是原告付金华与第三人刘剑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系争房屋应属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均归原告所有,这是第三人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系争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第三人刘剑锋仍为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原告名下,故在第三人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吕秋白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要求对第三人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总第245期),第47-48页
上述三个案例,1、2的结论相近:债权人无权要求强制执行登记在债务人名下但由离婚协议约定归其前配偶所有的房屋。但二者的说理有较大差别。案例1的审理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根据离婚协议享有的权利是债权。但这个债权,与离婚后另一方负债的债权相比,整体上更具优先性。案例2的审理法院则认为夫妻一方根据离婚协议享有的权利是物权,对债权具有当然的优先性(认为未登记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是指物权人,而不包括债权人)。案例3的审理法院则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执行已由离婚协议约定归其前配偶所有但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房屋,理由是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没有物权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从学术的角度看,案例1的说理更为细致、深入。从与最高司法权威的关系来看,虽然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官刊登载的案例,但案例1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结,其他两个案例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案例1应该更能代表最高法院的意见。所以,司法实践中,应当优先借鉴案例1。
此外,从律师业务的角度出发,三个案例反映的观点都不可轻视。毕竟,律师所做的安排或规划,一旦发生争执,最终要由法院来检验。既然实践中有这么大的分歧,并且各方观点都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某种程度上的肯定,不能不予以足够重视。为客户提供非诉离婚法律服务时,需要向当事人作如下风险提示:如不及时完成权利变动公示(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股权等权利的变更或转移登记),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用以清偿对方嗣后所负债务。同时,如客户有需要,协助完成符合法律要求的权利变动公示,或者根据其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风险管控方案。
关于本公众号
由魏小军博士负责的婚姻及家族财富管理法律服务团队运行,专注婚姻、继承、家族企业传承、家族信托、家庭保险等家事及财富管理传承法律服务。
邮箱:xiaojun.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18层大成律师事务所(地铁四号线钱江路站D2口出)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全款购买商品房,但房产证只有一方的名字,...-免费法律咨询-中顾法律网
我确定找律师打官司
不找律师只是想征求下法律意见
当前位置: >
更新: 11:35:23
中顾法律网投诉平台
中顾法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全款购买商品房,但房产证只有一方的名字,...
用户:ydgw*** &
| 北京- | 发布: 10:46:42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全款购买商品房,但房产证只有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有无一半产权?
我有更好答案
您还可以输入1000个字符 &&&
全部回答 ()
&&[vip]&&【北京-朝阳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已帮助27694人
婚后取得的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您还可以输入1000个字符
&&[vip]&&【北京-海淀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已帮助3482人
您好,婚后取得的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您还可以输入1000个字符
&&[vip]&&【北京-朝阳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已帮助58448人
你好,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
您还可以输入1000个字符
&&[vip]&&【北京-朝阳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已帮助693人
您好,有的,婚后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您还可以输入1000个字符
&&[vip]&&【北京-朝阳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已帮助180515人
你好,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取得的财产均分的
您还可以输入1000个字符
&&[vip]&&【北京-朝阳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已帮助756人
有一半产权
您还可以输入1000个字符
&&[vip]&&【北京-海淀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已帮助6829人
一般是有的,但是也要看钱是怎么出的。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呀。
您还可以输入1000个字符
相关法律问题
1位律师解答
0位律师解答
0位律师解答
0位律师解答
0位律师解答
相关法律法规
颁布日期:
颁布日期:
颁布日期:
颁布日期:
颁布日期: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律师咨询
本评就马某是否犯罪不论,仅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16层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吗?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吗?
河北&12-22 16:48&&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江西景德镇
最佳律师解答
(陈晓云)()&
(李海英)()&
(朱孟喜)()&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48956
人气:443941
人气:6297
人气:416033
上海 长宁区
人气:33508
人气:8138微信扫一扫关注
您当前位置:
&&&&&&&&&&&&&&&正文
婚姻存续期內购买的房屋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协议可以自己手写吗?它的法律效力跟律师书写的一样吗?有律师见证
wl9680zkxu
婚姻存续期內购买的房屋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协议可以自己手写吗?它的法律效力跟律师书写的一样吗?有律师见证与没律师见证的协议其法律效力样吗?求详解,谢谢!
广东 佛山 顺德区发表时间: 12:09
尊敬的用户请先登录后解答该咨询。
找法网认证系统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可以去公证处公证
律所: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2:31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存续期婚姻
存续期:债务问题
婚姻家庭相关词条:
遇到离婚协议书问题您可以尝试: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找一个专业律师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看相关法律知识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回答越及时越准确~
律师回复后第一时间短信通知您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
验证码错误!
找法推荐律师
吉安优秀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专长:婚姻家庭
相关法律帮助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点推荐: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夫妻共同出资所购房屋归个人所有须特别约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葛春兰
  【案情】
  邢某松与曾某红于日登记结婚(均属再婚)。2011年7月,双方共同出资在江西省丰城市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办理产权登记证时,曾某红擅自向产权登记部门出具虚假未婚证明,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邢某松认为,曾某红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该房屋所享有的共有权,于日诉之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该房屋属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存在两种对立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曾某红个人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的规定,该房屋产权已经登记在曾某红名下,应归曾某红个人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邢某松与曾某红共同所有。该房屋为他俩在婚姻关系存继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在双方没有约定归曾某红一方所有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可以归夫方或妻方所有,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无效。
  结合本案分析,要判定该房屋是属曾某红个人所有,还是属邢某松与曾某红共同所有,不能简单地看该房屋已经登记在谁的名下,关键要看邢某松与曾某红对该房屋的权属是否有明确的约定,若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双方明确约定该房屋归曾某红个人所有,这样即使曾某红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也不影响产权登记的有效性,房屋归曾某红个人所有;否则,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曾某红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也不影响邢某松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相关新闻:
6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禁毒办与西南政法大学合作共建的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揭牌仪式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最...&&nbsp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夫妻房产证约定比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