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经审核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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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陈智露西医内科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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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科诊疗(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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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审批
&&&&&&&&&&&&&&&&&&&&&&&&&&&&&&&&&&&&&&&&&&&&&&&&&&&&&&&&&&&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第8条、第9条、第10条,《长沙县区域卫生规划》及《长沙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受理机构&& &&长沙县卫计局医政科&& &&决定机构&& &&长沙县卫计局医政科&& &&许可对象&&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 &&办理条件&& &&(一)审批医疗机构设置,须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具体包括:&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己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饥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立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可在乡镇和村设立诊所。。&(二)审批医疗机构设置,须根据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第一条&规范对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1、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和执业许可,必须以《长沙县区域卫生规划》、《长沙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依据,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标准,认真审查申报资料,落实审批责任。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对重大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对不严格把关的审批行为要实行问责追究。&2、严格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各类医疗机构时,严格按照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要求,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根据申报机构的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不过关,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审批;没有专家评审意见,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审批。&3、严格医疗机构备案和公示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要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备案内容,对于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以及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对决定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要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及群众的监督。在公示期间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确保医疗机构审批公开公正。&第二条&明确对医疗机构的许可权限&1、根据《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设区的市所辖区(不含县及县级市)范围内的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包括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及其它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非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管理,按照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家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3、对床位规模有特殊要求的三级医疗机构,包括三级口腔医院(牙椅60台以上,住院床位50张以上),三级儿童医院(住院床位200张以上),以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规定暂不设一、二级医院的三级心血管病医院(住院床位150张以上)、三级血液病医院(住院床位120张以上)、三级皮肤病医院(住院床位100张以上)、三级整形外科医院(住院床位120张以上),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4、根据《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规定,开展戒毒脱瘾治疗的医疗机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审批医疗机构设置,须符合《长沙县区域卫生规划》及《长沙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申请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复印件;&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项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四)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干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根据《长沙县区域卫生规划》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递交医政科工作人员进行初审;不予受理的,当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医政科工作人员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查勘,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局分管领导;初审不合格的,将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报材料退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局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局领导;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报材料退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局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批结果及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长沙市卫生局申请备案。&&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令)第十二条&& &&表格下载&& &&见附件&& &&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四)接受县纪委及局纪委监督检查。(长沙县卫计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长沙县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电话:0731—)&& &&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受理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受理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认全部责任。&3、科室内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45,下午:1:00-5:00;&办公地址:长沙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县卫计局窗口(电话:2)&& &&乘车路线&& &&乘216路 701路 到长沙县政务服务中心(松雅小区)站下。&& &&在线申报&& &&正在建设中&& &&状态查询&& &&正在建设中&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象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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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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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性质:审核、验收
二、设定依据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 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层级按类别负责实施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市卫计委负责实施全市范围内(含县区)除了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负责实施市本级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编制。(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必须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内容齐备、真实、客观。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初步设计的职业卫生专篇或职业病预评价报告的要求所进行施工设计的情况,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落实相应防护设施的设计,防护设施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开展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3、属于卫计委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7、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竣工验收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
2.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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