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流程我是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区的,我女儿在广州住院冶疗,后在死亡,我应该怎样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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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医疗保险就诊证,本市二甲以上医院批准件(转诊转院单);3,由就诊医院盖章的住院发票;2:1异地就诊的医疗费用是由个人先行垫付,等到治疗结束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医保中心进行报销。参保职工的医药费报销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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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评价: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操作流程
赣州市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操作流程(第一部分)&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号)、《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人社发[2010]7号)、《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实施赣州市在校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人社字[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高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含港澳台地区学生、外国留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全部纳入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资金筹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本市城镇居民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执行,并随着本市城镇居民未成年人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010年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地方财政补助90元(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补助),个人不需缴费。
为减轻大学生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由个人缴费。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是对参保大学生发生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用(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医药费用、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给予一定补偿。
三、经办机构
高校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和经办服务管理,其中章贡区、赣州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由章贡区医疗保险局具体负责。各高校应设置相应经办管理机构和安排专门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大学生参保登记以及普通门诊管理和有关医疗待遇核定工作,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四、参保流程
大学生按照学年办理参保登记,参保登记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每年9月30日后入学、转学、退学的大学生,应及时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为其补办参保、接续参保或退保手续。具体参保流程如下:
(一)参保登记
高校大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到所在高校学工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缴费
1、缴费时间
每年9月份新学年开学时由学校代收。
2、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15元(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5元)。
3、开具票据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高校汇总情况及银行缴款凭据,以高校为单位开具专用票据。
(三)信息汇总
高校学工处在新学年开学后,以班级为单位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学生证号等信息汇总,将《赣州市大学生参保登记花名册》(附件一)电子表与打印并加盖公章的《赣州市大学生参保登记汇总表》(附件二)纸质表在每年9月底前一并提交给医保经办机构。
(四)材料审核
医保经办机构对高校大学生参保信息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反馈给高校,各高校应及时将错误信息更正。
(五)信息录入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核对无误的材料,按照《赣州市大学生参保登记花名册》将参保信息录入赣州市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予以参保确认。
(六)发放医保卡
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制作新参保大学生医保IC卡,并由高校以班级为单位将新参保大学生医保IC卡发放给参保学生。
五、待遇享受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从参保登记确认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待遇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号)、《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人社发[2010]7号)、《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实施赣州市在校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人社字[号)文件执行。一个结算年度(即待遇享受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主要享受以下待遇项目:
1、普通门诊统筹补助待遇。大学生普通门诊实行统筹管理,待遇按《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实施赣州市在校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人社字[号)具体规定执行。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学生普通门诊如感冒、发烧、腹泻等常见病发生的医药费用。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医药费用,原则上由医保统筹基金补偿80%,其余20%由个人承担,参保大学生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统筹补偿最高限额为每人130元。各高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大学生门诊统筹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标准和年度最高补偿限额根据本市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实际运行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2、意外伤害补偿待遇。
(1)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补偿。参加了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的医药费用,达到50元以上的部分,按《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人社发[2010]7号)由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偿80%,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3000元。
大学生因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按照住院医疗待遇给予补偿。
(2)意外伤害死亡补偿。大学生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的,原则上由医保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
3、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大学生因患尿毒症血液透析、癌症放化疗、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用抗排斥反应用药、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艾滋病、帕金森氏综合症、脑血管意外后长期卧床、冠心病心肌梗塞后、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2至3期、精神分裂症、肺结核病、股骨头坏死、痛风、血友病等1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医保统筹基金按50%比例补偿。特殊慢性病种门诊医药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合并计算,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达30000元。
4、住院统筹待遇。大学生因疾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以下比例补偿,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万元。
转统筹地区以外医院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补偿比例
5、生育补助待遇。大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按照正常分娩500元、剖宫产15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
6、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发生的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医药费用、住院医药费用),由居民大病补充医保按照下列规定标准支付:
市内医疗机构
转市外就医
居民大病补充医保费用结算年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一致,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大病补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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