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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审核全方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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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什么时间报名?2016年报名现场怎么审核呢?2016年执业药师现场审核需要注意什么?这些都是2016年执业药师考生最关注的话题,为了方便考试了解2016年执业药师报名相关信息,小编帮您整理了一些执业药师备考信息,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通关2016年执业!
 1.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经所在单位初审的《报名表》(报名网站打印、经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及应试人员本人签名)原件一份;
  (2)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
  (3)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从事药学或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有地区还需要档案所在单位提供档案证明等,这个需要考生留意当地人事部门的通知,以免到时还需要补交资料。若去年现场审核已经通过,则今年一般不需要重复审核,直接网上报名、缴费即可。有些地区老考生也是需要现场审核的,请各位老考生关注当地人事部门的相关通知。
  另外,如果今年想以新考生的身份报名,就需要进行审核了。
 2.资格审核资料注意事项:
   2.1照片
  建议大家照片到照相馆照数码证件照,把原数码证件照复制保存到你的电脑或上传到QQ相册、邮件里,以后备用!最少可以用个五年以上,以后执业药师注册也是需要的。
  2.2身份证
  这个大家都有,但是也会碰到刚好身份证丢失的可能。现在补办临时的也很方便,当天一般就可以拿到。
  2.3毕业证
  各位考生报名的毕业证写的专业一定要有在相关专业表格中能够找到。
  2.4学历查询认证证明
  这个是因为有人用将毕业证进行报名出来的产物,目前大部份省市都需要提供。大专以上学历,只要国家承认学历,我们都可以在学信网进行认证。对于中专毕业的同学,如果要认证会比较麻烦。像江西省中专也有提供网上查询。如果其他无法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须提供入学通知、或学业成绩、或学籍证明、或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佐证材料;也可通过相应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纸质认证报告。此认证报告开具需要15天左右,大家一定要提早准备。
  2.5报名表
  这个是在到时执业药师报名开始后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填写报名表后打印出来,需要报名单位盖章,也需要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到时大家一定要保存PDF版这样就可以放在网盘或邮箱,需要时拿出来!还有考后审核的同学,一定要保管好。
  2.6工作证明
  一般在报名的时候报名通知上有提供下载。执业药师一般都在药店才有用,我们考到执业药师需要到药店工作的,如果你是药厂或医院报名,有的省份注册时需要你提供报名单位的离职证明。还有需要报名单位上级部门在离职证明上盖章。医院的上级管理部门是卫计委,一般卫计委是不会给你出具这个证明的。所以很麻烦!如果你考取执业药师,想很快的找一份好的工作,最好是用药店等药品经营单位的工作证明。
  1)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已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
  3)缴费成功后需要进行修改的,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
  4)报考人员修改级别后按新考生进行处理,须重新进行报考资格审核。
  5)报考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的人员,成绩有效期内专业科目未全部通过(且报考条件相同)的,可以修改专业,保留原档案号和公共科目成绩,否则不允许修改专业。
  6)报考人员修改报名信息后需要再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为便于报考人员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限制代报名行为,统一网上报名平台增加了手机绑定功能,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报考人员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唯一,如果唯一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验证后,报考人员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修改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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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17年最新执业药师考试政策改革
2017年最新执业药师考试政策改革
  去年11月份,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最新消息,执业药师认证中心再次发布《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新修订稿将于日施行。
  对比修订后的《规范》,征求意见稿从共6章31条增加至7章44条。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中,&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以示身份&被写进了第一章总则中。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总则)对执业药师的业务范围进行了规定。经过对比,执业药师业务活动由&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修改为&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针对用药咨询,征求意见稿第三章规定&用药咨询指执业药师有针对性地对患者和公众进行的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与宣传&,与原规定&咨询服务的对象包括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形成明显区隔。
  此外,&药物治疗管理&以单独章节(第四条)形式出现,成为区别以往的重点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药物治疗管理&指的是执业药师监护患者合理用药,优化其药物疗效的一项高级专业服务。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开展药物治疗管理的执业药师,应具备沟通技能和评估患者用药的实践技能。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更是用了十二条规定详细阐明了药物治疗管理的内容。其中包括:采集患者个体信息,评估患者是否存在药物治疗问题;从患者药物治疗的适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药依从性方面进行用药评估;针对患者的每种疾病,与患者共同确立治疗目标并拟定用药行动计划等。
  同样,征求意见稿对&不良反应监测&设置单独章节,明确了执业药师的相关职责。征求意见稿称,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另外,执业药师在日常的用药咨询和药物治疗管理中,应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以下为《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以示身份。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掌握获取医药信息资源的技能,通过各种现代化媒体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各类有价值的医药信息,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 处方调剂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 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包括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
  (七)是否有特殊人群用药禁忌,如:妊娠及哺乳禁忌、儿童禁忌、老年人禁忌等;
  (八)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合格后,执业药师应当依据处方内容正确调配药品,调配时应做到: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顺序逐一调配;
  (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
  (三)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需按规定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应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
  (五)调剂时应防范易混淆药品的调配差错,如名称相近或音似、包装外形相似及同品多规格的药品等;
  (六)调配好的药品应在外包装上分别贴上用药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对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应加贴醒目标签提示患者。
  第十三条 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有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要求的,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均应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册。
  第十五条 交付前,执业药师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相同、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
  第十六条 交付时,执业药师应当核实交付对象,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并按处方医嘱(必要时可参考药品说明书)进行用药指导。对于没有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向家属或看护人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用药适应证;
  (三)用药剂量:首次剂量和维持剂量。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演示如何量取等;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特别交代一日最大限量;
  (四)用药方法: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有特殊要求(时辰要求、日剂量顿服、用前振摇、不能与某种药物同服等)的用药,应做特别交待,必要时在用药标签中标注;
  (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
  (六)忘服或漏服药物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
  (八)自我监测药物疗效的技巧;
  (九)如何避免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或特殊食物所致的相互作用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议。
  第十七条 处方调剂应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交付双人核对制度,急诊、夜班等特殊情况可另行特殊规定。
  执业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章 用药咨询
  第十八条 用药咨询指执业药师有针对性地对患者和公众进行的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与宣传。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及公众提供用药咨询服务,通过直接与患者、家属及公众交流,解答其用药疑问,介绍药物和疾病的知识。执业药师接受咨询时通常情况下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循礼仪,尊重患者隐私;
  (二)耐心探询患者咨询的问题,采取开放式和闭合式相结合的提问方式,了解患者日常用药情况,判断患者既往用药的正确性;
  (三)为使患者能正确理解,尽量使用描述性语言;
  (四)可采用面对面或电话沟通与书面解释相结合的方式;
  (五)尽可能为患者提供书面的指导资料,尤其是:
  1.首次使用该药的患者;
  2.使用治疗指数低的药物的患者;
  3.用药依从性差的患者。
  (六)对以下特殊人群需要进行特别关注:1.年老且记忆力下降的患者;2.儿童;3.孕期及哺乳期妇女;4.用药后曾出现过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5.肝肾功能异常的患者;6.用药后疗效不明显的患者;7.精神疾病患者;8.特殊环境工作的患者。
  第二十条 对购买非处方药的患者或消费者,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提供专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询问近期疾病情况;
  (二)询问近期用药情况;
  (三)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
  (四)对患者非处方药的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指导患者用药的五项原则:
  (一)了解患者对医学和药品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辅导患者如何正确使用药物;
  (三)确认患者是否已经了解你的建议;
  (四)肯定患者及家属用药的正确行为;
  (五)提醒患者应该注意的事项。
  第四章 药物治疗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物治疗管理是执业药师监护患者合理用药,优化其药物疗效的一项高级专业服务。开展药物治疗管理的执业药师应具备沟通技能和评估患者用药的实践技能。
  第二十三条 药物治疗管理过程包含采集患者的个体信息;评估和确认患者是否存在药物治疗问题;与患者一起确定治疗目标,制订干预措施,并执行用药行动计划;对制订的治疗目标进行随访和进一步评估,以确保患者的药物治疗达到最佳效果。整个管理过程是一个循环的闭合过程。
  第二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与患者建立互信关系的基础上,进行患者相关信息的采集。执业药师采集的患者信息包括:患者个人基本信息、目前病情与诊断、用药体验、疾病史、过敏史、药物治疗方案等。应为新患者建立药历。所有的交流过程与记录都应当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采集患者信息后,应从患者药物治疗的适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药依从性方面进行用药评估。
  第二十六条 患者的用药评估包括:判断患者所使用的药品是否符合该药品的适应症;评估患者的相关临床参数,确认是否存在任何药物治疗问题。如发现药物治疗问题,应按照药物治疗管理的处理原则,依先后顺序解决。确认患者是否能够并愿意遵从医嘱服用药物。执业药师应记录药物治疗问题。
  第二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针对患者的每种疾病,与患者共同确立治疗目标并拟定用药行动计划。在适当情况下药师应与患者和其他医师互相讨论其治疗目标,并获得共识。
  第二十八条 执业药师制订的干预措施必须针对患者个体的病情、药物相关需求和药物治疗问题。记录所有的干预措施。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在执行用药行动计划时,应确立监测的临床参数或化验指标,拟定收集监测数据的时间表,以评估患者药物治疗效果。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进行患者疗效随访评估时,应依据制订的目标,评估患者实际治疗结果,确定患者达到治疗目标的进展程度,判断患者的药物治疗是否存在任何安全性或用药依从性问题、是否有新的药物治疗问题发生。
  第三十一条 药物治疗管理的执业记录应符合规定的药历模式,即记录患者的主诉情况、临床客观指标、评估患者存在的药物治疗问题以及下一步用药行动计划。执业药师应鼓励患者、家属或看护者积极参与药物治疗、用药评估和随访评估的全过程。
  第三十二条 药物治疗管理以达到治疗目标为终点,整个过程必须是系统且持续执行的。对于药品的用法、用量处于调整阶段以及其它需要特别关注的人群,执业药师应当加强随访,追踪用药教育的效果。
  第三十三条药物治疗管理的重点对象包括:
  (一)就医或变更治疗方案频繁者;
  (二)多科室就诊或多名医师处方者;
  (三)至少患有2种慢性疾病者;
  (四)至少服用5种药品者;
  (五)正在服用高风险药品或依从性差者;
  (六)年度药物治疗费用很高者。
  第五章 不良反应监测
  第三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特别关注新上市的药品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五条执业药师在日常的用药咨询和药物治疗管理中,应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仔细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不良反应,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第六章 健康宣教
  第三十六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以及药品知识宣传,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普及合理用药文化。
  第三十七条 执业药师在社区中可以扮演健康信息的提供者,协助社区居民了解慢性疾病的危险以及预防慢性疾病的重要性。
  第三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知晓国家和世界疾病宣传日;关注和学习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慢性病报告,了解本地区慢性病发病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为预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发挥作用。
  第三十九条 开展公众用药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提供用药相关的健康知识讲座和教育资料,如宣传单页、多媒体资料、宣传栏、社区巡回的展板等;
  (二)在社区和公共场所,为特殊人群提供用药相关教育,如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老年人和儿童的安全用药等;
  (三)设计和发放患者用药咨询联系卡,联系卡包含对外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工作时间、建议咨询的内容、合理用药常识等;
  (四)为慢性病患者进行用药重整时,应提供患者用药清单,以便提醒患者用药以及就诊时与医师沟通用药信息。
  第四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倡导并宣传健康生活习惯。
  执业药师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告知社区居民如何纠正不健康生活方式(如控制体重及饮食、坚持锻炼以及戒烟等),预防、减少慢性疾病的危险因素。
  第四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抑制社会的药物滥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严格执行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制,避免患者过量使用含麻黄碱的复方制剂,关注老人镇静催眠药物的使用,对已经发生药物滥用的患者告知其危害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共同参与制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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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成绩有效期
执业药师考试成绩有效期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如:参加2015年考试者尚有相关科目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在2016年继续参加未通过考试科目的考试,其成绩两年滚动有效。加入QQ交流群:,随时获取最新考试动态信息。网校课程:【】
网校通过率
药事管理91.6%
中药(一)89.3%
中药(二)90.2%
中药综合86.8%
药学(一)90.8%
药学(二)91.4%
药学综合93.1%
80%85%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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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人数、分数线及考试审核最新消息
&报考人数去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为112.14万人,实际参考人数为93.77万人,参考率为83.62%。那么今年的报考人数究竟为多少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2016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为88.47万人,实际参考人数为72.86万人,参考率为82.35%。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和去年相比,今年的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减少了20万人,这可能与报名条件变得更加严厉有关,所以建议学员还是要尽早通过资格考试。分数线现在除官方消息仍未发布外,基本可以确定分数线就是72分。在很多考后审核地区的通知文件里都可以看到分数线是总成绩的60%(广东、重庆、云南、贵州等省市报名通知都有写),深圳考试院通知中也说暂定分数线就是72分。考后审核需要考后审核的考生一定不要错过审核的时间!再次强调:执业药师考后审核仅几天,按国家规定,凡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大家一定互相转告!避免错过时间!不然一年的努力就浪费了!&执业药师有考前不审核考后审核、考前初审考后复审多种形式,各地区差别较大,资料要求也有一定差别。大家最好经常关注当地人事考试网(包括省级、地市级)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及时获得信息,以免担误审核,担误拿证。目前已经开始审核的地区有:1、考前不审核考后审核:重庆、河北秦皇岛、山西。2、考前初审考后复审:贵州、广东、广东深圳、天津、吉林、云南、湖南、海南、甘肃、西藏前天我们已经公布了这13个城市的考后审核所需资料及时间,错过的考生可以点击查看:广东省直各市考试机构和广大考生: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成绩已于12月20日公布,但尚未收到国家下发的合格标准分数线。为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考后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的60%确定暂定合格标准分数线进行考后复核工作,请各市考试机构和广大考生参照执行。一、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暂定合格标准: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资格考试各科目暂定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二、考后复核的时间、地点和全科成绩上线人员名单网上报名时选择“省直”的考生,请于日前(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到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4楼省人事考试局服务大厅送交资料。各市考生的考后复核由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我省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及材料受理的具体联系方式(交表地址和期限以各市网站公布为准,见附件1)。其中,省直全科上线人员名单(附件2),请自行下载核查。三、报考条件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执行。(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包括4个考试科目。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二)考全科(四科)报考条件(级别为“考全科”)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三)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级别为“免2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日。(四)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精神,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的解释和界定,共包括本科、专科和中专三部分专业参考目录(附件1)。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一级学科与本科的专业类具有对应性,可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参考目录来界定。(六)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指在涉药单位从事药品生产、使用和销售的人员的工作。四、考后复核材料清单1.报名表(此表要到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才有效)。2.考生报考承诺书一份(附件3)。3.工作简历表一份(考生从本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签名后经单位审核盖章)(附件4)。4.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以及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复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6.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7.台湾居民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并加盖公章,由验证人签名。五、注意事项广大考生一定要特别注意材料提交的期限要求。按国家规定,凡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各市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资格条件,按期完成考后复核工作,并于日前将此项考试的审核工作情况报告及合格人员统计表、不合格人员统计报表、逾期未交表人员统计表加盖公章报省人事考试局。&附件:1.考试管理机构联系方式2.2016年执业药师专业考后复核人员名单(省直)3.考生报考承诺书4.工作简历表5.代办委托书(附件请学员们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下载)&广东省人事考试局日安卓教育2016执业药师考前必做800题—药事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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