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注册商品但末销售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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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概述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概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李江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概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倘若销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是没有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注册商标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他人注册商标但不是使用在与该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则不构成本罪。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本罪规定的“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本罪规定的“数额巨大”。(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本罪规定的“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争议焦点 & &(一)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1期(总第171期)】争议焦点:行为人为牟私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物品尚未售出即被查获的,是否构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 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行为人为牟私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物品尚未售出即被查获的,由于其已经着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但由于意志外的原因导致未销售出去的,故应当构成犯罪未遂。 & &(二)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争议焦点: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虽然实施了两种犯罪行为,但这两种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条件。因此,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属于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 &(三)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争议焦点: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予以销售,且销售数额巨大的,其行为构成何种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欲成立此罪必须符合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二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三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四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知,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予以销售,且销售数额巨大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相关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1月10日 法发[2011] 3号)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26日 法释[2010] 7号)第一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 法释[2004]19号)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2003年12月23日 高检会[2003] 4号)二、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2.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3. 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4. 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四、关于共犯问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2. 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3. 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六、关于一罪与数罪问题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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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王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获刑法学硕士学位。王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近30年,承办刑事案件近2000起,其中主办重大复杂案件300多起。手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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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未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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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被告人黄某开设海宁市海洲唯唯箱包皮具行并负责实际经营、管理。2010年3月,被告人黄某先后从广州市、杭州市购入标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商标的皮箱和皮具放于店中销售。2010年4月,销售标有上述商标的假冒商品共计1820元,同年6月10日,海宁市工商局在被告人黄某租用的海宁市海洲街道新悦花苑32号仓库内查获标有“LOUIS VUITTON”商标的皮包100只、皮夹137只、皮带73根、皮箱4只;标有“GUCCI”商标的皮包61只、皮夹38只、皮带20根;标有“CHANEL”商标的皮包37只、皮夹29只,共计价值2,665,280元。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商品。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20元,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6652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庭审中黄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黄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黄某的销售金额虽然只有1820元,不足刑事立案标准5万元,但其待销售假冒商品的价格为26万余元,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有部分商品尚未销售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其中以待销售商品货值15万元为标准,尚未销售假冒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为数额较大,2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另外,对于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如何计算问题?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查获的侵权商品没有实际标价,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实际销售的价格,对于部分侵权商品的价格可参照同类型已销售产品价格进行认定;其余产品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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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女子在新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判刑
安微籍女子方某在新疆乌鲁木齐销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抓获。3月14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一起这起案件,并当庭宣判: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据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现某经营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后泉路的服装批发商行内,查获其私自购进并准备对外销售的假冒耐克牌运动裤2163条、耐克牌T恤1925件、狼爪牌长裤1095条、狼爪牌T恤1051件、阿迪达斯牌T恤325件、北面牌T恤310件、哥伦比亚牌长裤220条、北面牌长裤162条。经鉴定,上述服装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16 090元。
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现娥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进总价值人民币216090元的商品准备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商品尚未售出,属于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持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和在案证据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并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法院认为,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未遂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方现娥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量刑规范化相关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所在社区出具的评估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为保护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公安机关从方某处扣缴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全部予以没收。(刘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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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名牌包被抓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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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名牌包被抓获被告人杨某在2007年5月至2009年8月期间,对外销售假冒LOUIS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来获利,并将包包存放在北京市秀水市场地下仓库中,后在该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男女式包8425个,总货值金额达766990元。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处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系犯罪未遂,且案发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包8425个。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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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后租店专门销售假冒名牌产品被告人肖某曾盗窃、破坏监管秩序被判刑,2006年4月释放。2010年6月和8月,肖某租下了2个店铺,雇佣被告人李某担任售货员,共同销售假名牌箱包。日,公安人员将肖某和李某抓获,并查获待销售的假冒LV、GUCC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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