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查询开房同住住宾馆记录可以查到吗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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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详细目录信息
KJ001-0523
公开责任部门
信息有效性
若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许可事项清理
1.行政执法主体:若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若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其他法律相关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发[1986]61号)
一、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继续工作外,都要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本人坚持不退的,从所在单位通知的下一个月内,不再计算工作年限,工资改发退休费。
工作人员中,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体弱多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准予退休。
二、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行政许可〔共 十四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共14项)
(1)教育系列初级职称的审批
适用依据:新人发[2002]25号
许可受理机构:人事科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毕业证、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3、其他材料按照县教育系列职称评审申报材料的相关规定提交。
办理程序:
1、准备相关材料、评审档案;
2、县教育局会议初审;
3、县职改办复审;
4、召开县教育系列初级评审委员评审;
5、下发任职资格通知。
办理时限:县教育系列初级评审委会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退休审批
适用依据:国发[、新政发[、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及国家公务员法
许可受理机构:人事科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单位职工提供职工正常退休个人申请一份;
2、单位报告、退休审批表需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退休当月的工资表或退休当月的工资介绍信;
4、计划生育光荣证复印件一份。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2、审核条件
3、对符合条件的报请批准,做出是否办理决定
4、计算有关退休、病退、退职人员工资。
5、办理退休证
办理时限:所需资料齐全,及时审核上报县政府开会研究,会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资业务审批
适用依据:新政发[2006]79号、新政发(2006)79号、新党发(1984)37号、新劳人字(1986)12号
许可受理机构:人事科
需要提交的材料:
机关两年考核称职级别工资档次升级、五年考核称职级别升级、事业单位当年考核称职薪级工资升级变动审批表(后附样表)各一式三份。任职资格文件、聘任文件、聘书、工资变动花名册各一式四份。浮动转固定、知识分子书报费审批表(后附样表)一式四份;毕业证复印件一式四份。转正定级审批表(后附样表)一式二份;转正定级考试合格成绩单一份。
办理程序:
1、各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花名册报人事股审批;
2、如果工资正确由人事股工作人员给各单位下发批复。
办理时限:半个工作日
(4)工龄更改认定
适用依据:(1964)中劳薪字第344号、(1965)内人工字第50号、国发(1987)106号
许可受理机构:人事科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携带与工龄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原始凭证(包括:个人申请、单位报告、领取工资证明〈从事临时工作时间自始至终每年至少有三个月的临时工工资表,工资表复印件上必须有提供人亲笔签名和临时工作单位加盖公章);
2、填写工龄更改审批表(后附样表)一式三份,附有关证明材料;
3、在本单位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更改工龄人员姓名、性别、职务(职称)、工种、技术等级、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拟更改的工作时间、经历及相关证明);
4、公示结束无异议者,由本单位上报关于工龄更改的报告并附公示结果;
5、人事部门调取申请人人事档案,核对人事档案原始记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鉴别;
6、材料审核无误后,报局务会研究确定,予以确认的下达文件批复,不予确认的材料退回单位,说明理由。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2、填写工龄更改表临时工作单位签字盖章
3、人事部门审批
4、下发通知
办理时限:所需资料齐全通过局人事小组会即办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适用依据:新人福字1999)32号、新人发(2004)36号、新民发(2006)168号
许可受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死亡人员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2、死亡人员死亡当月的工资介绍信一份;
3、当地公安部门及派出所的户口销户证明一份;
4、交通事故发生地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5、如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人员,需提供本人的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办理程序:
1、死亡者单位财务人员及死亡者家属填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
2、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
3、县人事部门人员按文件规定计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金额签字盖章;
4、由县民政部门人员签字盖章审核;
5、县财政部门人员负责审核拨款。
办理时限:所需资料齐全即时即办
(6)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适用依据:国发[号文件、新政发[号、新政发[号
许可受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
需要提交的材料:单位职工提供职工正常退休申请、单位报告、退休审批表、职工档案及职工身份证件及单位公示证明,自谋职业人员提供提前退休申请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1、个人申请;2、审核条件;3、对符合条件的报请批准,做出是否办理决定。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7)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及有关待遇
&&&& 适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许可受理机构:社会保险管理局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证明受伤事实的材料。
办理程序:1、提交有关材料。2、进行实地调查取证。3、符合条件的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4、下达有关待遇批复。
办理时限: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并完成待遇审批。
(8)企业职工工龄认定
适用依据:劳部发(1978)104号、新政发(1997)107号、劳社厅函(2002)323号
许可受理机构:社会保险管理局
需要提交的材料:
1、职工个人的全部人事档案材料;
2、领取并填写工龄更改表;
3、提交申请、职工人事档案、身份证复印件、要求认定工龄时间段的工作资料(临时工工资表、证明资料)和本人工龄更改的公示、公示结果证明材料等。
办理程序:单位职工申请认定工龄,由职工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个体、自谋职业人员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在工作单位进行公示7天,公示时间期满后,经审核确定后,由劳动保障局核发工龄认定批复。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9)企业职工丧葬、抚恤金审批
适用依据:新政发(1997)107号
许可受理机构:社会保险管理局
需要提交的材料:
1、领取并填写审批表;
2、死亡证明;
3、其它有效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0)失业救济金的审批
适用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新政发(1997)107号、新劳社字(2001)1号。
许可受理机构:社会保险管理局
需要提交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失业保险手册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二张一寸免冠照片。
办理程序:职工持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保险手册,领取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1)社会保险补贴审核
适用依据:新劳社字(2009)18号
许可受理机构:人社局
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名单;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
6、学历证明;
7、残疾证;
8、退役证。
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并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形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申请和拨付办法:
(一)在企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就业的,由企业先按本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季度终了后,填报《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附件1),按规定报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须持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及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二)就业困难人员在政府、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季度终了后,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上季度缴费明细单和基本帐户等材料,按规定向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附件2),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3)并汇总造册,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人本人。
办理期限:
对资料完备、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12)小额担保贷款审核
适用依据:新劳社字(2009)73号
许可受理机构:就业培训科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 4、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二)城镇转业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交下列材料:1、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求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4、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三)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1、《求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4、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四)借款小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资产权属文件或证明;4、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5、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6、与吸纳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小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一式4份,表样附后),由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对借款人提交材料初审并签署意见,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盖章后,报担保机构考查和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其签订担保贷款协议并送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后给予核贷。
(二)借款小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一式4份),经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送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后应予核贷。
办理期限:
对申请贷款资料完备、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和借款小企业,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贷款的初审、考查、审核、签订担保协议及核贷工作。
(13)见习生活费补贴
适用依据:巴劳社字(2010)134号
许可受理机构:就业培训科
需要提交的材料:
1、见习生活费审批表、见习生花名册;
2、见习基地认定审批文件原件、复印件;
3、见习协议;
4、见习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5、见习生活费发放清单原件、复印件;
6、见习单位开户账号。
申请补贴程序:
见习生活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
1、见习基地填写《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见习人员花名册》,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补贴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拨,见习基地单位开设“见习基金专户”,向见习基地发放并进行监督管理。
办理期限:
对见习资料完备、符合贷款条件见习基地和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见习基地的初审、考查、审核、签订协议及核发工作。
(14)劳动用工年审
适用依据: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条例、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条例》办法
许可受理机构:劳动监察大队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单位订立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3、年末全部职工花名册;
4、年末全部职工工资表;
5、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6、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
7、申请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和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台帐;
8、上一年《劳动监察年审手册》;
9、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情况《证书复印件》;
10、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办理程序:各用工单位在年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前往劳动监察大队领取劳动用工年审资料,并在当年3月15日之前前来送审,对年审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依法立案处理。
办理期限:资料齐全后3日内办结
监督方式:县纪检委&&&& 监督电话:
&&&&&&&&&&& &县人社局&&&&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监督执法形象造成影响的,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新疆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3、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处罚种类: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3)《新疆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7、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者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8、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9、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10、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11、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1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13、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14、用人单位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
15、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16、用人单位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
17、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
18、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19、用人单位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2)《新疆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20、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2)《新疆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3)《新疆省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21、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2、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3、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4、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25、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九十天
26、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27、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8、用人单位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2)《新疆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9、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30、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31、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2、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新疆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33、用人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
处罚种类:加收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
《新疆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34、职业介绍机构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35、职业介绍机构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36、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37、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38、职业介绍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2)《新疆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39、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信息
40、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41、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
42、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
4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2)《新疆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44、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
45、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
46、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2)《新疆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7、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罚款
法律依据:
《新疆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48、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
49、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50、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51、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2)《新疆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
52、用人单位无故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2)《新疆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53、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处罚种类: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54、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罚款
《新疆省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55、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56、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57、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罚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58、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
59、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
6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6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62、用人单位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63、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64、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处罚种类: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65、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第八条
66、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67、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生育保险待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新疆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条
6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
处罚种类: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
《新疆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一条
69、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职业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70、用人单位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
71、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
72、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73、用人单位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74、用人单位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新疆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5、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新疆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7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7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7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支付、罚款
法律依据:
《新疆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79、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办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80、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81、职业介绍机构超标准收费
82、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83、职业介绍机构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84、职业介绍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85、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督促电话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86、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二)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 (1)、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2)行政程序:《若羌县人社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工作规定》具体如下:
&&& 为规范行政执法一般处罚程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特做如下规定:&&& 1、一般程序是指对除当场处罚之外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程序。在适用一般程序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监督执法科室发现违法案件后,应在7日内立案,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3、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收集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4、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出具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调查结束后,应经3人以上的单数监督员合议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监督执法科室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行政处罚案件交法规科审查。&&& 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由执法科室送达;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由法规科受理。&&& 8、执法机构将审查合格的处罚案件依据不同情况报领导审批后(一般行政处罚报所长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案件审查委员会合议后报卫生局批准),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执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使用人社局统一制作的有预定格式的文书,并加盖人社局公章。&&& 9、处罚决定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报县人社局批准。&&&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11、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结案的案卷装订归档。&&& 12、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卫生监督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方式:县纪检委&&&& 监督电话:
&&&&&&&&& 县卫生局&&&& 监督电话: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监督执法过错责任划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方式
承办人在岗位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复核人负间接责任;作出批准决定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和作出批准决定人参加具体执法活动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执法过错共同参加人应当共同承担过错责任。
合议人员视为共同参加人,但合议人员仅对其书面审核内容负责。
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卫生监督执法过错的,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一)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因过失且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因有关部门、组织或个人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等主要证据不实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一)因索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而出现执法过错的;
(二)对纠正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三)不配合,或阻挠有关执法过错调查活动;
(四)对执法过错的控告人、揭发人、检举人和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全年累计发生三次以上过错;
(六)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3、执法过错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一)性质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性质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
(三)性质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给予记大过处分以上的行政处分时,同时报请上级取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吊销行政执法人员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四)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因监督执法过错引起赔偿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人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其所在科室当年度不得参加评先。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监督执法过错的立案调查及责任追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依照本局《若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决定。
监督执法过错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处理完毕,遇特殊情况报所长办公会议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五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责任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稽查人员提交申诉书。由稽查人员将申诉书上报领导,交局长办公会议在一个月内再次研究决定。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拟对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人决定予以行政处分以上处理决定的,将按有关规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或批准。
行政强制(0项)
我局没有相关行政强制事项
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
(一)若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行政执法职权
1、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全盘工作;
2、 业务上重点负责人事、劳动、社会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项目工程建设。
(二)副局长行政执法职权
1、 协助局长许永忠做好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2、 业务上分管就业培训科、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残疾人培训就业、小额担保中心、巴州第十六职业技能鉴定所、人才劳动力市场、法制工作。
3、 协助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周长江做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4、 业务上分管人事科、社会保险科、工、青、妇、综合治理、双拥工作、精神文明、计划生育、两基、包联村工作。
(三)若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科室行政执法职权
1、社保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2、劳动监察大队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3、人事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4、就业培训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一)评议考核主体:若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评议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评议考核方法和程序: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与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以及干部任免相衔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四)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
&&& (五)考核的标准按照《若羌县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 任制评议考核标准》执行。
&&&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执法过错责任划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方式
承办人在岗位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复核人负间接责任;作出批准决定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和作出批准决定人参加具体执法活动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执法过错共同参加人应当共同承担过错责任。
合议人员视为共同参加人,但合议人员仅对其书面审核内容负责。
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卫生监督执法过错的,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一)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因过失且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因有关部门、组织或个人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等主要证据不实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一)因索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而出现执法过错的;
(二)对纠正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三)不配合,或阻挠有关执法过错调查活动;
(四)对执法过错的控告人、揭发人、检举人和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全年累计发生三次以上过错;
(六)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3、执法过错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一)性质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性质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
(三)性质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给予记大过处分以上的行政处分时,同时报请上级取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吊销行政执法人员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四)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因执法过错引起赔偿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执法过错责任人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其所在科室当年度不得参加评先。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执法过错的立案调查及责任追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依照本局《若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决定。
执法过错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处理完毕,遇特殊情况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五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责任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稽查人员提交申诉书。由稽查人员将申诉书上报领导,交局长办公会议在一个月内再次研究决定。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拟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决定予以行政处分以上处理决定的,将按有关规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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