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每一天便利店超市不给退货

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电话: 029-
每一天便利超市:
更新时间: 4时4分钟前
行政许可 [工商局] 3
序号许可文件编号许可文件名称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许可机关许可内容
1 JY23 食品经营许可
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2 JY94 食品经营许可
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3 JY37 食品经营许可证
新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亲,后可以查看更多数据哦
新闻舆情 79
亲,后可以查看更多数据哦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微信扫一扫保存发票抬头
名称&:& 税号&:& 地址&:&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分享到 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
加入已有分组 加入新分组
加入已有分组 加入新分组
加入已有分组 加入新分组
加入已有分组 加入新分组
重要声明: 请您如实的填写以上信息,企查查仅对您填写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因您填写的信息虚假、错误等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企查查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填写的委托事由,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否则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若因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企查查承担责任的,企查查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您好:
的 ,真诚期待与贵公司合作,以下是我的联系方式,期待您的回复!
行业: 职位: 手机: 邮箱: 委托事由:
重要说明:
该邮件是企查查接受平台用户
的委托,向贵公司发送的系统邮件(请勿直接回复),以帮助企业促成商务合作,邮件内容及信息不代表企查查的任何观点及保证,请自行判断商业风险,企查查不承担任何责任。
邮件预览 委托发送
企业公告信息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登记机关 -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异议信息 异议申请人 -
异议时间 -
异议内容 -
简易注销结果 简易注销结果 -
公告申请日期 -
序号 机构图片 投资机构 城市 简介
交流QQ群:037798
还可以添加5家企业
还可以添加5家企业
一周内保持登录状态
一周内保持登录状态
该功能 只对VIP开放哦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马波与被告西安有木有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民初2449号原告:马波,男,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博,律师。被告:,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骡马市20号步行商业街0101号。法定代表人:刘锋。第三人:,住所地本市新城区解放路111号民乐园万达广场2幢1单元10104号。法定代表人:张培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全,律师。委托代理人:齐翠玲,律师。原告马波与被告(以下简称有木有公司)、第三人(以下简称每一天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博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高全、齐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有木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关于设立西安有木有连锁便利众筹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约定:原告出资8000元,被告出资10万元,双方合伙投资、设立西安有木有连锁便利众筹店。后因被告经营不善,经双方协商,原、被告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被告收购原告在西安有木有连锁便利众筹店全部合伙财产份额共计7741元,原告退出合伙,双方合伙关系终止。按约定,被告应于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支付原告转让款,但合同签订后,被告法人无法联系。现被告所有的多家便利店由第三人每一天公司代管。现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合伙股份转让款共计7741元、违约金967元(日至日,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2、第三人承担代为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答辩。第三人陈述,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第三人对有木有公司有到期的债务并且有木有怠于行使其对每一天的到期债权。而有木有公司虽与第三人有合作关系,但截止目前其公司持有的有木有公司的十家便利店是否盈利尚未进行核算,故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因此,原告将其公司列为第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设立西安有木有连锁便利众筹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约定原告为有限合伙人出资8000元,被告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00000元,及其他43名有限合伙人,共计出资50万元,用于被告主导投资、设立和运营西安有木有连锁便利众筹店项目。该协议上有原告及被告公司法人签名。协议签订后,原告出资8000元,于日通过易宝支付平台将出资款转入被告公司法人刘锋在易宝平台的账号内。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在通知并征求其他合伙人意见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原告将其拥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以8000元价格转让给被告,本次转让金额包含此前分红259元,故本次转让原告实际收到款项为7741元,原告退出合伙企业,原告的合伙关系终止,后续合伙企业运营中产生的收益及亏损和原告无关。被告于收到本次退出所有股东的转让协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部转让款,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受让义务,被告每日向原告按未付转让款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协议上有原告签名及捺印,被告公司印章及法人刘锋签名。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后,陕西人人投联合分公司职员稽元庆向被告法人刘锋邮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快递流水显示于日签收。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关于设立西安有木有连锁便利众筹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本案原、被告预设立的合伙企业未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故原、被告之间应为合伙协议关系。原、被告签订的《关于设立西安有木有连锁便利众筹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根据协议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款及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代为清偿责任的诉请,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主张,故该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马波转让款7741元、违约金967元;二、驳回原告马波要求第三人承担代为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彧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艳艳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通版阅读请点击: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16版
“无人店”来了
传统便利店怎么看待
 &&李芝利  &#日,西北第一个24小时无人智能便利店——缤果盒子,在西安凤城七路与文景路十字西北角正式开业,消费者自行通过扫码注册、进入超市、选购商品、商品扫码、结账出门简简单单几个步骤,便可实现在没有店员、没有收银员情况下的便利购物。其实,早在进军西安市场之前,此类无人便利店便早已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期待,但是,这种24小时售货、结账不用排队的“无人店”到底有没有便利生活?它给人们购物带来的是什么改变?是以“无人”为噱头的“体验”式吸引还是一次新零售的新契机、新风口?   据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副总裁胡纯生介绍,目前从整个便利店行业来看,便利店属于朝阳产业,在今年近几个月来一直较受热捧,现阶段其发展也处于一个风口,发展潜力很大。“对标日本、香港等,我们可以看到今年我国的便利店行业整体发展迅猛。”而看西安相关行业的发展,胡纯生认为当下西安本地该行业正处于一个起步、上升发展的阶段,本地消费者已开始形成对便利店的一个理性认知,本地市场发展空间也很大。   在西安便利店拥有较大发展机遇的情况下,针对此次无人便利店首次登陆西安,在零售行业有多年发展的合德堂果汁品牌负责人、陕西合盈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管星谈道,站在行业的角度反观现在无人便利店的情况,其认为无人便利店是一种新型零售业态的发展,和人们整体的生活节奏、消费水准及消费需求等有很大联系,“现在无人便利店新到西安,作为商家,我非常欢迎。同时,它有多种与消费者互动的方式,就像以前的自动售货机,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自动售货机在新型方式上的提升。”   那么,无人便利店到底给消费者、零售业带来什么改变与影响?在西安每一天便利店的胡纯生看来,无人便利店给消费者带来的便利优势大过于劣势。“无人便利店对位置、面积的要求基本上可以说没有了,现在只要十几个平方米、有位置就可以放置东西,而如果要开一般的实体店,80—100平方米的面积是必须的,同时要提供座位、休息区等空间。所以,从面积来看,无人便利店就是起到一种便利的作用,消费者买完东西可以想走就走、快速离开。”胡纯生认为,在引导消费者购物、以扫码技术支付以及与大型商超在地理位置上相得益彰的补充三大方面,无人便利店均在一定程度上重塑着“无人”便利模式,其意义远非以“无人”吸引消费者去光顾的“噱头”,而是又一个新风口。   “新零售是以作为消费者的人的需求、体验为核心,从而实现向生产变革的驱动转变。而无人便利店一般采用的是会员制方式,即:通过便利店后台大数据的采集、分析,企业可很好了解其便利店周边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喜好,这是新零售时代做好零售的本质要求。”胡纯生谈道。据悉,现在要进入像缤果盒子类似的无人便利店购物,一般首先要通过手机微信扫码关注该品牌公众号,且绑定手机号进行实名认证为会员后可通过扫码进入店铺。作为一种新形式,胡纯生认为,利用大数据对用户进行精准分析,仔细了解客户行为,是将来不论在西安还是全国其他地方的便利店发展的大方向,不管是不是有人,无人便利店都是业态发展的一个细分。据其介绍,目前便利店零售业越做越大,卖场细分越来越精细化,消费者到便利店购物的习惯现在最接近其一般习惯,“其实便利店是大卖场的缩小版。”   据了解,目前外资企业进军西安便利店零售行业市场的意向明显,五年后西安也或将像北、上、广、深等地一样实现相隔100米、200米左右就有便利店的快速发展。
Copyright © 陕西传媒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一号 邮编:710054 广告招商:029- 传真:029-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 新闻热线:029-
投稿邮箱:.cn
陕ICP备号-1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陕B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陕)字第626号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 |&&|&&|&
汇法网春节放假时间为2月13日--2月24日在此期间,可发送邮件至 或短信留言至 ,我们尽快给您回复;汇法全体员工祝大家新春愉快!
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字体大小:
案例标题:原告纪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西安每一天?????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雁民初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张元平;李连林;崔宝生;高彩娥
原始文档:无&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雁民初字第?号
原告纪某某。原告张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丽红,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柱,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每一天?????锁有限公司,住:???民乐园万达广场2幢1单元10104号。法定代表人张培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纪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西安每一天?????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每一天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丽红,被告每一天的委托代理人李欣、李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两原告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出资并以原告纪某某的名义于日购买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华城国际x幢x单元x层x号商铺,后该商铺一直由原告张某某管理、收益,原告纪某某、张某某对以上事实完全知情且认可。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每一天24小时便利店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华城国际x幢x单元x号商铺以140元/㎡,每月租金25958.8元(第一年)的价格租赁予乙方。租期从日至日,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同时双方就租金进行了具体约定:前两年租金为31???5.6元,第三年租金为33???6.05元,第四年租金为37???8.66元。该合同文本为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格式文本,经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商铺交付被告,但在该合同履行尚不足一年的时候被告突然以短信方式通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随后又将商铺钥匙快递给原告。被告的这种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并且被告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也不符合约定的可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并不认可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鉴于被告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已构成根本违约,该商铺租赁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原告为此要求解除该商铺租赁合同,并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三项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特委托律师发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但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解除《每一天24小时便利店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相当于一年房租的违约金31???5.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每一天公司辩称:一、原、被告所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并未就合同解除条件进行约定,当被告所租赁商铺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持续亏损,如继续承租必将遭受更大损失,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被告与原告协商提前解除……(本文书还有3465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
本文书有原始文件资料,如需查看或下载请点此支付。
&&&&&&&&&&
隐藏信息: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
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如侵犯您的版权请点此 。
文档规则:
o律师上传合同和认领案例可获得经验值、信用值
相关文书ID号输入规则:
律师输入ID号并确认之后,即达成关联。
点击"",找到需要关联的文书,点击进入该文书的详情页,查看地址栏,最后几位阿拉伯数字即是。如链接“https://www.lawxp.com/wl/Document/DocumentShow.aspx?did=10049”,ID号为。图文解释请看。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汇法律师群:安全追欠防骗联盟群:&&
&&京ICP证140452号&&汇法网&&版权所有&&www.lawxp.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原告纪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西安每一天?????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摘录标签名:
常用摘录标签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西安每一天便利店加盟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