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担保人,银行起诉了借款人和担保人我们三个保人(没起诉各自的媳妇),借

借款人在银行借款三万圆,到期无力偿还,我是担保人,有连带责任,银行要起诉我,借款人有三个大棚_百度知道
借款人在银行借款三万圆,到期无力偿还,我是担保人,有连带责任,银行要起诉我,借款人有三个大棚
麻烦吗借款人在银行借款三万不还,银行要起诉,借款人有三个大棚,我能用法律来执行他的大棚用来还银行的钱吗,我是担保人有连带责任,我有稳定工作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后债权能救不能全部实现或全部不能实现,此时首先强调一点就是担任他人的保证人时一定要慎重,则银行在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并对你强制执行。如果你在一开始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约定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话,由于您在借款关系中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故没有先诉抗辩权,即,对方可以不找借款人而直接要求你偿还欠款,而你负有还清你保证范围内所有欠款的义务,否则,需要先向借款人讨要欠款
您只有先还完在起诉贷款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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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给别人银行担保,结果人跑了,我们三个担保人被起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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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2009年发生的,当时人家让我给做个担保,我们一起去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咨询,银行方面说这个贷款基本上是下不来的,让我先签字,他们先办理看看是否能贷,之后一直没有给我打过任何电话,也没有给我传说中的合同(应该是贷款人、担保人、银行一式N份的合同),一直到半年后,银行打我电话催款,才知道当时的贷款已经贷出,但此时贷款人已经跑路了(此人不止银行有贷款,还在别处诈骗将近一百来万),2010年,我们三人和被诈骗者曾多次到公安、法院等部门请求帮助,皆被告知不能立案(影响不够大,说有十几个人一起他们就可以……),我们该怎么办?
贷款人:原先是做生意的,公司里好几部车子,还有机器、厂房等,原先他说这些都是自己的,后经调查车子是租来的,自己换了车牌号(不明白为什么这样也行),其他也都是租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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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任何办法.只能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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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了,就要负起保证人的责任。逃避是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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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第一责任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才能由担保人承担责任,这其中有很多空子可以钻,你要咬定借款人还找得到,还有能力偿还,至于要不要得回来事银行和法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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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不能随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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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教训,别当老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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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这事可不是随便做的~~~~要冒很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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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好好学一下,慎重,朋友情也会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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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现在在嘉兴,还和某某电动车经销商女儿结婚,孩子都生下来了,他有能力还贷,就是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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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henshenzgp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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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拿了多少手续费啊?(大家应该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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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富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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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吴富康律师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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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万不能给别人担保!(南海电动车公司是最好的教材!)
第二,如果按照楼主的说的是事实,可以告他诈骗!
第三,借款人如果有财产,可以通过法院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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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良心,我没有拿过一分钱,我还怀疑银行那个拿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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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院都去过了,他们都不给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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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财产早就转移了& &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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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大家:无论你们关系多铁,都不能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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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那就是你替人担当,只能负责,其它说法都是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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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借款给乙2万元,由丙作保证人。丙与乙之间签订保证合同,未通知甲。后乙与甲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3万元。借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借款,为此发生纠纷,则()A.丙应该承担2万元的保证债务 B.丙应该承担3万元的保证债务C.丙不应承担保证债务 D.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有权向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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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题目抄错了吧,怎么债务人和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了?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1,债权人和债务人更改合同标的金额后,增加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增加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2,债权人和债务人更改合同标的金额后,减少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更改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以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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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陈维海与丘吉华、谢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闽0823民初1591号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823民初1591号
原告:陈维海,男,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华,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丘吉华,男,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
被告:谢春梅,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被告:凌辉育,男,日出生,汉族,上杭县国税局干部,住上杭县。
原告陈维海与被告丘吉华、谢春梅、凌辉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维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华以及被告丘吉华、凌辉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春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维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丘吉华、谢春梅、凌辉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陈维海借款本金元并支付从日至法院确定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诉讼过程中,陈维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丘吉华、谢春梅、凌辉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陈维海借款本金76898.87元,并支付从日至法院确定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日,丘吉华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陈维海借款50万元,并由其配偶谢春梅与凌辉育、何振德为该借款担保。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6%支付利息并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凌辉育与谢春梅、何振德作为担保人也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借款合同签订后,陈维海将第一个月利息3万元扣除后将47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入丘吉华的银行账户。日,借款期限届满,丘吉华未能及时还款,经陈维海催收,丘吉华以资金短缺为由,要求延期偿还,并同意每月按月利率6%继续支付利息。至日止,丘吉华归还借款本息53.68万元(担保人何振德于日代丘吉华向陈维海支付5万元),其中应计算利息元,计算归还本金元,仍欠本金元。此外,日,陈维海通过委托在龙岩开二手车行的曾年将丘吉华的车以7万元转让给卢权元,用于抵本案的借款。经陈维海多次向丘吉华催收,多次要求凌辉育、谢香梅敦促丘吉华清偿或者代为清偿,但丘吉华、谢春梅、凌辉育至今未清偿所欠款项。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维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丘吉华辩称,1.其已经全部归还了陈维海借款本金和利息计63.18万元,并且还向陈维海多支付了15.20万元;2.除此之外,其还有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转账支付6万元给陈维海,因陈维海未出具收条,造成其举证困难,但有电话录音为证;3.陈维海要求按约定的高利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对借款逾期后的约定为零,退一步讲,即使要计算逾期利息,也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请求驳回陈维海的诉讼请求。
凌辉育辩称,1.虽然陈维海两次起诉,但都因被告不适格而撤诉,撤诉就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应视同陈维海未曾向其主张权利。并且,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因此,陈维海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其无须再承担担保责任。2.根据丘吉华的还款记录,丘吉华已还清本案借款,甚至多还了10万余元,因此,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无从谈起,请求法院驳回陈维海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以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日,陈维海与丘吉华、谢春梅、凌辉育、何振德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由丘吉华向陈维海借款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借款月利率2%;凌辉育、何振德自愿为本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陈维海于日转账25万元、于日转账10万元、于日转账12万元,累计转账47万元至丘吉华的银行账户。借款后,丘吉华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分别于日转账1万元、于日转账3万元、于日转账1.2万元、于日转账1万元、于日转账1.68万元、于日转账1.5万元、于日转账2万元,累计转账11.38万元到陈维海账户;通过刘祖雄的账户于日转账20万元到陈维海的母亲曾四员的账户;通过建设银行账户于日转账3万元到陈维海账户;通过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于日转账3万元、于日转账0.8万元、于日转账2万元、于日转账1万元、于日转账1.5万元、于日转账1万元、于日转账3万元、于日转账2万元,累计转账14.3万元到陈维海账户。2013年,陈维海将丘吉华所有的一辆车卖予案外人卢权元,获得的款项用于抵销本案债务,日,卢权元向陈维海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入7万元。担保人何振德于日代丘吉华归还陈维海5万元。另查明,陈维海于2014年5月就本案借款向丘吉华、谢春梅、凌辉育等人提起诉讼,于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4)杭民初字1394号民事裁定,准许陈维海撤回起诉;2014年7月,陈维海就本案借款第二次向丘吉华、谢春梅、凌辉育、何振德提起诉讼,日,陈维海以双方有意向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14)杭民初字1961号民事裁定,准许陈维海撤回起诉。现陈维海于日再次起诉到法院。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为:1.陈维海与丘吉华对本案借款约定的月利率是2%还是6%;2.陈维海将丘吉华的车子转让获得的转让款用于抵销本案债务,金额是9.5万元还是7万元;3.2013年,丘吉华是否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转账支付6万元到陈维海的银行账户;4.本案借款的保证期限是否已经过。对上述争议的事实,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分别作如下分析认定:
1.陈维海与借款人丘吉华、担保人凌辉育在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月利率2%,陈维海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6%,仅提供借款转账明细凭证,不足以证实该主张,对陈维海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2.陈维海为证明丘吉华的车子转让所得款项是7万元,提供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明细账1份。丘吉华、凌辉育为证明丘吉华的车子转让所得款项是9.5万元,提供日凌辉育与陈维海的通话录音光盘1张。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维海提供的存款明细账,丘吉华、凌辉育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院相关联,可以作为本院有效证据使用。丘吉华、凌辉育提供的日陈维海与凌辉育通话录音,陈维海质证认为,不能证明车子卖了9.5万元,且陈维海只收到了7万元卖车款,录音中陈维海说到总共只收到了50多万元。对此,本院认为,该通话录音中,凌辉育在0分40秒时问陈维海:后来我问他(指丘吉华),我说,当时你(指丘吉华)不是押了一辆车,车算了多少钱,他(指丘吉华)说,当时曾年跟他讲,卖了9.5万,是不是?陈维海回答说:那应该差不多,车子是有,是,差不多应该有。本院认为,该段对话可以反映丘吉华押给陈维海车一辆并通过曾年出售,差不多卖了9.5万元,但陈维海未在对话中明确其收到了9.5万元的车款,其在庭审中也只承认收到了7万元,丘吉华、凌辉育认为购车款还可能还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于丘吉华、凌辉育关于丘吉华的车辆转让后获得价款9.5万元全部用于抵销本案债务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3.丘吉华主张其在2013年间,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转账支付6万元到陈维海的银行账户,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陈维海亦予以否认,对丘吉华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4.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连带保证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未经过,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期限为自日起至日止。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算二年,债权人陈维海在2014年5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凌辉育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未经过,凌辉育对陈维海的保证责任未消灭,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陈维海于2014年7月再次起诉凌辉育,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陈维海于日撤回该起诉,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重新计算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现陈维海于日第三次起诉凌辉育,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陈维海对凌辉育的保证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凌辉育关于陈维海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其无须再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丘吉华向陈维海借款,由凌辉育、何振德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陈维海与丘吉华、凌辉育、何振德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以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该笔借款与保证法律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陈维海扣除利息3万元,实际转账支付47万元借款给丘吉华,应认定该笔借款本金为47万元。借款后,丘吉华从借款之日起至日共支付48.68万元给陈维海,此外,陈维海于日收到丘吉华用于抵销本案债务的车辆转让款7万元,于日收到保证人何振德代丘吉华偿还的5万元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在支付时点出借人对所收取超额部分的利息已无合法依据,此时点双方形成抵扣本金之债,应当按照付息时点将支付的超额利息抵扣本金,按此方式计算,丘吉华超出年利率36%支付的利息为元,抵扣本金后,丘吉华实际仍欠陈维海借款28396.2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约定了借款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款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利率为2%,利息支付至日,现陈维海要求丘吉华归还借款76898.87元并支付从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凌辉育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丘吉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对丘吉华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丘吉华追偿。丘吉华向陈维海的借款发生于丘吉华与谢春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谢春梅在借款合同中&配偶&一栏签字确认,可见其知悉并同意丘吉华向陈维海借款,故该借款应为丘吉华与谢春梅的夫妻共同债务。现陈维海要求谢春梅共同偿还的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谢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丘吉华、谢春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陈维海借款28396.21元,并支付该款从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凌辉育对丘吉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凌辉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丘吉华、谢春梅追偿;
三、驳回陈维海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61元,由丘吉华、谢春梅负担318元,由陈维海负担5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蔚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陈 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申请执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陈维海与丘吉华、谢春梅、凌辉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息折抵计算表
借款本金(万元)支付利息期间支付款项(万元)计算天数(天)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万元)超过年利率36%支付的利息(万元)余借款本金(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应付的利息欠付利息(万元)
47..12.25-32.
46..2.7-52.1.562
46..4.3-90.
44..4.12-341.
42..5.16-351.
42..6.20-30.
40..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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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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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1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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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12-440.
13..12.26-951.
11..3.31-..826
10..4.16-40.
8..5.10-130.
6..5.23-.621
总共向陈维海支付60.68万元,超过年利率36%支付利息44.160379万元,余借款本金2.839621万元。
声 明一、裁判文书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布。有关当事人对公布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更正或者撤销。二、本院提供的裁判文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裁判文书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院裁判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院裁判文书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院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院裁判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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