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儿子去玩游戏王思聪向父亲索要豪车财物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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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的辩护词
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的辩护词
吴某某抢劫和敲诈勒索案件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吴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一、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抢劫案件的定性有异议,被告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本案被告人以杀猪的形式来实施的敲诈勒索。杀猪的意思是以几个女的来钓鱼,如果有好色的男子上钩,女的就将该男子带到指定的地方开房间,其他人之中有一男子冒充该女子的男友或亲属,以捉奸等名义实施敲诈,向被骗男子索要赔偿。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虽然本案被告人等人当场直接取得财物,但以下几点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一、是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施人身暴力或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制,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2的供述可知,虽然被告人李某某、和翟某、梁某2三人一同进屋,而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郑燕玲的男友的名义抓奸,并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殴打,并索要赔偿。但其暴力的针对并不是获取财物,主要是为了表现出一种愤怒,以此造成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让被害人自己误认为确实自己有过错,与他人女友发生不正当关系。使被告人等人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理直气壮,合理合法。该暴力行为只是杀猪行为一个必要环节,增加被抓奸的真实性。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正常男人发现这种情况基本都会殴打被害人一顿。殴打的目的就是让被害人知道凡是男人无法容忍,都会这么做。以达到演戏的逼真。同时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压力,加速索要赔偿的进程。因此,该暴力行为是以杀猪形式实施敲诈的一种必要的外在表现,是演戏的一个环节。并不是直接为了索要财物,是为了索要财物的正常性。也为了是被害人用赔偿方式来安抚捉奸人的愤怒。 第二、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2的供述可知,虽然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一定暴力,但是这种暴力行为并不是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关键。也就是说该暴力行为并没有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之所以交出财物,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精神的强制,但这种强制并不能抑制被害人反抗,只是被害人自己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财物。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让被害人误认为被告人等人与派出所有关系,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送派出所并以强奸罪威胁被害人,也让被害人误认为一旦被送到派出所将会遭到民警的殴打,使被害人做出错误判断。被害人是在精神产生恐惧心理而交出财物。 第三、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抢劫的......
吴某某抢劫和敲诈勒索案件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吴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一、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抢劫案件的定性有异议,被告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本案被告人以杀猪的形式来实施的敲诈勒索。杀猪的意思是以几个女的来钓鱼,如果有好色的男子上钩,女的就将该男子带到指定的地方开房间,其他人之中有一男子冒充该女子的男友或亲属,以捉奸等名义实施敲诈,向被骗男子索要赔偿。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虽然本案被告人等人当场直接取得财物,但以下几点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一、是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施人身暴力或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制,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2的供述可知,虽然被告人李某某、和翟某、梁某2三人一同进屋,而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郑燕玲的男友的名义抓奸,并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殴打,并索要赔偿。但其暴力的针对并不是获取财物,主要是为了表现出一种愤怒,以此造成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让被害人自己误认为确实自己有过错,与他人女友发生不正当关系。使被告人等人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理直气壮,合理合法。该暴力行为只是杀猪行为一个必要环节,增加被抓奸的真实性。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正常男人发现这种情况基本都会殴打被害人一顿。殴打的目的就是让被害人知道凡是男人无法容忍,都会这么做。以达到演戏的逼真。同时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压力,加速索要赔偿的进程。因此,该暴力行为是以杀猪形式实施敲诈的一种必要的外在表现,是演戏的一个环节。并不是直接为了索要财物,是为了索要财物的正常性。也为了是被害人用赔偿方式来安抚捉奸人的愤怒。 第二、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2的供述可知,虽然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一定暴力,但是这种暴力行为并不是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关键。也就是说该暴力行为并没有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之所以交出财物,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精神的强制,但这种强制并不能抑制被害人反抗,只是被害人自己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财物。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让被害人误认为被告人等人与派出所有关系,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送派出所并以强奸罪威胁被害人,也让被害人误认为一旦被送到派出所将会遭到民警的殴打,使被害人做出错误判断。被害人是在精神产生恐惧心理而交出财物。 第三、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抢劫的......  应根据事实与法律进行辩护。
这个需要具体的案情,才行,不是凭空写的
这可是个技术活,估计得花钱吧?
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的辩护词:
吴某某抢劫和敲诈勒索案件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哪,从构成要件上分析,谢谢:
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2、抢...
抢劫和敲诈勒索的区别?:
敲诈勒索与抢劫的区别: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
如何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间的界限:
第一,抢劫罪的威胁是对被害人当面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由威胁者当面对被害人发出,也可以是通过书信...
我的朋友犯的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罪?:
  按实际情况,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属于敲诈...
强迫他人写借条应当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均有可能. 1、如果当面强迫他人写了借条后,当场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构成抢劫罪。 2、如果强迫他人写...
抢劫和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的区别:
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
跟随抢回赌博输的钱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抢劫罪是直接以暴力抢 敲诈勒索罪是使用威胁或要挟的办法,对方处于害怕把钱给你,这样构成敲诈勒索 你这...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哪个刑罚比较重?:
抢劫罪属于重罪,公安机关将抢劫犯罪列为8大类刑事案件中,足以说明此罪的严重性。敲诈勒索属于一般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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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女友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殴打逼迫当事人交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有一定的相似性:在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都可以使用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尤其是当行为人以掌握不利于被害人的事项,兼用暴力、威胁方式取得财物时,两者更容易混淆。如何准确界定此类型犯罪,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本质。
  [案情]刘某因怀疑其女友高某某和陈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纠集李某和于某等人进行预谋后,让高某某打电话将陈某某骗来。当晚,陈某某和其朋友吴某如约而来,即被刘某、李某和于某等人殴打。后刘某等人将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押至偏僻的小树林内,继续进行殴打和威胁,逼迫陈、吴二人承认轮奸高某某,并让陈、吴二人拿出3万元私了此事。陈、吴二人被逼同意,刘某当场将被害人吴某的一根价值21400元的金项链拿走,并讲项链抵20000元钱,让吴某再拿10000元钱私了此事,又逼陈、吴二人打电话叫朋友汇钱,在此期间,刘某发现吴某手机已被监控,害怕事情败露,遂恶人先告状,到公安机关报案,慌称高某某被陈某某、吴某轮奸。
  [评析] 关于本案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刘某等人采用殴打和威胁的方式,逼迫陈某某、吴某承认轮奸高某某,再以此为借口,让陈、吴拿出3万元私了,并当场抢走吴某的金项链,其行为符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的特征,故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虽然刘某等人在犯罪过程中,曾对陈某某、吴某实施殴打和威胁,但其目的是逼迫陈、吴承认轮奸高某某,以借此向陈、吴勒索钱财,并没有当场劫取财物的主观故意,故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分析如下:本案中,行为人以掌握的被害人&把柄&,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获取被害人的财物,该行为既似敲诈勒索犯罪,亦像抢劫犯罪。但从两罪的构成要件上分析,本案应定性为抢劫。
  下面从两罪具体构成要件上加以分析:
  第一,逼迫被害人手段、方式不同。抢劫罪逼迫手段只有暴力和暴力相威胁,并且是当面当场实施。敲诈勒索罪除了暴力、威胁手段外,更多是通过揭发隐私、栽赃陷害、诋毁名誉、破坏财物、阻止权利行使等非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威胁方式既可以当面当场实施,也可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其他手段实现;要挟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亦可以是被害人亲属或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
  第二,实施暴力、威胁目的不同。抢劫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或威胁的目的单纯是为了获取财物,即通过暴力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以此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或威胁的目的,更多是为了使被害人心理产生惧怕,便于控制被害人。
  第三,实施暴力程度和取得财物方式不同。抢劫罪中暴力程度极高,被害人或已被当场实施暴力,或处于随时被实施暴力的严重危险状况中。行为人的暴力足以压制被害人,使之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从而迫使被害人被动交付财物。相比之下,敲诈勒索罪中暴力程度要轻得多,被害人虽感知危险存在,但当场被实施暴力可能性不大,行为人实施的暴力,尚未达到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被害人交出财物最终是因为是精神受到强制,产生恐惧、害怕的心理,从而被迫花钱消灾,其给付财物虽是被逼迫、勒索不得已而为之,但就交付行为本身而言,却是主动交付。
  第四,取得财物的对象、时间、空间不同。抢劫罪必须是当场瞬时向被害人劫取财物。敲诈勒索罪则可以是当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也可以要求被害人或与被害人有关联的其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交出财物。是否当场、瞬时获取财物,是两罪最核心的区别。
  第五,对构成犯罪数额要求不同。抢劫罪对犯罪数额没有要求,只要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即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则要求索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公布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数额较大&以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达到该标准才构成犯罪。
  综上,本案中刘某等人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当场使用暴力,致陈某某等人不敢反抗,并当场劫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特征,应认定刘某等人行为构成抢劫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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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 09:00:55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均以暴力手段相威胁的行为,区分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首先看是否当场取得财物,非当场取得的就不是抢劫罪。若均是当场强取财物的,则区分的标准是看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如果威胁直接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具有可立即付诸实施的现实性和急迫性,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就是抢劫;如果威胁不是用来排除被害人的身体反抗,而是通过心理施压,让被害人自己权衡后放弃反抗交出财物,则是敲诈勒索。
【案例索引】
一审:怀仁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4刑初57号
主审法官:刑庭副庭长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郊区口泉乡墙框堡村X号。2016年2月5日因本案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8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怀仁县看守所。
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涉案四起:一、2016年2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在怀仁县宏亮商场对面乘坐被害人杨文慧的出租车到大同南郊辛寨村,按照被告人郭某意思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人郭某以言语威胁,手揣怀里暗示动作威胁,抢劫杨文慧现金300余元。二、2016年2月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在怀仁县新天地购物广场乘坐被害人赵利军的出租车到大同南郊辛寨村,按照被告人郭某意思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人郭某以言语威胁,手藏在上衣内暗示的动作威胁,抢劫赵利军现金180余元。三、2016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2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在怀仁县天宇商厦前乘坐被害人黄东红的出租车到大同南郊辛寨村,按照被告人郭某意思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人郭某以言语威胁,手放侧身的暗示动作威胁,抢劫黄东红现金360余元。四、2014年夏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郭某在怀仁县新华楼附近乘坐被害人孟胜的出租车到大同南郊辛寨村,按照被告人郭某意思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人郭某以言语威胁,抢劫孟胜现金200余元。为此,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且有各被害人的陈述和辨认笔录可与被告人郭某的供述相印证,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可予认定。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方法,四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郭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由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主观上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在客观方面&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两罪存在相似性。结合本案的案情,被告人郭某索要钱财时只采用了威胁的手段,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郭某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分析,是定性为敲诈勒索还是抢劫,争议较大。若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多次抢劫(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将处刑在十年以上,若其行为属敲诈勒索,则因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可见不同的定性对被告人郭某最终的处刑结果影响巨大。
在刑法理论界,通常说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最容易混淆的就是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形。本人认为,正确区分以暴力手段威胁而当场强取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是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如果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场取得财物的,则构成抢劫罪;如果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没有当场取得财物的,或是虽然没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通过对被害人的心理施压,让被害人自己权衡后主动放弃抵抗当场交出财物的,就是敲诈勒索罪。这里的威胁施压,不是直接作用于被害人人身的,而是主要针对被害人心理的。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以实施暴力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手放在衣服下比划,让被害人误以为持有刀或枪之类的杀伤性武器,在常人的理解下,其对被害人直接进行人身伤害的威胁,具有可立即付诸实施的现实性和急迫性,是现实的危险性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而当场交出财物,其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构成。且被告人郭某多次针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此类威胁并获得财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若不以犯罪对其加以处罚,必然导致宽纵罪犯,破坏安定的社会秩序。综上所述,本院最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十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保障了一方群众的生活安宁。
来源:怀仁县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研究室对窃书者实施暴力并索要超额赔偿金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法之魂
载入中……
对窃书者实施暴力并索要超额赔偿金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13:40:00 | By: ychk2008 ]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男,35岁)系某书店店主。2002年6月的一天,赵某发现曾在其书店偷过书的16岁青年刘某又出现在该店,便上前将刘某推到书店办公室内,盘问其偷书一事。刘某否认,赵某对刘某拳打脚踢,并持一木棍打刘某。刘某被迫承认了曾经在赵某的书店内偷过七、八本书的事实。赵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5000元,否则,要将刘某送去公安机关处理。刘某当场写下一张欠赵某5000元的欠条。刘某离开时,赵某扣下刘某的手机一部和现金100元。第二天,刘某的母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赵某被抓获归案。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存在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以为,赵某虽扣留了刘某的手机和现金100元,强行让刘某写下一张欠赵某5000元的欠条,但事出有因,属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应按民法规定的不当得利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赵某对刘某拳打脚踢并用木棍打刘,显然属于对刘某采取了暴力,且当场扣下刘某的手机、现金等物。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公安机关对赵某及时采取了强制措施,使其索要5000元现金的犯罪目的没有得逞,属犯罪未遂。  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赵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理由如下:  一、赵某的行为不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我国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刑法中的某些财产性犯罪,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本质的区别。其相似之处表现为,主观上的目的都是为了“得利”,客观上利益的取得都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侵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都是“不当”的。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不同。犯罪行为比不当得利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先,不当得利虽然在利益的占有上无合法根据,但是在利益的取得方式上一般是合法的。而在财产性犯罪中,利益的取得方式本身就是非法的。此外,行为对客体的侵害是否严重、行为情节是否恶劣、行为人主观意图的危险程度等因素也对一行为的危害性程度有影响。本案中,赵某为了获得不法财物,对刘某拳打脚踢,甚至棍击,严重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侵犯的客体已超出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应认定为犯罪而不是不当得利。  二、赵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本案中,赵某确实对刘某实施了暴力,也确实使刘某当场交出了一部分财物。这些行为既与抢劫罪的某些特征接近,又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某些构成要件,那么其行为到底构成哪种犯罪呢?  我国刑法典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相威胁,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俗称“敲竹杠”。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公然索取财物或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当场性和即发性。而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一般而言,威胁的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性,而是明示或暗示在以后某个时间付诸实施。另外,威胁的内容多种多样,既有以危害生命、健康、自由相要挟,也可以毁人名誉、财物等相要挟。  本案中,赵某借口刘某偷其书籍,向刘某索要数额多达5000元的现金,远远超出了七、八本书的价值,赵某敲诈的故意十分明显。在将这种故意付诸实施的过程中,赵某虽对刘某实施了暴力,但纵观本案,赵某实施暴力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让刘某承认自己偷过书,而不是当场交出身上的财物,最后刘某写好欠条离开时,赵某才要求刘某留下手机和100元现金。赵某非法占有的主要目的并非手机、100元现金等物品,而是欠条所列的5000元钱,扣下部分财物仅仅是以后能顺利获取5000元钱的手段而已。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构成某种犯罪,要求主、客观要件相统一。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赵某实施暴力和扣下刘某的财物都具有“当场性”,但是缺乏主观要件的配合,因此,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赵某具有的是敲诈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实施表现为:先用暴力逼迫刘某承认偷过书,利用刘某年轻怕事的心理索取钱财。赵某索钱的方式不是要刘某当场交出钱来,而是要刘某开具欠条,欠条内容以后才能实现。另外,敲诈勒索罪属结果犯,其犯罪结果应是行为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在本案中,赵某的目的不是获取所扣下的手机等物,而是欠条所列的5000元钱。因此,刘某的手机等物品不能成为本案的犯罪对象,仅是赵某对刘某的要挟手段而已。由于公安机关对赵某及时采取了强制措施,使赵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获得向刘某索要的5000元钱。因此,赵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按敲诈勒索罪(未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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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客 信 息强行借款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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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借款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 一般情况下,根据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不同犯罪构成,两罪在实践中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一是两罪客体不尽相同。抢劫罪的客体是财产利益和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财产利益,有时候也侵犯人身权利。二是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劫罪在客观上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状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在律师辩护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两种罪无法明确区分的情形,我们来看具体的案例。
2013年4月14日,王某和李某听说曾某最近做生意赚了不少钱,就到曾某家楼下,打电话叫曾某下来。当时曾某家有3名男子,曾某下来后,王某说:“听说你最近赚了不少钱,借5000块钱来花花。”曾某称自己身上只有5百元,直接给王、李二人,表示不用还了。王某坚持要5000元,曾某不从,王某打了曾某一耳光,李某接着踹了一脚,让曾某上回家拿钱,王某和李某在楼下等。不久,曾某下楼将5000元现金交给了王某、李某。王、李二人当晚被公安局抓获。
本案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李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二人以借钱为名,并没有还的打算,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对曾某使用了暴力(王某打了一耳光,李某踹了一脚),并当场取得了现金5000元,侵犯了曾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李二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敲诈勒索罪,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惠阳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般情况下,根据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不同犯罪构成,两罪在实践中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一是两罪客体不尽相同。抢劫罪的客体是财产利益和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财产利益,有时候也侵犯人身权利。二是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劫罪在客观上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状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威胁”的方法一般也不表现为当场实施暴力,其取得财物也通常是事后取得。三是敲诈勒索罪有数额的限制,即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取得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否则不够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没有财产数额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至于抢得财物的多少在所不问。&&&
&&然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也当场强取了财物,财产也达到敲诈勒索罪的一定数额,但是其暴力程度并没有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这种情况又该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为抢劫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从而劫取财物。因此,行为人通过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如果不考虑暴力的威胁程度而主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就成立抢劫罪,则可能导致抢劫罪的扩大化,有时也可能模糊抢劫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如行为人推倒被害人后,抢走其手提包的行为只能定抢夺罪,而不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推倒被害人)就以抢劫罪论处。因此区分以暴力手段当场强取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是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如果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场取得财物的,则构成抢劫罪,否则就是敲诈勒索罪。
&&至于如何判断暴力手段达到了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学理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主观说认为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标准应根据行为人的认识来判断。即如果行为人预见自己的暴力行为能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则不管客观上有没有抑制被害人反抗,都成立抢劫罪。客观说认为,暴力手段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应当根据暴力程度能否抑制一般人的反抗为标准来进行判断。&&&&&&
&&笔者以为主观说和客观说都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主观说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难免有主观归罪之嫌。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应当依据客观上是否损害了法益或对法益构成威胁,若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进行判断,一方面主观意识是人的内心活动,难以准确地认定,另一方面若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法益的损害或威胁,而仅仅依据主观故意而进行归罪,可能导致重刑轻罪的结果,是主观归罪的表现,与刑罚的目的也不相符。客观说也有欠妥之处。若依客观说,则有些情况定性会产生问题。如甲因生活贫困,遂持刀拦住乙强抢钱物。乙知甲为生活所迫拦路抢劫,顿生怜悯之心,将身上所有钱物给乙拿走。依客观说,持刀强行索取财物是能抑制一般人的反抗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因此,甲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既遂论处。可是实际上乙交出钱物并非是出于对甲的暴力行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而是出于同情之心让乙拿走其钱物,以抢劫罪既遂认定甲的行为有违抢劫罪的本质,应以抢劫罪未遂论罪更为合适。笔者认为,暴力程度应当以客观上是否抑制了被害人的反抗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要求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这里的被害人只能是“具体的人”,而不是客观说认为的“一般人”。&&&&
&& 结合本案,第一,王某对被害人曾某打了一耳光,李某踹了一脚,只是实施了轻微的暴力,其暴力程度远远没有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第二,曾某同意回家拿钱的时候,王某和李某并没有跟上去,只是在楼下等,也就是说曾某在此期间完全可以选择不交出金钱;第三,曾某房间里有3名男子,如果真要反抗,未必不能成功,况且曾某完全可以电话报警。曾某除了选择交付现金外,还有很多其他选择。抢劫罪要求暴力程度达到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王某和里某的暴力远没有达到抑制曾某反抗的程度,所以以抢劫罪论处不当。二人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强取的数额5000元也达到敲诈勒索罪的较大数额,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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