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股份赠给儿媳妇缴税吗

四人股份合作协议书
  一个公司需要四个股东共同合作,合作的前提下如何签署合法的呢?以下小编整理了一份四人股份的范本,仅供参考。
  甲方:性别:,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方式: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方式:
  丙方:性别:,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方式:
  丁方:性别:,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方式: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项目&,共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资方式:
  1、甲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2、乙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3、丙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4、丁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5、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正。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财务、会计
  乙、丙、丁三方有权随时查阅公司账务,甲方应及时配合乙、丙、丁查阅账务工作,并安排指定人员协助。乙、丙、丁任何一方对账务有疑义,甲方应当予以解释。
  第四条盈余分配
  企业的盈余分配按甲、乙、丙、丁各自的出资金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条关于追加投资
  1、是否接受甲、乙、丙、丁或甲、乙、丙、丁之外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资,由甲、乙、丙、丁决定,实行一票否决制;
  2、追加投资在企业拓展业务时,每个股东按前期投资比例进行追加,若一方不能按比例追加投资,则按实际投资额从新定股份,各股东应在提出追加投资之日起一个星期内追加投资;
  4、追加投资后,应按新投资额核算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和投资风险比例。
  第六条关于债款债务
  按各自的出资额比例承担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有限合伙人
  参与管理,不参与管理,但在本公司有工作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工资由甲、乙、丙、丁共同制定。
  第八条管理
  1、公司任何制度的设立均需甲、乙、丙、丁同意方可实施,实行一票否决制;
  2、方共同同意由方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运营有最终的决定权(但不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但方应充分听取方的意见,在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其中任何一人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
  第九条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丁)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甲、乙、丙、丁)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十条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一条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实行一票否决制;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无论是否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自愿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三)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三条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退股要在上一年度财务结算后才能退股;
  7、股东退股所退还的股份及收益以上年度清算的财务利润为准;
  8、财务核算应以审核公司内部账簿为准。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十五条协议解除
  1、任何一方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四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人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七条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甲、乙、丙、丁)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甲、乙、丙、丁)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受损失或者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甲、乙、丙、丁)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甲、乙、丙、丁)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甲、乙、丙、丁)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甲、乙、丙、丁)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条保密
  协议各方(甲、乙、丙、丁)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以上协议甲、乙、丙、丁各一份,如出现对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不成一致的,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补充协议
  未尽事宜甲乙丙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粘贴处
  丙方身份证复印件    丁方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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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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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进化产物,而这一切的本源,是30年前的那次“撤社建乡”。想弄明白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出现的前因后果,不妨梳理当代中国农村的发展脉络,了解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
原标题: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是啥 图片拍摄于1982年春河南舞阳县太尉集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请图片作者联系本报 “天下第一村”华西村。新华社 发深圳晚报记者 陆颖简单来说,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进化产物,而这一切的本源,是30年前的那次“撤社建乡”。想弄明白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出现的前因后果,不妨梳理当代中国农村的发展脉络,了解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人民公社存废中国农村合作组织1.0版从上世纪50年代末开始,中国农村开始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其集工农商学兵于一体、一日三餐吃公共食堂、劳动工具等私有财产归公……人民公社其实最初叫做“农业大社”,就是把当时到处涌现的农业初级、高级社合并,组成大的农业社。为什么要这样做?最普遍的观点是,把农户集中起来组成大的农业社,能协调生产中出现的资源短缺等矛盾,加快农业发展。“农业大社”名字之所以变成“人民公社”,说起来也挺有“国际范”。农业大社是模仿苏联的农业组织,嵖岈山农业大社成立后,效仿巴黎公社改名为公社。因为新政权是人民当家做主,又在名字前面加上人民两字。又因为放了我国成立人民公社的卫星,最终名为“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在百姓心中,人民公社的美好未来就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一句“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的口号也逐渐在全国流传开来。然而,在现代人看来非常荒诞的“农业放卫星”就发生在人民公社时期。在日的《人民日报》头版头条位置,出现了“遂平县嵖岈山卫星公社韩楼大队2.9亩小麦试验田,亩产小麦3821斤”的惊人消息。随后,全国各地类似的报道层出不穷。回看历史,人民公社化运动给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带来了灾难性后果。饥饿,成为60年代出生人群的群体记忆。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开始反思人民公社制度是否适合我国国情。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摆脱了“左”的指导思想的束缚,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中国开始实行的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国的对内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日,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冒着坐牢的风险,以民间传统按手印的方式,偷偷摸摸搞起了分田到户的农业“大包干”,拉开了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大幕。1980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肯定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1983年初,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明显克服了人民公社制度管理上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同时,彻底解决农民生产积极性无法提升的问题。让农民对自己承包的土地负责,干得越多收获越多。而在之前,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干活,忙碌一天,无论出力还是偷懒,按照平均分配原则,收获的都一样。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提出人民公社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实行生产责任制、政社分设。政社分设就是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实现政权机构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分离,将人民公社中属于政权的职能分离出去,建立乡镇政府。同时,在村一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取代原来的生产队),分别管理本村、居民小组范围内的各种社会事务。经过两年多的改革,到1985年5月,全国完成了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共建立乡镇政府91138个。从此,人民公社退出历史的舞台,仅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合作经济形式的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国农村合作组织2.0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名词,是1985年撤社建乡后,人们对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笼统称谓,集体是相对个体农户而言。直到今天,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依然处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发展阶段。在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的概念涵盖了当时各个生产大队及人民公社本身。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名称变成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后者成为了集体经济组织,肩负着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增加农民收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能。拿最近20年的各国农村经济形态进行对比,不难发现,集体经济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它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否认私人产权。这种集体经济,实质上产权主体是虚设的,名义上组成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村民都是主人,但实际上人人都不能做主。这就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按市场规律经营,按经济规律运作,无法形成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进入市场,因此也很难获得经济利益。从理论上来看,按照我国的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行政区域内(村委会或居民小组)的集体成员(所有村民)共同所有,形成的收益其成员共同享受。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但实际情况是,体制和机制上存在漏洞,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得不到有效实施,同时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往往都是村干部说了算,能对集体资产进行支配的仅仅是少数几个村干部。客观上来看,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状况大多不闻不问,为部分村干部的腐败创造了条件。使用公款吃喝挥霍、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严重亏损、资产变更时暗箱操作、挪用贪污公款等现象频繁发生,农村集体资产因此大量流失。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推进,最近几年,个体农户或村民集体上访事件开始频繁见诸报端。农民反映的问题,要么是村干部在经济或工作作风方面有问题,要么就是土地使用纠纷、土地经济收益分配不均的问题。说到底,这些都涉及农民与集体资产的利益分配有关。加强对村干部素质的培养和监管力度,虽然能一定程度减少问题的发生,但要想“治本”,还是得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改革,也就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的改革,调整农村利益关系。乡镇集体企业中国农村合作组织3.0版从1985年起,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东南地区和环渤海地区开辟经济开放区。这些地区的农村为了提高致富水平、实现现代化,开始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工业。在东部沿海地区,以制造业为主体的农村集体村办工厂、作坊遍地开花。这类工厂、作坊大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对劳动者的技术水平要求一般不高,吸收了大量农村劳动力。从这个时期开始,中国农民的收入增长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在了一起。198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第一次以正式文件形式把社队办企业、部分社员(村民)合作企业、其他形式合作和个体企业称为“乡镇企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集体开办的企业,被称为“乡镇集体企业”。1984年中共中央一号和四号文件肯定乡镇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政策的肯定和指引,大大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发展,它们在发展中逐步提高了自己在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地位。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不少乡镇企业已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乡镇集体企业,这个曾带给广大农民实际好处,并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功臣,并没有加速前进,而是徘徊不前,甚至出现亏损关停的现象。据当时的《新民晚报》报道,在长三角地区,1990年乡镇工业产值仅比1989年增长9%,明显低于前几年17%的平均增速。而1990年民营企业工业产值增速达到25%,乡镇企业明显低于同期民营工业企业的增速。问题出在哪?“乡镇集体企业的管理体制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严重挫伤了经营者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国内学者普遍认为这是该问题的根源。据了解,在当时的乡镇集体企业中,存在“企业经济效益好坏并未与经营者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职工只关心完成任务,不管质量好坏”、“产品与市场严重脱节”、“经营者无自主权,不能应对瞬间万变的市场需求”、“计划经济严重束缚”等问题。如何发展乡镇集体企业,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成为国务院的重大课题。穷则变,变则通,只有对传统的乡镇集体企业进行改革,才能从困境中突围。“一包三改”,如今这个令人感觉陌生的词语,曾是“华夏第一县”无锡县应对困境的办法,其实这就是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嫁接”到乡镇集体企业上。一包,就是实行以厂长、经理为主的经济承包制,承包者承担企业经营成果的全部责任,有权指挥企业的一切经营工作。在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指标后,其报酬可高于本人工资的30%。如果完不成任务,则与工人一样按比例扣除基本工资。三改则是改企业干部由“任免制”为“聘用制”,聘用期为一年,可以连聘连任,完不成承包合同的,一律就地免职;改工人由“录用制”为“合同制”,不端“铁饭碗”,对表现不好、教育无效者,厂长有权将其改为临时工,甚至辞退;改干部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浮动工资”,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的分配原则。这个做法曾产生过石破天惊的震撼,影响辐射全国,无锡当地创下了一年接待14万人前来“取经”的纪录。这一中国新时期农村变革的重大突破,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吃大锅饭的弊端,这种改革尝试被认为直接造就了著名的乡镇集体企业“苏南模式”。刚开始时,大量的乡镇集体企业在进行“一包三改”等形式的改革后,有了一定的起色,但最终效果并不明显,因为经营者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在不断的摸索中,“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浮出水面。一些真正“解放了思想”的农民,开始大胆尝试这一形式。在误打误撞中,不少乡镇集体企业开始进入飞速发展期,从根源上摆脱了旧有体制的束缚。股份合作制中国农村合作组织4.0版如果要对在农村实现股份合作做一个“高大上”的解读,可以说,它是中国农村在经济取向与政治取向上的双重结合。股份合作制中的“股份”,承认并且明确了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股份合作制中的“合作”,使制度继续保持了“集体经济”的公有制性质——生产资料归劳动者集体所有。这样做,能实现建立在劳动者个人财产权基础上的集体占有,使“集体财产等于个人财产之和”得以成立。时间回到30年前,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最早的是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长行村。1984年,长行村将现有的4家村办企业的300多万元资产折算成股份,按照在企业中参与劳动的劳动力(村民)工龄长短、贡献大小、岗位职务,量化到每个劳动力(股东)身上,每年按照股份多少来分红。1985年,长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由“农工商公司”改为“股份合作社”。长行村用明确的“股东共同占有制”代替了原有的“集体所有制”。显而易见,股份制改革与村民的切身利益存在直接关系,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生产的积极性,他们将更加关心集体、爱护集体,客观上推动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此同时,通过清产核资、折股量化,进一步明晰了集体资产;通过股东成员资格的界定,使得村民和股民得以区分,使每个股民真正成为集体经济的主人。1987年和1988年,国务院先后将浙江省温州地区、安徽省阜阳地区、山东省淄博市列为全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区后,以股份合作制为操作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同雨后春笋,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区域也大量出现。由于区位优势独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强大,发展条件优越。90年代初,深圳市宝安县万丰村、横岗镇走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自发改革之路,农民开始走上了富裕的道路。以之命名的“万丰模式”、“横岗模式”成为中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典型模式之一。在江苏的苏南地区,大批人民公社时期遗留下来的小工厂、小作坊,在改革开放的政策支持下变身乡镇集体企业,开始迅速发展,形成了建立在农村股份合作制上的“苏南模式”。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江阴市华士镇的华西村。在村支部书记吴仁宝的带领下,华西村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急剧扩大的生产规模和经济增长的速度令人瞠目结舌,成为全国闻名的一个“样板村”。马克思曾说过:“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的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他的这段话,直接地阐述了股份制的历史地位、作用和发展前景。纵观上世纪90年代至今的中国农村现状,股份制正持续激发村级集体经济的活力。无论是过去农村集体经济的自发改革,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还是当下的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都能发现股份合作制的身影。“深圳特色”中国农村合作组织4.0升级版1980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正式成立,从此,这里的改革步伐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在这里很早起步,资料显示,到1992年,深圳全市有45%的农民参加了股份合作,共有1800多家股份合作制企业。1992年,深圳开创全国之先河,一纸红头文件彻底改变深圳农民的命运。当年,深圳出台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提出将特区内的土地国有化,农民不再拥有土地,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村民农村户籍全部转为城市居民户籍。没有了农村,已被实行多年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何去何从?1994年,深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模式以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在《条例》中,社区股份公司是依照条例设立的,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财产拆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条例的适用范围是“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行政村或居民小组(自然村)为基础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所称村民小组和行政村及其村民,包括城市化地区的原村民小组和行政村及其已转化为城市居民的原居民”。《条例》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定性为集体企业。因为有了深圳经济特区的特殊立法,农村股份合作制没有了生存的基础,社区股份合作制得以诞生。因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可以说就是中国农村合作组织4.0的“深圳版”!有意思的是,社区股份合作制有着鲜明的特点。譬如,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只能是村民小组、村民,以及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司董事、经理、职工和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上述人员;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而条例规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对比我国的《公司法》可以看出,深圳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是非常特别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股份制的基础上,对股东一人一票制、股东只能为社区成员或企业员工、股份结构中的集体股等规定都是明显的合作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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