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股权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议是否有效

浅谈实践中股权代持法律效力问题无讼阅读 ·
几秒前 · 文/兰秋子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股权代持,又称为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持有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文/兰秋子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股权代持,又称为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持有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股权代持常出现在这些场合中:为规避我国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为规避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以隐瞒资产、逃避债务为目的委托他人持股;因其他原因不便显明等。而关于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问题,实务裁判标准不一。主要分为实质主义说和形式主义说。实质主义认为&谁投资,谁受益&,形式主义则主张&以工商登记内容确认股东身份&。仅从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角度考察,难以推导股东代持法律效力。因此,要确认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还需要深入研究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1.内部关系内部关系是指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往往会约定代持股协议,从而以合同法的角度规范双方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如果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就&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则根据&以合同约定为准并兼顾实际出资的原则&处理。《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杭州市拱墅区法院日作出的(2014)杭拱商初字第3041号一审民事判决中,该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该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1575-1号一审判决中,原被告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被告应无条件协助、配合将股东权益转移到原告名下。该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诉请。由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可知,关于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主要通过《合同法》规则考察股权代持协议,从而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此,为防范实际股东的法律风险,股权代持协议最好为书面形式,且清晰、详尽的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和其他约束情形。2.外部关系(1)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在法律上,由于名义股东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管理登记文件中,具备公司股东的形式要件,因此名义股东仍然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实际股东虽然是实际出资人,但其缺乏股东的形式要件,且其股东的权利义务是规定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的,对外没有强制力。因而实际股东若想浮出水面,还需要履行相应的股权转让手续。《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的&同意&不能作狭隘理解,以下述案例为例: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日作出的(2014)槐商初字第98号一审判决中,因被告一直知晓原告为实际股东,且被告同意原告与第三人的代持股行为,因此该院直接支持原告进行显名登记,且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相关登记变更。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1575-1号一审判决中,该院认为,第三人旺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锡征在股权代持协议书上签字行为,应视为对该份协议书内容、真实性及原告系第三人旺泰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即该院支持原告为旺泰公司的显名股东,及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综上所述,可知,《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所述的&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仅包括股东同意隐名股东变显名情形,也应包括这些情形,如该公司知晓或默认隐名股东的身份,或者隐名股东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等。(2)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适用《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当受让人为善意时,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实际股东只要请求名义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确认该股权处分行为无效。《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相分离时,债权人只能根据工商登记,要求名义股东承担出资瑕疵责任,名义股东不得拒绝承担瑕疵出资责任,但可以事后向实际股东追偿。在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和第三人的关系中,主要侧重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显然,因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缺失,使第三人信息不平衡,无法找到真实的出资者,因此其利益更需要进一步保护。股权代持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非常广泛,然而立法关于实际股东风险防范的规定却十分缺失。一般而言,实际股东可能会面临名义股东无权处分、名义股东滥用或怠于行使股东权、股权因名义股东个人债务被保全或强制执行、股权因名义股东离婚死亡被分割继承,实际股东显名障碍及双重征税等风险。除去立法应增加对实际股东的保护规定外,实际股东也应通过代持股协议及其他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代持股协议应书面拟定,并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晰双方的违约责任,且增加相关约束情形。在代持股权被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实际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实际股东也可以事先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和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在实务裁判中,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往往通过股权代持的内外部法律关系判断,除内部关系标准较为完善外,其外部关系的法律效力标准仍存在裁判不一的现象。如此,若遇到此类案件,各位同仁最好参考各法院的司法案例来拟定诉讼策略。编排/王淼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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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我们是一个技术团队,技术入股创业。现在要和人签一个股权代持协议,一年内股份由法人代持,一年后归还到团队个人。请问,类似于股份转让需要2/3股东同意,一年后代持协议中的股份归还个人时,是否一定能实现,不受一年后股东的影响?这种代持协议有没有法律保障,是否合法?协议中的内容有什么需要主要的地方,存在哪些风险呢
律师回答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712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您好,比较复杂,要看协议的具体内容。 15:10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50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股份可代持。 15:40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8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股权代持肯定是有风险的 1 代持协议效力问题 2 代持人滥用股东权利 也有可能遭到代持人债务人的索赔
3 代持人转让股权的风险 4 如果一年后要显名 内资企业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
16:29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8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签协议时直接说明就可以了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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