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院担保,被担保人跑了在担保5一6万元法院抓去要关多久

一般担保人在6个月之内被起诉_百度知道
一般担保人在6个月之内被起诉
我父亲给朋友做了一般担保人,朋友一直没有还款,借款人在6个月之内把借款人起诉了,以前说6个月过后就没有担保人的责任了,这样起诉以后是不是责任就不能取消了,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怎么样才能解除担保人的责任人,希望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概念。你说的六个月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你描述的事实是:
贷款人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起诉了借款人,那么,保证人仍然是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河南
采纳率:43%
起诉后担保的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间。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的,还是可以起诉担保人的。怎样解除,那就只能偿还债务后,才能解除。
借款人还清债务或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责任可以解除。
承担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就是借款人不还钱,你就要换,叫补充的连带责任。你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人会一直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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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要给人做担保!(一个法院工作者的忠告)》正文:一、作为一个法院书记员,我这些年来见过不少因做担保而吃官司、赔钱的人,而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向。虽然“担保=人呆”人人皆知,但事实上这种事年年在发生、年年有人“中招”,因而我觉得有必要向大家普及一些担保和防范的有关知识。我之所以把这个贴在天涯社区版块,是因为公职人员是做担保的重要人群,确切地说是因做担保而受损失的重要人群(有的还是党政领导干部)以及靠工资吃饭的工薪族,最有必要增强相关意识。二、每当出现担保人当“冤大头”的消息时,有关方面往往以“做担保须谨慎”之类的话作评价;我的意见是:绝对不要给人做担保!签下这个字就等于卖掉自己的权利、尊严和自由!《担保法》本身就不是一部善法!  三、在我国的法律中,《担保法》是个不很起眼的“灰色”区域。说它“灰色”,不接触到这一块的人不了解,也不会想去了解;而官方也从来没有向公众普及、解释。所以当担保人在贷款出现问题、被责令替债务人还款时冤枉地说“我又没花到一分钱,凭什么让我还?”而我认为,只要对《担保法》足够了解的人,就不会去当担保人!下面让我来对《担保法》有关规定作一粗略的解读: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实际上我国民间对“担保”向来是反感的,有“不做中人不做保”的说法,请注意这里用了“保证人”而不是更大众化、更敏感的“担保人”,似乎有偷换概念、让人麻痹大意之嫌。有人误以为作为公共法律,不会无端地为难担保人;或者认为“保证人”主要是从道义上“见证”借款人的资质或品德,而不承担债务。实际上保证人就是要替还不上钱的债务人还钱的。而“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者,一般操作中被指定为教师、公务员等公职人员,或者企业主或者企业)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理论上讲,担保可以有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前者担保人承担约定的部分责任,后者则要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而在实际中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几乎都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担保法》还对抵押等方式作了规定。在实践中,能找到担保人的,贷款方几乎不会再找什么实物抵押,尤其是为了和银行“抢生意”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民间借贷,因为实物抵押估价、拍卖等较麻烦,而且未必能顺利拍卖变现,而且同时存在担保人、实物抵押的,出现纠纷后往往优先向担保人索要。因为担保人的财产线索(如工资账户等)能较方便地被执行。  五、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担保法》实际上是对保证人的不平等条约!除了公开地维护债权人利益,看不到对保证人权益的事前维护(如免责条款)和对其从中获取任何利益的承认。债权人获得了利息,保证人得到了什么?该法唯一对担保人作出的支持就是“追偿”,而这无疑是马后炮,债主都要不到的债,担保人能轻易要到?据我的经验,就算法院支持担保人事后向欠债人追偿,成功例子也少之又少。相反,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大得吓人:既负责对借款人的初始风险评估;又要负责借款期间对债务人的监督、掌控;更要在债务出问题时替欠债人还钱,等于是全程保姆;而债权人无须投入任何监督成本,只须在出问题时能找到担保人还钱就行(实际上他们不计较谁还钱),他们在让担保人签字时更不会向他们声明风险,否则还做什么生意。信息不对称和监督能力不对等,造成了担保人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倒挂(这也许是有关方面不对《担保法》作充分宣传、解释的原因,否则没有人愿意做担保人,这也是一种“囚徒困境”)。  五、有人认为担保人一般从担保债务中获得了好处,替欠债人赔钱也是活该。我从经办的案例中认为,大多数担保人是出于情面而给人做担保的,即使提到一些借款人好处,与其后出现问题遭受的赔偿损失相比,实在算不得什么,他们何苦冒这个险去占小便宜?就算担保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但他们给别人作担保、帮他们借钱的行为总是客观善意的吧?除非担保人与借款人合谋好了共同诈骗。又有人认为既然帮人做担保,就应该承担一切后果,我个人认为“担保”这一说法本质上就是荒唐的,要求某人为他人未来的行为承担责任,实在缺乏合理依据。也只有秦始皇时代的“连坐”刑法可以与此类比。法律是无情的,但无情不等于蛮不讲理,而“担保”恰恰体现了与“连坐”制、“保甲”制一脉相承的野蛮性。  六、我还要指出,从心理上讲,实际上要求别人帮他担保借钱的人基本都有坑人的潜意识!虽然不能说所有借款人一开始就不打算还钱,但既然《担保法》从客观上为欠债者向保证人转嫁责任和风险大开了方便之门,借钱者大可有恃无恐,借到了钱也不会万分慎重,而是抱着“还不上有担保人顶着”的想法,就像不肖子孙花爹娘钱一样不心疼!实际上,到处求人做担保的企业或个人,很可能经营已出现问题,他们往往装扮出实力雄厚、生意红火的假相,而让担保人放心签字,真的实力雄厚何必要借钱?七、每当看到受到追讨、起诉的担保人震惊、无奈和愤愤不平的眼神和对如今的人“没有诚信”进行谴责的时候,我作为法律工作者想到的却是《担保法》的不公平助推了道德风险。事实上,不止是《担保法》,当听到老百姓说“欠钱的是老大”、“法律是保护坏人的”、“扶人者会被诬陷”等话语,法律工作者感受到的应该是耻辱。目前我国的法律除了执法不严,最缺的是伦理,往往过于看重技术、看重眼前,而忽视了法律最根本的应该是“善法”,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是为了推动社会良性发展。试想担保人权益持续受损,又有谁会再愿意当担保人,经济活动也无法健康发展,这难道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也许我们一时无法期望从立法上作出改变,作为老百姓,最现实的只能是自我保护,多了解点法律,尤其是其中与己相关的内容,不要掉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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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就听说过担保人还债务的事情 现在看了这个普及贴就明白了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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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不同《担保法》规定如下: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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