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起劳务保险每个人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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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劳动、税法答案.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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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ABCD)
A、某甲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
B、某乙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保险
C、某丙为屋前的一颗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
D、某丁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
【例】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产生下列哪一后果?(B)
A、保险合同无效
B、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C、对该条款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D、可以减少投保人的保险费
【例】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D)
A、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B、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C、投保人不可以解除合同
D、保险人不可以解除合同
【例】甲某将自有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合同中含有自燃险险种。一日,该车在行驶中起火,甲某情急之下将一农户晾在公路旁的棉被打湿灭火,但车辆仍有部分损失,棉被也被烧坏。保险公司对下列哪些费用应承担赔付责任?(AC)
A、车辆修理费500元
B、甲某误工费400元
C、农户的棉被损失200元
D、甲某乘 其他车辆返回的交通费30元
【例】公民甲通过保险代理人乙为其5岁的儿子丙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保险公司为丁。下列有关事项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B)
A、该份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丙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
B、受益人请求丁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消灭
C、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乙与丁对给付保险金承担连带责任
D、保险代理人乙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不能是个人
【例】陈某将自己的轿车投保于保险公司。一日,其车被房东之子损坏,花去修理费1500元。陈与房东达成协议:房东免收陈某2个月房租1300元,陈不再要求房东赔偿修车费。后陈某将该次事故报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在此情形下,以下哪一个判断是正确的?(D)
A、保险公司赔偿1500元
B、保险公司赔偿200元
C、保险公司赔偿1300元
D、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例】甲公司就其全部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交纳保险费5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当年夏天,因洪水灾害致使甲公司财产损失700万元。有关该事件的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B)
A、甲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自甲公司交纳全部保险费时成立
B、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500万元
C、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700万元
D、因洪水位不可抗力,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例】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横道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
A、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B、由乙自行承担
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例】两年前,陈某以其6岁的儿子陈丹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5年期的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今年8月,陈丹因病住院,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致使陈丹残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BC)
A、陈某既可以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B、保险公司应向陈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C、陈某投保时无须陈丹的书面同意
D、如陈丹不幸死亡,则推定陈某为受益人
【例】某保险公司开设一种人寿险:投保人逐年缴纳一定保费至60岁时可获得20万元保险金,保费随起保年龄的增长而增加。41岁的某甲精心计算后发现,若从46岁起投保,可最大限度降低保费,遂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谎称自己46岁。3年后保险公司发现甲某申报年龄不实。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C)
A、因某甲谎报年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B、解除与某甲的保险合同,所收保费不予退还
C、对某甲按41岁起保计算,对多收部分保费退还某甲或冲抵其以后应缴纳的保费
D、解除与某甲的保险合同,所收保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某甲
【例】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C)
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
B、设某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在向王南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车主行使追偿权
C、设3年后王南因恋爱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D、设王某应于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日王某再未交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例】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如何处理?(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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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务工医疗保险常见问题答疑。
  1、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时应注意什么?
  对需要进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门诊患者,医生负责告知病人或家属到我院医保办领取《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审核、报告申请单》,由专科医生或急诊科医生填写,经科主任签字、医保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查和治疗(急危重病人除外)。
  进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的医务人员在对门诊医疗保险病人进行检查之前,必须查验病人的医疗保险证,如发现身份不符时,医务人员有权拒绝按参保人身份检查,并劝其改为自费进行检查。
  2、实施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遵循什么原则?
  答:劳务工医疗保险遵循低水平,广覆盖,逐步推进,以及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现收现付、当年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
  3、什么是结算医院?
  答:与市社保机构直接进行费用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称为结算医院。结算医院除按规定为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外,负责与其下属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门诊医疗费用,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到结算医院以外就医的转诊手续。
  4、什么是绑定社康中心?
  答:参保单位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单位参保人的就医点,即为该单位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简称为绑定社康中心。
  5、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劳务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
  6、享受劳务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自办理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手续次月1日起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劳务工医疗保险待遇。
  7、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如何支付门诊(急诊)药品费用?
  答: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门诊基金分别支付80%和60%。
  8、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什么制度?
  答:实行住院起付标准制度(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封顶线)。
  9、什么是住院起付线?
  答: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之前,参保人按规定先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才开始按规定的一定比例给付,先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数额标准,就是住院费的“起付线”,即“起付线”以下属于劳务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0、住院起付线标准是多少?
  答: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200元,市内二级医院300元,市内三级医院400元,市外医院500元。同年内多次住院,每次住院起付线在相应的标准基础上递减100元,直至住院起付线为零。例如,某参保人7月份首次在二级医院A住院,起付线为300元,10月份第二次在三级医院B住院,起付线费300元(即400元减100元),12月份第三次在一级医院C住院,起付线为0元(即200元减200元)
  11、什么是“封顶线”?
  答:封顶线就是每一医保年度内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赔付给每一位参保人的最高限额,通俗地说,就是一年内个人可以报销的最高限额。
  12、“封顶线”标准是多少?
  答: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每年度为参保人支付的最高限额(“封顶线”)为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2005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476元。
  13、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时间长短不同,其“封顶线”一样吗?
  答:不一样。按规定,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每年度为参保人支付的最高限额(“封顶线”)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并与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具体标准为:
  (一)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的时间不满半年的,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倍;
  (二)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的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
  (三)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的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
  (四)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的时间2年以上的,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14、在不同级别的医院住院,其费用报销比例一样吗?
  答:不一样。在起付线以上属于住院统筹基金记帐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这一比例称为“院级支付比例”),具体支付比例如下:市内一级医院、市内二级、市内三级、市外医院,分别为95%、90%、80%、70%。
  可见,住院的医院级别越高,报销比例越低。之所以这样设置,一是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较为年轻,大部分的疾病可以在级别较低医院诊治,二是有利于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也有助于引导参保人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15、住院时,个人要自付哪些费用?
  答:参保人住院时个人应负担的费用有:目录外药品费用、目录外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费用;目录内药品、目录内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费用中,按比例自付的部分;住院起付线;因医院级别不同按不同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以上的费用。
  16、如何就医?
  答:按规定,用人单位在投保时,应根据参保人实际工作所在的街道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点(即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简称为绑定社康中心)。
  一般情况下,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凭《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在其绑定社康中心就医,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与其绑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或医疗服务站就医,到结算医院本部及结算医院外就医的应办理转诊手续。
  在急诊情况下,可以不在绑定社康中心就医,但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先垫付,报销的比例也比在绑定社康中心就诊时低。
  17、如何知道自己的绑定社康中心?
  答:企业在办理投保缴费时,必须根据参保人实际工作所在的街道,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单位参保人的就医点(即绑定社康中心),并将绑定社康中心的名称、地理位置、所属的结算医院及其地理位置等情况告知本单位的员工。
  另外,参保人可以携带《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到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系统会提示正确的绑定社康中心。
  18、暂时还没领到《深圳市劳动保障卡》,能否就医?
  答:可以就医。但必需凭身份证、工作证、制证回执就医。
  19、员工上月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本月转为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跨月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哪一种规定报销?
  答:按住院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参保人从一个险种转参加另一险种,跨月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前一险种的规定报销。
  20、和综合医疗保险相比,劳务工医疗保险门诊就医有何不同?
  答:以就医程序来说,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任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必须先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即绑定社康中心)就医,必要时再转诊。
  就费用来源来说,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费用是从个人账户支出,年度内门诊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70%;而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没有个人账户,其门诊费用是从劳务工医疗保险门诊基金支出。两者报销额都受到“封顶线”的限制。
  21、和住院医疗保险相比,劳务工医疗保险住院有何不同?
  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比劳务工医疗保险高,主要体现在药品目录范围较大(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费用均记帐、特殊医用材料及进口材料费用可以按一定比例报销、不设住院起付线、不设置院级支付比例(基金根据参保人是否在职按比例偿付目录内医疗费用)。另外,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任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劳务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相对较低,除药品目录范围较窄、乙类药品记帐费用80%、特殊医用材料及90元以上进口材料费用不支付外,还设有住院起付线和不同的院级支付比例。劳务工医疗保险住院执行逐级转诊制。
  22、如何办理住院转诊手续?
  答:因病情需要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必须由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一般转诊程序为,市内一级医院向市内二级医院转诊,市内二级医院向市内三级医院转诊,市内三级医院向市外三级医院转诊。因病情需要,可以由结算医院直接转诊到市内同级或上一级有专科特长的医院或专科医院。每级转出医院都应向转入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23、门诊转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暂行办法》规定应由门诊基金支付的费用报销90%,即报销比例较在绑定社康中心就诊时低10个百分点。
  24、在非结算医院及其下设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能不能报销?
  答:可以报销,按《暂行办法》规定应由门诊基金支付的费用报销70%。
  25、因公外出或出差发生抢救的医疗费用能报销多少?
  答:参保人因公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费用,按住院统筹基金应支付费用的90%报销,即报销比例较一般情况下经结算医院转诊住院的低10个百分点。
  26、那些医疗费用应到结算医院办理报销手续?
  答:属于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与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现金结算,再到结算医院按规定报销。
  (一)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
  (二)在非结算医院及其下设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三)经结算医院核准转诊到指定的非结算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四)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损坏不能记帐的门诊费用。
  27、那些医疗费用到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答:属于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与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现金结算,再到辖区的社保机构按规定报销。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及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公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费用。
  (三)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损坏不能记帐的住院费用。
  28、劳务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时限有何规定?
  答:报销时限为: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在费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从出院日起三个月内。
  29、办理报销手续时需带那些资料?
  答:办理报销手续时,需要出具转出医院转诊证明、盖有就诊医院印章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始收费收据、用人单位证明和《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等资料。
  30、到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治疗的医疗费用可否报销?
  答:参加人到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31、诊治各种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不能报销。
  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属于商业保险范围。由于劳务工医疗保险缴费水平较低,保障范围不宜太大,不可能包罗万象,同时不易判别“各种意外事故”属不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管理成本也较大。因此,“各种意外事故”暂不列在劳务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
  32、除了各种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外,还有那些情形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
  答:①未经转诊自行到非结算医院治疗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需就近抢救的除外;②自购药品的;③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④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斗殴等造成伤害的;⑤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⑥国家、省、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情形。
  33、使用那些诊疗项目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答:①门诊诊金、挂号、院外会诊、特需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②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③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④特殊医用材料(包括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血管内导管、血管内支架、心脏血管内球囊)和单价在90元以上的进口医用材料;⑤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⑥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⑦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⑧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⑨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⑩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诊疗项目。
  34、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后,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费用能否由基金支付?
  答:不能。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胡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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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热文推荐保险代理人待遇真是黑幕
致中国保险营销工作委员会的一封信---保险代理人劳保福利待遇“不保险”何时是尽头?!!!
尊敬的保险营销工作委员会:
&&&&&&在这次中国保险营销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召开之前,我特地走访了部分保险代理人,特别是人寿保险代理人的一些生存状况,通过调查了解,我不得不为他们鼓与呼——
  中国保险代理人有200多万,曾经涉足过保险业的总人数不少于一千万。这一代人,成就了中国保险业今天的辉煌。中国的保险代理人制度由友邦保险公司1992年引入中国,继而成为中国保险业10多年来高速发展的源动力之一。时至今日,现存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却一直没有因为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改变,当中国公民基本上都能够享受我国的改革开发成果——基本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险保障待遇的时候,我国200多万保险代理人却像游离于中国公民之外,不能够享受国家的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保障。
&&&&&谁能想象他们究竟经受过多少次的冷遇,谁能想象他们经受过多少次的拒绝,谁能想象他们曾经遭受过多少回挫折所带来的伤害,谁能想象他们多少次迷失在城市和乡村的大路小巷……一位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了十多年的保险业务主管告诉我——他们常常觉得:不少公务员们一边捧着国家的铁饭碗过着拿着我们这些纳税人的钱舒坦的生活着,一边却嘲笑和诋毁我们保险代理人的作用,诋毁我国的保险事业!在保险代理人的心里可畏的是国务院已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但是国家在这方面的宣传依然不够,有些报刊依然在发表一些对于我国保险发展极不负责的言论,至使不少国家干部不认同商业保险甚至诋毁商业保险。于是,有多少代理人在展业道路上因各种各样的困难而选择离去,去他方寻找其他失落的梦想。然而,正是我们这群人,离去的和没有离去的,用自己的坚定、辛勤、渴望和努力,还有混于其中的汗水、血泪、挫折和伤痛,带来了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撑起了中国保险业一遍繁荣的天空。
&&&&&从1996年以来,中国寿险市场保费收入以平均每年40%的速度增长,这主要应该归功于我国这些保险代理人的个人营销。尽管近年来银行保险突飞猛进,但统计显示,个人代理销售仍处于市场主导地位。2007年,全国的寿险代理人大军已扩充到了200多万人。寿险的发展直接带动了保险业的发展,因此,有人曾这样直言不讳地描述了寿险个人营销制度对行业发展的贡献:“没有个人营销,就没有中国保险业的今天!”同时,寿险个人营销为大量的社会下岗职工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为国家的就业减轻就业压力,为国家交纳了大量的税收,以实际行动支持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并对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和传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他们却享受不到一个中国公民应该享受的劳保福利待遇。
&&&&保险,是一个集中体现了人类人文关怀的伟大发明。然而保险公司的基本法却是冰冷的,毫无人情味可言。
&&&&根据各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基本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新人如果在半年内(或者9个月)达到一定的业绩标准,可转为正式业务员,否则出局。正式业务员之后,如果业绩持续达到一定的标准,可升级至资深业务员、业务主管,高级主管……但不管升到何职位,只要有连续一段时间(比如3个月)未能出单,便会出局,且不能享受一分钱的续保佣金。如果某一段时间内业绩不能达标,便会降级,甚至可能一直降为“见习业务员”。其中的做法已经与我国保护劳动者法律相冲突。
  这就是说保险代理人一旦从业就不能出任何问题。因此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和新制定的带薪休假与他们同样无缘。可以设想一下,一旦一位尚未生育的女性从事保险事业,那么她就算是怀孕或者产后都必须坚持展业,否则不管她以前的业绩如何,她面临的将是降级、再降级。也就是说保险代理人是没有《劳动法》里规定的产假的、法定假日。生育是人生大事,但是我们保险代理人却不能管那么多,因为,他们时刻要保持一定的业绩标准,否则,以前的一切努力就会化为无乌有。连生育的权利都要受到业绩考核的威胁,更不用说生病住院了。诚然,我们在看到关于代理人在病床上展业报道的时候,有敬佩,更多的是心酸。谁不想在生病的时候好好休息呢,然而,面临无情的业绩考核,代理人能休息吗,敢休息吗?保险公司的电脑只会计算你的业绩。
“成绩只能代表过去”这句话用在其它行业还有谦虚的成份,但用在我们保险代理人身上,我们体会到的是一种重压下的心酸。
&&&&&保险个人代理人和寿险公司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代理关系。然而中国的保险公司及其团队,对代理人的管理掺杂了许多带有劳动关系特征的内容。如:保险公司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代理人实行纪律处分、罚款等。结果造成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模糊,营销与管理体制严重冲突。
&&&&&在现行体制下,保险代理人感觉自己好像是保险公司的人,好像又不是。角色的冲突,在现实中使得他们很难从注重长远的角度向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结果是大量的保险代理人只注重业务数量的增长,不注重业务质量的控制,导致保险业整体的服务水平和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在承受高激励带来的精神压力的同时,保险代理人还要承受保险公司非员工的待遇。保险公司不为代理个人购买社会保险。不管你工作三年五年甚至十年,一旦离开,5年之内离开公司的基本得不到经补偿,5年之后可以领取公司平时按照本人佣金贴补部分养老金补贴,其他就没有任何经济补偿。按照这种制度下去,到六十岁退休,代理人没有类似社会保险的退休金,没有社会医疗保险。一天不干就一天没钱。今天的我国的这些保险代理人享受不到任何的社会福利,连最基本的社保都与我们无缘。保险公司团队中类似于“帮规”的严格管理,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他们法律意义上的代理人身份。他们享受不到保险公司员工的待遇,保险公司随时都可以单方面地解除代理合同。这公平吗?!
&&&&&中国保险代理人无完整代理身份,却要交纳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税。无论他们以前每月拿不拿工资,哪怕是零,只要他们以后的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税务部门坚持认为保险代理人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税务部门对保险代理人还另外征收营业税。退一步讲,如果保险代理人在税收上作为一个经营实体,那么保险公司应该给代理人以足够的佣金。在现在水平上翻两番和国际接轨,那保险代理人才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完成向国家交纳各种税收的义务。
&&&&&有关部门在考虑保险代理人自身问题的同时,也要理解保险代理人。年复一年,他们送来的是保障;日复一日,他们牵挂的是客户。很多保险代理人为什么还在坚守,对我国保险事业的信仰当然是一个原因,更重要的是他们放不下的是自己的客户。他们走了,解脱的是他们自己,但是产生的是一大批孤儿保单。谁来为他们曾经的客户继续服务?这是他们一直放不下的问题。更多的时候,把保险代理人留在保险事业的不是佣金,也不是荣誉,而是对客户、对社会的责任。现在社会对更多的行业都能够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宽容和理解,那么为什么不能给这些保险代理人一点理解呢?
&&&&&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每卖出一份保单,即可拿一定比例的佣金。据有关人员透露,像寿险这样的分期交费业务的佣金,保险机构一般在3-5年内提前、集中支付给营销人员。营销人员首期可以取得占首期保费总量一定比例的佣金,以后逐年减少,一般到第5年止。几年时间内将佣金全部提完,客观上使保险代理人在转换保险公司时没有后顾之忧,长达二三十年之久的远期寿险因此其难保服务质量。但实际上,按总服务年限达到10-30年或者更长时间平摊起来,代理人费用实际只占总保费的4%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们的保险代理代理人佣金比例远远低于其他国家(东南亚一些国家长期险的首年佣金比例达到当年交保费的100%,有的国家已达到120%)。在中国,代理人一旦离开原公司,他就不能分享续单带来的利润。
&&&&&&业内人士指出,保监会、保险协会规定代理人的佣金分为两部分:直接佣金(工资)和附加佣金(奖金、养老保险、培训机会等),可很多时候因为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高,他们吃掉了附加佣金的一大半。为了实现展业,代理人要自己支付车旅费、餐饮费、礼品费、电话费之类的开支,而保险公司却不会为他们报销相关费用。
&&&&&&历经十多年的寿险个人营销体制,在中国却越来越显示出弊端——保险代理人享受不到我国和谐社会应该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
&&&&&因此作为新成立的保险营销协会必需认识到,中国保险业的开放,不能牺牲更多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国外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看中的是巨大的利益回报。如果我们自己就在制度上设定不利于自己保险代理人的规则,目前不少外资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以后,他们就充分利用我国廉价劳动力用极低的佣金支出,来赚取更大的利润,这样的结果将会使中国保险业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黑保单的产生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代理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致心态发生变化,甚至身在曹营心在汉,为外资公司拉保单。如果代理人的地位和待遇得不到改善,这种情况将会变得更加严重。而代理人队伍不稳定现象的加剧又必然导致代理人素质的恶性循环。保险公司唯利是图,代理人的身份得不到公司和社会的尊重,代理人的素质不但得不到有效地提高,反而出现了恶性循环。代理人的报酬来自于佣金和提成,只有做成业务才会有报酬。只要完成任务,不管承诺什么都不要紧,反正自己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笔者接触到的代理人,几乎都把分红或保值功能放在重点,而保险最根本的保险功能却被放在次要,以至于误导客户把保险作为一种利率较高的储蓄进行投资。保险代理人自抛自弃的结果
&&&&&既然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他们的法律关系不仅受《保险法》调整,同时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调整。《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三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就是说,作为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的地位是平等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与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的关系在管理上会有很大的不同。双方关系存在的唯一法律基础,就是双方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订立的保险委托代理合同。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对于本公司代理人实行企业员工管理通过其代理人团队对代理人实行企业员工管理。如代理人缺勤、迟到早退或违反保险公司一些内部规定,保险公司实行扣工资,降级等惩罚。他们被要求承担作为保险公司员工的义务、接受公司员工般的管理,却不能享受公司员工福利待遇,他们的收入完全靠业务佣金提成;通常他们被要求参加考代理人资格考试、按照个体工商者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却不进行工商登记。
&&&&&可气又可笑的是,保险公司在对他们激励的时候说,“你们是公司的主人!”但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却又说,“他们不是公司雇员,只是我们公司的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与工商、税务部门的交锋,说到底是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认识的分歧,其根源在于:尽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个人可以被赋予独立的代理人资格,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但保监会颁布的的相关部门规章,都没有真正贯彻《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有关个人代理人的规定,都没有真正明确个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保监会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无论是修改前的还是修改后,都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只能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代理人个人不能像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那样,单独成立一个保险代理机构。各省市保监局也从未授予个人保险代理许可证。没有保险代理许可证,个人不能登记成立一个个人代理机构,不能真正作为一个市场经营主体,与保险公司有平等的对话权利,只能做保险公司的一名“员工不像员工,代理人不像代理人”的“保险代理人”。在实践中,代理人享受不到作为代理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细读《劳动法》的有关条款,你一定不会觉得把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关系理解为“劳动关系”有什么不妥。《保险法》1996年实施之后,有很多类似案件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部门。据了解,为了解决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曾多次和中国保监会沟通,但至今未能有一个明确的结论。
&“事实上,在保险公司内部,这种界定都不清楚。保险公司有时候将代理人认为是代理人,有时候又把他们当作员工看。保险公司在为了方便管理时,将代理人视作员工,在发生纠纷时,将其视为代理人。”——这位保险公司的副总经理的说明,既耐人寻味,又可算是道破天机啊!
保监会先天不足,落实不力,保险公司混水养鱼,保险代理人“户口”不能到位。“户口”不能到位,保险代理人就只能这样生存于“不知自己是谁”的边缘化状态。
&&&&&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是一个美好的事业。可以给予别人的,自己却无法拥有。如果自身享受不到温暖,那么能给客户带来温暖吗?的确,中国保险代理人群体的大部分并不能分享中国保险业的一片繁荣。代理人权益得不到行业和国家的保障,这种伤害从短时间看似乎是对中国保险代理人群的,而从长远上看,最终的伤害者却是整个中国保险业的前景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
&&&&&尊敬的保险营销工作委员会:我作为一名我国200多万保险代理人之中一员,特别代表全国200多万保险营销员就我们的待遇问题提出建议——
1、建议你们尽快与有关部门调研处理我国200多万保险代理人的劳保福利待遇问题、税收待遇问题,能够切实解除我国200多万保险代理人参加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险的后顾之忧,,不断增加我们的收入,减少我们的税收开支,让我们能够真正安心而愉快的去更好地为我国的保险事业繁荣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建议以中国保险营销协会的名誉,尽快成立中国保险营销员代理公司。今后营销员全部由代理公司负责管理,代理公司与各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一切业务以代理公司与各家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代理公司可以与业务员签订劳动合同,业务员可以名正言顺地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和其他相关待遇,代理公司按照规定对于营销员的业务进行考核,业务员只对营销员代理公司负责,这样就能够很好地解决目前营销员的待遇问题和税收过高且不合理的问题。
以上意见和建议仅供你们参考,不当之处,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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