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家居室内装修设计公司拆迁有得补偿吗

广州市室内装饰配套工业集体企业联社与广州市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精彩投资有限公司、陈敏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1民终23017号
广州市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市室内装饰配套工业集体企业联社与广州市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精彩投资有限公司、陈敏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日,08时45分在第三十五法庭开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关锦恒)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C) www.gd.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上诉人南京瑞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茶南公房管理处、南京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6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南京市云南路44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远,男,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茶南公房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街道凤栖苑130号。负责人程兵,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敦萍、诸琼,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边108-8号。法定代表人葛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志明,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88号。负责人孙标,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钱志明,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瑞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茶南公房管理处(以下简称茶南公房管理处)、(以下简称万华公司)及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邺区征收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37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瑞联公司原审诉称,原告和被告茶南公房管理处、万华公司于日就南京市云锦路122号的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自日起承租上述房屋,租期为15年。后被告茶南公房管理处又代表出租方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就原告承租的房屋转租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和被告茶南公房管理处、万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原告在承租房屋期间,该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被告建邺区征收办系涉案房屋的征收人,2014年春节前后,该房被拆除。原告曾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果。现因原告承租房屋被征收、拆除,并且三被告已经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原告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及南京市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原告方应当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本案被告明知原告作为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却不与原告协商补偿事宜。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南京市云锦路122号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暂定200万元。茶南公房管理处原审辩称,原告混淆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关系,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权利混为一同,本案原告主张的是拆迁补偿纠纷,是基于拆迁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原告应当向拆迁人提出;被告茶南公房管理处作为房屋产权人之一,其所获得的拆迁补偿仅作为所有权的房屋补偿,并不包含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和装修费用的损失;本案的实际情况是作为承租人的原告,在房屋被拆迁时早已经将房屋转租给了实际承租人世绘缘大酒店(又称世绘缘酒店有限公司,也即国瑞宾馆),原告在转租协议上约定了拆迁时的相关权利由世绘缘大酒店享有;原告作为承租人至今尚欠近100万元的租金未付。综上,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万华公司原审辩称,原告和被告万华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经事实上由实际承租人的世绘缘大酒店履行,不应享有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拆迁补偿权利和义务;涉案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世绘缘大酒店在整个拆迁补偿过程中对相关的损失已经通过正常的途径享受;被告万华公司不是本案原告要求给付的拆迁补偿主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建邺区征收办原审辩称,作为依法成立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在审核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产权人及相关人的调查了解,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实施房屋征收,所涉及的权益均通过产权人进行了补偿;本案诉争的房屋并非原告所称的公房承租,其不适用对房屋承租人及房屋实际使用人的补偿,只是对产权人及产权人披露的相关人进行征收补偿;在征收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房屋产权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相关的补偿已经落实到位,不存在原告要求的所谓拆迁补偿;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补偿不可能对未实际使用,也未实际占有的房屋进行额外的补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南京市云锦路122号的房屋系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由被告茶南公房管理处和被告万华公司于2004年5月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建设而来,该联建两方约定了房屋建成后由联建方共有以及对外租赁由联建两方共同确认。日,被告茶南公房管理处、万华公司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方式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期限自2006年11月至日;合同第七条约定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规划拆迁或征收、征用、本合同自然终止,政府给予的营业面积补偿均归被告茶南公房管理处和万华公司所有、原告无条件搬出,等。后原告和被告茶南公房管理处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将上述合同第七条修改为装修及固定资产归原告所有、补偿款按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日,原告和案外人(下称世绘缘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将涉案房屋的1-3层(除一楼北面4间门面房)计2100平方米出租给世绘缘公司用于酒店经营,期限自日至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彻底清空交予世绘缘公司进行室内装修,如遇政府部门规划拆迁,世绘缘公司装修的补偿、赔偿权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应享有的权利归世绘缘公司享有等。日,原告和案外人李秋萍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将上述房屋的一楼北面4间门面房面积约为380平方米出租给李秋萍使用,期限自日至日,租金共计100万一次性支付,如遇政府规划拆迁,李秋萍的装修、补偿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归李秋萍享有,等。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以危旧房改造的原因决定对上述房屋所在地块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下发宁建府证字(2012)第1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后,涉案房屋于2014年春节前后被拆除。日,被告茶南公房管理处向被告万华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万华公司代表茶南公房管理处代表其与云锦路122号实际承租人(占用人)洽谈拆迁事宜。同日,被告万华公司作为甲方、案外人世绘缘大酒店作为乙方、建邺区征收办作为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受征收办和茶南公房管理处委托就乙方在该房中实际使用部分装潢补偿、营业损失补偿及搬家补偿等费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该房承租人瑞联公司多年未支付租金,乙方是该房的实际使用人和投资人,乙方提出征收补偿费用支付给乙方,但乙方需确保承租人瑞联公司在本房屋中为投入任何装潢与设备设施。日,被告茶南公房管理处和被告建邺区征收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份,载明:被征收的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拥有房屋面积为1117.5平方米,其中一楼372.5平方米、二楼372.5平方米、三楼372.5平方米,临时建筑物42.09平方米,该房屋拥有立项、规划等手续,经研究参照国有营业办公用房进行补偿,具体补偿为:一楼每平方米12000元,计447万元;二楼每平方米12500元,计465.62万元,三楼每平方米1200元,计44.7万元;临时建筑物每平方米900元,计3.79万元,所有房屋补偿共计961.11万元;茶南公房管理处和万华公司双方对外出租房屋合同范围内的装修停业搬家补偿由万华公司负责解决,等。原审庭审中,被告万华公司和建邺区征收办一致确认被告万华公司取得了上述房屋的补偿款为元,并由被告建邺征收办给付了案外人世绘缘大酒店装修补偿2450694元、停业补偿元、搬家费元。以上事实有租赁协议、补充协议、协议书、委托书、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民事判决书、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房屋拆迁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方就补偿安置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原告作为涉案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以作为拆迁人的建邺区征收办和作为被拆迁人的茶南公房管理处、万华公司没有给付拆迁补偿款为由,主张被告茶南公房管理处、万华公司以及建邺区征收办给付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但双方就此并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为此,原告依法应当向相关的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在原告未经裁决前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瑞联公司的起诉。上诉人瑞联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作为被征收房屋合法承租人,依法享有安置补偿权。1、依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宁政规字(2012)1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和补偿金额;……(4)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60%支付给产权人,4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本案上诉人符合上述条款中的第四小项规定的情形,应得到房屋货币补偿的40%补偿款。2、上诉人虽有拖欠涉案房屋租金的行为,但并不影响上诉人在涉案房屋征收过程的合法权益。3、次承租人国瑞宾馆与茶南公房管理处、万华公司并无租赁关系,不应得到补偿。被上诉人将本应支付给上诉人的房屋补偿支付给次承租人国瑞宾馆,系对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二、原审法院适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废止,本案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中并无“向相关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驳回上诉人诉请完全错误。三、上诉人在一审中曾书面申请刘文军法官回避,而刘文军法官未回避,原审诉讼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请。被上诉人茶南公房管理处辩称,1、被上诉人茶南公房管理处作为被拆迁人之一在拆迁过程中享有的全部补偿仅是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不包括经营性补偿(装修补偿、搬家费、停产停业补偿),经营性拆迁补偿已经由世纪缘酒店实际享有,被上诉人茶南公房管理处并未侵犯上诉人的权益。2、原审法院适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已经废除,但根据最高院民一庭疑难案件问答,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没有达成协议的拆迁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原审裁定结果正确。3、本案是拆迁安置补偿法律关系,上诉人是对拆迁安置补偿进行主张,但是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混淆了相关法律关系,且上诉人并未明确茶南公房管理处及万华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万华公司辩称,1、同被上诉人茶南公房管理处的意见,万华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万华公司已经将房屋交给了建邺区拆迁办,已经履行了房屋所有者在征收管理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上诉人要求万华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建邺区征收办辩称,建邺区征收办作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所在辖区的房屋征收接受政府的委托发布征收令,其行政程序合法,也不存在遗漏对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进行补偿的情形,所以上诉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上诉人瑞联公司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瑞联公司与案外人李秋萍签订《租赁合同》”事实有异议,认为瑞联公司没有与李秋萍签订过任何租赁合同,对该事实不知情。另查明,原审法院分别于日及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均向瑞联公司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瑞联公司均表示不申请回避。二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瑞联公司要求被上诉人茶南公房管理处、万华公司以及建邺区拆迁办依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宁政规字(2012)17号)的相关规定,向其给付房屋征收补偿款,但上诉人瑞联公司并未与被上诉人建邺区征收办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瑞联公司的起诉,于法有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瑞联公司认为原审程序严重违法,但其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审判人员不申请回避,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绚凌代理审判员  马 帅代理审判员  涂 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伯庙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大家都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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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吞占租户拆迁补偿(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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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投入化为乌有经营者拒绝搬迁  至昨日,位于双桥的精木百强家具厂已经断水断电8天之久,自认没有拿到合理补偿,企业拒绝搬迁。
  在大规模的城乡结合部拆迁中,租户和房东之间为拆迁补偿如何分配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房东将本该属于租户的补偿独吞,致使租户多年甚至十几年的投入化为乌有。在一个个房东上演暴富神话的同时,中小企业却徘徊在破产的边缘。家具厂内停电后无人工作。  难拿补偿 没水没电家具厂停产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双桥种猪场内的精木百强家具厂,工厂内冷冷清清,连机器开动的声音都听不到。家具厂占地约有2000多平方米,有多个加工车间以及库房和工人宿舍。在加工车间内,还可见到切割了一半的木板,但见不到一个工人。留守的工人小方告诉记者,自从6月21日突然停电之后,工厂就已经停产,电脑、传真都没法使用。不仅停电,工厂的自来水也同时停了,工人吃水只能靠到旁边的其他工厂去借,“洗漱的水就没有那么多了,只能几天上一次澡堂。”小方说,由于天气炎热,没水的日子很难过。
  精木百强家具厂的负责人陈女士年近50岁,上世纪80年代,当她还是个20多岁的年轻人时,就和丈夫从浙江来京发展。1999年,陈女士和丈夫经过十几年的积累,终于开办了自己的家具厂,当上了老板。“作为一个中小企业,发展到今天挺不容易的。”陈女士说,从80年代他们就在双桥农场一带工作生活,那时双桥农场就是典型的郊区,晚上都不敢出门,而现在双桥农场的变化很大,这其中少不了像他们一样的中小企业做出的贡献。
  陈女士对于停水停电的状况也很忧虑,“吃饭、喝水都没有保证,工人们的意见很大。”另一方面,停产意味着经济损失,“订单完成不了,每天都在赔钱。”陈女士说,现在行业竞争也很激烈,作为一家规模不大的家具厂,停产的影响难以估量。
  家具厂不搬迁才停水电
  陈女士说,精木百强家具厂在双桥种猪场已经10年了,目前还有5年租赁合同没有履行完,停水停电正是房东双桥种猪场所为。“他们强行把水电都掐断了。”而陈女士周边的几家工厂并未遭遇停电,陈女士告诉记者,原因与房东要求家具厂立即搬迁,但她未予同意有关。
  双桥种猪场的负责人此前告知家具厂,由于种猪场用地将拆迁,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家具厂应尽快搬走。但是对于家具厂的损失,种猪场方面只表示补偿20万元,“这点补偿并不合理。”陈女士说,配合拆迁没有任何问题,但拆迁都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可房东没有透露详情,采取断水断电的手段,目的就是要赶家具厂尽快搬走。
  上周五,家具厂的厂长和工人到双桥农场交涉,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将尽快协调种猪场的负责人处理此事。昨天,在停水停电一个星期后,家具厂的负责人再次到双桥农场交涉,种猪场的负责人表示,因家具厂不搬迁才停水电,“今天先恢复供应生活用水用电。”该负责人称,家具厂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拆迁赔偿问题,“法院判多少,我们给多少。”
  房东吞占 拆迁公司并不与租户交涉
  陈女士所面临的问题并非个案。随着近年来城市的发展,十几年前还较偏远的城乡结合部,如今已即将成为规划中的居民区、商业区。原本在此的租户中,多数都是经营餐馆、汽修的中小企业。在拆迁中,房东为独占拆迁补偿款,断水断电,甚至采取极端手段驱逐中小企业,不给任何补偿的现象较为普遍。
  金盏乡长店村在春节前启动拆迁后,不少租户都没有得到房东给予的补偿。张先生在长店村开了十多年餐馆,去年刚刚投入十几万元进行装修,不到半年就面临拆迁,而且房东断水断电,让餐馆也没法继续经营。对于补偿,房东以还未拿到补偿为由,拒绝与张先生商谈。  “我们从小饭馆做起,做到现在不容易。”张先生说,餐馆倾注了他和亲戚俩人的全部心血,但房东一分钱不补偿,让他们血本无归。“国家对我们商户的拆迁补偿政策都有,但是房东为了多拿多占,不跟我们说。”当地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拆迁协议都是与房主签订,他们并不与租户进行任何交涉。
  得不到补偿无力开新店
  房东所拥有的房产动辄都有几百上千平方米,所获得的拆迁款都非常可观。有的地方拆迁还补偿多套房产,房东成为拆迁的受益者,而中小企业却成了牺牲品。
  “房东都暴富了,而我们却破产了。”张先生说,得不到补偿款,他已经无力在其他地方重新开饭店,今后个人的生活也没有着落,“来京打拼了十几年,如今岁数大了,却一无所有。”
  村民怎么会轻易把到手的钱给企业呢?记者了解到,主要与两方面原因有关。一是拆迁方给予房东的补偿的具体数额,房东不说、拆迁方不透露,租户无从得知,一些扛不住断水断电的租户只得默默接受扫地出门的结果。另一方面,在租赁合同中,大都只约定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及有关部门占用厂房场地时,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但对于房东如何补偿租户,并未写明。
  律师支招 变双方协议为三方协议
  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张辉律师介绍说,对于有营业执照的商户的补偿,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数额;二是停产停业损失,本市的标准大约在500元到1500元/平方米不等,与所处地段等因素有关;三是搬家补助费,一般为25元/平方米。除了这些补偿外,对于占地的土地补偿,则都应由房主所有。
  虽然有明确的补偿规定,但是在执行时,拆迁方只与被拆迁方直接对话,补偿协议也是由二者商讨签订,租户并没有机会参与其中。由于利益分配等多方面原因,房主和租户之间屡屡产生矛盾,如今呈上升趋势,“打电话来咨询的租户很多。”张辉律师说,但是最终很多租户在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也只得放弃。由于近期朝阳区金盏乡等地拆迁较多,他已代理了5起租户起诉房主补偿不合理的案件。
  房东不给租户合理的补偿,甚至是不补偿,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张辉律师建议,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改变目前拆迁协议只有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签署拆迁协议的做法,请租户也参与协商,最终达成三方协议。律师表示,像精木百强家具厂遇到的情况,如果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晨报首席记者
  王彬文并摄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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