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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共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40家-中新网
全国共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40家
  证监会昨日公布2014年第13号公告,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有关要求,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并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截至日,全国共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40家,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等均榜上有名。程丹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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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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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成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有什么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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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1)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2)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二、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3)   一、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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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 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盛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3)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 (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6)出资证明; (7)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8)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 (1)事务所章程(草案):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2)各合伙人姓名、简历;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住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业务时间。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4)出资人协议书; (5)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合伙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 (1)合伙人协议书; (2)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分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一、合伙制的设立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二、有限责任制的设立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包括股东);(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名称统一格式为:xx(行政区划)xx(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参考资料:
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你说否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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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财会[2007]6号) 
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一)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二)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三)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四)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七)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二、证券资格的申请材料 
二、证券资格的申请材料 
属于最近3年内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和转制批准文件。 
三、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 
三、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转制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并且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资格继续有效,转制前因执业问题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二)自设立第二年起,业务收入应当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50万元。 
四、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备 
四、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备 
五、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备 
五、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备 
六、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的监管 
六、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的监管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期间,应当持续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期间,应当持续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证券业务,并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详见附件11,一式2份)。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自整改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说明(一式2份)。未按规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或者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证券业务,并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表(详见附表11,一式2份)。两年内在执业活动中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视为不具备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自整改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说明(一式2份)。未按规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表或者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支持业务工作和管理活动,按照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完成信息化建设。存储业务工作、客户资料的数据服务器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器应当架设在中国境内,对服务器的访问以及相关数据调用应当保存清晰完整的日志。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业务的合伙人签字。 
七、其他事项 
七、其他事项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持有原证券资格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并应当在日之前达到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条件。 
(五)在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并应当在日前达到前述各项要求,逾期未达到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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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应当遵守本办法,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2,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造价员资格证书,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对建设项目投资、自治区、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自治区、自治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如果你们只是为了经营业务挂别的有资质的公司的章和资质 那另当别论。挂靠这个你知道。3、如果真是想成立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第(六)项所列材料;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分为甲级和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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