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张银行转账记录能做为工伤等级鉴定标准鉴定吗?

我在工地上班倒下,是事实劳动关系,老板以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工资,这样可以作为工伤鉴定的依据吗?_百度知道
我在工地上班倒下,是事实劳动关系,老板以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工资,这样可以作为工伤鉴定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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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的证人证言工作牌或工作服、银行转账的工资、工作记录等。2,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劳动、你先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聘用合同的,停发原待遇,再要求公司赔偿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40%或者30%。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标准为。3、由于公司没有签合同,你还可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工伤保险条列》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你没有签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你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可以的1,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治疗康复出医院后医生证明休息两个月,这两个月有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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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您可以输入30字施某系某公司职工,6月12日早晨驾驶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小型货车相撞受伤。因小型货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事后,该公司为施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以施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的情形为由,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施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伤害职工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施某即属于第14条第6项并未排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 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那么,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买社保如何维权?
1、不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你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担心,用工的法律风险在用人单位。
2、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的,从用工之日起就应当建立,不管签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办理是违法的。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也是违法的。
3、等到你什么时候不想在这个单位干了,你再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后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补充办理所有社会保险。
4、如果单位不予支付,申请劳动仲裁,百分之百胜诉,现在不用着急。但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5、单位的违法行为还可以作为你合法辞职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首先,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作为补偿。其次,单位未办理保险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您可以依据法律与单位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买社保如何维权
社保与商业保险的区别_社保和商保有哪些区别摘要:社保与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社保和商业保险的区别有哪些?社保,旨在为国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商业保险,则是针对客户需求在不同方面给予高额保障,给予客户全方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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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什么?商业保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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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如何绑定银行卡 小编为您详解
  社保是每个人在工作当中都会接触的,社保的用途也是比较多的,除了和医疗保险,还有和,那么社保卡如何绑定银行卡呢?随便吧社保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社保卡怎么绑定银行卡?
  1:自行操作相关银行的自助终端或网上银行进行绑定。
  自助终端的绑定流程:参保人持在银行开立的银行卡在自助终端插卡输入密码后登录到交易画面,选择“社保业务”办理绑定及其他社保业务。
  网上银行的绑定流程:参保人在银行开通个人网上银行后,访问银行的网站,并凭登录卡号、密码登录个人网上银行,选择“分行特色”、“社保业务”办理绑定及其他社保业务。
  2: 通过单位集中办理绑定。
  参保人需要将信息提交给单位管理人员,由单位协助统一办理,为保证参保人利益,参保人应及时在自助终端或网上银行核实绑定账户的个人信息。
  社保卡的几种使用方法
  1.到医院就医
  社保卡记录了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可持卡到医院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2.定点买药刷卡
  很多人生大病了,去医院了,才想到使用社保卡,其实那只是功能的一小部分。平时感冒、发烧、上火、胃痛等小病,都可到指定可用社保卡的药店使用社保卡购买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3.保险缴纳等信息查询
  社保卡里记录了个人的社会保障相关信息,可以用来查询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4.申领各种保险金
  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5.取钱消费
  新入保,公司会发一个社保存折,你可以拿着存折随时去社会保障卡所在银行取钱,这是缴纳医疗保险之后从个人账户中返还的补贴,和看病支付的钱没关系。
  6.当银行卡使用
  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在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功能的同时,还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7.查询公积金
  有的城市在社保卡中有查询公积金功能,市民除了可以手持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查询公积金信息外,也可以持社保卡查询其本人缴存、贷款等公积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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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2月06日讯  去年3月,80后青年小徐在去银行领工资的路上发生车祸意外身亡,其家属认为,应该判定为工伤,而嘉兴市和海宁市劳动部门却认定不算工伤。于是,小徐的家属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此案于日开庭,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于近日上诉。这个折腾了近一年的案子,到底会走向何方?  索赔40万元  小徐和老婆小王都是从湖南来海宁打工的,他们有个7岁的儿子,还有个2岁的女儿。  日上午10点40分,小徐开电瓶车到信用社支取工资卡里的存款,途中不幸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日死亡。  小徐一走,两个不到10岁的孩子没有了爸爸。小王坚持认为,正因为公司把工资发到了银行卡上,而不是直接发给小徐,才让小徐外出去银行取工资,最后发生了车祸,小徐的意外应该属于工伤。  小王要求认定小徐的死是工伤,要求公司赔偿工伤损失40余万元。然而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小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不予认定工伤。随后,小王又到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行政复议,得到了同样的结果。  小王最后把小徐的公司和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原本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认定小徐死亡为工伤的决定。去年12月16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为啥不算工伤  在小徐的意外身亡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委托银行代发职工工资是否合法”和“小徐前往银行取工资是否属于因工外出”这两点。  记者了解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因此公司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并不违反《劳动法》。小徐的工资已于日发放到其个人银行账户上,工资发放行为已经完成,小徐对工资款的支取不受时间、地点约束,完全可以自由支配。所以,他到银行支取个人工资并不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而是处理私人事务,不属于因工外出。最终,法院维持了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专业人士认为,工伤认定关键是在“三工”的把握上,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与此同时,在对上下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案件中,要求把握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像小徐这个案例,既不符合“三工”原则,又不符合“三合理”原则,因此,不能认定工伤是必然的。  那么,上下班途中绕道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因工作原因的绕道虽不是正常上班途径,但此时发生的伤害仍属于职业伤害的风险范畴,应认定为工伤;因私事绕道,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像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买早饭等是日常生活必须,那么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这种绕道具有必要性,可解释为合理路径,但因下班后朋友聚会等偶然性事件而绕道受到的事故伤害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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