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乐视股票会不会退市市

退市新规剑指股市“不死鸟” _ 东方财富网
退市新规剑指股市“不死鸟”
作者:李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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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2545,这一对如此悬殊的数字是A股市场成立20多年来退市公司与现有公司数量之比;从2000点到2000点,这是上证综指14年来的轮回。   在一个只有上市没有退出,在一个唯重企业融资却轻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证券市场,如何才能走出指数轮回的尴尬?   7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与以往退市制度相比,此次改革的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健全了自主退市制度,上市公司基于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及成本效益等方面的考虑,选择自主退市有了路径选择;二是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针对存在重大违法、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新增首发环节存在欺诈发行和上市后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两类退市情形,实施强制退市。   这是投资者期盼已久的“甘霖”,还是又一场雷声大、雨点小的游戏?   退市机制长期失灵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上市制度是让优秀的公司进入股市进行筹资和交易,确保“优者准入”,而退市制度则是让已经上市但不具备交易条件的公司退出市场,实现“不适者退出”,从而提升股票市场中股权交易的活力和资源配置的效率。   然而,即使证监会也不得不承认,退市工作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和问题,退市常常被作为判断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退市难、退市少的情况比较突出。   据统计,A股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自2001年启动以来,水仙电器、广东金曼两家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交易,成为首批依法退市公司,至今退市公司合计78家,仅占当前全部2500多家上市公司总数的3.3%。   中金公司认为,在海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公司退市是一种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场行为。根据WFE统计,从主要交易所近10年来退市公司数与新上市公司数对比来看,纳斯达克交易所退市公司数是新上市公司数的1.6倍,在全球主要交易所中排名第一;伦敦交易所和纽约交易所退市公司数与新上市公司数的比例均为1.1倍;而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的这一比例仅为0.05倍。   从年退市率来看,海外成熟资本市场也远远超过A股市场。中金公司的数据显示,以2011年为例,主要欧美交易所的退市率均超过5%,其中纳斯达克交易所退市率最高,达到了9.3%,而A股市场退市率非常低,2011年仅有0.1%。   同时,证监会还表示,在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退市情形规定不够全面,退市相关指标设定不够合理,退市后安排不够配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等问题。特别是由于具体的执法标准不够明确、具体,一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退出市场,影响到退市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   A股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始于1993年的《公司法》,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将退市决定权从证监会转交给了证券交易所。目前,A股市场适用的退市规则是沪、深两个交易所于2012年6月公布的退市制度方案。   现行的退市制度相比之前版本,在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可操作性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有所完善。例如,退市标准中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利润连续为负,净资产连续为负,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交易指标主要包括连续120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另外,还有股权分布、股本总额、审计意见类型、交易所谴责等方面的标准。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退市制度推进的效果并不明显。新政发布后至今,仅有*、*、等少数公司成为退市新规之下的牺牲品,其他公司皆赶在退市大限前发布重组公告得以安全过关。   股市“不死鸟”的噩耗  中金公司分析师认为,股市“不死鸟”的现象之所以屡屡发生,是因为现行退市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   首先,退市标准比较单一。目前只有“连续三年亏损”成为强制退市的有效标准,其他标准要么不够明确,主观判断的成分居多,要么无法反映市场的变化,量化指标脱离现实情况。   这样的退市标准令上市公司易于规避:业绩亏损的公司可以采取各种会计处理手段“保壳”,从而使其上市公司的壳资源能被其他公司通过资产注入等方式“借壳上市”;或者找到重组方,但是实际重组却无进展。   其次,“行政化”色彩严重。许多ST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是地方政府。来自各方的压力和干预使得这些ST公司可以利用各种资源千方百计保住上市地位,并通过资本运作注入其他未上市公司的资产,以保住上市公司的地位。   上述分析师建议,与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A股市场退市制度有改善空间,可从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两方面来看。   从退市标准来看,要建立市场化的、多元化的、可量化的退市标准,从而减少人为的判断。目前A股退市制度中能够起到作用的只有“三年连续亏损”这一个量化指标,其他的指标例如净资产、营业收入、收盘价、成交量等方面的退市标准实用度低,也不够严厉;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等退市标准则相对模糊,执行度很低。   从退市程序来看,应细化退市程序,减少退市过程中的可操作空间。通常情况下,制度规定得越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迂回的空间就越小,制度的执行效率就越高。   在退市程序方面,我国可参照美国和香港地区资本市场的经验,对退市中的每一环节都要非常明确,包括具体的内容、达成的目标、时间限制、参与方等。这样能够明确地指引强制退市的公司去整治,重新达到标准,也使得自主退市公司有章可循,能按部就班地完成退市程序。   该分析人士表示,此次证监会出台的《退市意见》对解决上述问题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除了保留“连续三年亏损”、引入“重大违法行为”退市标准外,还对现有的退市指标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归纳、列举。其中,市场交易类包括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成交量、股票市值等指标,财务类包括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等指标。   同时,《退市意见》除了完善有关退市标准,在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方面也进行了很多安排。例如,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对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设置“退市整理期”,安排强制退市公司股票统一在“新三板”挂牌交易,明晰重新上市的条件和程序等。   主动、被动退市新亮点  从海外成熟资本市场来看,完善的退市制度应包括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两部分。   此前,A股市场上自主退市的案例寥寥无几。2001年以来,A股市场上因为私有化退市的公司有9家,但是这些退市主要是集团内部要实施重组,并不是市场化的行为。同时,A股公司在私有化退市中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证等问题。   中金公司分析师认为,过去A股市场自主退市少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四方面。   首先,由于社会观念认为优质公司才上市,劣质公司才退市,因此,上市公司将上市作为一种有价值的无形资产,迫不得已不会放弃;其次,严格上市审批制导致了壳资源的稀缺性,资产重组后有巨大的想象空间,因此濒临退市的公司的保壳意愿非常强;再次,A股市场仅发挥了融资功能,缺乏活跃的兼并收购市场,绩效差的公司不想主动退市,又不容易被兼并收购;最后,缺乏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转板机制,退市后股票较难流通。   在海外成熟市场上,自主退市是证券市场上一种常见的行为。此次,《退市意见》对主动退市作出了细化规定,成为退市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   《退市意见》对主动退市进行了如下安排。一是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二是针对主动退市的特殊性,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进行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包括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多数表决通过,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专业把关,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而在公司外部,《退市意见》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以防范在主动退市中可能出现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当行为。三是为引导市场化的主动退市,规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并购制度,研究建立余股强制挤出制度,丰富并购手段与工具,简化行政审批等。   而在强制退市方面,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无疑是《退市意见》的另一大亮点。按照《退市意见》,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同时,《退市意见》也区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进行了差异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如果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进行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尽管《退市意见》从标准上进行了完善,但是这些新规定能否让退市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仍然有待检验。因为“退市涉及多方利益,阻力之大可以预期,新制度能否严格执行仍是问号”, 分析人士表示。   积极深远的影响  退市制度一直都是A股市场制度建设中较弱的一环,退市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向前的一小步,对于A股市场的制度环境完善将是一大步。它有利于上市公司进行市值管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A股市场撕下“为企业融资”的标签,实现投资和融资两条腿走路。   在中金公司分析师看来,退市制度的改革将给A股市场带来重大的变化和机遇。   首先,“壳资源”价值将大打折扣。此前,在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中已明确了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不允许在借壳上市。证监会已明确表示新股发行将由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借壳上市“等同”于首次公开发行标准,这将降低实际操作中的迂回空间,有助于削弱本不应存在的壳资源的价值。而有效的退市机制的建立将使保壳难以操作,从而加剧壳资源的贬值步伐,并打击内幕交易。   该分析师建议投资者警惕潜在退市个股。根据《退市意见》,“连续三年亏损”仍将是促成公司退市的最大原因,暂行上市的*ST公司以及扭亏困难的*ST公司退市风险较大。另外,净资产连续为负,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审计意见连续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指标在暂停上市的审核中也将发挥作用。   其次,完善证券市场制度,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退市制度与上市制度一样,共同构成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新股上市制度改革从审核制向注册制转变的关键时期,需要更加市场化的退市制度与之平衡。同时,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与建立有效的退市机制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有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则有利于退市机制的生效,它能够满足退市公司股权交易的需求。而有效的退市机制和转板机制则打通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使得各个层级的市场互通互联,以满足公司和投资者的需求。   最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增强股权交易的活力。有效的退市制度可以使得不符合交易要求或者不具备交易价值的公司退出,充分发挥股市资源配置的功能。严格的强制退市制度将淘汰一批质量较低的上市公司,发挥股市净化器的功能,提升A股市场的投资价值。上市和退市的市场化将有利于改善股票市场的生态环境,发挥股票市场除融资之外的功能,使市场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提升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增强股权交易的活力。
(责任编辑:D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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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天基金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新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简称“上证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简称“深交所”)昨日双双发布了退市配套规则,结合两家交易所在今年上半年发布的主板、创业板退市方案,A股原有退市机制得以进一步完善顺畅。  上证所本次发布的四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分别是《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下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下称“《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下称“《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下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的两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分别是《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下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下称“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与上证所不同,深交所此次退市配套规则并未设置风险警示板和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  除了上证所《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外,其他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元旦休市因素,风险警示板实际将于日正式开始运行。  至此,上证所的退市制度将依次包括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退市股份转让和重新上市等环节。  而备受关注的沪市风险警示板最终也将纳入ST公司、*ST公司以及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股票入板交易。不过,此前在征求意见时设定的不对称涨跌幅限制,在正式稿中被统一为,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设置为&5%。  随着新的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发布,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审批权下放至交易所,这也意味着,重新上市不需要经过IPO程序。  【风险警示板】  不对称涨跌幅取消  上证所本次对外发布的四项配套业务规则,均已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于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其他三项规则于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姗姗来迟的《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是此次退市制度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具体来看,风险警示股票有四类,分别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其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其他情形的风险警示股票,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基本与现有的ST和*ST股票相对应。  作为市场此前高度关注的内容,此前,上证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拟对风险警示板实施不对称的涨跌幅制度,对风险警示股票实施不对称的涨跌幅制度,即涨幅1%,跌幅5%,引发市场争议。对此,上证所在昨日发布的答记者问中表示,“针对原征求意见稿中拟对风险警示股票作出的不对称涨跌幅限制,从尊重市场多年来形成的交易习惯、方便投资者交易的角度考虑,仍维持原有的&5%涨跌幅限制。”  此外,《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曾计划将风险警示个股范围扩大的设计,也并未落实在正式稿中。  “本所可以对出现重大交易异常或者资产重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措施,具体实施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上述语句在征求意见稿中的出现,曾令市场担心会大幅挫伤市场人气,令“游资炒作股”风光不在。  在市场监控措施方面,上证所对风险警示股票增加了一种交易异常波动情形,风险警示股票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上证所可对其实施盘中停牌,直至当日收盘前5分钟;限制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退市整理期】  停牌交易日不超过5天  与风险警示股票不同的是,沪市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将冠以“退市”标识。根据上证所规则,除《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允许的过渡期例外安排之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在上证所设置的风险警示板交易,涨跌幅限制为&10%。  在交易期限方面,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实际可是3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30个交易日内。但全天停牌的交易日总数最多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以防止出现“停而不退”的情况。  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并须签订《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券商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在投资者提交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时,券商还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其充分提示风险,经投资者确认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在交易信息公开方面,对于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新增上证所将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的内容;对于退市整理股票,上证所将专门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虽然深交所并没有单独设立风险警示板,但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同样会进入为期30个交易日(不包括停牌日)的退市整理期。每日涨跌幅限制也为&10%。不过证券标识前增“Z”字段。  为防范市场炒作,沪深交易所均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其中,对于在新退市制度推出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除非另有规定,其股票被上证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也将进入退市整理期进行交易。  若该股票在被上证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允许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事项。若股东大会不同意进入退市整理期,那么公司可继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其股票将被摘牌;若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其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直接在期限届满后的5个交易日被摘牌。  对于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上证所将在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如有关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规定将被终止上市。  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股东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另外需要关注的是,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间连续计算。限售期限未届满的,相关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内不得流通。  【退市股份转让系统】  散户资金不能低于50万  根据沪深两市发布的规则,在退市后,公司股份依然可选择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进行挂牌转让,公司可自行选择其股份的挂牌场所。此外,上证所还将专门设立退市股份转让系统,该所退市公司亦可选择在此交易。  所谓退市股份转让系统,就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平台。为区别于“新三板”,该板通常被称为“老三板”。分析称,上证所设立该系统,可能是为了便于退市公司重新上市。  为减轻退市公司负担,方便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规定,退市股份转让系统不设置代办券商,所有券商均可接受客户委托。  相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进一步增加了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转让时间,由此前设计的“每周提供不超过3次股份转让服务”延长至“每周一至周五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同时对股份转让作了具体限制:一是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二是涨跌幅限制为5%;三是只能使用限价委托。  而在该板块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的资产转入门槛&&要求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3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仅能通过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卖出其所持有的退市公司股份。同时,要求券商建立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前端控制,形成合格投资者名单。  【重新上市】  未提及创业板重新上市  重新上市制度和退市整理期制度是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沪深两市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中,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分别作出了不同侧重点的内容增加。  上证所本次发布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明确了申请重新上市的时间间隔要求,退市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在其股票进入上证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届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但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上证所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相较征求意见稿的新增部分内容为“公司重新上市未获上证所同意的,再次提出申请的最低间隔期是6个月”。  符合重新上市的条件包括,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等9条。上证所特别规定,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需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深交所本次发布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则在两处增加了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的重点关注。  具体包括: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深交所对公司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重点关注;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聘请的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对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发表明确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退市公司重新申请上市,无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将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后,并交交易所决定即可。另外,在《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实施前其股票已终止上市的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也适用新办法。  此外,本次沪深两市出台的退市整理期制度适用于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而重新上市制度适用深交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创业板股票的重新上市制度并未被提及,翻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也并未出现相关重新上市的细节内容。  【借壳上市】  监管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  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一些市场人士担心未来借壳上市的规则不统一,会使公司借壳门槛更低。  上证所和深交所昨日新闻稿均表示,据悉,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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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三板出现史上最大规模处罚&&多达480家企业在同一天收到来自全国股转系统的监管函,原因有的是因为提前使用募集资金、IPO进展;有的涉及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等。股票退市,是不是会通知股票持有人?如何通知?
以《公告》通知股票持有人。公司指定(法定)煤体(如到交易所大厅看看、报刊、电台等)形式通知。
顺便交流一下,等呀,也有咸鱼复生的可能。
其他答案(共22个回答)
转让系统(三板)解释得很详细了,只是要再提醒你一句不是所有的券商都有三板交易的资格,如果你所在的证券公司没有三板交易,你首先要办理转户。在我们这里像申银万国、湘财、国信等多家券商有三板交易资格,不知您那里如何,您一定要了解清楚。
当然有的股票从退市到进入三板还要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您无法交易。
还有就是三板的股票采用当天一次性的集合竞价,而不是普通股票的连续竞价,必须在三...
前面几位已经把代办相关信息转让系统(三板)解释得很详细了,只是要再提醒你一句不是所有的券商都有三板交易的资格,如果你所在的证券公司没有三板交易,你首先要办理转户。在我们这里像申银万国、湘财、国信等多家券商有三板交易资格,不知您那里如何,您一定要了解清楚。
当然有的股票从退市到进入三板还要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您无法交易。
还有就是三板的股票采用当天一次性的集合竞价,而不是普通股票的连续竞价,必须在三点钟之前把委托价格一次打进去,当天涨跌限幅为5%。
如果你的股票上了三板就可以去三板市交易,每周交易三次(一、三、五)还有的是一周交易一次(每周五)根据业绩决定。你首先要去证券营业部开立一个三板市场的股东帐户。需要你本人带身份证,股东帐户卡,还有你的股票交易卡。先办理一下三板股东开户,然后办理一下股票过户。如果还没有上三板你要耐心等待.有三种可能,一种是重组后再重新回到主板(如济南轻汽),另一种就是将来上三板,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破产,彻底没有了。
到证券公司办理三板交易转让资格,在三板办理仍然可以交易的,三板也叫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不会通知你的,自己去找。
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介
  代办股份转让是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为妥善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代办股份转让工作正式启动,7月16日第一家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为解决退市公司股份转让问题,日起退市公司纳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
  股份转让以集合竞价的方式配对撮合,现股份转让价格不设指数,股份转让价格实行5%的涨跌幅限制。股份实行分类转让,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的,股份每周转让五次;二者均为负值的,股份每周转让三次;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每周转让一次。
  代办股份转让是独立于证券交易所之外的一个系统,投资者在进行股份委托转让前,需要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代办股份转让投资风险较大,投资者应有充分的了解。投资者在与证券营业部签订委托协议,进行股份代办转让前,应认真阅读《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理解所提示的风险,承诺自己承担投资风险,并签名确认。
  股份转让公司依据《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信息披露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股份转让方式分类,对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执行不同的标准。股份每周转让五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三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主办券商依据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对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转让公司,主办券商有义务暂停其股份转让。
  中国证券业协会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截止2003年底,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有12家,股票14只,投资者开户数 17万,总市值58亿元人民币, A类股份流通市值为25亿元人民币,B类股份流通市值为1,422万美元。
  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制度
  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是指在最终撮合成交前若干既定的时间点,对每一时间点前输入的所有买卖委托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撮合所形成的价格分时点进行揭示的制度。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行的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制度是在现行集合竞价规则的基础上,分别于转让日的10:30、11:30、14:00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最后一个小时即14:00后每十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最后十分钟即14:50后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与主板市场行情揭示有两点不同:一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预揭示的价格是虚拟成交价,而主板市场行情揭示的价格是真实的成交价;二是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只揭示既定时点可能的成交价格,不揭示成交量,而主板市场行情既揭示成交价又揭示成交量。
  三、代办股份转让投资问题解答
  1、何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
  2、股份转让是如何分类的?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股份分类转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每周转让五次:⑴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⑵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⑶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上述股东权益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不予确认的部分后为正值;净利润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股东权益和净利润均为负值,或最近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公司,其股份每周转让三次;
  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其股份实行每周星期五集合竞价转让一次的方式。
  3、投资者如何从股票简称上识别股份每周转让的次数?
  投资者可从股票简称最后的一个字符上识别股份转让的次数。每周一、二、三、四、五各转让一次,每周转让五次的股票,股票简称最后的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5";每周一、三、五各转让一次,每周转让三次的股票,股票简称最后的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3";仅于每周星期五转让一次的股票,股票简称最后的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1"。
  4、开立股份转让帐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和缴纳多少费用?
  投资者开立股份转让帐户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⑴境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⑵境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⑶境内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⑷境外机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并能证明该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或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开户费用:境内个人每户30元人民币,境内机构每户100元人民币;境外个人每户4美元,境外机构每户15美元。
  5、投资者办理退市公司股份托管手续需提供哪些资料?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投资者办理登记托管手续时,除携带开户所需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原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股份转让帐户卡,并填写非上市公司股份登记托管申请表。主办券商在核查投资者的证券帐户、股份转让帐户号码、姓名、证件号码及股数无误后,为投资者提供股份登记托管确认单。
  6、股份转让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转让时间:股份转让日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竞价方式:在股份转让日下午3:00以集合竞价的方式配对撮合成交。
  交易单位: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每"手"等于100股。
  申报规则: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一手的整数倍。不足一手的股份,可一次性申报卖出。
  报价单位:A类股份每股价格,最小委托买卖单位为人民币0.01元;B类股份每股价格,最小委托买卖单位为0.001美元。
  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转让价格的5%。
  7、投资者如何委托转让股份?
  委托方式:投资者进行股份转让,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委托方式进行。
  转让费用:转让佣金按股份转让金额的3‰收取,其他费用与A股相同。
  交割:投资者于T+1日到原委托营业部进行交割,交割可在柜面进行也可在自助交割机上进行。
  8、出现哪些情况将暂停股份转让?出现哪些情况将终止股份转让?
  根据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股份暂停转让:
  ⑴公司于转让日公布定期报告,股份当日暂停转让,下一个转让日恢复转让;
  ⑵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转让日的,股份暂停转让;
  ⑶公司于转让日披露董事会有关“股份置换决议公告”或“股份终止代办转让公告”,股份当日暂停转让;
  ⑷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股份转让公司尚未披露的消息,可能对股份转让产生较大影响的,可实施暂停转让,直至股份转让公司对该消息做出澄清公告后的第一个转让日恢复转让;
  此外,股份转让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证券公司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后,可以对其股份暂停转让,直至导致暂停转让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转让:
  ①股份转让公司违反委托代办协议;
  ②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做出暂停转让的决定;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发生影响股份转让的其他重大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转让公司或证券公司应当公告并终止股份转让。
  ⑴股份转让公司获准上市或被收购;
  ⑵股份转让公司或证券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⑶由于技术、管理上的原因,股份转让公司或证券公司不能实际履行其职责。
  9、投资者如何领取挂牌公司的分红派息?
  股份转让公司实施分红派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股权登记日(R日)的次一工作日,将红股或股息自动划入投资者股份托管在证券公司处的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上。
  10、投资者怎样进行股份的非转让过户?非转让过户的费用是如何收取的?
  股份非转让过户包括股份的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及强制执行等过户形式。
  ⑴投资者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股份非转让过户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继承公证书;②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③继承人身份证、股份转让帐户卡及复印件;④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所涉股份冻结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⑵投资者申请办理职工股赠与,需提交以下材料:①赠与公证书;②赠与方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注销证明及复印件;③受赠方身份证及复印件;④当事人双方股份转让帐户卡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⑶投资者因财产分割而发生的股份非转让过户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①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②当事人的身份证及股份转让帐户卡。
  ⑷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要求对投资者持有的股份进行强制过户的,应出具介绍信、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人员工作证,由代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查验证件、法律文书无误后,予以办理。
  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股份非转让过户业务,按"所涉股份上一转让日收市价×股份转让手续费率×股数"的标准向当事人双方分别收取手续费,并按"所涉股份上一转让日收市价×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股数"的标准向当事人双方分别收取印花税。
  11、投资者如何挂失补办股份转让帐户?
  股份转让帐户卡毁坏或遗失的投资者,应向开户代理机构申请挂失补办股份转让帐户卡,可以选择补办原号或新号的股份转让帐户卡。
  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股份转让帐户卡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境内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者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⑵境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⑶境内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⑷境外机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并能证明该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董事、主要股东或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开户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挂失补办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办理新股份转让帐户卡,并将挂失帐户中记载的股份转入新帐户中,原股份转让帐户卡自新股份转让帐户卡生效之日起自动作废。
  挂失补办费用:境内个人每户30元人民币,境内机构每户100元人民;境外个人每户4美元,境外机构每户15美元。
  12、如何查询股份转让帐户资料?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冻结股份转让帐户?
  投资者可以向开户代理机构申请查询其本人的股份转让帐户资料。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可以向开户代理机构查询投资者的股份转让帐户资料。
  投资者申请查询股份转让帐户资料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境内个人:股份转让帐户卡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⑵境外个人:股份转让帐户卡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⑶境内机构:股份转让帐户卡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⑷境外机构:股份转让帐户卡及复印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并能证明该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董事、主要股东或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查询投资者股份转让帐户资料、冻结股份转让帐户的,由开户代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查验证件、法律文书无误后予以办理。
  境内个人、机构统一每户查询费用为10元人民币,境外个人、机构统一每户2美元。
  13、投资者如何变更股份转让帐户资料?
  投资者股份转让帐户资料下列内容之一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开户代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⑴个人姓名或机构名称;⑵个人身份证号码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号码。
  投资者申请变更股份转让帐户资料需提交以下资料:⑴境内个人:股份转让帐户卡、身份证及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身份证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⑵境外个人:股份转让帐户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⑶境内机构:股份转让帐户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注册登记资料变更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⑷境外机构:股份转让帐户卡、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并能证明该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董事、主要股东或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股份转让帐户资料变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更改相应登记资料,根据变更后的登记资料打印新的股份转让帐户卡。
  变更帐户资料费用:境内个人每户10元人民币,境内机构每户30元人民币;境外个人每户2美元,境外机构每户4美元。
  14、投资者如何注销股份转让帐户?
  投资者可以向开户代理机构申请注销没有股份余额的股份转让帐户。
  投资者申请注销股份转让帐户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境内个人:股份转让帐户卡、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⑵境外个人:股份转让帐户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⑶境内机构:股份转让帐户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⑷境外机构:股份转让帐户卡、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其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并能证明该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董事会、董事、主要股东或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开户代理机构对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将申请注销的股份转让帐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登记公司有权对股份转让帐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合规的帐户,有权予以注销。
  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投资者注销股份转让帐户业务不收费。
  15、退市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应具备什么条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公司所发行的股份仍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退市前已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办券商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刊登“股份确权公告”;在20个工作日内开始为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手续;在40个工作日内刊登“股份转让公告”;第45个工作日开始为投资者提供股份代办转让服务。
  公司退市时未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主办券商在接到交易所指定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刊登“股份确权公告”;在20个工作日内开始为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手续;在40个工作日内刊登“股份转让公告”,第45个工作日开始为投资者提供股份代办转让服务。
  16、为什么退市公司投资者在代办股份转让前必须要开立股份转让帐户?
  代办股份转让是证券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提供的一项服务,是独立于证券交易所之外的一个系统,因此从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的公司股份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前,投资者需要开立股份转让帐户,并将退市公司股份转托管到所开立的股份转让帐户中。
  17、退市公司的投资者如何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份?
  退市公司的投资者只要开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帐户(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帐户")并将所持退市公司股份转托管到股份转让帐户中,就可进行代办股份转让。在主办券商与退市公司发布关于退市公司流通股股东开户、股份转托管公告后,对于尚未开立股份转让帐户的退市公司投资者,在开立股份转让帐户的同时,其所持有的退市公司股份便可自动转托管到股份转让帐户中;已开立股份转让帐户的投资者不必重新开户,只要凭身份证和股份转让帐户到主办券商营业网点即可办理所持退市公司股份的转托管手续。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均可为投资者实时开立股份转让帐户。
  18、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业务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⑴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后运营一年以上;⑶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⑷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⑸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⑹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⑺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⑻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两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从业资格;⑼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⑽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⑾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⑿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19、主办券商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应当承诺遵循哪些自律要求?
  主办券商除须保持具备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承诺:⑴不自营所主办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不利用股份转让公司的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⑵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重大事项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⑶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把握推荐标准,推荐符合规定的公司挂牌,及时完成所推荐公司的挂牌手续;⑷督促股份转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⑸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⑹向投资者揭示股份转让风险;⑺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完成其他有关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事项。
  20、主办券商如何督促股份转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
  主办券商要对股份转让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应履行的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义务。主办券商要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对股份转让公司拟披露文件有审查的权力。对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提出合理性怀疑,并据此采取专项调查等必要措施。主办券商有义务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予以暂停,实施暂停转让事项应公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1、主办券商如何向投资者揭示股份转让风险?
  投资者在开户前,主办券商应与其签订《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提醒投资者对市场风险予以特别关注,充分了解股份转让公司存在的风险,要利用各种形式持续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在股份转让公司披露股份开始转让公告书和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及公司董事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主办券商应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内,主办券商应要求投资者承诺自己承担投资风险,不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行为,违反者承担相应责任。主办券商对投资者在股份转让时出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据委托协议,及时提出警示,并按双方的约定,采取必要措施。
  22、主办券商在什么情形下会被终止业务资格?一旦主办券商丧失业务资格,将如何保证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正常进行?
  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有效期为两年。主办券商需要维持其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失效前三个月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报送最近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开展情况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复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主办券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务资格将被终止:⑴申请业务资格文件存在虚假内容;⑵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⑶丧失具备业务资格条件,且在六个月的宽限期后仍不能恢复;⑷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自律规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⑸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保证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正常进行,主办券商应与另一家具备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其为副主办券商。当主办券商被终止业务资格,应在三个月内将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转移至副主办券商,特殊情况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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