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据划分,消费税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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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税法规定,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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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可以分为计税金额和计税数量两类:其一,计税金额,具体种类有:以销售(营业)收入金额为计税依据,如消费税、营业税等;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如增值税;以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财产价值为计税依据,如房产税等。其二,计税数量,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依据,具体计量标准有数量、重量、面积、容积等,如车船使用税以车辆的辆数和船舶吨位为标准计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平方米为标准计税,汽油、柴油以升为标准计征消费税。在某些情况下,上述两类计税依据可以并用,如对白酒征收的消费税以斤数和出厂价格为计税依据。
济宁(百练)会计培训老师为您解答是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那要看你交什么税,比如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税前利润,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当月销项进项税的差额,诸如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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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第四节 计税依据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征收管理
  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自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一、征税范围
  从征税范围而言,一般并不涉及全部消费品,大多数国家只选择一部分消费品课以较重的消费税,旨在课税面小而收入多,大部分国家对烟、酒、化妆品、金银饰品征收消费税,如美国、法国、英国和我们国家等。有少部分国家虽然形式上对全部消费品课税,但同时又对若干消费品规定免税,实质上与有选择的消费税并无两样。
  二、征收目的
  从征收目的而言,大部分国家也基本相同。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其他税种一定的情况下,征收消费税无疑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由于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大部分属于非生活必需品,尽管税负较高,也不会引起大部分消费者的反感。二是调节收入差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民收入差异较大,对有能力消费非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者,适当课以重税,也是辅助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实施间接调节的一种较好做法。
  三、消费税计税方法
  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上征收消费税的其他国家,消费税计税方法基本相同。
  主要采用三种计税方法:
  (一)从价定率征收
  (二)从量定额征收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四、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五)税负具有转嫁性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分布于以下四个环节: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主要是指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销售应税消费品包括一般销售、特殊销售和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真委托加工)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假委托加工)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税收筹划点】
  通过“二传手”销售产品,减轻消费税。
  税法规定:消费税属价内税,单一环节征收,即消费税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 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而在以后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领域(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卷烟、金银首饰除外 )。
  企业可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先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则消费税以此较低的销售额计征,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然后,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售出,在此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使集团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案例】甲酒厂生产葡萄酒。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为每箱1800元(不含税),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每箱2000元(不含税)。2013年预计零售户及消费者到甲企业直接购买葡萄酒约10000箱。葡萄酒比例税率为10%。
  方案一:
  甲企业直接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
  应纳消费税=×10%=200(万元)
  方案二:
  甲企业先将产品以每箱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自己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单独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然后,销售机构再以每箱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
  应纳消费税=×10%=180(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0万元(200-180)。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征收消费税的只有烟、酒、化妆品等14个税目。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自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二)酒及酒精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七)汽车轮胎
  包括的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自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八)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九)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一)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 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二)游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四)实木地板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sǔn)、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二、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例如:粮食白酒税率为20%,化妆品税率为30%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分别按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确定单位税额。
  【税收筹划点】
  消费税可以说是个“特区”税,经营的产品处于这个“特区”,就纳这个税;不处于这个“特区”,就不纳这个税。所以,在目前我国只开征特种消费税的背景条件下,只有处于“特区”的产品涉及消费税。
  我国的税收政策把以下四大项产品划入了“特区”,对其征收消费税:
  第一项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和鞭炮、焰火等;
  第二项是奢侈品、非生活用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第三项是高耗能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
  第四项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所以,在选择经营项目或产品时,要考虑进不进这个“特区”。进,就要交纳消费税;不进,就不涉及消费税。这也是投资人在做决策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四节 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一、从价计征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从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税收筹划点】
  包装物周转使用——分开核算,可以节约消费税。日开始执行的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逾期不退还才并入销售额计税。
  【案例】假设:某企业销售非酒类应税消费品,不含税单价100元,其中包装物10元,消费税税率为20%。
  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应交消费税为:100×20%=20(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收取押金,应交消费税为:
  (100-10)×20%=18(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可以节约10%的税金。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税收筹划点】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相同,均以不含税价计算税金。但消费税的特殊之处在于,除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等部分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收外(以零售环节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作为计税基数),其他应税产品一般都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以不含税出厂价作为计税基数)。
  所以,我国涉税企业,如酒厂、烟厂以及化妆品厂商等节约消费税的普遍做法就是“复式经营”,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来经营自己的产品:生产企业以出厂价把产品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并按出厂价计算交纳消费税;销售公司把产品卖给消费者,不再交纳消费税。其中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决定消费税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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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第四节 计税依据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征收管理
  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自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一、征税范围
  从征税范围而言,一般并不涉及全部消费品,大多数国家只选择一部分消费品课以较重的消费税,旨在课税面小而收入多,大部分国家对烟、酒、化妆品、金银饰品征收消费税,如美国、法国、英国和我们国家等。有少部分国家虽然形式上对全部消费品课税,但同时又对若干消费品规定免税,实质上与有选择的消费税并无两样。
  二、征收目的
  从征收目的而言,大部分国家也基本相同。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其他税种一定的情况下,征收消费税无疑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由于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大部分属于非生活必需品,尽管税负较高,也不会引起大部分消费者的反感。二是调节收入差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民收入差异较大,对有能力消费非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者,适当课以重税,也是辅助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实施间接调节的一种较好做法。
  三、消费税计税方法
  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上征收消费税的其他国家,消费税计税方法基本相同。
  主要采用三种计税方法:
  (一)从价定率征收
  (二)从量定额征收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四、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五)税负具有转嫁性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分布于以下四个环节: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主要是指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销售应税消费品包括一般销售、特殊销售和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真委托加工)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假委托加工)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税收筹划点】
  通过“二传手”销售产品,减轻消费税。
  税法规定:消费税属价内税,单一环节征收,即消费税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 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而在以后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领域(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卷烟、金银首饰除外 )。
  企业可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先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则消费税以此较低的销售额计征,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然后,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售出,在此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使集团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案例】甲酒厂生产葡萄酒。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为每箱1800元(不含税),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每箱2000元(不含税)。2013年预计零售户及消费者到甲企业直接购买葡萄酒约10000箱。葡萄酒比例税率为10%。
  方案一:
  甲企业直接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
  应纳消费税=×10%=200(万元)
  方案二:
  甲企业先将产品以每箱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自己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单独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然后,销售机构再以每箱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
  应纳消费税=×10%=180(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0万元(200-180)。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征收消费税的只有烟、酒、化妆品等14个税目。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自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二)酒及酒精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七)汽车轮胎
  包括的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自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八)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九)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一)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 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二)游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四)实木地板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sǔn)、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二、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例如:粮食白酒税率为20%,化妆品税率为30%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分别按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确定单位税额。
  【税收筹划点】
  消费税可以说是个“特区”税,经营的产品处于这个“特区”,就纳这个税;不处于这个“特区”,就不纳这个税。所以,在目前我国只开征特种消费税的背景条件下,只有处于“特区”的产品涉及消费税。
  我国的税收政策把以下四大项产品划入了“特区”,对其征收消费税:
  第一项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和鞭炮、焰火等;
  第二项是奢侈品、非生活用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第三项是高耗能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
  第四项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所以,在选择经营项目或产品时,要考虑进不进这个“特区”。进,就要交纳消费税;不进,就不涉及消费税。这也是投资人在做决策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四节 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一、从价计征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从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税收筹划点】
  包装物周转使用——分开核算,可以节约消费税。日开始执行的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逾期不退还才并入销售额计税。
  【案例】假设:某企业销售非酒类应税消费品,不含税单价100元,其中包装物10元,消费税税率为20%。
  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应交消费税为:100×20%=20(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收取押金,应交消费税为:
  (100-10)×20%=18(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可以节约10%的税金。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税收筹划点】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相同,均以不含税价计算税金。但消费税的特殊之处在于,除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等部分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收外(以零售环节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作为计税基数),其他应税产品一般都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以不含税出厂价作为计税基数)。
  所以,我国涉税企业,如酒厂、烟厂以及化妆品厂商等节约消费税的普遍做法就是“复式经营”,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来经营自己的产品:生产企业以出厂价把产品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并按出厂价计算交纳消费税;销售公司把产品卖给消费者,不再交纳消费税。其中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决定消费税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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