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房屋赠与父母孩子不孝顺 赠与的房子还可以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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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孩子房产不用再公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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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赠与儿子的房子还可以要回来吗?
来源:齐鲁晚报
  王大爷咨询:  我将房屋赠与大儿子,并办理了公证。大儿子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谁知房屋到手后,大儿子拒不履行对我的赡养义务,采取了对我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大儿子认为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是不能撤销的。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将房屋收回?律师观点:  你大儿子认为,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受赠房屋且过户到了其名下,就认为是不可撤销的。他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条规定指的是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他的观点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因为,合同法同样有对法定撤销权的规定,法定撤销权是指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据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该赠与合同是否已履行,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是针对法定撤销权而规定的。该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见,你的主张合理合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将房屋收回。赡养老人是法定的义务,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凭自己的能力赡养老人,这不仅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给自己的子女做出表率。望那些不孝的儿女们三思!解答人:王崇利(高级律师)咨询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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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孩子房产不用再公证
作者:王明  时间:   来源:转  浏览量:0  
来源:上海法治声音
日起,父母赠给孩子房子再也不用交公证费了。如果以200万的房子为例,可能节省1.74万元。据悉,之前父母在办理无偿赠与子女房产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需要提交赠与公证材料,这就要求父母必须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手续,同时还要支付不菲的公证费。
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2015年第50号公告)中作出新规定,即从日起,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赠与公证材料。
为此,有人认为新规将造成法定公证业务的衰减,可是,公证行业业内人士却不这样认为。
新规:简化办税手续
据悉,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在7月3日发布的2015年第50号公告中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该公告自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也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在解读这一新规时,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我国财税政策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业内:赠与公证不仅是为了避免缴税
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赠与财产给与公证的法律程序。
目前,我国现行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的收费标准是:受益额200000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2%;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1%;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001元至元部分,收取0.5%;元以上部分,收取0.1%。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最低收取200元。按照这一收费标准,在办理一套受益额为2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公证业务时,个人要向公证处交费:20万×1.2%+30万×1%+150万×0.8%=17400元。也就是说,从7月1日开始,个人办理此项业务,和原来比至少可以省去17400元的公证费用。
由此可见,在这一减负新政策出台后,个人在办理无偿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用再提交公证材料,由此可以免掉该项业务的大量公证费用。这,是否意味着赠与公证不再重要?该项新规对公证行业业务又有何影响?
东方公证处业务指导室主任郝伟盛认为,赠与公证的意义不仅是为了减免税收,其还有许多不可替代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几大方面:
1、公证机构越来越多的参与公益捐赠,为其设计方案、撰写文书,同时对公证费几乎都予以减免;
2、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合同经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因此涉及重大事项时,赠与公证的好处显而易见;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父母对子女一方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适用越来越多,而普通民众对于相关规定不甚了解,也缺乏保留相关证据的意识,公证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近年增长迅速的公证业务;
4、公证人具备撰写相关协议的能力,对一些特定需求可以有效满足,比如附条件的赠与,保护赠与人的特定权益等;一些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往往忽视自身权益的保障,在办理赠与公证时,公证机构会对相关问题进行提示、告知,可以有效地避免其中的风险;
5、赠与公证办理的过程中,公证机构具备审核财产权属、婚姻状况等综合能力,为许多部门所需。
此外,赠与公证还能为财税部门在税收征管方面提供其它帮助,如赠与公证书中通常记载了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扶养关系,这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
这项新规定对于业内有何影响?有人认为将会造成公证业务衰减。对此,郝伟盛却相当乐观,他表示:“整个公证行业发展的动力来自社会,来自人民群众的需求,这是推动整个公证行业发展的最根本动力,现今社会中,社会对公证的需求是在日益增加的,不会因为一个部门的发文或规定便对公证业务形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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