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南郊办大同养老保险险不了?听说停办了真的假的

2015年养老保险如何补缴,个人补交养老保险政策,2015年农村养老保险补缴最新政策。& 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济南政府下发通知,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称,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称,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且日前曾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关键词:人员范围】
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键词:补缴及待遇计发】
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右表)。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关键词:费用筹集】
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关键词:养老金领取】
基本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对出生时间的认定,全省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对工作经历的认定,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
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四类人补缴15年养老保险后 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前,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是不给往前补缴的,只能往后延伸缴费,而现在为了保障部分特殊群体的利益,南京开了个“口子”, 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了补缴对象、补缴标准,待遇计发等。
要注意的是,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可从11月10日起,到户籍所在街道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元)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元)
55 583.7 63 662.5
56 590.1 64 681
57 596.9 65 702.5
58 604.4 66 727.7
59 613.7 67 761.8
60 622.5 68 804
61 633.8 69 864.7
62 646.3 70及以上 937.8
[补缴对象]
几万人的养老有着落了
南京市人社局副巡视员王正平介绍,凡日前具有南京市户籍,且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江苏省户籍人员,在2003年江苏省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应在当地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具有城镇户籍的),可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体来说有四类人:(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这里的“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2)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3)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工作单位,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4)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这项补缴政策将惠及多少人?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李丽琴说,虽然没有做过具体统计,但几万人是肯定有的。平时,经常有这类老人来咨询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今年他们的养老有着落了。
如何确认身份?李丽琴表示,符合补缴费条件的人员,需提供日前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档案,如没有原始档案的,需提供可证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补缴标准]
“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
据悉,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南京一名56周岁的男子,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他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计发]
每月养老待遇最少583.7元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今年7月起执行,也就是从7月至缴费前的都会补发;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执行。养老待遇每月最少583.7元,具体标准见上表。
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日起参加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特别提醒]
曾一次性退保的人员也可补缴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取消了这一办法,转为个人可申请延缴延退。记者了解到,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比如参保时间晚或中断缴费等,导致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现在,这部分退保人员也可以搭上此次的“顺风车”,只要一次性补缴,也可以享受每月的养老待遇了。《通知》规定,曾参加过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6月30日前已按省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江苏省城镇户籍人员,符合补缴条件的,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享受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退还,原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2015年养老保险补缴
如何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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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index.aspx & 大同市南环路附近 记者日前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2013年,我市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征缴工作顺利完成,全市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19.93亿元,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的109.5%。   该中心从实际出发,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全市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安排意见》,按照“抓大不放小”的原则,积极开展征缴扩面工作。据国家统计局大同调查队近日调查显示,2013年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数达351260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0.6%。来源:大同日报大同晚报讯 (记者 龙中华) “我在朔州缴纳养老保险,现在在同工作,想把养老保险转移过来,不知怎么转?”这是昨日栗女士咨询的事。   据栗女士讲,她6年前在朔州平鲁一家单位工作,当时单位给她缴纳了养老保险。今年她在大同又找到了工作,想把养老保险转移过来。就此,记者采访了城区社保管理部门负责人。他说,如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属于城区管理范围,则要到城区社保管理部门或市级社保管理部门先领取一张养老保险转移表,然后持此表到朔州当事人原所在单位盖章,再到朔州市社保管理部门盖章。然后,将养老保险转移表拿回当事人现在单位盖章后,再到城区社保管理部门或市社保管理部门加盖公章。最后,将该表送朔州社保管理部门,就可大同市广灵县社会保险查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查询 12333在线咨询&1、你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大同市社保局服务大厅打印养老保险缴费清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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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index.aspx & 大同市南环路附近 大同市医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为防止参保人员社保卡(俗称“一卡通”)丢失后,因初始密码未更改被他人盗用,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利益,避免个人账户受损,从4月13日起,将对全市范围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系统进行自动升级。升级后,系统不再支持社保卡以原始密码进行购药和刷卡就医。大同市民可携带身份证和社保卡,到附近定点零售药店修改密码    据了解,大同市自实施发放社保卡以来,已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少市民仍一直使用社保卡的初始密码,如不慎丢失,容易造成医保账户金额被盗刷的情况。为提高社保资金账户的安全性,避免因初始密码和社保卡丢失而导致个人医保账户被恶意消费的情况,1、社保卡有什么用途? 答: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是患者就医时的一种凭证。主要用于被保险人患病时到医院就医时实时结算。 2、什么是实时结算? 答:就是被保险人持卡就医时现场结算。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就行了,不用全额垫付医疗费。方便职工就医,省去了医疗费报销环节。 3、到哪能查询到社保卡内信息? 答:到卡服务网点查询。 登陆山西社保网:http://218.26.22.12:8000/ 卡服务网点:大同市大同市南三环武装部大楼城区社保中心 市民可拨打31216查询 4、社保卡设有密码吗? 答:社保卡设有密码,初始查询密码为本人社会保障号码的后六位。 5、如何修改个大庆市大同区社会保险查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查询 &&& 1、拨打鸡西市社保热线查询;   2、携带身份证及社保卡直接到市社保局办公大厅查询。   鸡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电话:   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北大街33号   邮编:158100来源:大同晚报 作者:孙露 2013年度办理时间截至11月底      (记者 孙露) 8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3年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续保)工作全面展开。从本月起至11月底,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登记。      8日上午,记者在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看到,获知消息的城镇居民纷纷领表填写办理参保、续保业务。工作人员也在醒目位置张贴所需资料: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办理养老保险时应携带参保人户口复印件一份(户口本人页和户头首页复印在同一面)、身份证复印件2份(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一寸免冠彩照2张;续保缴费的参保居民应携带一份正来源:大同晚报 作者:张志忠   (记者 张志忠)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本市将对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基本养老金上调。   此次调整期限从日起,每人每月增加9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在此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相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您现在的位置: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老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办法的说明
关于&老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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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办法的说明
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日前)已退休的原编制内人员(简称&老人&),晋政发【2015】42号文件第五条中规定,&老人&改革后继续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晋人社厅发【2016】82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对&老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细分为13项(其中人人皆有的4项,部分人员享受的9项)。在采集&老人&基础数据时,纳入统筹项目的各项待遇,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逐项核定、分项填报。现就核定办法或核定标准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退休费
(一)日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费
1、核定办法
这一期间退休的人员,含日以前到龄但退休手续办在日以后的人员(批准延退的除外),其基本退休费为本人《一九九三年九月底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中&比照在职人员套算情况&的&合计&栏填写的金额。该表样表见附件1,请从本人档案中查找。
省劳模等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加发退休费的,其&国家和省统一规定退休时提高计发比例计发的退休费&=该表中&职务、级别(津贴)工资&的前四项中填写的金额之和&提高比例;基本退休费扣除特殊贡献待遇后,余额即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
2、注意事项
(1)该表中的&退休费折算比例&,已包含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的比例,但它是填表当时的折算比例,部分享受特殊贡献待遇人员(如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人员)可能在此后提高了计发比例,在核定基本退休费时应进行相应处理。个别人可能在填报该表后调整了基本工资,也要进行相应处理。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按退休费计发比例折算后的退休待遇,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小数保留一位。
(二)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人员的基本退休费
这一期间退休的人员,含日以前到龄、退休手续办在日以后的人员(经批准延退的除外),其基本退休费应根据《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4】46号的附件)第二条有关规定(见附件2),依据本人的《退休审批表》、各种形式的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审批表等有关档案材料核定,具体办法如下:
&&&&1、基本退休费计算公式
&&&&公务员的基本退休费=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基础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工龄工资标准为1年工龄1元。
&&&&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退休费=(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奖金=(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70%&30%。
&&&&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退休费=(岗位工资+奖金)&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奖金=岗位工资&70%&30%。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津贴)&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基本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的等级工资:津贴系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全额事业单位的津贴=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70%&30%;差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津贴=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60%&40%.
&&&&&2、注意事项
&&&&(1)按本人退休时的工作年限确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在《退休费计发比例演变过程一览表》(见附件3)中系晋政发【1994】46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和晋人函字【1995】7号规定的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5年的女性的退休费计发比例。 &&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的计发比例要依据本人档案中有关审批表核定。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按退休费计发比例折算后的退休待遇,出现小数时,不论多少,一律进为1元。
(3)个别人在退休后补办基本工资调整、退休费计发比例变更、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比照副科级套算工资、兑现技师工资手续的,应按调整后的工资基数和提高后的比例确定基本退休费。
(三)日至日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费
这一时期退休的人员,含日前到龄、退休手续办在日以后的人员(按规定经批准延退的除外),其退休费按《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7号的附件)第一条规定的办法(见附件4)确定,具体办法如下:
&&&&1、基本退休费计算公式
&&&&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基本退休费=(职务工资+级别工资)&退休费计发比例。
&&&&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退休费=(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退休费计发比例。
&&&&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退休费=岗位工资&退休费计发比例。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退休费计发比例。
&&&&&2、注意事项
(1)按本人退休时的工作年限确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在《退休费计发比例演变过程一览表》(见附件3)中系晋政发【2006】47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男女比例一致。
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依据本人档案中有关审批表确定。
&&&&(2)在按上述公式计算基本退休时,小数点后的尾数,不论多少,一律进为1元。
(3)个别人在退休后补办基本工资调整手续、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审批手续、兑现技师工资手续的,要按变更后的工资基数和提高后的比例确定基本退休费。
&&&&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有关文件规定
&&&&2006年12月《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中规定: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从计发退休待遇的当月起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85%计发退休费。日前退休的人员,从2006年7月起,按规定标准和比例增加退休费。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和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号)中规定:从2015年1月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在职人员执行调整后标准,2014年底前已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额的85%计入基本养老金;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额的85%纳入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二)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有关六县&老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2015年1月起调整后的标准(退休人员的标准,见附件5)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警衔津贴
(一)有关文件规定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号《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警衔津贴从1995年1月起执行,其实施范围仅限于公安、安全、法检两院和监狱劳教管理部门中授予警衔的在职警察。在警察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岗位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日前授予过警衔的,从1995年1月起相应增加退休费。
日人事部、财政部人办函【2002】43号《对关于警界离退休人员能否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请示的复函》:&警衔津贴&是对在职警察在工资待遇上给予的优惠政策。离退休警察不属于警衔津贴的实行范围,不存在调整警衔津贴标准问题。人薪发【号文件规定,&在警察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离退休费的基数。&这一规定既表明国家对离退休警察的待遇给予了适当照顾,也说明虽然离退休警察按《警衔条例》规定保留警衔,但不享受警衔津贴,其在离退休前享受的警衔津贴只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人社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6】11号《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15年1月起调整警衔津贴标准;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是授予警衔的在职警察,离退休人民警察从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警衔津贴;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日人社部工资福利司电话答复公安部人事训练司: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起实施,原退休费计发办法不再适用。人社部发【2016】11号《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离退休人民警察从离退休下月起停发警衔津贴,符合国发【2015】2号和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民警察,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含已计入退休费的警衔津贴)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对改革前参加工作,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民警察,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其中老办法待遇计发基数包括截至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当时的警衔津贴标准等。对过渡期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人民警察在职时的警衔津贴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终体现在本人的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中。
(二)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办法
&&&&综合上述文件有关规定,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民警察,其警衔津贴须以本人退休时的标准为基数按退休费计发比例(含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的比例)折算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
(一)有关文件规定
&&&&《山西省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晋教人字【1993】42号):教龄津贴标准在晋工改字【1985】第6号文件规定标准基础上,不同档次均提高3元,即: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由每月3元提高到6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由每月5元提高到8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由每月7元提高到10元;满20年的,由每月10元提高到13元。从1993年9月起执行。
卫生部【1986】卫人字第158号《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和国家教委【1986】教计字190号《关于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待遇的通知》:教(护)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包括1985年7月以来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均从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省政府晋政发【1994】46号附件《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二)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办法
综合上述文件有关规定,退休前享受的教(护)龄津贴,属于199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退休的,退休后全额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于1985年7月至1993年9月期间退休的,以本人退休时的标准为基数按退休费计发比例(含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的比例)折算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小数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五、特级教师津贴
(一)有关文件规定
国家教委教人【1993】38号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中明确,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人社部国人部发【号《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8年1月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300元。
(二)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特教教师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纳入&老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特殊教育补贴
有关文件规定
&&&&日省人事局、财政厅晋人工字【1989】51号《关于转发人薪函【1989】7号通知》,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的教师,其特教补贴应按晋教普字【1989】9号《关于改革与发展特殊教育的意见》,由原来的15%增加到25%。已按晋工改行字【1988】8号享受提高10%工资标准的,可在提高后的基础、职务工资之和基础上,计算25%的特教补贴;其他职工的特教补贴均按15%计发,属补贴10%工资标准的,则应在补贴前的工资基础上,计算特教补贴。职工调离特教学校后,取消特教补贴。从1989年3月起执行。
日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局【1989】晋財行字第300号《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通知》:在民政部门举办的孤儿学校、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聋儿听力语音康复中心、聋儿幼儿园和社会福利院儿童部工作的教职工,可按1989年省教委、财政厅、民政厅、残联《关于改革和发展特殊教育的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教师可享受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25%的特教补贴费,其他在编正式职工可享受15%的特教补贴费。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晋人社厅发【2016】83号)中明确:&中人&老办法待遇计发基数B项中的特教补贴,按晋人工字【1989】51号和【1989】晋財行字第300号规定标准(基本工资的15%-25%)执行。
(二)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办法
&&&&在核定&老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特殊教育补贴要严格按晋人工字【1989】51号和【1989】晋財行字第300号规定的基数和比例(退休时本人基本工资的15%-25%)执行。符合晋工改行字【1988】8号文件规定提高10%工资标准的,以提高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25%的比例计算特教补贴;属于补贴10%的,以补贴前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15%的比例计算特教补贴。其他文件相关内容与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83号文件规定为准。
七、省统一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
按附件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核定,纳入&老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
驻地在大同市4个区的市直参保单位应按《19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补贴标准表》(附件7)中退休人员的标准统一&老人&的这项补贴。&&&&
九、退休后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
根据本人的职务(含日以前已退休人员的副科级比照职务)、技术等级和退休时间,按《1993年工改后退休人员历次增加退休费标准一览表》(附件8)及其说明核定。
对于日前退休的人员,要认真查看其《一九九三年九月底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如果该表&审批部门意见&中&月增离退休费 &&元&填写为&不增资&的,必须计算本人&按晋政发【1994】46号规定标准增加的退休费&(其标准见附件9)高出该表&增加离退休费情况&中&月增离退休费&的差额,此差额必须并入&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中。
《一九九三年九月底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部分项目的关系:&增加离退休费情况&中&月增离退休费&=&比照在职人员套算情况&中的&合计&-&现行离退休费&中的&合计&;&审批部门意见&中的&月增离退休费&=&增加离退休费情况&中&月增离退休费&-&按晋政发【1994】46号规定标准增加的退休费&。
&老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难度大,涉及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关系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是退休人员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的关键环节,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查阅退休人员档案,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核定,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准确。
&&&&市直参保单位在采集&老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据过程中,请填制《&老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花名表》电子版(要求统一采用Excel格式,见附件10),填妥后发送至市人社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机关、参公单位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同时抄送退离休管理科(),差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时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以便退离休管理科、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对参保单位核定&老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及时进行指导和监督。
&&&&&老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核定后的总额若与2016年12月实际发放额(统筹项目内的)不符,差额在10元以上的,要查找原因,在《&老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花名表》的备注栏说明,下一步如何处理,经领导组或其办公室研究后予以明确。
&&&&《关于&中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老办法计发基数的核定办法的说明》将于近日另行公布。
&&&&由于时间紧,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时间跨度长,本说明难免有错误和不妥之处,敬请指正,以便我们及时完善。联系电话7930157,联系人孙向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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