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婚后女方父母出钱买房房父母要分给继女我可以起诉父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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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女儿不愿搬 父亲被女儿告上法院
商报图形徐侨唯制  商报讯(记者 李双全 通讯员 饶国君)夫妇协议离婚,约定一套120多平方米的共有房产给女儿。过户后,父亲一直没有搬走。正在上大二的女儿光靠母亲供养有困难,再三要求父亲交还房屋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搬出去。庭上女儿拟出4个调解方案,父亲均不接受,并称自己辛苦一辈子,享有居住权。昨日,云阳县法院一审判决:以父亲侵害了女儿合法权益为由,限期30天内搬出房屋。
  父亲拒绝提供求学经费  女儿起诉索要房产   现年43岁的陈中秋与吴明艳原系夫妻关系,住云阳县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将县城一套120余平方米的共有房屋留给17岁的女儿陈晓露(化名),陈中秋不再承担女儿的一切费用。  2010年7月,年满18岁的陈晓露将房屋产权过户在自己名下,但该房屋一直由父亲居住,自己则随母亲寄居在外公家。  今年8月,陈晓露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他搬出该房。并称,目前自己在高校读书,各项开支陡增,母亲难以继续供养她。她说,在多次寻求父亲力尽抚养义务被拒绝的情况下,只好讨回房屋,为自己的求学提供资金支持。  陈中秋说,自己没有固定工作。离婚后,自己在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工资较低,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  “辛苦一辈子,就挣这么套房屋”,并称,该房屋是用自己的补偿款、下岗补贴等买的,离婚时将房屋赠给女儿属实,但自己并没有放弃居住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  女儿四套和解方案  父亲均不同意  鉴于此案较为特殊,矛盾争议较大、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尽力考量在依法维护公民权益的情况下,“修复”正在裂变的亲情。  主办法官称,从本案审理过程中女儿的思想、情绪、想法不难看出,女儿的真正心思并非要将父亲赶出房屋,而是要求父亲从道义的角度支持自己读书。陈晓露在法庭上陈述,而自己仅有的、能支配的财产就是诉争的房屋。但是,这套房屋从明确权利人那天起,就一直没有真正拥有,无异于一张“空头支票”。现在要父亲搬出房屋,也是生活所迫无奈之举。  为此,女儿在法庭上提出过4种解决方案:一是将房屋变卖,变卖后的房款分作三份,原告及父母亲各得一份;二是父亲腾出房屋,另租小房居住,房租费在本套房屋出租后收益中支出;三是父亲仍在该房居住,只使用其中一间卧室,其余的卧室出租,收益供自己上学;四是父亲仍然使用房屋,但确定按月给予原告一定的费用。对以上方案,陈中秋表示都不同意。  昨日,云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依《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陈中秋搬出住房,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要求在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履行。  法官说法  限期30天内搬出 法院细说理由  古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父女在法庭上争执不下,矛盾交锋激烈。法院通过审理后初期也形成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离婚时协商将房屋赠女儿,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赠与关系十分明确,且已将该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给原告,陈晓露已实际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陈中秋继续占有,妨碍了女儿物权所有权的行使,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倾向于本案原告系被告女儿,诉争的房屋是在离婚的特殊背景下赠与的。基于原、被告之间的亲缘关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搬出房屋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女儿要求父亲搬出房屋的行为于情理不符。  本案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表面上看起来陈晓露起诉父亲讨要房屋不近情理,但实际上其诉求正当、充分。目前,陈晓露正在上大学,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尚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需要大笔费用用于求学,作为父母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该给予资助;陈中秋年过四十、正当年壮,无重大疾病或残疾,完全有劳动力养活自己、扶助女儿,谈赡养的依据不足,即使内心有什么恩怨矛盾,也不应该转嫁于自己的女儿。  主办法官通过本案提醒市民,在当今离婚率高发的现实面前,应妥善处置夫妻财产或者共有债权债务。即使夫妻劳燕分飞,各自都有给子女创造健康成长环境的职责与义务,应当防止“感情裂变”导致“亲情裂变”,伤害着下一代,得不偿失。摒弃恩怨与责备,一切从子女成长着想,换来的是亲情与安慰才是理想的结局。(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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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父母为什么不给女儿买房子?这些父母是有毛病吗收藏
买不起的另说,有很多只给儿子买不给女儿买,这类父母脑子是有毛病吗? 难道女儿就不需要房子了,再说了买给女儿就算结婚了 房子也是你女儿的也不会是他老公的,怎么就舍不得给女儿买房子呢?所以说现在大部分父母还是重男轻女,还死不承认。
为什么不自己买呢
一般独生女,父母还是会给买房子的,如果有儿子有女儿的,基本女儿是没房子的,这样也难怪很多女儿婚后不管父母的,都这样不公平了怪谁
很多女的结婚就是因为房子去找一个有房子的嫁了,假如她有房子根本就不用委屈自己,所以生在重男轻女的家庭真不幸福
我看这社会把女性惯坏了,别的啥也不说。个人观点,勿喷
我两个姐姐,都给买了,和我的一样大,在一个小区
你是女生?
有些父母觉得给女儿买房子了嫁了就是别人的了,这完全没法律常识,这是个人财产,难道你给儿子买的才属于他个人的
那是你那落后,我这不光给女儿买房,还给女婿买车。
想要自己去挣啊花父母的钱还厚颜无耻的在这骂父母。父母养你花了那么多钱这不是钱吗?
不买就打算下毒还是咋的?
刚才去彩礼吧看了一下,各种女权主义!各种看不起男人…………………………这和男权主义有区别吗?女权主义难道对这个社会很好?结婚本身就是男女之间相互扶持的事,而不是一个劲压着男方,更也不是女方被“奴役”的说法!是一个共同平等,互帮互助!而不是各种主义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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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4:35:49&&来源:枫网综合
父亲把房卖给女儿 母亲状告拿回房子父亲把房卖给女儿 母亲状告拿回房子
夫妻俩买了一套房子,房产登记在丈夫的名下。后来夫妻俩情感不合,闹离婚不成,丈夫把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了女儿的名下。妻子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处理,是这样的吗?
阿芳和阿国结婚27年。2005年12月,两人以按揭的方式买了一套房,房产登记在阿国名下。2011年12月,阿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认为两人感情没破裂,去年4月判决不准离婚。婚没离成,可属于夫妻名下的房子却在两个月后过户到了女儿阿娟的名下。在去年6月,阿国瞒着她,以买卖的形式将他们名下的房子以4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阿娟。
阿芳认为,阿国是为了多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而私下与女儿阿娟合谋。阿娟才26岁,刚毕业参加工作不久,根本拿不出钱来买房。阿芳认为,丈夫和女儿已经侵犯了她的权益。今年4月,阿芳将阿娟和阿国告上法院。
今年5月7日,一家三口在法院相聚。法庭上,阿芳说,她与阿国就房产没有作出任何约定,她也没有立下放弃该房产的声明,这房子是他们的共同财产。而阿国说,房子是在阿芳口头同意下卖给女儿阿娟的,阿娟已经取得了房产,而且是善意取得的。阿娟也认为,房子已经登记在她名下,就是她的了。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该套房为阿芳和阿国的共同财产,阿国卖房应该征得阿芳的同意。阿国现在的卖房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他与阿娟的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虽然房子已经登记在阿娟名下。但阿娟买房时,已经知道房子是父母共有。因此,阿娟的行为不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法院遂判决,阿国与阿娟的买卖合同无效,阿娟应返还房子给父母。(作者 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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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娘家出钱买房 她在离婚时想要回房款却很难
不少丈母娘想为已婚女儿买房却很纠结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编辑:舒晓露&&作者:
  目前房价低迷,不少手上有闲钱的父母又在为子女买房做打算。然而,和早几年情况不同,当年子女还未结婚,父母出钱买房登记子女名字算是婚前个人财产,而如今子女已成婚,就算写上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婚后财产,担心一旦有婚变,钱就会被“前女婿”分走一半。  这不,南昌一名丈母娘陷入女儿婚后娘家出钱买房,如今女儿与女婿离婚争房的官司。  女儿婚后,能不能出钱给她买房?当下许多丈母娘陷入纠结当中:一旦离婚,另一方会不会分走这笔钱?这钱是赠与还是借款?  文/康斌 记者叶伟  丈母娘出钱买房 算是送还是借?  “身为丈母娘的我现在很是难过,女儿结婚后我把所有积蓄30万元掏出来给女儿首付买了一套房,现在女儿离婚,但女婿提出离婚可以,房子要按照市场估价平分!”王女士介绍说,女儿与女婿2009年登记婚,2010年,她出钱以女儿的名字在南昌一楼盘给女儿买了一套房,房屋产权证上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女儿。2014年,女儿女婿感情破裂,女儿提出离婚。涉及诉争房屋问题,女儿认为母亲在购置房屋时出资30万元,这些钱应该算是夫妻二人向母亲借的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但女婿坚持认为,丈母娘出钱买房子,是资助他们购房,属于赠与。  ■律师解惑:  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主任罗久保认为,关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审判实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父母出资性质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王女士在女儿婚后,出资首付买房的这种情况,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是以借贷出资的,女儿女婿离婚时可以当作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若没有借贷说明,则会被认为是赠与,而又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给子女一人,即便房子只有子女一人的名字,也视作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若父母明确说明是给子女一人所买,即便房子写有双方名字,也视作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关于如何“明确”,罗久保律师表示,有很多方法,可以立下字据(需其他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作证方有效),也可以到公证处公证。  丈母娘法庭上说钱只给女儿不管用?  和王女士情况类似的丈母娘,还有章女士。  章女士的女儿和女婿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女儿名下。201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房屋未予处理。现因该房屋分割问题,女婿诉至法院。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现值100万元。女儿主张购房时其父母出资25万元,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要求多分房屋份额。女婿认可购房时丈母娘出资25万元,但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主张平均分割。  在法庭开庭时,身为丈母娘的章女士出庭作证,说明当年出钱给女儿买房是赠与女儿的,和女婿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法官解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康斌法官认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新司法解释也就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确认,即除非父母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可以说法律对此规定是明确的,审判实务中当事人之所以产生较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自己父母出资一方往往主张父母出资时曾经表示赠与自己一方,或者案件审理中父母出庭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对于此类主张,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父母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资时而非打官司时作出的,并且是明确的,主张一方应当对此提供证据,例如出资时所作的协议、说明等,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只有全额出资买房才能算给女儿的?  对于给已婚的子女买房,不少父母陷入纠结当中。有些父母听说,“只有全额出资给女儿买房,而且房子写女儿的名字,这房子才算是给女儿的,不然怎么都能扯上点女婿的事。”  “身为父母的我们出钱给女儿买房,怎么好说明钱是给女儿一个人的,这不是不盼他们夫妻好嘛!”和章女士有相同想法的不在少数。据介绍,子女在购房时往往夫妻感情比较稳定,家庭生活和谐,导致中国父母碍于情面或出于各种顾虑,重在“给”,而并不显露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在接收父母出资时,也并不关注出资的性质及对象,重在“花”,夫妻之间对此缺乏有效的约定,这些都为后面关系恶化时各执一词埋下了隐患。  ■律师解惑: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目前审判实践中比较统一的认识,父母出资指的是父母全额出资。该条规定事实上是将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了衔接,作为判断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依据。即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认定是只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因此,该条规定就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了区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父母出资属于部分出资,这种情形下,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对双方赠与。因而审判实务中,有必要对出全资还是部分出资作出准确界定,进而才能准确适用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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