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邻里纠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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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盖房土地纠纷到底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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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家在盖新房子,后面楼房已经完工,那个楼的地机打在俺家地上,本来俺家觉得相邻的,也没太计较,盖就盖了吧,谁知道他家盖墙头了,还朝俺家地上挤,俺家后面挖快地留给淌水,他家里直接给堵了,给上盖墙头,他家过不过分,给堵了,俺家怎么淌水的,俺家人不给盖墙头,就来骂俺家人,什么难听脏话都骂出来了,今天竟然老头老马两人来动手打人了,趁年纪大俺妈不敢打他,就来打俺妈一人,难道就因为年纪大,就不能还手吗?就只能给他们打吗?难道就因为当初的不计较,让他们进而得寸进尺欺负到底吗?现在他们非赖着说是我家的土地一部分是他家的,整个一排邻居都知道那块地俺家的,给上面种树的,给他家弄淹死了……现在又来这一出,就不觉得可笑吗?
这又动手了,两人跟俺妈推到打,俺妈才还手,隔壁邻居都来拉仗,然而更可笑的是,她们就借着她们年纪大,就躺地上,赖我家人打她,这不行了,那不行了,给地上躺着叫,呵,我就想说这世界上怎有这么孬种的人的,你怎不叫你要死了的……
关于这件事情多次找当地政府解决,也没个什么回应,来了多少次,要谈讲和,也没说清楚,就草草了事,也不管,他家有钱,有政府关系的就可以欺负人吗?就可以骑人脖子上拉屎吗?就可以凭年龄大,就先动手打人吗?看俺家里没人,家里就俺妈带着小弟小妹,他家人就三天两头偷偷盖墙头,不给盖,就来骂就来打,我这次是亲眼看见~ 好多邻居也看见了。。
关于这些政府又出面解决了吗?
天理在哪里?
王法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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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找村委会或当地派出所出面进行调解。邻居因建房产生纠纷很正常,但都要相互体谅,相互协商。俗话说的好,远近不如近邻,乡里乡亲,抬头不见低见,不要把矛盾激化。化解矛盾、调解纠纷,是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工作职责之一。
建议找村委会或当地派出所出面进行调解。
千金难买邻居好。建议和谐处理!
孔老四 发表于
千金难买邻居好。建议和谐处理!
遇到不讲理的,和谐,怎么讲和谐?
钢诚1 发表于
建议找村委会或当地派出所出面进行调解。邻居因建房产生纠纷很正常,但都要相互体谅,相互协商。俗话说的好 ...
找了几次,派出所来都不管,没用,还是那样,该打还打。
敗家^少爺 发表于
现在已经调解不了了?明着欺负人?一点王法都没有。
领教过恶邻的无赖嘴脸
遇到恶邻就倒霉了
这两年新沂农村盖楼房的多了,都在互相竞争,因为宅基地产生的纠纷到处都是,严重的打伤打残,因为没有统一规划,你家盖11米宽,我就盖12米宽,我就不跟你一样,我地盘我做主,气死你,导致恶性竞争,邻里关系这两年紧张,就该这样竞争,社会才能进步发展
你家的杨树长到邻居家了,你两家的矛盾会越来越多,会导致恶性竞争
这两年新沂农村盖楼房的多了,都在互相竞争,因为宅基地产生的纠纷到处都是,严重的打伤打残,因为没有统一 ...
虽然我离开家乡三十几年,但是我偶尔回去看看,你所述的我有同感,我曾向当地政府建议过,利用国家提倡新农村建设政策,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审批,免费提供经济实用,符合当地实际统一施工图、效果图等,村民如需要翻建、改建必须要统一标准进行建设,不允许随心所欲乱建。政府负责道路、排水、绿化等公共设施。
钢诚1 发表于
虽然我离开家乡三十几年,但是我偶尔回去看看,你所述的我有同感,我曾向当地政府建议过,利用国家提倡新 ...
谁有本事谁想怎么盖就怎么盖,自己宅基地凭什么不给人家盖,就该竞争,不能统一规划
深有体会,遇到恶邻无计可施,原来哪哪都有孬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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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农村盖房--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XXX号
&&&&原告张XXXX,男。&
&&&&被告张XXXX,男。&
&&&&原告张XXXX与被告张XXXX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XXX、被告张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告在受雇被告建造猪舍时从施工架上摔下受伤致残,被告有明显过错。为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残后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一)户口簿、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身份基本情况;(二)住院证、诊断证、病历、出院证,以证明原告的伤情及医治情况;(三)医疗费发票两张,以证明原告支付的医疗费数额;(四)司法鉴定结论书,以证明原告的伤残程度及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五)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书面证言及证人张某乙、陈某某当庭作证证词,以证明原告的受伤经过。&
&&&&被告张XXXX辩称,原、被告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且原告对伤害其自身有重大过错,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一)诊断证、司法鉴定书,以证明原告的伤情系其自身颈椎病引起;(二)被告对证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调查笔录,以证明原告没有按照操作规范施工,致使其从架子上摔下受伤。&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一)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所举证(二)中的病历有异议,称病历所述不实;对诊断证、入院证、出院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方向有异议,称不能证明原告举证方向;被告对原告所举证(三)真实性无异议,对用药合理性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所举证(四)有异议,称鉴定结论不科学,伤残等级评定过高;被告对原告所举证(五)中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词无异议,对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有异议,称该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证言内容不实且过于笼统。原告对被告所举证(一)中诊断证有异议,称诊断证内容不真实,对其中的司法鉴定书也有异议,称程序违法、结论不科学;原告对被告所举证(二)无异议。&
&&&&合议庭认证认为,原告所举证(一)系国家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不持异议,为有效证据;原告所举证(二)中病历与原告诊断证、入院证、出院证相符合,病历内容明确完整,加盖该医院印章,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原告所举证(二)均为有效证据;原告所举证(三)加盖有医院收费专用章,内容客观真实,被告虽对用药合理性有异议,但没有证明不合理用药事实的存在,也没有申请相应鉴定,故该组证据为有效证据;原告所举证(四)系法院委托有资质的临床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程序合法,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科学性,故对该鉴定意见予以认定,为有效证据;原告所举证(五)证言能相互印证,且与被告陈述基本一致,故为有效证据。被告所举证(一)中的诊断证内容与原告所举证诊断证及病历内容相吻合,为有效证据;被告所举证(一)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有资质的临床鉴定机构出具,原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并交纳相应的鉴定费,鉴定结论应予采信,故应为有效证据;被告所举证(二)能相互印证,原告也不持异议,为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合议庭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张XXXX、被告张XXXX均为唐河县毕店镇杨家柳村邢李庄组人。因被告张XXXX需自建房屋,其便雇佣原告及案外人张某乙、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丙进行施工,双方约定被告以每人每天100元作为报酬,待工程完工后统一予以结算。&
&&&&日上午,原告在与同组的张某乙共同拆除由被告提供的施工架子时,没有逐件按序拆除而是整架拆除,结果导致其从一同倒下的施工架上摔下受伤。&
&&&&原告伤后即被送往南阳市骨科医院救治,该院诊断其为截瘫、颈椎椎管狭窄、先天性颈椎畸形。日,原告又转入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其为颈椎过伸性损伤伴四肢不全瘫、颈椎管狭窄、尿潴留。南阳科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受本院委托,于日出具了(2014)临鉴字第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张XXXX颈椎损伤并截瘫评定为三级伤残、长期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日该司法鉴定所又出具了(2014)临鉴字第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张XXXX颈椎损伤并截瘫与其伤前所患颈椎病之间存在伤病关系,颈椎病因素导致截瘫的参与度约为30%。&
&&&&自日入住南阳市骨科医院至日止,原告在该院住院9天,期间由一人护理,支出医疗费11445.64元;自日转入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治至日止,原告在该院住院26天,期间由一人护理,支出医疗费34884.20元。被告已向原告垫支了4000元医疗费。&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6329.84元、误工费10570元、护理费4200元、伤残赔偿金元、后期护理费3577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6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张XXXX邀请组织原告张XXXX及案外人张某乙、陈某某等人为其建房,约定了工作时间、协商好了劳动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原、被告之间符合法律规定的雇佣关系,被告为雇主、原告为雇员。被告作为雇主没有应有的防范措施和安全教育,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拆除手脚架过程中不按照操作规范逐件拆除,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在本案中的责任,以6:4划分为宜,即原告自行承担其损失的60%,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40%。&
&&&&关于原告的赔偿请求项目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该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案原告张XXXX的赔偿请求范围应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护理费、后期护理费。原告的后期护理费根据原告伤情及护理依赖程度暂按5年计算,以后若需继续护理原告可另行主张。其中,上述各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及具体数额为:&
&&&&(1)原告的医疗费,据票计算数额为46329.84元;&
&&&&(2)原告的住院护理费,因原告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每人每天70元计算35天,数额为2450元(35&70=2450);&
&&&&(3)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0元计算35天,数额为1050元(30&35=1050),但原告主张9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4)原告的误工费,自日入院至定残日日前一天共152天,按照当地劳工标准每天70元计算152天,数额为10640元(70&152=10640),但原告主张1057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5)原告的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35天,数额为700元(35&20=700),但原告主张6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6)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三级,依照河南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计算20年,数额为元(&80%=),但结合原告疾病的参与度为30%,该项数额应为94923.81元(&(1-30%)=94923.81);&
&&&&(7)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受伤后不全瘫,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创伤,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伤残等级及自身疾病参与度,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该项数额以10000元为宜;&
&&&&(8)原告的后期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护理依赖程度及疾病的参与度暂按5年计算,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每人每天70元计算,该项数额为62597.5元(365&5&70&70%&70%=62597.5)。&
&&&&以上原告因该次损害请求赔偿的合理部分共计元,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XXX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元的40%计款87348.46元(含被告张XXXX已垫支的4000元);&
&&&&二、被告张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XXX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0元,原告张XXXX承担7240元、被告张XXXX承担2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XXX&
代理审判员&&彭XXX&
人民陪审员&&甄XXXX&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尹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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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纠纷怎么处理?
  本期介绍:农村每家每户应该会有宅基地,而宅基地上都会建造自己房屋,而当农村建房产生纠纷时候,如何处理?案例:吴某想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造一幢四层楼房,找到老同学徐某商量后,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由徐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其建造,当时吴某未发现徐某未取得建筑资质。一个星期后,徐某带领工人开始进场施工。房屋快建好,吴某发现屋顶部存在水泥鼓包、室外凉台存在下沉、卫生间水无法排除等情况,出现质量瑕疵,吴某应该如何处理?能否拒付剩余的工程款吗?超期支付工程款,又该怎么处理?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北京建筑工程专业律师——程洪波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程洪波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农村建房纠纷怎么处理?”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程洪波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现为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程律师承办刑事、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数百余起,为多家顾问单位提供资产并购、公司企业设立或重组、合规经营、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法律顾问服务,以诚信、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委托人的普遍满意。
  咨询热线:139-(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程洪波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案例中吴某准备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子,建房子前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果相关证件程序不完善,吴某还能否建房子?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荣幸参与本次的访谈活动。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各省、市地方政策文件的规定,我国农村居民在自有宅基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前必须要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相关证件程序不完善,吴某是不能进行房屋建设的。当然,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大量存在不办理手续即进行房屋建设的实际情况,但是这种情况下建起的房屋往往取得不了房产权属证书,以至于引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另外,由于吴某房屋是4层的楼房,在开工建设之前还应取得施工许可手续。
吴某房屋审批手续和证件已经办理好了,而承包人徐某及其团队未取得建筑资质,是否不能进行房屋施工?
  是的。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低层住宅是指3层以下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的条也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但是在本案例中,吴某进行建设的是4层楼房,其已超出了低层住宅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吴某的房屋必须承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本案中,徐某及其团队没有相应的资质,是不能承接吴某的房屋建设工程的。
建房施工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当吴某认为房屋施工出现质量瑕疵,应该如何处理?能否拒付剩余的工程款吗?
  我们国家对房屋质量方面制定了通用的强制性标准,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定,房屋质量必须符合这个国家标准,你可以高于这个国家标准,但不能低于它。由于这个国家标准是强制适用的,因此即使在建设施工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也是要以这个国家标准来判定建设完成的房屋是否达到合格的标准。
  如果吴某认为房屋施工存在质量瑕疵,他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专业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判定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如果房屋质量真的存在瑕疵,吴某有权选择要求施工人维修、重做,如果经修复或重做后仍然不合格的或者施工人拒不修复、重做的,吴某可以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施工人赔偿损失。
如果施工质量瑕疵,比如房屋顶部存在水泥鼓包、室外凉台存在下沉、卫生间水无法排除等情况,吴某不能够拒付工程款,能从工程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吗?能够扣除多少?
  刚才我们说的房屋质量瑕疵主要指的房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当然,也存在房屋质量合格而局部存在瑕疵的情况,如吴某房屋所出现个别部位水泥鼓包、凉台下沉、卫生间排水不通等情况,对于局部的瑕疵,吴某不能拒付全部的工程款项,但是他有权要求施工人徐某对存在瑕疵的部分进行维修并排除这些问题,如果徐某不能维修或维修不合格,吴某可以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的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该由徐某承担。对于徐某应当承担的费用和损失,吴某是可以在工程款中扣除的,这个数额要根据具体产的费用和损失进行计算。
超过建房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期限,吴某没有结算剩余工程款,要承担怎样法律后果?
  你提出的这问题是以假设房屋质量合格且施工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为前提的。对于这种情况,吴某应当按照双方之间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并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吴某拒不结算和支付,那么吴某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需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额外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承担给施工人造成的其他损失等。
为了避免农村建房施工纠纷,房主应该怎么做?
  借这个机会,我也给广大农村打算建房的房主们一个提醒:首先,一定要到所属镇乡人民政府根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次,找一个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再次,签订完善的施工协议,将纠纷发生后的损失降到最低。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程洪波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谢谢法律快车提供的这么宝贵的机会,感谢广大网友对我的支持,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自建房越来越多,但是,提醒广大房主,为了保护好您的权益,一定要合法合规建房,保障您财产和人身的安全。再次感谢法律快车。
我国农村自建房越来越多,提醒广大房主,为了保护好您的权益,一定要合法合规建房,保障您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我要咨询程洪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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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与李某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蒲某,男,生于1977年8月,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居民。被告李某贵,男,生于1975年7月,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村民,现租住在汉源镇。委托代理人王某,男,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蒲某诉被告李某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于怀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经原、被告共同协商一致,由被告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原告二间三层民房,施工包括房屋主体和粉刷,约定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200元。工资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主体完工经原告验收后支付总工资的60%,粉刷结束并验收后支付工资30%,剩余10%的工资待原告入住2个月后若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同时约定了工期及违约责任,日至日至少完成三层主体修建。在原告供料正常,天气无异常情况下,被告每逾期一天,承担200元的违约金。协议后被告即组织工人施工,日补签了书面施工合同,原告于日支付工资10000元,按照约定原告提供了建房材料,截止日,被告尚未按约定完成房屋主体施工归还钢模就离开工地。日被告以工人治病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26000元,约定工程结束后充抵劳务工资。之后被告迟迟不继续施工,为防止损失扩大,不得已于日将剩余工程发包给他人施工,为此另支付劳务工资3000元。而被告先后在原告处收施工预付款36000元,至今未与原告结算,按当时的市场行情及被告完成主体工程量计算,被告超领借支工资款5400元。由于被告违约,因此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超领劳务工资5400元,赔偿违约金6000元。被告辩称: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不应支持。原告一方面诉称被告超额借支工资款5400元,另一方面又要求对被告施工中预收的工资进行结算,既然诉请结算,说明双方的建房劳务处于未定状态,是否超支尚不确定,既然如此何来超支一说,由此可见原告起诉逻辑混乱,自相矛盾。第二、被告于2010年11月开工,12月31日完成了主体工程,是原告节外生枝拒绝被告对房屋粉刷,被告不得不离开,倘若被告按时完成主体部分后完全可以调解,或通过诉讼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既然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另请他人施工,这才是真正的违约行为。被告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未与其计较,但原告却在被告施工完毕一年之后才向法院诉讼,显然另有图谋。第三、原告指责被告无效终止施工并单方解除合同不能成立。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告既未终止合同,更未提出解除合同,而是原告不予配合,致被告无法施工。综上,原告的无理起诉应予驳回。审理查明,原告蒲某与被告李某贵日双方口头协商约定,由被告李某贵承建原告蒲某的二间三层砖混结构住宅房,每平方米施工单价200元,协议之后被告便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日原、被告以原口头协议补签了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该工程属包工不包料,施工中所用的工具、机械、电线、水管、木工板、内外墙手脚架、钢模运输归还和钢筋制作均含在承包单价内,原告负责模型板、顶杆、钢管、钢模的租赁费。2、一层属框架结构,内外墙均为混水墙,卫生间和厨房均应铺瓷砖,所有水电、涂料、门窗均由原告负责,被告应配合原告做好水电线管的预埋和门窗安装位置的预留。3、工期要求,从日至12月30日止至少完成三层主体修建。在原告正常提供材料、无天气异常情况下,被告逾期一天承担200元的违约金。4、安全由被告负责,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5、被告必须按照一层为框架,其余为砖混抱柱要求施工,如有因质量问题,被告全部承担赔偿原告损失。6、付款方式,至主体通过原告验收合格后,支付被告总工资的60%工程款,粉刷结束并经验收后原告支付总工程工资的30%,剩余10%原告入住满2个月无质量问题,原告付清工程款。本合同一式二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被告李某贵在建房施工过程中,于日在原告处借支工资10000元,日原告房屋主体封顶。2011年元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支工资26000元。日原告蒲某将被告李某贵承建的1至3层主体未粉刷工程并又加一层主体房屋又承包给廖某红施工,并签订了书面合同,新建加层每平方210元,粉刷每平方米单价90元。现原告住房已竣工。被告李某贵承建的原告住房三层主体至今双方没有结算。现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多领工资5400元,赔偿违约金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借支工资条据,并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然而本案审理的事实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被告违约和多领劳务费理由成立。其理由是:一、按约定被告未完成粉刷工程,原告又将该粉刷和加修建第四层房工程交由他人施工,是被告不愿干,还是原告不让被告继续干,均各执一词,无证据事实证明被告违约;二、原、被告发生纷争后至今未进行结算,审理中又不愿按合同约定结算,也不要求申请鉴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领劳务费无事实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原告的主张无证据证实,因此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蒲某要求被告李某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蒲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于 怀 疆&&&&&&&&&&&&&&&&&&&&&&&&&&&&&&&&&&&&&&&&&&&&&&&&&&&&&&&&&&&&&&&&&&&&&&&&&&&&&&&&&&&&&&&&&&&&&&&&&&&&&&&&&&&&&&&&&&&&&&&&&&&&&&&&&&&&&&&&&&&&&&&&&&&&&&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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