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如皋房价会涨吗南通如皋交通死亡事故,驾驶员负全责,保险公司有精神损失费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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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赔付精神损失费吗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会赔付一定比例的金额,那么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会赔吗?最高院认为,如果受害人选择了,就会支持,如果受害人不选择,法院可以裁定。找法网小编为你推荐。
  在发生后,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万2千元,而且这12万余元还有1万元的医药费和2千元的财产损失限额,因此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的赔偿限额就只有11万元。如此一来,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级别比较高的情况下,这11万元明显不足以赔偿全部的损失,就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另行予以赔付。而现行的商业第三者保险是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如果这部分的精神损失费在中未予赔偿的话,那么将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赔不上,到商业险中不能赔的情况。
   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有的将精神损失费纳入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将其他伤残赔偿金判到商业第三者险中赔付,这样就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也有法院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伤残保险金等,如果有余额就判付精神损失费,如果没有就将该部分精神损失费判到肇事者身上,那样就会导致无法的情形,不利于保护受害的权益。
   最高院考虑到了上述情况,对于该问题在最高院在(2008)民一他字第25号给安徽省高院的复函中,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大于交强险时如何赔偿的问题 :将该部分权利给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选择优先请求在交强险中赔付精神损失费的,法院应当支持,如果受害人不选择的话,法院可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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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2017年最新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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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仍然分城镇和农村人口,只有在同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有城镇人口的和农村的均按照城镇人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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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远房表哥因为酒后驾驶车子,被一辆货车从中间撞翻,然后又撞了一段距离才停下来,最后警察来的时候我表哥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请问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该怎么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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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5;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北京市2013年死亡赔偿金:729380元(即36469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779380元,最高为829380元。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215;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013年北京死亡赔偿金:329520元(即16476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79520元,最高为429520元。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5;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5;[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5;5年。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没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 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6、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7、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没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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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不只是给受害人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也是受害人亲属巨大的财产损失,基于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赔偿,也只是对死者亲属的些许抚慰。基于死亡而产生的赔偿可因受害人的死亡过程和受害人的身份做具体的分析。&&&&&& && 一、因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立即死亡的。&&&&&&&&&&此时因被害人的死亡导致的赔偿项目较少,一般包括&&&&&&&& 1、死亡赔偿金;&&&&&&&&&&2、丧葬费用;&&&&&&&&&&3、被扶养人生活费;&&&&&&&&&&4、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车辆及财物损失。&&&&&&&&&&二、被害人经过医院的抢救治疗后才死亡的。&&&&&&&&&&此种情况下会额外增加一些因医疗上的费用担当,除了因立即死亡存在的赔偿项目外,还囊括了因伤者抢救治疗的费用和一些交通费、住宿费用之类的损失。&&&&&&&&三、死亡赔偿标准的划分与计算。&&&&&&&&&&赔偿标准与赔偿项目紧密相关,不同的赔偿项目依据的的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对于死亡赔偿标准一般涉及下面两个标准:&&&&&&&&&&(一)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因城镇居民的标准不同于农村标准,导致死亡赔偿金因法院所处的地域不同存在的赔偿数额也不同。&&&&&&&&&&(二)死亡赔偿金与受害死亡人的实际年龄有关。&&&&&&&&&&1、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15;20年/&#215;(实际年龄-60)/ &#215;5(大于75岁时)。 &&&&&&&&2、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也与法院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和受害人的实际年龄相关:&&&&&&&&&&(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被扶养人是一个阶段;&&&&&&&&&&(2)60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五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是一个阶段;&&&&&&&&&&(3)60周岁至74周岁的被扶养人是一个阶段;&&&&&&&&&&(4)同时,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又是一个阶段 。&&&&&&&&&&以上四种阶段的计算方式不同,但都以法院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和受害者的实际年龄直接相联系。交通事故一旦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且涉及到事故赔偿问题的,则必然会与诸如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和受害人的年龄等赔偿标准问题,掌握赔偿标准,在诉讼中尽可能的获得最大的赔偿效益,对最大程度的保护受害者(弱者)一方有积极地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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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我方全责保险公司是不是赔偿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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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伤事故、纯车损事故,如果险种齐全基本能赔。有人伤或其他财产损失时,需要对损失和赔偿标准进行协调,协调能一致基本是全额,不一致的话,就可能车主自行承担一部分。比如使用进口药物、损失物品的价格确定、精神损失标准、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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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庭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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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1)要充分考虑到案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尽可能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必要时,应重新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稳定口供和证人证言,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出庭前,要充分估计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者证人推翻原证言的可能性,并研究相应的对策,强化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和严密性,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在庭审中争取主动。(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将使用其证言作为证据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移送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宣读。该笔录具有与证人当庭口头陈述同等的法律效力。(3)证明犯罪是出庭公诉的核心工作。公诉人在出庭前应重点做好举证和质证的准备工作。检察长要加强对制定举证计划和质证方案的领导,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亲自审查公诉人制定的举证计划和质证方案,以保证出庭公诉的质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五)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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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看你投保的险种,如果有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我想了解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我骑电动车被朗逸轿车撞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出,是对方车辆的全责,目前我在住院治疗,目前的诊断结果是:右足背重度软组织碾挫伤,右足第二拓骨基底部骨折。我想了解下,我出院后我应该像对方保险公司索要哪些赔偿?怎样主张我自己的权益?具体的索要的赔偿金额有哪些标准?或者说保险公司有哪些不予赔偿的我可以像对方车主索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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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这种情况应该是构成残疾的,起诉后可以申请法院鉴定,可以主张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等,保留好证据即可。有保险,赔偿没什么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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