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义地产老板李贤义联地产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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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40岁月收入三千 我们20岁月收入3万
绩效奖金包住交通补助餐补房补带薪年假员工旅游节日福利
职位月薪:元/月
工作地点:-龙岗区
发布日期:15天前
工作性质:全职
工作经验:不限
最低学历:不限
招聘人数:10人
职位类别:
&&&深圳市信义联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义联地产成立于13年5月,总部位于深圳。成立两年多以来,在信义联人锐意拼博和不断进取下,集团业务范围稳步拓展,涉及房地产经纪、楼盘代理销售、不动产形象构建、营销策划、按揭担保、固定资产投资与理财等业务。公司致力于改变整个行业的形象,力图将每一位员工培养成高效、高能的专业房产经纪人,进而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信义联地产是专业、诚信、高效、创新和注重团队协作精神的公司,我们尊重每一位员工的个性和发展机会,“一分耕耘,一份收获,”成绩是对过去的肯定,也是对未来的挑战。【岗位】:1、行政文员:&元&+奖金+住宿补助+良好的发展空间+旅游+免费培训(每月十五号发放)&&&&&&&&&&&&&&&&&&&&&&&&&&&&&&&&&&&&&&&&&&&&&&&&&&&&&&&&&&&&&&&&&&&&&&&2、置业顾问:创业扶持金3000元+无责任薪酬+现金奖+住宿+良好的发展空间+旅游+免费培训(薪酬上不封顶,每月十五号发放)&&&&&&&&&&&&&&&&&&&&&&&&3、营业经理:月薪6500元+现金奖+住宿+管理利润分红+良好的发展空间+旅游+免费培训(薪酬上不封顶,每月十五号发放)【任职要求】1、年龄18周岁以上。2、有良好的亲和力、理解能力和沟通能力。3、开朗热情、为人诚恳、工作认真、积极主动、注重团队合作、4、学历要求不限。5、有工作经验者优先、主动来电者优先&工作地址深圳龙岗区中心城龙岗大道爱联创兆广场16层16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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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资料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我是深圳宝安区务工者邹先生,随着人民币日益贬值,房价逐日攀高,看到深圳坪山新区将要修建地铁的新闻,2015年11月份我有意在深圳坪山新区买房,当我来到坪山新区后进入一家信义联房产中介公司咨询时,被一个李经理(电话:)带到锦绣壹号看房,(开始时我不知道锦绣壹号是惠州大亚湾的,签完认购协议才知道是大亚湾的,签认购协议的程序是先交钱后签认购协议),在楼盘处售楼人员对我热情接待,承诺很多诱人条件,开始叫我交了5000元钱认筹金,如果看上那套房可以抵2万现金,如果看不上可以退款,约定日选房号,那天开发商制造一种抢购气氛,说只剩下一套76平米的3栋603房,如果我不要,后面一大把人要,叫我先交5万块钱然后签认购协议,再次约定12月25号之前交首付和签房屋买卖合同,售楼人员在未让我仔细看认购书条款的前提下签了认购书!回来后我仔细看了认购书,发现认购书第3条规定:买受人已详细了解《商品房购房合同》里的内容,并不再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当天我都没有看到任何到合同条款,包括五证两书等什么都没看到!(12月24日交谈期间我有录音证明在签认购书前我没有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楼人员也承认我在签认购协议时没有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她也说不可能给我看)。
  于是12月24日一大早就过去,开发商又故伎重演在五证没有出示的情况下直接叫我先交首付,然后签合同,这次我不同意,我要先看合同,再交钱,双方僵持不下之后,售楼小姐叫我先看合同范本,她说只是名字和楼号信息不一样,一开始我被合同范本条款给震住了,当时我看到有三处对我不利:第一,交房时间是日,要两年后交房,这是我不能接受的;第二,办产权证时间,要在交房后730日办理产权证,本来交房时间就很长,产权证又得再向后延长两年,第三,补充协议(开始他们不愿意提供补充协议,后来僵持,只是手机拍照的方式提供了补充协议十一),补充协议第十一中的第六条说宣传资料和销售人员口头承若等均不作为买卖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也就是说前期看房销售人员给我的一些楼盘介绍、交通以及配套设施,开发商是不承认的。我之所以选择锦绣壹号置业,很大程度是奔着楼盘广告内容来的。接待我的售楼小姐是甘X芳:。
  没办法我只好找他的大亚湾的主管部门投诉,分别找了惠州市信访12345,大亚湾房管局,以及惠州的消委会,他们一致把案子转至大亚湾房管局。而大亚湾房管局给我的结论是他们没有权限,开发商说走法律途径。像我们这样的弱势群体,被无良开发商欺骗,拒不退定金,还“振振有词”走法律渠道,走他们已经设置好的仲裁委裁决,先不说他们为什么选定仲裁委裁决,我就是请个律师,律师费8000,还要加上开庭开支,得小1万,怎么让我一个打工仔承受得了,现把各条列出:
  1. 先说楼盘广告,其中3号延长线的东联站根本没有,根据深圳地铁官方网站:
http://www.szmc.net/page/plan/planning.html?code=134131,电话:0;锦绣一号离最近地铁站(六联站)直线距离就有8.7公里。
  2. 楼盘广告中14号线离锦绣一号最近的坑梓站,官方并未发布规划图,报纸《南方日报》说的是聚龙山站,并且图片有待考证,所以开发商说的坑梓站只是为了吸引业主眼球人为虚构。
楼盘广告项目地址是坪山,而认购协议写的是大亚湾,这一个是深圳,一个是惠州,这就是欺诈,由于在开盘期间,开发商故意把程序颠倒,先交定金,然后再签认购协议,甚至不把购房合同给业主看,在认购协议设置很多陷进,使业主上当受骗。
  4. 楼盘广告“5分钟地铁口,6站圈定福田中心区”“每天散步十几分钟去聚龙山公园”
根据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这是不合法的。就算先不考虑合不合法的事,以《南方日报》的说法从聚龙山站出发到福田也不止6站啊,从聚龙山到布吉都要8站,而况到福田,再而况去聚龙山那么远。
  5. 说完楼盘广告,再说说《认购协议》,第2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的范本的条款及内容已充分理解并无异议,并愿意遵守。我想问问,在认购的那天,什么时候给过购房合同我们看(12月24日交谈期间录音证明在签认购书前我没有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楼人员也承认我在签认购协议时没有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她也说不可能给我看,有录音为证)。
《认购协议》第5条:“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前来签署《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未依时缴付上述应付之楼款,则视作乙方自动放弃,其所认购该物业之权利,乙方已缴付的定金收归甲方所有,甲方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请问,你有什么权利没收我的定金。首先我在期限内去过(日),并且交涉过,但对《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内的交房时间,办产权证时间以及补充协议不能认可,所以一直协商,回来时电话也协商过多次,无奈开发商不同意,说没有协商的余地。这是谁的责任,能归结我的责任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签认购协议时,我还未来得及看,工作人员就叫我签字按手印。并且认购协议没收我定金条款项并无特殊字体标记。
《认购协议》第12条:“本认购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同意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签订认购协议的双方没有就仲裁事项“单独订立”书面协议书,因此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协议;合同中关于解决纠纷的条款,是开发商单方面格式的“仲裁协议”,实为仲裁条款,是单方面所选择强加的霸王条款,为认购协议的“搭车”附加“协议”,并无法律上的效力。依据《仲裁法》,适用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理由: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必须经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明确的仲裁组织。在本认购协议中,其“仲裁条款”,并非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是房地产商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合同中关于争议的处理方式,实为仲裁条款,是房地产商单方面所强加。依据《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印刷”选择“仲裁条款”,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协议”,就是开发商视同为“仲裁协议”,其情形已经构成“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的情形,依法属于无效。
谈完认购协议,再说购房合同,再一次事先申明,在签认购协议时并无提供《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是在交首付时才看到的,开始并无提供,是本人强烈要求下才出具的范本。购房合同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出卖人应当在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交房时间太长了,刚开始看房时,售楼小姐答应2016年12月交房,怎么合同就说是2017年呢,为什么就要那么长时间呢?
购房合同第二十条:“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售楼小姐还说这是大亚湾规定的,这个理由多霸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补充协议(开始他们不愿意提供补充协议,后来僵持,只是手机拍照的方式提供了补充协议十一),补充协议第十一中的第六条说宣传资料和销售人员口头承若等均不作为买卖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也就是说前期看房销售人员给我的一些楼盘介绍、交通以及配套设施,开发商是不承认的。我之所以选择锦绣壹号置业,很大程度是奔着楼盘广告内容来的,否则,你的也值不了那个1.2万一平的价格,这更是我接受不了的。仔细研读后发现这份合同范本和附件是超级霸王条款!
对于交房时间、办理产权证期限以及补充协议均有在日向开发商方反应协商,后来电话也联系多次,并要求其删除修改,无奈对方以合同是统一的,没有协商的余地而拒绝。(有录音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试问你有什么资格没收我的定金,本人写这篇文章的意义是提醒到大亚湾置业者,不要被表象给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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