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第三方网络订餐微信公众平台第三方包括有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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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约谈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负责人 严格管理“外卖”行为
00:03:00&&&来源:宁夏新闻网
<font face="楷体,楷体_GB日,宁夏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负责人座谈会在宁夏食药监局举行。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姚振国)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规提出“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那么宁夏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配送环节安全状况如何?监管部门对于外卖的食品安全如何保障?2月27日,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集在我区开展外卖服务的三大网络平台负责人进行座谈,学习相关法规的同时探索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的宁夏经验。
  宁夏提供网络订餐单位已超6000家
  据自治区食药监局统计,截止目前,我区食品交易第三方网络平台由去年的6家企业,经市场自然淘汰,目前只有3家网络订餐平台——饿了么外卖、美团外卖以及百度外卖在经营。目前,银川地区饿了么网站在全区上线餐厅1400余家,美团网在银川市上线餐厅2000余家,百度外卖在银川市上线餐厅2200余家,全区提供网络订餐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超过6000家,面对如此庞大的供餐单位,网络订餐平台自身该如何管理呢?
  对此,各外卖平台表示各有招数。百度外卖银川相关负责人表示,百度外卖对商家资质、卫生等情况均严格审核,配送环节清洁消毒等环节也有具体要求。饿了么外卖则对外卖小哥有着严格要求,除了必须取得健康证外,要求仪容清爽无异味,餐箱也要清洁无异味等。
  网络订餐平台存在不规范行为
  尽管目前我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几年来没有出现过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但经监管部门随机走访30余家网络订餐经营实体店,以及随机对外卖送餐员进行询问等一系列暗访措施,发现了一些问题。
  在拓展平台入网餐饮单位方面,有的网络订餐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建立不全。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要求,订餐平台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等制度,但在宁夏的三家订餐平台官网上,只有百度外卖平台能够切实按照要求制定并公布,其余两家在银川的分支机构驻地、官网均未见相关制度。同时,按照《办法》要求,三家订餐平台在当地未建立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未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部分经营活动的主页面上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只公示《营业执照》,个别商家在订餐平台上根本看不到任何资质信息。公示的资质信息还存在图片水印太重,画面不清晰难以辨识的情况,还有个别入网食品经营者存在网络平台有信息,但实际未见实体门店。
  对于上线食品经营者初审不严的情况也存在,有的餐饮单位上传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地址不符,《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零售和预包装食品;有的商家没有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但仍允许经营简餐、热食项目,提供平台订餐服务。此外,餐箱消毒制度制定不够严谨,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严格管理,整治不规范行为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出台的《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区将进一步严格规范外卖行业,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实施办法。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自治区食药监局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异地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各服务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行《食品安全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应进行实名登记,对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结果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交易平台栏予以公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从事网络订餐配送业务的从业人员要实行健康管理,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食品容器及运输工具,入网经营者不得使用非食品类包装材料盛装食品。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姚振国
【责任编辑】:姜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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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订餐平台管理的建议
履行职能 建言献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订餐平台管理的建议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外卖订餐网站,足不出户享受到各色美食。网络订餐服务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不断发展壮大。美团网、大众点评网、百度外卖、饿了么,这些外卖订餐平台如今耳熟能详,但订餐网站上那一张张照片,厨具明亮整洁,美食绚丽多彩,真实性又有几分呢?
  在&315晚会&的节目中,晚会调查组对网络外卖平台的暗访调查结果令人担忧。记者在&饿了么&平台上,用公共停车场作为地址申请开店,只提供了一些简单的信息,竟然顺利地通过了&饿了么&网站的网上审批流程,不到30分钟,记者的&餐厅&就&开张&了,并且可以成功接单营业。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网络订餐乱象横生。一份份看似秀色可餐的外卖餐点,其背后的商家良莠不齐,地址不符、超范围经营、照片作假,甚至卫生情况不达标,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究其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平台监管存在漏洞。第三方网络平台对外卖商家经营资质审核不严格,客观上纵容了无资质商家在平台线上登记,在线下无证经营。
  2、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部分商家唯利是图。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各平台都在急速扩张,不断扩大规模、提升订单量。不少商家铤而走险,甚至有网络订餐平台靠刷单维持虚假交易量(额),以寻求继续融资。由此默许了一些不受监管、资质存疑的黑作坊的存在。
  3、网络订餐平台系统本身存在漏洞。现在网上订餐平台的系统存在很多问题,有的时候可能消费者已经下单了,但是网络系统没有收到;部分平台未设订单取消选项,消费者下单后不能取消订单;配送流程难以追踪。
  4、配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追求快速扩张的同时,部分平台对配送团队人员个身份信息及健康状况缺乏审核,同时对配送团队素质也缺乏培训管理,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同时,也增多了配送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平台加强对商家的审核监督。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对入驻商家的审核流程,对商家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审查其许可证。除了申请时严格审核流程,后期也要对入驻店家进行监管和复核,如若发现商家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政府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做好宣传,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网络、电视等平台,做好消费者自我保护的宣传,在网络订餐时,消费者要选择评价高、证件规范的商家,并主动索取订餐发票或有效票据,发现食物过期变质等问题时,要留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3、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经营者、送餐人员、送餐设施等方面对网络餐饮经营进行规范,做到网络订餐更加透明化,对违规操作的订餐平台及入驻商家加大处罚力度。
  4、加强对配送人员的资质审核和监管。对新进配送员工的个人身份信息、健康状况做严格的审核,要求配送人员要持有健康证上岗,并定期组织配送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服务能力,保障及时配送、安全卫生。
  5、完善网络订餐平台系统。平台系统可以通过内部测试、对外公测等方式尽可能减少平台漏洞。对消费者反馈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尽快补救。
本文观点供交流参考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网络订餐管理,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http://zw.zjfda.gov.cn/info!new_detail.do?id=49529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宁波市通信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网络订餐管理,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浙江省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
  为规范网络订餐行为,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取得合法资质,健全管理体系
  第一条 第三方网络订餐交易平台,是指为餐饮网络交易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服务活动的信息系统。第三方网络订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二条 第三方平台应将本单位负责人、网络订餐业务负责人以及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报告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条 第三方平台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设立食品安全专门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入网餐饮单位管理制度,审查入网餐饮单位经营资格,建立入网餐饮单位主体信息档案,加强对入网餐饮单位的管理。
  第四条 入网餐饮单位主体信息档案包括入网餐饮单位负责人身份证、联系电话、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定期核实更新,并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内结束经营活动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五条 第三方平台应与入网餐饮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告知入网餐饮单位应承诺遵守的食品安全规定。
  第六条 第三方平台应成立专职网络信息安全部门,制定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人员,落实网络信息安全责任,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或者丢失。
  二、建立准入机制,公示相关信息
  第七条 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入网餐饮单位准入机制,入网餐饮单位必须持有真实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不能提供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餐饮单位严禁在平台发布信息,并对入网餐饮单位证照地址、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等信息进行现场核实,确保入网餐饮单位提供的相关证照、资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 对前期未经资质审查的已入网餐饮单位,第三方平台应立即停止餐饮单位在平台经营行为,待资料补充完整、审查通过后再继续经营。
  第九条 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餐饮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失效主体资格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并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为便于消费者监督,第三方平台应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或提供其电子链接标识)网站投诉电话、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证照、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管理信息、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送餐活动应遵守的食品安全要求(可参考附件《餐饮单位送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南》),以及订餐配送至消费者所需时间和外送范围。
  第十一条 鼓励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单位加工经营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接受消费者监督,推进入网餐饮单位&阳光厨房&建设和社会共治体系建设。
  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 入网餐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订餐凭证或服务单据(电子化的订餐凭证或服务单据、交易记录等)。
  第十三条 第三方平台应建立消费者与入网餐饮单位调解机制,消费者与入网餐饮单位发生消费争议的,第三方平台应及时进行调解,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订餐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向平台所在地或餐饮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餐饮单位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第十五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消费者投诉集中、诚信记录不良或者存在违规行为的餐饮单位,应采取调整搜索排名、暂时或永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发布警示信息等措施。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平台页面或者平台内交易经营者页面上公示经营者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网络订餐交易中违法行为,提供入网餐饮单位相关资料和交易数据。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对辖区第三方平台的网站进行定期搜索和监测,发现第三方平台未对入网餐饮单位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第三方平台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需停止运营的,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认定意见通报省通信管理局,通信管理局按规定通知接入服务企业停止相关第三方平台的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发生的订餐违法行为,由平台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和餐饮单位不在同一辖区的,平台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餐饮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餐饮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入网餐饮单位线下监管力度,特别是位于学校周边和城中村的餐饮单位,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长效联动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认定意见通报通信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依据书面认定意见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第三方平台需求做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导向等的咨询服务工作。对第三方平台报告的入网餐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餐饮单位送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南
  附件:
  餐饮单位送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南
  1、餐饮单位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证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送餐时应穿着清洁工作服。
  3、食品加工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加工制作食品的数量不应超过本单位加工能力。
  4、送餐品种不应有冷菜、生食(如醉泥螺、醉虾、醉蟹等腌制生食水产品、生鱼片、拌黄瓜等)、冷加工糕点(如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等)、预拌色拉等高风险品种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5、选择距离较近并可短时送达的客户送餐,使食品可在加工完成后2小时的安全时限内食用。入网餐饮单位应在第三方平台醒目位置标明外送范围和送达时间,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建议在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加工时间和消费时限,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切勿长时间存放。
  送餐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包装完好,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同时根据食品品种不同,选择适宜的贮存温度。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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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新《食品安全法》:网络订餐平台违规最高罚20万 网络图
【新民晚报&新民网】网络订餐的火爆如何监管?这是个新问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对第三方网络送餐平台的运作有明确的规定。10月份以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先后组织了对8家主要网络外卖订餐平台进行执法抽查,并对相关平台进行约谈,指出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
违规将面临5—20万罚款
根据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用通俗的话来解读,可以分为三句话:
首先,第三方网络送餐平台对入网商户要进行实名登记,要查验许可证。目前,除了农产品交易,法律规定不需要领取许可证,其他的食品生产、流通都需要领取许可证。作为餐饮消费来说,也需要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时,第三方网络送餐平台发现入网商户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三,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要终止相关商户的服务。
如果第三方平台没有做到这些,可能面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消费者如通过第三方网络送餐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而该平台又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直接向平台要求赔偿。
监管信息向第三方平台开放
当然,完全依靠第三方网络送餐平台来鉴别“李逵”和“李鬼”,并不是件简单容易的事情。现在大家走进实体饭店时看到的笑脸、平脸、哭脸,诸如此类的政府监管信息,向第三方平台开放、与第三方平台对接,无疑是严格监管的重要一环。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许瑾说,8月27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在本市率先运用“大数据”理念,尝试在网络订餐行业实施“互联网+信用监管”模式,在餐饮店数量多、监管难度大的陆家嘴地区先行试点。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网络订餐时,就能轻松实现与政府“大数据”的“亲密接触”,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过程。消费者登录“饿了么”网站或用手机APP软件订餐时,在餐厅列表页和详情介绍中点开“脸谱”图标,来自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的证照登记信息和相关检查信息便一目了然。
“这仅仅是一个尝试,离全部对接还有一段距离,今年年底前会全力推动在全市范围推广。”许瑾说。(新民晚报记者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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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食品安全监管“盯上”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
来源:&&作者: 陈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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