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还是出租房屋合适人有义务告知是几年内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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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在房屋没有验收之前将房屋卖给了我,并承诺半年内给我办理房产证,当时没有写下
卖房人在房屋没有验收之前将房屋卖给了我,并承诺半年内给我办理房产证,当时没有写下任何东西,当我知道房子没有验收时,我拒绝付剩下的钱,现在卖房子的人把我给告上了法庭,我是否应该给他付款,现在房子已经验收,还没有帮我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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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需要办理房产证,农村房屋也可以吗?如果可以的话,农村房屋房产证应该怎么办理,办理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和费用?如果买卖农村房屋,买卖双方该如何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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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出卖人卖房后有没有保修责任?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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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卖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买卖合同成立,出卖人应按合同的约定移交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双方经协商约定达成一致,在买受人交付了价款后,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使买受人不仅实际取得了标的物,而且实际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转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方式办理。2、确保标的物无瑕疵。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被第三人以出卖前的任何理由追索,如果发生该标的物因第三人有追索权而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承担民事责任。3、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款支付给出卖人货币,是以单价乘以数量确定下来的,出卖人收取了该数量的价款,就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少交,是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买受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补足,并承担违约责任;标的物的单位价额,是标的物质量的金钱价值,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是确保出卖人获得收益的,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不得降低质量档次交付标的物,因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质量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出卖人承担。4、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合同约定的期限,是双方协商约定的,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出卖方应按期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方发生了某种事先未预料到但不是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延期交付标的物,应事先征得买受方的同意,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按合同指定的地点,出卖人因故需改变交付标的物地点的,应事先通知买受人,征得买受人同意方可改变,并应协商确定由此而增、减的各项费用的承担数额和方式,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的方式主要指标的物由出卖人代为运送的情况下发生的情形的约定,如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第一承运人时交付完毕。出卖人按合同约定认真全面履行义务,是买卖合同顺利实施的基础,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二、出卖人卖房后有没有保修责任所谓修复责任,是指商品房出卖人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瑕疵进行修理并达到质量要求的责任。该解释使用了“修复责任”这一概念,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的“保修责任”在内容上侧重点有所不同。“修复”一词重在强调修理的结果,“保修”一词强调了出卖人的作为义务—修理,对修理的结果似乎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关于保修期以及保修范围问题,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商品房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关于 “最低保修期限”,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三条还规定,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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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①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②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④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等等......
一、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什么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买房要认真签约,保留好证据。不要轻信开发商的花言巧语,在签约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每一个条款,把相关问题问清楚。您希望得到的一切承诺,和双方业已形成的协议内容,务必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避免日后“空口无凭”。收楼和入住后,一旦发现问题,要保留好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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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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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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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二手房买卖中,房屋的房龄,直接关系到房屋的质量、后续使用寿命、房屋安全状况、买房人的居住品质和居住体验、买房人再卖此房时的价格,甚至关系到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般而言,房龄越长,土地使用权已使用期限就会越长】到期(70年)后买房人是否需要续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出售此房屋时是否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等问题。因此,房屋的房龄是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果卖房人故意隐瞒或者假报房龄给买房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即便没有给买房人造成损失,买房人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附:唐某某与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唐某某为上海市新市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人。日,季某(乙方)与唐某某(甲方)及上海豪美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豪美房产”,丙方)就季某向唐某某购买系争房屋签订居间协议,该协议第2条约定总房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76,000元,第10条约定乙方为表示对该房地产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5万元,作为与甲方进行洽谈之用。如甲方在居间协议上签字,则该意向金转为定金,以担保居间协议履行。协议第13条约定,甲方同意将收到的定金交居间方保管,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后,若甲方违约不卖,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不买,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协议签订当天,季某向唐某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嗣后,因季某认为唐某某向其陈述的系争房屋房龄与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记载不符,故拒绝履行居间协议并要求退回5万元定金,后经交涉,豪美房产向季某退还了2万元并同意季某在下次房产交易时从佣金中抵扣6,000元,故季某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唐某某返还剩余定金24,000元。唐某某反诉要求季某按协议约定向唐某某支付剩余定金26,000元。原审法院另查明,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上未载明房屋竣工日期,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备注栏内标注系统竣工日期为1979年。原审审理中,季某申请证人吴某某出庭作证。证人吴某某述称:其为系争房屋买卖的中介公司豪美房产经办人,日季某看房过程中唐某某在家,季某询问唐某某房龄,唐某某说房屋是1987年或1988年的,所以中介也以为房龄是1987年或1988年的。之后季某认为房屋可以,就付了定金,当天唐某某的女婿到豪美房产签订了居间协议。过了几天,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因为房产证上没有记载房龄,故季某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拉了产调,发现房龄是1979年的。在签订买卖合同当天,季某与唐某某一起谈房龄的事情,季某表示不要买系争房屋了,唐某某则不同意退还定金。在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唐某某支付了26,000元作为中介费。由于唐某某不同意退定金,而季某仍在豪美房产继续购房,故证人将2万元退还到季某代理人的账户内,剩余6,000元作为下次房产交易的佣金抵扣了。在签订居间协议前证人和唐某某核实过房龄,当时唐某某口头陈述是1987年或1988年的房子,唐某某也是这样向季某陈述的。第一次看房不是证人带的,是证人同事听到唐某某这样说的,后来在豪美房产谈的时候证人听到唐某某说的房龄是1987年、1988年。&&裁判原文节选一审【案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1165号】根据证人证言及季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唐某某在签订居间协议前后确向季某陈述过系争房屋的房龄是1987年或1988年,此述与系争房屋的实际房龄存在将近十年的误差,对季某决定签订居间协议并支付定金具有一定影响。由于系争房屋实际房龄与季某在签订居间协议时获知的信息存在误差,房屋价值、质量都可能与居间协议约定的价格有所差别,对季某申请购房贷款及将来可能的售房都存在影响,故唐某某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其要求季某再支付定金26,000元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季某已认可豪美房产向季某退还的2万元及在佣金中抵扣的6,000元作为定金,故其要求唐某某返还剩余定金24,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季某定金24,000元;二、驳回唐某某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均由唐某某负担。&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872号】本院认为,唐某某作为系争房屋出售方,理应如实将系争房屋的相关信息告知买受方。根据在案证据分析,原审法院认定唐某某曾向季某陈述过系争房屋房龄是1987年或1988年,且因唐某某的陈述与系争房屋实际房龄差异很大,对季某决定是否购买系争房屋会产生一定影响,唐某某在订立合同中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在此情况下,唐某某上诉仍坚持不同意返还季某定金24,000元,而要求季某再支付定金26,000元,理由尚不充分,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延伸阅读【点击标题即可链接到原文,对没做超链接的标题可在关注本公众号后在“查看历史消息”中查看原文】: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房价疯涨,卖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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