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让开被告居住证明叛决腾一半房屋,让老人居住的意思是所有权吗,可以变卖吗?

房屋居住权和所有权可以拆分吗?我家原来有套房,后来法院把所有权判给了别人,法官说给我们的是居住权。我想问所有权在人家手里,我们怎么居住呢?具体居住权又是什么呢?
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先搞明白,使用权的房子,住满几年可以办房产本,你的房子到底是回迁的房子,还是单位的公房,搞明白购房协议上的名字是谁,身份证之类了,
这房子原则上是不可以交易的,...
“小产权房” 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
只有居住权,而没有产权的房屋是无法正常过户的,因为房屋的使用权人未能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以像这样的房屋买卖风险较大,而且也不符合银行放贷的条件,故是无法贷到款...
1.各种所有制房屋出租时,其房屋必须权属清楚。
2.租赁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标准、修缮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吧。这样说不清楚的
答: 有没有孕妇的在家的,在家好无聊啊,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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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低价转让房产,法院该如何判决?
作者:钱慧云  时间:     浏览量:0  
离婚时一方低价转让房产,法院该如何判决?|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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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云视点】&当夫妻感情不在,婚姻走到尽头时,双方争议的焦点也从当初的“爱不爱”变成了财产的“多不多”,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夫妻双方使尽手段,采取各种措施,转移财产、低价变卖,虚构欠条等等,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并不能起到多分财产的作用。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案件一】
&&&&2004年,有着相同离异经历的赵女士和周先生相识后,很快进入婚姻殿堂,2006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妻子赵女士名下,2010年9月,赵女士以丈夫性格孤僻、脾气暴躁,且经常酗酒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期间,赵女士与自己的女儿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女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周先生得知后,于2010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赵女士与其女儿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庭审中,法院委托评估单位对诉争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10万元,而赵女士向女儿卖房的总价款为30万元,与房屋评估价值差距悬殊,因此法院认定赵女士的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周先生的合法权益,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二】
2008年,张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不和分居,一套房屋由张先生居住,但该房屋登记在妻子名下,分居不久,王女士即与亲戚李某串通,偷偷将丈夫居住的房屋卖给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该房屋仍由张先生居住,后李某通过中介以24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赵某,并谎称该房屋已出租,赵某交付全款后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李某这时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且租户已外出,让赵某自己开锁收房,在开锁过程中,住该房的张先生的母亲报警,张先生和王女士后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赵某基于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张先生只能腾房。后将前妻和李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张先生140万元,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案件一中,赵女士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期间,采用隐瞒丈夫的手段,与女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市场价为110万元的房屋以30万元的低价卖给了自己和前夫的女儿。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处置房屋对于家庭来说,属于非日常生活范畴,赵女士应该事先和丈夫周先生协商处理;第二,对于婚后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之前,双方共同共同,在分割以后,双方将处于按份共有的状态,即无论在分割前还是分割后,周女士能够处分的都只是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额,无权处分周先生对房屋的份额;第三,赵女士和周先生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在等待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的期间,赵女士将夫妻共同财产低价卖给自己的女儿,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赵女士与女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周先生可以提起诉讼,申请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将房屋回归夫妻共同共有的状态。
第二个案例中,王女士与亲戚李某的行为也侵害了丈夫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却作出不同于第一个案例的判决,原因在于:第二个案例不仅涉及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还涉及善意第三人、保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安全和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法律关系。本案中,妻子王女士与亲戚李某恶意串通,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低价卖给李某,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后,李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通过中介以市场价转让给第三人,购房款已交付完毕,且已办理完结过户登记。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即我国对于不动产物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房屋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如果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存在错误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比如: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向人们法院提起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但在确认房屋所有权之前,不影响现有登记人对房屋享有的权利;第二点,对于第三人赵某来说,赵某基于对不动产公示公信效力的认可,在确认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情况下,以市场价购买房屋,赵某从李某处购买不动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属于善意第三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法院依据善意第三人制度,从保护正常交易安全的角度,作出将已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房屋归赵某所有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同时,判决王某和李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也综合考虑了被侵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通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微信扫一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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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的疑惑是,我与老人成交后,待其去世后,他的儿子是否有权再来寻事?如果硬要无理取闹我应该怎么办?我能否现在与老人进行这笔交易?还是等到老人的儿子来变卖家产(指老人去世后)?也有人跟我说让老人通过中间人
事情是这样的,我生长在农村,我和另一家同住在一个院中,各占一半。他家现在只有一位80岁的老头居住,老人的儿子、儿媳、孙子等在十几年前因家事出走一直未归。连他们的户口都迁到他乡去了。现在老人想将
发表时间: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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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是否有权处分房产,取决于他是否为该房屋唯一合法的产权人,如果是,你们的交易受法律保护,但要在老人过世前及时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如果不是,其他共有产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判决你们的交易无效或赔偿损失。
回复时间: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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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占用房屋,拒不腾房,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法院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
一方占用房屋,拒不腾房,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法院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本案承办律师:万嘉张冬艳律师基本案情被告一方占有房屋数年,拒不向房屋所有权人交付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无奈只得求助于律师帮助。代理情况原告甲找到张冬艳律师,向张律师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并询问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张律师向其提供法律意见,占有人未腾房期间,可以向法院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以弥补该损失。张律师为原告向法院主张:被告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51000元。本案代理意见(摘要)1.原告系该房产的所有人,应当享有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现被告非法占有房屋,侵犯了原告的物权;2.被告应当按照同等地段、同等面积的房屋租赁费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裁判结果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屋占用费51000元(自2009年至2013年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结束语在承租人未及时腾房时,房屋所有权人有向房屋占有人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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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房屋腾退纠纷如何处理?推荐回答:此类纠纷中,被告“赖房”多有着这样那样的客观原因,但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确认诉争房的权属。如果诉争房确实归原告所有,那么被告“赖房”的理由就不能成立。对于当事双方间的其他纠纷,可另案起诉。房屋腾退,一般是制共有制集体住房,当国家需要统一收回的时候,你就需要腾退,当然国家会给你补贴.一般情况下.腾退后的房子是不拆的,另做它用.如果房子是要拆掉,就是动迁了. 国家拆迁
个人动迁 国家收回
个人腾退 无正当理由居住他人房屋,房主要求搬离,拒不履行的,房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房屋腾退诉讼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拆迁设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的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具体操作也有不同。 1.抵押房屋拆迁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操作 如果抵押房屋拆迁,选用了货币补偿方式,应当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先偿还债务,使抵押房屋原有的抵押权消失,被拆迁人方能向拆迁人领取补偿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订立新的抵押协议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拆迁人有权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有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有的地方则有具体规定,对没有在拆迁期限内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或者清偿原债务的,对其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存或代保管。 对货币补偿的抵押房屋拆迁,需要做以上规定,是因为所得的赔偿金应属于抵押财产。根据这条规定,房屋抵押权因房屋被拆迁而消灭,其补偿作为抵押财产使抵押权人的合同权益得到保障,担保的法律意义得到体现。 2.抵押房屋拆迁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操作 如果被拆迁人在抵押房屋拆迁时,选用了产权调换方式,其补偿操作应注意以下两点: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必须依法成立并登记生效。否则,拆迁人不得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使订立也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而无效。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的,该房屋视为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抵押房屋拆除未达成新的抵押协议,一般情况下是被拆迁人方面的原因居多,主要是原抵押合同持有异议。对此,抵押权人应及时提起诉讼,避免债权落空。当然也有被拆迁人主动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抵押合同无效或撤销原抵押合同,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 在建工程拆迁纠纷的处理 实践中,抵押房屋中还有一种十分特殊的情况,就是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尚未竣工就遇上拆迁的情况。而在建工程除向银行贷款作为抵押外,还可能存在拖欠了工程款和已预售的情况,对该种房屋拆迁产生纠纷的处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亦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建工程遇上拆迁时,无须折价拍卖,也是按市场估价计算补偿金额,但该在建工程的补偿款应按下列顺序处理: 1.如果该建工程尚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在拆迁补偿时,该补偿金,施工单位有优先受偿权,而不能给先支付抵押权人或抵押人。 2.如果该在建工程不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但既已抵押,又已预售。作为购买房屋(在建工程)的购房者,其善意购买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如已付清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后,遇上拆迁,其已付购房款应在拆迁补偿金额中优先退还。 3.如果该在建工程既不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也未向社会发售,那么除非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否则该拆迁补偿款应优先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否则拆迁人将与被拆迁人连带清偿原抵押借款的本息。腾退房屋纠纷案例有哪些?推荐回答:您好,道客巴巴上有很多的将纠纷案例,您可以上去看看,还有百度上也可以搜到,希望能帮助到您。安置协议书可以查清谁是房屋的居住人,谁有权居住在诉争房屋,一审中上诉人出示...刘丽华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承租权,但刘丽华以此请求法院判令侯国汉腾退为克服行政诉讼的局限性,国内学者提出了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废除房屋拆迁、安置行政裁决制度,对于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纠纷,当事人直接可以以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把解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职能完全交给司法权。第二种观点,是保留行政裁决制度,但可将经过裁决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第三种观点,是在拆迁中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观点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并在《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一来剥夺了拆迁人未经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和未经行政裁决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的权利,从而也减少了拆迁户的房屋所有权遭受司法剥夺的可能性。但同时又会产生另一种结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最终仍由行政机关处理,而行政机关处理此类纠纷时,总会下意识地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非权益保护的角度去判断、衡量,被拆迁人的权益因此而受到损害,甚至造成矛盾激化。 我们认为,在房屋拆迁案件中法院的功能要重新进行定位,法院应正确划分民事、行政案件,对于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以及未达成协议,拆迁人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法院可作为民事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进行受理。对于有关行政裁决的争议按行政案件受理,对于既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没有相关的行政裁决的,法院一律不受理。在适用法律上应严格优先适用上位法,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应首先审查其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要严格先予执行和强制执行的审查标准,避免在程序上造成被拆迁人利益的损害。谁知道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流程是啥样的?推荐回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腾退土地合法吗?推荐回答:1、最近几年的拆迁政策基本上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来确定补偿,与户口的关系不大。 2、按照以往的拆迁政策执行情况来看,产权与使用权房在拆迁补偿上没有本质的差别,一般是由承租人先行房改购房,然后再按照产权房屋进行补偿,被拆迁人拿到手的钱是补偿款扣除房改购房款的部分。 3、各地区拆迁补偿方式不同,有货币补偿的,也有异地安置的,还有回迁安置的,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的拆迁政策了,各地区有所不同。腾退土地合法吗?推荐回答:1、村民会议不能决定腾退
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腾退均声称其合法性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第(六)项: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第(七)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九)项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各村集体根据上述规定,认为本村的腾退涉及宅基地的使用、及补偿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应当召开村民会议。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村委会无权实施腾退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项目的不同规模,较大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可见村委会并无权对于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3、村委会的违法拆迁行为应受处罚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即村集体以村民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进行违法拆迁也是应当受到处罚的。
从以上规定均可见得村集体并非是法定的土地征收主体,也无权对于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以村委会的决议进行集体土地的拆迁也明显与上位法相抵触。所以,无论是村委会还是腾退指挥部,都无权组织和实施腾退,故而村委会未经合法程序自行强拆村民房屋的,村民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广州市的法院拍卖的房屋办产权证问题,简单说说推荐回答: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11.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提取转账业务(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提交的资料: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及公证书。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买一手楼的(自支付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②购买二手楼的(按契税完税证日期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③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自支付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④购买拍卖房的(自支付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需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发票。已办理房地产权证,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税完税证)。3.租房提取的(自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提供经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发票)。限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限本人提取)。4.建造自建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5.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加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6.大修自住住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7.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离、退休证(若无离、退休证,而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不提供)。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医院无法证明职工伤残程度的,可提供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立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迁出或已迁入当地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10.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签证、护照。1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12.失业(或下岗)的,需提供失业(或劳动就业)手册或个人缴交社保清单,男性要求45(含45岁)以上,女性要求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证明(须明确涉及住房公积金分配,原件也应提交中心)、继承人身份证。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办理1、2情形同一套住房的二次提取申请时,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不需要上述材料复印件(如果二次提取转账账号需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转账账号(存折或卡)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办理1、2情形提取的,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时,除携带提取政策要求的上述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除携带提取政策要求的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办理定期自动转账的条件:1.广州市内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2.符合提取条件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时到场,并签订《定期转账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提取业务办理场所: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定期自动转账办理场所:建行、中行、工行、广州银行贷款的,分别在原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其他银行贷款的,在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注:本次更新时间为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不能如数提供上述资料办理业务的,可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由办事处、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处理。廉租房腾退难怎么解决,有什么规定?推荐回答:廉租房政策-定义:廉租房政策是一种针对既无力购买商品房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而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性的住房政策。廉租房政策-廉租房简介: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简言之,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廉租房政策-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廉租房政策-不得申请条件:(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二)离婚不足2年的;(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廉租房政策-相关知识:廉租房现状:随着廉租房政策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的了解逐渐深入,在认识到廉租房政策在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上取得了一些成效,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657个城市中,已有512个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总数的77.9%;全国累计有54.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房政策改善了住房条件,其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16.7万户,实物配租的家庭7.7万户,租金核减的家庭27.9万户,其他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2.4万户。同样,以2006年年底为限,全国累计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为70.8亿元,仅当年一年就达到23.4亿元,占1999年以来累计筹集资金的1/3。全国人均住房面积从1993年的17.8平方米增加到的28平方米。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种概念。廉租房中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通过廉租房申请条件可以看出,廉租房有特定的供给对象,符合廉租房供给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购、租、补。廉租房无继承权。展开全部下一篇:现在的楼房大多都是高层住宅,很多朋友没有办法选择风水最佳的楼层,就只好退而求其次了,那么如果选到了不利楼层风水的住宅,该如何化解房屋楼层风水面对高涨的房价,部分消费者有限的购房预算就显出些许的“捉襟见肘”。因此作为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小户型房屋开始成为多数人的首选。收房的手续和过程比较麻烦,其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步骤,那就是对房屋的面积进行测量,当房屋的面积误差超出一定范围的时候,买房人有权要求退房。收房的手续和过程比较麻烦,其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步骤,那就是对房屋的面积进行测量,当房屋的面积误差超出一定范围的时候,买房人有权要求退房。家庭装修报价不是一句两句就能够说清楚的,并且不同城市不同的装修公司报价又是不一样的,还要考虑到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化,所以房屋装修报价是一个变化房屋装修注意事项之验收一、房子注意事项之验收问题:咱们验收要先验些什么呢?装修工程有很多比较主要的工程,比如水电工程、主体拆改,这些工程对装修效果有直接影响,但是房屋装修中的细部工程也是很重要的,只有在这两方面都有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人们在收房后都不满足原有的房屋结构造型,往往都会在装修的时候进行一定的结构拆改。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保护房屋保修合同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签约时,对双方各自关心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房屋摆设风水做的好,我们的生活和相关的因素都能得到很好的提升,但是,房屋摆设切记不可随意而为,那么房屋摆设风水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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