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玺最新消息为什么又开业了

郭一平:国玺人的钱如何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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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面的蓝色标题:稀缺能量,即可关注我们!郭一平最新文章郭一平个人微信号:guoyiping133人生改变,从免费订阅郭一平微信开始:是不是神话,你自己确认!郭一平分析国玺大案走向和维权思路郭一平:国玺大案,明天会是什么样?国玺大案,据广大维权者预计涉案人数达到十万人之众,多少人为此度日如年,生活艰难。目前,国玺人陷入迷惘状态,不知道如何维权,不知道明天将是什么样。平台有无重启可能?钱能不能拿回来?能够拿回来多少?当下需要做些什么?这些都是急待回答的问题。国玺大案,全面事发于2017年5月下旬,至今已经有半年了。由于高层突然被抓捕,广大国玺人出于维护国家稳定的考虑,没有举行过规模性的维权活动,也没有有组织地进行地面维权,更没有与律师及其他知情人士对接,所以,广大国玺人对国玺大案目前情况所知不多。根据国玺公司成长历史、运营情况,结合政策和法律的变化,就当前来说,虽然国玺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但是国玺未来的前途仍然充满变数。为什么说充满变数?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治环境在变化。在十九大报告里,提到加强立法建设。实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让法律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即使在十九大之前的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上,以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的讲话中,都提到了完善法治、出台司法意见问题。这可以肯定,对于处理当下这场民间融资风波,法律条文本身也在变化,新的司法意见还会继续出台。就在十九大之后的11月上旬,公安部就进一步加强打击金融犯罪工作出台意见,强调全国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查处工作,深入推进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强化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相关部门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惩治金融犯罪刑事法律的修订工作。”这充分说明,处理好当下这场民间融资风波,不只是公安机关的事情,也不只是打击犯罪的问题,也不只是一个刑事问题,而是要多部门合作提高处置效果,照顾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民心效果的统一。一个大案中,既有刑事解决的,也是行政解决的,不只是光用刑法解决的问题了。同时,已经明白地告诉大家,法律本身也有个完善的过程,目前的条文并不是定论。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新的司法意见的出台,国玺的命运,充满变数。其二,国玺大案并没有“严重的社会后果”。国玺公司于2013年7月1日成立,这一天是我们党的生日。2013年9月5日,国玺公司在深圳举行了隆重开业典礼。国玺的初心是什么?依据宣传资料所讲,国玺公司是为了响应李克强总理在深圳前海考察时提出的“文化产业要金融化,大力开展创新的驱动模式”的号召,以市场发展的眼光,遵循市场规律,深入研究,反复探讨,以“文化精品套餐”的方式,实行一种普惠大众的金融创新,又叫“富民就业工程”。国玺公司吸引大众的,不光是从经济上普惠老百姓,还有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拯救失落的信仰,以文化产业为导向走出一条以经济拯救信仰的创新道路。以红色文化带动传统文化,教育人的思想,培育人的品德,打造红色文化产业链。没有虚的东西,走不远;没有实的东西,走不动。以文化为灵魂,以富民就业工程为载体,虚实相生,探索一种良性循环、持续发展的创新道路。富民就业工程,是以“先就业、后富民”的一个创新驱动模式。只要你投资了国玺公司,国玺公司就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和股权合同。只要投资人不满意, 可以随时退出,本金一分不欠。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投资人就是国玺公司兼职员工,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就开始每天给你发放工资。股权合同什么意思?你的投资,不只是获得利息,而是作为股东,享受企业分红。股权合同第六条明确规定:“由于甲方(国玺)的原因致使股权认购手续无法按期完成,甲方须保证全额退还乙方(投资人)的认购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乙方利息。”这实际上是承诺让广大投资人没有风险。公司是这样承诺的,也是这样执行的。公司正常运营期间,没有发生违约情况。网传的失约情况,是公司用人不当造成,属于个人犯罪,不能代表国玺公司。劳动合同是解决就业问题,但是解决就业问题不是真正的富民。对接资本市场才是让老百姓真正地实现共同富裕。国玺公司,在2014年6月20日成立国玺华商广州分公司后,在全国范围内,即广东、江西、江苏、河南、广西、云南、山西,贵州、四川、重庆、浙江、吉林、湖南等省市,组建了100多家分公司。国玺公司用民间资金,以收购、整合、兼并、重组的方式,发展自己的实业。公司在每一个地方开设分公司都具备基本的相关手续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具有法律效力。2015年11月19日,国玺集团的三家公司新四版挂牌仪式在深圳市前海华侨城万豪酒店隆重举行。挂牌前海股权交易所的三家企业为国玺集团旗下的:、、。以上就是国玺公司运营的基本情况。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国玺公司,包括各地的分公司,都是证照齐全,手续合法,案发前没有给老百姓造成损失。其三,国玺公司与广大老百姓签订的合同依然存在。依法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愿的真实表达,受法律保护,优于其它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认为有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此说来,国玺公司与广大老百姓签订的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欺不骗,意思真实,而且已经履约二三年,没有失约先例。应当认定这种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而非法集资是一类犯罪罪名的说法,包括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国玺公司与老百姓签订的合同没有被宣布无效的时候,使用非法集资这一类罪名,完全抛开了合同法。这一问题,也是法律的纠结之处。其四,“四保原则”正在落地生根。这里所说的“四保”,是指保护非公经济、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保护实体经济。“四保”原则在高层讲话中,以及不断出台的司法意见中已经很多,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并没有落到实处。随着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进程加快,这些必将逐步落地。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曾经指出:“不能案子办了,民心丢了;也不能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依法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防止办案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2016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强调: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2016年11月29日上午,最高法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意见》指出: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201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意见》强调: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从以上若干司法意见中,我们清楚地可以看到,且不说国玺目前正在走司法程序,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见,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认定他人有罪,也不能强迫他人认罪,更进一说,即使真的构成犯罪,也不一定非要关闭企业。关闭企业,是针对行将跑路、空壳公司、没有实体和项目的企业。国玺有众多的实体项目,即使在经营中有什么不规范的地方,甚至有违法的事实,也不能一关了之,也要保护实体经济,让国玺公司在政府的监督下进行整改。整改成合规合法的样子,重振国玺企业。这方面,不能放弃努力。即使企业领导人违法,也不等于实体项目违法。针对这一问题,2017年1月12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谈及产权保护时表示,新形势下,衡量执法办案水平高低,不仅要看是否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要看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玺人加入郭一平六大平台,以方便了解后期情况。请国玺人不怕麻烦,逐个扫瞄加入。)下面是郭一平先生六大平台。各平台文章互不重复。为了保持不间断联系,劳烦您扫描加入六大平台。为何建六个平台而不是一个?聪明的您自然明白。郭一平说真话郭一平心念黎民郭一平心系苍生郭一平发声蓝天是顶我是峰高端稀缺正能量(未解封)孟建柱要求,在严格依法办事前提下,要树立谦抑理念,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经济案件,不使用强制手段,努力以较小成本取得较好效果。对那些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孟建柱要求,要树立善意理念,要严格依法进行,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由此也可以看出,前期一抓一关就了之的简单办案方法,正在被否定。不是企业涉嫌违法就一定关闭,进而打垮企业。国玺有众多的实体项目,重新振兴这些实体,对于经济发展,对于保护企业家创新创业热情,对于广大投资人,都是一件好事。郭一平: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对国玺的影响国玺公司的前途是什么样子?由于本次民间金融改革之前,并没有指明民间金融改革必须严守的底线,什么样的集资才是合法集资,没有明确具体的表述。截止到目前,就是写作本文时,民间金融改革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有哪些底线不能超越,现在已经明确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于2017年7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强调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会议提出了搞好金融改革的几个原则:第一,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第二,促进融资便利化、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障风险可控。第三,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更加重视行为监管。第四,要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促进金融机构降低经营成本,清理规范中间业务环节,避免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第五,要推动经济去杠杆,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第六,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具体明确了以下几点:1,金融的本质是服务实体经济;2,金融改革的思路没有变,但是要强化监管,注重行为监管,这也等于变相承认了本次民间金融改革之前的监管缺失;3,扩大直接融资,规范中间业务,努力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这就是目标;4,完善法律法规建设,这也等于变相承认了本次民间金融改革前,包括现在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5,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金融工作要贯彻党的宗旨,为人民服务。就在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于8月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强调:“遵循金融规律,依法审理金融案件。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强调: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波及面广、行业和区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加强与职能机关、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提升处置效果,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从以上高层精神,又加近期诸多判例,可以得出来结论,使用过时的旧法——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这个罪名,并没有改变。但是,使用旧法必须“从旧兼从轻”。虽然使用了旧法,但是必须“从轻发落”。由此,我们分析出国玺公司未来前途。新政策和司法意见出来了,让我们明确了金融改革想要的结果,想要达到的目标。根据罪刑法定、“法不溯既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国玺人应该支持国家的金融改革,拥护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所讲到的各项原则,提出诉求,愿意配合地方政府加强整改,以期国玺再生。郭一平:广大国玺人的法律定位与当下中国所有的非法集资案件一样,国玺公司也是证照齐全的正规合法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得到过主流媒体的高调宣传,官员站台支持。无论曹虎们多么会忽悠,如果没有以上政府背景,曹虎们趴地下直接喊爹叫姑奶奶,也不会有人出钱干国玺的事情。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上个世纪所说的非法集资,因为是“非法”的,必须一律由人民银行取缔,地方政府配合取缔,银行不能为他们开立帐户,工商局不能为他们办理执照。而国玺公司与当下的众多公司一样,在银行开了帐户,工商局也颁发了执照,人民银行与地方政府在国玺经营过程中并没有予以取缔。如此看来,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非法集资。既然依照旧法,当“从旧兼从轻”。在办理案件上应该对广大国玺人心怀善念,以整改方式重振国玺为目标,不能“案子办了民心丢了” 也不能 “案子办了企业垮了”。退一步说,即使不能重振国玺,也要努力为国玺人挽回损失,让他们不受或最大限度地少受损失。如此,也让广大国玺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2017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着重强调“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国玺再生是国玺人的最高目标,如果不能再生,根据最高法的《意见》,国玺人也是按“被害人”对待的。《意见》强调:“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这句话的本意是想表达,即使构成非法集资,“以创新的名义” “逃避监管” “掩盖风险” “制度性套利”(设置一套制度,套取利益,名为创新,实为从事违规的非法金融业务),也要以“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涉众性、风险性大案,涉及人数众多,即使以非法集资办案,但是,不能把涉案的每一个人都作为非法集资参与人进行严厉打击——集资诈骗,也不是每一个人都是骗子,绝大多数人应该是“被骗者”,属于“被害人”,也要努力为他们挽回损失。2017年9月19日,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综治委主任孟建柱在谈及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时说,针对涉众型、风险型经济案件受损人员不少为困难群众,要着眼于尽量减少受骗群众损失,千方百计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加快涉案资产处置返还进度,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们从主流媒体的报道中,看出来一件明显的事实,即使使用旧法,也是“从轻”到将老百姓当成了“受骗群众”“受害人”。不少国玺人最关心的是,走司法程序会不会血本无归。这个不会的。在本次民间金融改革之前,并没有象今年七月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上对民间金融改革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给出来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家公司都在摸着石头过河,由此,法律政策不明,罪与非罪不清。如果大家都知道他们干的事是今天所说的非法集资,这个中国会有上亿个家庭参与非法集资吗?作为广大的国玺人,并没有参与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非法集资伤害的其中一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参与非法集资,首先得有参与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明知自己干的事正在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却放纵这种扰乱秩序的事情继续发生。直到今天,广大国玺人别说具有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故意,连什么是金融秩序也找不到100个人能够说清楚,不信现在报名试试。正确对待中层,是维权利益最大化的关键最怕的就是人一抓一判,啥也不讲了,老百姓分文不得。这种情况是有诸多先例的。要求办案方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原则,将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搞清楚,让广大国玺人明明白白,透明司法,阳光审判,帐目明晰。这个也是需要大家努力的。以维权的努力追求维权效益的最大化,这个就是当前的任务。实现维权效益最大化,最大的关键问题,就是广大国玺人要正确看待国玺公司在全国各地分支机构的“中间层”领导。这个中间层上连公司,下连广大国玺人。处理不好这个关系,搞得不好,维权队伍就是一盘散沙。有些人将“中间层”当成斗争目标,这是个误区。这个中间层,与广大国玺人一样也是受害者,并且是“受伤最深”的群体。全面依法治国,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目前的司法现状,有许多明显的硬伤。比如,在处理当下这场涉众性、风险性的民间融资风波中,同事不同罚,同罪不同判,这种情况比比皆是,执法和司法严重不统一。一个大案,涉及到全国各地,对于同样“级别”的涉案人员,有的地方抓人,有的地方不抓;有的地方抓多,有的地方抓少;有的地方抓了就放,有的抓了去走司法程序。由此,中间层是一个敏感的群体。也可能不抓你,但是,如果你站出来维权,有可能被抓。因为,这方面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广大国玺人设身处地理解,正确地对待这一个群体,这是维权成功的一个关键。逼中间层紧了,他们不敢维权,维权就不容易最大限度地团结大多数。这里,也有些中间层的维稳分子。他们忽悠一时算一时,天天传递些好消息,说什么国玺开盘自在早晚,大家耐心等待。由此,内部分化,内斗不止,维权难以形成合力。这个也是要不得。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这个中间层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定位,从而也让这个群体定下心来。法律规定: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国玺公司当为单位犯罪,而不能当作个人犯罪。如果没有国玺公司的存在,目前国玺公司的融资活动,由具有正规执照的公司作出的决定,是上层决策,是单位意志的表现。如果此活动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广大中下层管理人员,既不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是按照“单位决策”运作的“一般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是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用、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研究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时,其中的“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是一难点。正是基于这个原因,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意志的被动性。单位犯罪必须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进行,单位意志来源于单位的自然人的意志,来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意志,当这种意志为单位批准或认可即反映单位的整体意识与意志时,其上升为单位意志。应当指出的是,这当中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意志。因为在单位成员中,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在单位中处于决策者的地位,相当于单位的“头和脑”,是单位犯意的主导者,他们的犯意通过决议等形式转化为单位的犯意。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不同,他们是单位行为的执行者,相当于单位的“手和脚”,是单位犯意的接受者,并因此实施了体现单位犯意的犯罪行为。犯意是定罪的前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单位犯罪的责任者,必须具有构成犯罪的主观罪过,否则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说,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意不具有独立性,处于被决策者犯意支配与制约的地位。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罪过的转化,其事先擅自主张仅代表个人意志,但事后得到领导批准认可,该意志上升为单位意志,在此可以说单位意志是由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意志转化而来,但不可否认的是意志转化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意志,因为没有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事后的认可或默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意志不能转化为单位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讲,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意的属性仍为被动性。从前面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广大中下层管理人员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为,在单位犯罪中,他们是根据单位意志被动地工作,没有主观犯罪故意,他们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问题是,这些中层管理人员,他们吸纳的资金交给了单位,自己只是“过过手”,并没有装进个人腰包,当然也不构成自然人犯罪。从以上法律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中间层只是根据单位决策意志工作,没有主观犯罪故意,如果没有私设资金池,不可能构成犯罪。这个方面,中间层也要有底气,要勇敢地站出来带领大家维权。郭一平:国玺人的维权思路(一)快乐维权。钱丢了,整天郁郁寡欢,愁肠百结,很容易闹出来病的。毕竟再多的钱也不比命更值钱。如果维权的过程不快乐,即使钱要回来也没有太大的意义。维权,先要快乐。把维权当成一种人生的修炼,调整好心态。(二)团结维权。看清现实,统一思想,统一维权思路,既不能盲目乐观,也不能彻底绝望,两个都要不得。眼下没有好消息,但结果也不是想像的那么坏。这个需要大家努力。不要传递虚假消息,不要图一时的“维稳”忽悠别人。正视现实,先把大实话说出来。(三)不要明确维权代表,人人都是代表,人人都不是代表。这一点很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保护维权代表,涌现更多的维权代表,形成维权的合力,并让维权队伍有一个核心。(四)树立信心,相信法治。国家正在推进司法改革,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正在发生变化。建立两个维权目标,高目标是重振国玺,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整顿工作,低目标就是即使不能重整,也要讨回血汗钱。(五)多头进攻,不可过度依赖某一种维权手段,也不能放弃任何一种维权手段。维权方法有许多,有地面上访,有写信,有配合律师走司法途径,有网络呼吁。这些方法都要用。最后,请广大国玺人积极转发本文,提高维权信心,在看清真相、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团结,并以有效的行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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