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收到香港要给中央交税吗支付的建设资金用交税吗

教育费附加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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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是对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是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的3%。
教育费附加颁布背景
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开征了农村教育事业经费附加。1985年,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国家增拨教育经费的同时,开辟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此,国务院于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开征。
教育费附加纳费人
凡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文件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
教育费附加征费范围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教育费附加费额计算
教育费附加计费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
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
教育费附加纳费期限
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其他规定
1、教育费附加由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和罚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会计处理
教育费附加会计科目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教育费附加会计核算
贷:-教育费附加
上缴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下,把应交教育费附加都合并到应交税费科目中处理。不再使用其它应交款科目。
教育费附加法律概念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发〔1986〕50号),从1986年7月起,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总额的2%计征。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规定从日起,教育费附加率提高为3%,200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做出修订。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教育附加费作为,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根据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还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
《》国发〔1986〕5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日起施
《》(国发【2010】35号),自日起施行。
教育费附加相关规定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教育费附加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但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农村、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不另征收教育费附加;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实际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应退回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样。除铁道部、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国家税务局缴纳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均向其所在地银行缴纳。对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和其他企业,在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营业税时,不扣缴教育费附加,而由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如果必须实行代扣代缴的,只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内的纳税人回原地申报。
教育费附加,一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缴纳后存入同级教育部门在各级银行设立的“教育费附加专户”。因此,教育费附加,应按专项,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由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和发放奖金,铁道部、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得财政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国家决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这不仅使教育经费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增长,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1994年以后,教育费附加改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三种税的税额附征,附加率改为3%。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当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
4.对新办的(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6.自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7.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8.从日起至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t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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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总局《中央财政补贴不征增值税解读》的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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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解读原文:& && && &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 & 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对于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应税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争议,因此报来请示,请求我局予以明确。   
& &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 & 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个人理解如下:
一、文中所称“中央财政补贴”的范围
一是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包括了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具体项目有可再生资源利用发电站的建设,可再生资源示范市、县等。
二是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如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建设。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和具备多元化利用条件的地区,建设小型风能、太阳能、水能设备与储能设施组成的微型电网,以智能电网技术为支撑,开展以新能源发电为主、其他电源及大电网供电为辅的新型供用电模式。再如国家对高效照明产品的大力推广等等。
这是本文适用的范围,先放在这里,待下文讨论。
二、总局了解的内容
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
总局列举了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我查了一下,对高效节能灯的补贴就是采用这种方式,先由企业竞标,中标企业按照竞标价格的半价销售给消费者,国家以补贴的方式支付另外的半价。另外,还有国家对秸秆发电等的电价补贴等。
第一种方式是直接补贴给生产企业的。
第二种方式我没有查到,也不知道他说的是什么意思,莫非指的是“家电下乡”?我曾经用老家的身份证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国家的补贴直接打入农户个人卡上。
如果家电下乡属于第二种补贴方式的话,那就是补贴给消费者,由消费者转交给销售者。
在第一条中列举的财政补贴范围中,还有总局没有提到第三种支付方式,就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补贴方式,根据财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规定,国家补贴是采取分三年拨付分发到省的方式,由各省自行支配补贴款,
另外,“各地应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方式,立足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可综合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等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两个方面,其中,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补助的90%,用于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制订、能效检测等。”
而第三种补贴方式,是与销售货物和劳务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
三、总局的认为: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
总局这次很果断,无论,均为。从理论上没错,购买者实际负担的价格,自然是原价扣除中央补贴的金额了。对于和销售货物有直接关系的补贴方式还好办,商品总原价,扣掉国家补贴,就是从购买者收取的补贴价了。但对于上述第三种补贴方式,这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又该如何确定补贴后的价格呢?即使是第二种补贴方式,即如家电下乡,商场给我开的发票可是按全额开具,我得到的补贴,是国家给我的补贴,形式上和他没有关系。这里就有一个国家的补贴对象是谁的问题了。而如果对象是消费者,则划分什么原价和补贴价,还有什么意义呢?
四、总局的决定及依据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上面存在种种漏洞,结论自然也无法独善其身。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并非都是中央财政,有中央直接拨付的,有转由地方政府拨付的,还有经由消费者转交的(我还是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只能说其取得的货款来源中有中央财政补贴。如果找总局的理解,我觉得中央政府部门去商场采购的资金也是来自于中央财政补贴呢,这部分补贴,是否也要扣除呢?
综上所述,个人不成熟建议如下:对下列中央财政补贴应全额征收增值税:一是非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纳税人;二是企业销售价格为原价的;三是补贴额度与销售货物无直接联系的。
本帖最后由 毒砂 于
14:22 编辑
政府直接拨付的就不征收增值税,而不是政府直接拨付的就征收增值税---不赞成,还是要考虑增值税税收中性原则。
转移支付法尚未制定,“财政补贴”概念在法律法规层次上尚无定义,的确容易引起争议,不过,和政府采购还是能区分的。
中央财政补贴之所以不界定,文件写作者应该是有想法的,楼主的理解可能有些狭隘。
这个问题应该是财政部去解决吧!&
<p id="rate_5904"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补贴类型确实很多&威望 + 1
" class="mtn mbn">
《企业性单位的国家科研所,收入主要是研发项目立项后收到的财政部直接拨款(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和对外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服务。营改增后对于中央拨付的项目款项是否征收增值税?》
不知道属于中央财政补贴?
中央政府部门去商场采购的资金也是来自于中央财政补贴呢,这部分补贴,是否也要扣除呢?
注:这属于政府采购,与财政补贴是有区别的
如果政府去商场采购空调,只给钱,不要空调,这叫补贴。如果要等价空调,叫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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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发文标题: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财建[号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河北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北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河北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和深化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加强和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2008]37号)、财政部《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原则和方法
  1、保证基数:对原地方既得利益格局原则不做调整。
  2、规范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力分配体系、资金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3、明确事权:科学划定省、市、县政府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按财政支出责任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实现权责对等、事财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三、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方式分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建设性转移支付。其中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执行经常性转移支付;公路新改建和公路大中修,场站建设等专项项目资金,执行建设性转移支付。
  省本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方式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授权支付制度。
  四、经常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
  (一)经常性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基数加因素&的方法分配,其中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按基数方法分配,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按基数和因素两种方法分配。
  (二)经常性转移支付按照用途细分为替代性补助资金和调整性补助资金。
  1、替代性补助资金是指原公路养路费安排的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和原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留用数等。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和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以年度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达的经费计划平均数,加一定的增长额确定。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以年度实际入库数,加一定的增长额确定。
  2、调整性补助资金是指因政策变化或者因素变更而需要增减的支付额度。政策变化主要是指国家和省政策性机构增并、人员增减、工资升降等;因素变更主要是指资金分配因素发生的变化。影响日常养护经费分配因素主要有当期新增公路里程和公路养护补助标准。当期新增公路里程主要反映年度内已建成需要养护的公路里程,包括国省干线、农村公路等。养护补助标准主要反映单位公路里程需要补助的养护经费数额。
  (三)替代性补助资金基数暂定三年不变,三年内除重大政策性因素外一般不做调整。
  五、建设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
  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
  六、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经常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将资金切块分配到设区市、直管县,同时下达经常性转移支付资金指标,由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纳入本级政府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使用。
  经常性转移支付资金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使用。
  实行公路养护体制垂直管理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和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至设区市财政。
  (二)建设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省级预算下达公路新改建、公路大中修、场站建设以及其他专项项目建设计划。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建设计划下达交通专项项目资金预算。
  七、其他
  (一)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省切块下达的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要足额、规范用于人员及公用开支,保障交通机构正常运转。同时不断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监管,从严控制一般性行政费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转移支付资金,保证交通管理、公路建养、场站建设的需要,严禁截留、滞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
  (三)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交通事业发展的投入,继续安排资金支持交通事业发展。
  (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确保养护质量。省交通运输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养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当前位置:
关于2016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的说明
  2016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数为58030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2810.21亿元,增长5.1%。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1066亿元,预算数为59096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
  2016年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数为32017.82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492.05亿元,增长12.2%。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584亿元,预算数为32601.82亿元。其中:
  1.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数为20392.2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889.98亿元,增长10.2%。主要是按照改革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要求,大幅度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480亿元,预算数为20872.25亿元。
  (1)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数为570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61亿元,增长12%。
  (2)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预算数为392.7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22.04亿元,增长5.9%。
  (3)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预算数为204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267亿元,增长15%。
  (4)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86.9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8.9亿元,增长5%。
  (5)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数为1352.9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20.09亿元,增长9.7%。
  (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数为338.2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5亿元,增长4.6%。
  2.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537.9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280.96亿元,增长22.4%。主要是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3.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预算数为770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主要是根据2016年成品油销量预计增长情况等因素测算。
  4.体制结算补助预算数为1404.9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70.85亿元,增长35.9%。主要是2016年对“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战略加大支持力度。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4亿元,预算数为1408.93亿元。
  5.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预算数为443.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9.65亿元,增长2.2%。主要是部分项目调整补助方式,由中央本级转列对地方转移支付。
  6.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预算数为5042.76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637.59亿元,增长14.5%。主要是从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领取人数增长。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100亿元,预算数为5142.76亿元。
  7.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移支付预算数为2426.2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03.03亿元,增长14.3%。主要是从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20元。
  二、专项转移支付
  2016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20923.6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688.43亿元,下降3.2%。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482亿元,预算数为21405.61亿元。其中:
  1.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预算数为1.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91亿元,增长102.2%。主要是增加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资金。
  2.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补助资金预算数为38.76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3.补助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预算数为3.09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1亿元,增长3.3%。主要是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案件量大幅度增加。
  4.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数为149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5.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预算数为327.5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6.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预算数为39.7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7.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预算数为19.85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8.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预算数为9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3亿元,增长0.3%。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3亿元,预算数为94亿元。
  9.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数为176.6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28.75亿元,增长19.4%。主要是支持各地建立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等支出增加。
  10.特殊教育补助经费预算数为4.1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11.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数为379.9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5.46亿元,增长4.2%。主要是按学生人数和标准据实结算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贴息等增加。
  12.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预算数为252.7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13.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体系)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数为10.5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25亿元,增长13.4%。主要是部分项目调整补助方式,由中央本级转列对地方转移支付。
  14.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数为14.16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3.55亿元,下降48.9%。主要是2015年安排的一次性项目支出减少。
  15.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数为3.98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16.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数为129.6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35亿元。
  17.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预算数为66.5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7.12亿元,下降9.7%。主要是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储备情况,2016年适当压减。
  18.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预算数为6.61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19.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数为25.2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6.8亿元,下降21.2%。主要是根据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要求,2016年压减了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数额。
  20.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数为438.78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21.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数为409.3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67.55亿元,增长19.8%。主要是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增加支出。
  22.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数为130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7.83亿元,增长41%,与2015年预算数持平。
  2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预算数为20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2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预算数为22.9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2.38亿元,增长11.6%,与2015年预算数持平。
  25.优抚事业单位补助经费预算数为7.3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0.73亿元,下降9%,主要是2015年安排的一次性项目支出减少。
  26.退役安置补助经费预算数为397.7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44.85亿元,增长12.7%。主要是提高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人数增加、离退休费标准提高,相应增加支出。
  27.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数为12.75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28.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预算数为1370.1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73.55亿元,增长5.7%。主要是支持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增加支出。
  29.公立医院补助资金预算数为95.2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0.39亿元,下降0.4%。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56亿元,预算数为151.21亿元。
  30.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数为541.2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43.6亿元,增长8.8%。主要是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45元,相应增加支出。
  31.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数为90.96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32.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数为85.6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8.48亿元,增长11%,主要是据实结算的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补助等项目增加支出。
  3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数为23.72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基本持平。
  34.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数为141.1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1.92亿元,增长9.2%。主要是增加对全国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医疗救助补助支出。
  35.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数为7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7.33亿元,减少18.8%。主要是金太阳工程清算资金预计减少,相应减少资金安排。
  36.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数为111.8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4.5亿元,增长4.2%。主要是增加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支出。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5亿元,预算数为116.88亿元。
  37.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数为140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8.49亿元,增长15.2%。主要是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大支持力度。
  38.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数为340.66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01.43亿元,下降22.9%。主要是“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到期以及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清算资金预计减少,相应减少资金安排。
  39.城市管网专项资金预算数为18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5亿元,增长2.8%。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
  40.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数为90.89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53.89亿元,增长145.6%。主要是根据“十三五”规划建议,2016年将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增加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等方面的支出。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6亿元,预算数为96.89亿元。
  41.排污费支出预算数为20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亿元,增长17.6%。主要是部分项目调整补助方式,由中央本级转列对地方转移支付。
  42.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预算数为200亿元,为2016年新增项目。主要用于僵尸企业处置和化解过剩产能。另外,中央基建投资安排100亿元。
  43.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预算数为166.2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6.15亿元,下降3.6%。主要是原通过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安排的森林管护费补助,改为通过林业补助资金安排。
  44.退耕还林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数为268.56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39.59亿元,下降12.8%。主要是原退耕还林政策粮食和现金补助部分面积到期,相应补助资金减少。
  45.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数为162.74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5亿元,增长3.2%。主要是增加了PPP以奖代补资金。
  46.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数为16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7.7亿元,增长30.1%。主要是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相应增加补贴。
  47.目标价格补贴预算数为430.2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73.44亿元,增长20.6%。主要是根据棉花和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政策安排。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128亿元,预算数为558.28亿元。
  48.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预算数为182.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06.06亿元,下降36.7%。主要是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
  49.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预算数为38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8亿元,增长4.9%。主要是增加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走出去”项目等支出。
  5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预算数为60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4.2亿元,增长31%。主要是中央财政按照每亩10元标准安排确权登记颁证支出,根据工作进度分年度安排。
  51.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数为198.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3.2亿元,下降1.6%,主要是2015年安排的一次性项目支出减少。
  52.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预算数为1404.9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30亿元,下降2.1%。主要是部分项目调整补助方式,由对地方转移支付转列中央本级。
  53.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预算数为228.09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54亿元,增长0.2%。
  5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数为232.86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2.94亿元,增长16.5%。主要是引导农民优化种植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农业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加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支出。
  55.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数为152.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0.15亿元,下降0.1%。
  56.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数为60.0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8亿元,增长1.3%。主要是部分项目调整补助方式,由中央本级转列对地方转移支付。
  57.林业补助资金预算数为418.3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67.82亿元,增长19.3%。主要是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以及增加非天保工程区停伐补助、森林管护费补助。
  58.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预算数为14.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26.56亿元,下降64.7%。主要是部分省份“十二五”期间的项目进展较慢,适当压减支出规模。
  59.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预算数为392.4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43.63亿元,下降10%。主要是调减2015年一次性安排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支出。
  60.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预算数为3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9.4亿元,增长32.9%。主要是进一步加大对防汛抗旱的支持力度。
  61.农业生产救灾资金预算数为3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33亿元,增长1%,与2015年预算数持平。
  6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数为36.4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63.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预算数为1960.0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969.83亿元,下降33.1%。主要是2016年车辆购置税收入预计减少,相应减少支出。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39亿元,预算数为1999.05亿元。
  64.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预算数为298.9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03亿元,下降0.3%。主要是涉及新疆兵团补助资金上划中央本级预算。
  65.成品油价格改革对特殊行业的补助预算数为347.9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78.54亿元,下降18.4%。主要是根据成品油价格和各行业用油量预计情况安排。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128亿元,预算数为475.93亿元。
  66.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贴预算数为55.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3.66亿元,下降6.2%。主要是根据老旧船舶预计拆解数量安排。
  67.界河维护经费预算数为1.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25亿元,增长20%。主要是支持将部分界河航道纳入养护范围。
  68.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预算数为3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24.75亿元,下降41.4%。主要是部分项目调整补助方式,由对地方转移支付转列中央本级。
  69.工业转型升级资金预算数为110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00亿元。主要是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增加工业强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重点工程支出。
  70.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预算数为14亿元,为2016年新增项目。主要是为调动地方开展安全预防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地方予以综合奖补。
  7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数为85.32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1.25亿元,下降11.6%。主要是根据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要求,2016年压减了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数额。
  72.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预算数为3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8.18亿元,下降35.5%。主要是2015年安排的一次性项目支出减少。
  73.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数为112.3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2.15亿元,下降9.8%。主要是根据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要求,2016年压减了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数额。
  74. 外经贸发展资金预算数为110.1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6.79亿元,下降5.8%。主要是部分项目调整补助方式,由对地方转移支付转列中央本级。
  75.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预算数为22.9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35亿元,增长17.1%。主要是加大对海岛及海域保护支持力度。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9亿元,预算数为31.9亿元。
  76.公益性地质工作专项资金预算数为72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01.71亿元,下降58.6%。主要是2015年安排的一次性项目支出减少。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108亿元,预算数为180亿元。
  77.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数为55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78.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预算数为1.99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79.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数为263.35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59亿元,增长1.4%。主要是计划完成的危房改造任务量增加。
  80.中央补助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数为121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9.61亿元,增长0.8%。主要是增加棚户区改造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
  81.重要物资储备贴息资金预算数为14.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6.18亿元,增长72.5%。主要是据实结算的物资储备贴息资金需求增加。
  82.粮食风险基金预算数为179.81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83.“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预算数为22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9.71亿元,下降30.6%。主要是2015年安排的一次性项目支出减少。
  84.粮油市场调控专项资金预算数为30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85.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专项补助经费预算数为0.2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0.03亿元,下降10%。主要是根据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要求,2016年压减了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数额。
  86.统借统还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预算数为19.44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2.05亿元,增长11.8%。主要是根据贷款项目额度增加。
  87.基建支出预算数为3876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99.87亿元,增长5.4%。
  三、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
  2016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预算数为5088.5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6.59亿元,增长0.1%。其中:
  1.增值税税收返还预算数为298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13.53亿元,下降0.5%。主要根据2016年增值税收入预计增长情况测算。
  2.消费税税收返还预算数为1010.92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3.所得税基数返还预算数为910.19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4.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预算数为1531.1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持平。
  5.地方上解预算数为1350.64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20.12亿元,下降1.5%。主要是停止征收津贴补贴调节基金,相应减少地方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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