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与堡坎施工方案之间的距离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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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国家规定的公路离房屋最少距离是多少米
四川-成都&03-08 17:17&&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6)
我想请问一下国家规定的公路离房屋最少距离是多少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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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要不影响居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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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什么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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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4.1 外电线路防护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
透镜公式 1/u+1/v=1/f 所以v=uf/(u-f)=10cm×8cm/(10cm-8cm)=40cm
抛物线的最高点M离墙1米,离地面40/3 米 =& 以墙角为原点建立直角坐标系则抛物线顶点为(1,40/3) =& y=a(x-1)2+40/3 从10米高的窗口A =&抛物线过点(0,10) =&10=a+40/3 a=-10/3 =&y=-10(x-1)2/3+40/3 此时令y=0,得 10(x-1)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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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高要于被供水建筑水平10米 水塔供水的模式已经很落后了。主要有以下几个弊端: 1工程量大,工程难度大。 2建筑完成后,没有扩展空间。 3限制比较多。 4能源浪费。 5水质差。 现在有很多种类的无塔供水形式。都能从不同程度改善以上弊端和缺点。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是与高度相关的,一般要说“高度为25米的避雷针在10米高度上的保护半径是多少”。另外还与防雷的等级有关。按一般三级防雷标准计算,(滚球半径为60米) 25米的避雷针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就是48.7米。在10米高度上保护半径是15.6米。
解:设抛物线的方程为: y=ax2+bx+c 则抛物线经过(0,10)和(4,0权威专家:冯豪学生
问题不完整,从10米高的窗口A用水管向外喷水,45度角的时候喷最远,平射的话,设喷水速度为v,则喷水的距离是根号√2*V
台儿庄受伤者
从地面供到15米高建筑的10喷头,每个喷头需要3公斤压力,再考虑5米的沿程及局部阻力损失,50米扬程的水泵就够了。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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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与房屋距离标准是多远
作者:王春刚  时间:  浏览量 0  
公路与房屋距离标准是多远
&&&&&根据国家的经济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路在进行修建及扩建,这其中就涉及到很多征地拆迁的相关问题,许多公路沿线两侧的居民对此有很大疑问,房屋和公路的距离应该多少米呢?下面就为此问题展开介绍:
&&&&&&公路与房屋的距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更具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本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 &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 &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律师说法:在公路建设过程中,难免会与道路俩侧的居民发生纠纷,在有关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时,被占地者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以便在最佳时间维护自己的权益。湖南日报《舆情》
湖南日报《舆情》
湖南日报《舆情》
湖南日报《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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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主题:因修路震裂房屋堡坎的申诉
标签:邵阳,新邵县&&镇政府,县指挥部&
房屋前堡坎已经严重开裂倾斜了
因未修水沟,我老房子的农用车几年未开出
我系龙溪铺镇牛山铺村八组村民,居住在牛山铺村岩门口井边地段,因公路扩建施工时的震动,致使房屋保坎倾斜开裂下沉,对人身、房屋带来很大的危险,修公路进入尾声时,邻居向负责人反映了我房屋堡坎开裂的情况,我于2009年外出打工,前年年底才回家,我找村书记反映情况,他却以指挥部已解散欺骗于我,以帮我弄个危房指标替代房屋堡坎开裂来搪塞于我,之后我写好报告找到镇领导刘承偶,他却以敷衍和欺骗把我的报告从去年十月份收到今年四月份才归还于我,态度还非常恶劣,之后我又打报告反映到县指挥部,指挥部石主任说镇里没有反映过这一情况,之后石主任和肖记良、刘承偶、谭来宗、邓赞余等人一起来查看的,给出的结果是下沉,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要我们不要再找他们了,我不知道他们是如何得出这样的结论,堡坎开裂的确是因修路引起的,这个全村人民都可以做证,正是因为肖记良、刘承偶、谭来宗、邓赞余他们都知道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来阻止我,自从石主任来查看之后,他们的态度更是恶劣,还嚣张是说你们大可以上网去告状,所以我找到了县信访局,信访局看了报告后要求镇镇政府处理,但是快二个月过去了,却是不理不睬,我给县长、县书记发邮件,一个多月了却是无人问津,难道现在的政府领导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吗?这本是一件小事,但就是这么一件小事从反映到今都一年多了,都为何得不到处理,从村领导到县政府,都得不到一个明确的答复,难道现在官官相护都到了无法申诉的地步了吗?
公路修好至今为何不修水沟,造成污水引人井中,污染水源影响全村人民的身体健康,是什么原因造成修路不修水沟的,修水沟的钱哪里去了。修公路十米到二十米范围内属于震动范围,为何指挥部说跟他们没有关系,我房屋保坎开裂下沉倾斜严重,对我全家人身安全已造成严重威胁,如果以后保坎倒塌,造成人身伤亡,该由谁来承担主责任,镇信访办的领导九月中旬来我家反馈情况,从中透露了县,市已被镇领导们买通了,要不然上级领导也不会做出这样的决定,还有很多的事情我不能言明,但我衷心希望上级领导能下来调查情况是否属实,谢谢!
网友评论(共1条)
偏僻点的政府人员不帮群众办事是小,素质差的很,态度还非常恶劣,好像当点官很了不起了,现在的政府班子越来越差了
评论者:黑色的咖啡豆 &
18:24 & 第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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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随地便捷投诉  汉葭镇滨江社区下坝街121号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  
民意测验问卷调查表  执行主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被执行对象:汉葭镇滨江社区下坝街121号一栋房屋  案由:  为了改善县城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滨江片区实施旧城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彭水县美翔-江城美景3#楼建设项目城市房屋拆迁,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定程序向重庆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房屋464.56平方米,拆迁评估补偿价格82.8310万元,拆迁人在协商过程中做出了很大的让步和优惠,但被拆迁人提出安置价值480多万元房屋的过高要求,导致拆迁双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2个月内未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单位重庆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县国土局房管局呈送了行政裁决申请,县国土房管局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举行了听证会(被拆迁房屋下坝街121号产权人杜大玉、聂江华、聂金海3人拒不参会,视为放弃听证),作出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送达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杜大玉等3户,被拆迁人杜大玉、聂江华、聂金海3户未在规定的15日内搬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准备实施强制拆迁,并按规定,县国土房管局举行了由管理部门、汉葭镇人民政府、滨江社区居委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拆迁人代表(被拆迁人杜大玉、聂江华、聂金海拒不到会视为放弃听证)参加的听证会。按照规定,还需进行强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栏:  同意进行强制拆迁
。不同意进行行政强制迁
。  主张立即实施强制拆迁
。主张暂缓实施强制迁
。    建议:
      
被调查人签字:
日  工作人员:
问卷时间:、29日    注:问卷调查表必须反映被问卷人的真实意识,必须由被问卷人本人填写,在意见栏后的空格内打“し”,不能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镇人民政府)大印  
文字完全依照原文,格式略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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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3年修正)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1部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土地、建设、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协助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拆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主城区内拆除房屋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方案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拆迁申请人持土地储备批准书、规划红线、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十一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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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持其另行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与拆迁人协商。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须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客观、公正、科学执业,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执业。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建立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制度,制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九条
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及学校、医院等用于公众服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基础设施,拆迁人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执行,恢复或提高其使用功能的,不予补偿。法律、行政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前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五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拆迁主城内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现房安置,并提供两处以上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拆迁主城外的住宅房屋,确需过渡安置的,应经被拆迁人同意,并报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由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  
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应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  
第三十七条
在原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先建安置房。  
拆迁安置住宅房屋应公开房号,由先行搬迁的被拆迁人在同等户型条件下优先选择安置的楼层和朝向。  
住宅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普通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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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使用权,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转让。  第四章 拆迁过渡与补助  
第三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或非住宅使用人搬迁,拆迁人应付给搬迁补助费。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给予提前搬迁的奖励费。  
拆迁人不能一次解决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应提供临时周转房或鼓励房屋使用人自行临时过渡。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被拆除的属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因拆迁人没有提供临时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和过渡期限长短一次性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由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协商分割。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按拆除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并必须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的过渡期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有拆迁补偿安置任务的建设项目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用地、规划变更手续的,其用地、规划变更手续无效。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依法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评估资质或评估人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不按规定报送拆迁档案资料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或将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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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无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住宅是指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下达之日前,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有非住宅用途记载内容的房屋。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涉及的费额标准、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参照本条例执行。  
三峡库区城镇移民的房屋拆迁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本条例生效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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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将禁止以断水断电断气等方式实施搬迁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 (记者崔清新、陈菲) 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断气等做法予以了明确禁止。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我国将规定征收房屋补偿金不得低于市价  .cn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 (记者崔清新、陈菲) 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予以了专章规定。要求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征求意见稿对征收补偿规定了六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二是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三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修改完善,报有关政府批准后公告;其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四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五是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是政府应当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有望终结官商一体拆迁模式  .cn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 李立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桩桩惨烈的中国式拆迁悲剧发生,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立法备受全社会高度关注。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人们可以看到,新条例的立法理念与设计思路,充分彰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鲜明特色,并在公益维护与私权捍卫的交叉碰撞之间,力求达到双赢平衡。    亮点一    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明确这点,不仅意味着长期以来在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将被封杀,而且宣告,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立法的一大难点。专家学者认为不能过大,实务部门认为不能过窄。有学者指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    征求意见稿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亮点二    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这就是说,实施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明确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过去,制度设计的,就是政府躲在幕后,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不断升级。    亮点三    政府征收房屋必须要两次公告    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告。    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求意见稿在征收程序中,突出强调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    亮点四    发生“公共利益”争执交司法判决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个新规定。突破只能对补偿、安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局限。    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在征收阶段产生的争议,通常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而起。在这个问题上,过去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一手遮天,每每让被征收人感到缺乏一个平等的说理平台。    对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公共利益’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从美国的经验看,法院在同一件事情上也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被征收人关于‘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挑战,政府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张究竟在什么地方。”    他表示,这是让更多的民众最终接受政府决定的机会,也是政府重新审视自己决定是否周全的机会。    亮点五    危旧房改造必须有90%以上人数同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打着危房房改造的旗号,一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手行强拆之实,践踏被征收人的私有财产权。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可能将明显放慢旧房改造步伐。    亮点六    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货币补偿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因补偿谈不拢,不知酿成了多少拆迁悲剧。    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至少有两大看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现在,许多被征收人都认为,评估机构不中立,因为都是政府单方指定的。征求意见稿改进为“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即被征收人说了算。    如果评估机构或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还将面临被警告、吊销资质、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这是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中的规定。    亮点七    尊重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多样选择    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征收租赁房屋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提供灵活多样的选择,体现了对被征收人的尊重。    亮点八    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对普陀巷9住户8间门面房进行暴
  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对普陀巷9住户8间门面房进行暴力拆迁,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户被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这一野蛮拆迁,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违法上述规定,不仅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九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违法建筑拆除是否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补与不补的争议。    补,是因为一些违法建筑的长期存在,与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有关,政府应当为失职买单;不补,是因为那样对守法者明显不公平。    征求意见稿坚持了“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的立场。    亮点十    商业拆迁强调自愿公平政府不介入    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区别于公益性搬迁,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不存在地方政府介入问题,讲究的是双方协商。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业拆迁进行监督管理。    法制日报北京1月28日讯    相关立法进程    中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    日,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配套当时的《城市规划法》。    日,我国出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此拉开了房地产市场化序幕,开发商成为中国城乡建设的主力军。就在当年,中国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开始逐渐倚重土地财政。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仍然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是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由于在拆迁问题上,地方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又是争议裁决者,无形中充当了强拆的支持者,理论上为“官商合谋”提供了现实的便利,这逐渐发展成为拆迁矛盾的根源。    日,《物权法》出台。该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日,在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是第一项议题。会议认为,这个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    2008年以来,尽管我国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但相关立法仍在进行中,据介绍,国务院法制办在近两年时间里,配合建设部门,进一步加强了理论研究,并到广州、大连展开调研,与被拆迁人进行座谈。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对拆迁条例修改中遇到的所有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对草案进行了不断修改完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期间,国务院法制办还密切重视舆情收集,对征收、拆迁上发生的新问题、新动向,做到适时跟踪、了解、分析,作为立法参考。    拆迁悲剧    成都:“自焚拆迁户”唐福珍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的女企业主唐福珍往自己身上浇汽油,在自家房顶上引火自焚,目的就是阻止拆迁。但她的惨烈,并没能保住自家的房子。她死了,房子仍然被拆了,她的多名亲属也因暴力抗法被刑事拘留。    青岛:“自焚拆迁户”张霞日,在遭遇第四次执行强制拆迁时,张霞在自家门前,面对拆迁挖掘机,将汽油浇在了自己的身上。    张霞1998年买下180平米的土地,建了二层楼房开酒楼,有产权和土地使用证。2007年,该土地被当地政府卖给开发商做小产权高层住宅。张霞拒绝了开发商提供近300平方米的小产权住宅进行置换的补偿协议。    重庆:蜗居桉树索要拆迁补偿日,因修建渝宜高速,重庆奉节六旬老人陈茂国在自家1200多平方米的房屋被推倒后,因双方在赔付金上相差22万元,他一怒之下爬上自家一棵15米高的桉树“安营扎寨”,一住3个半月,抵制强拆。    贵州:13名熟睡住户遭遇暴力拆迁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对普陀巷9住户8间门面房进行暴力拆迁,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户被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    这一行为随后升级为群体性事件,拆迁户用40余瓶液化气罐堵路,造成近万台车辆滞留。    赤峰:“自焚拆迁户”王娜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院对哈达街中段路北民航家属楼石国清家强制执行拆迁,石的女儿王娜情绪十分激动,在屋里把汽油点燃,造成大面积烧伤。最终事情以双方协商解决告终。    本溪:拒绝拆迁张剑致一强拆者死亡因无法就补偿安置方案达成一致,拒绝拆迁的辽宁本溪男子张剑在房地产公司拆迁人员强行入屋后,拔出了水果刀,致一强拆者当场死亡。随后,张剑的房子迅速被夷为平地,盖起了名为“山水人家”的豪华别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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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解答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日 15:37  东方网6月20日消息:第30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的修改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曹康泰(以下简称曹)和建设部副部长宋春华(以下简称宋)。  问:为什么要对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曹:1991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条例》的不少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主要有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原《条例》规定的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房屋所有人的积极性不高,对拆迁房屋产生抵触情绪;二是,原《条例》规定的安置方式单一,对房屋使用人仅规定了实物安置一种方式,导致被安置人因对安置房屋地点等条件不满,迟迟不搬迁,影响拆迁进度;三是,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在实践中被一些人所利用,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四是,原《条例》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条件比较模糊,手续复杂,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五是,原《条例》对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有的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抽逃资金,导致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补偿安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并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国务院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问:为什么要确立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安置的原则?  宋:确立这样一个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适应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近几年,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住房实物分配体制已经基本被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所取代。存量可售公房的70%以上已经销售给个人,商品房销售中个人购房的比例达到90%以上。城市住房的产权结构已经从原来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实行对房屋所有人补偿,兼顾使用人安置的原则,就是适应了以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的实际,同时又兼顾了承租户的利益。二是,有助于理顺货币补偿条件下被拆除住房的财产关系,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和适应老百姓不同的住房需求,相当多的城市开始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但有的城市将货币补偿安置资金的大部分给了房屋使用人,而房屋所有人却得到很少。实际工作中,一些拆迁人甚至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实行对所有人补偿,兼顾使用人安置的原则,可以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理顺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问:在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房屋承租人,特别是目前大约30%尚未出售公房的承租人的利益呢?  宋:根据原《条例》规定,对于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这样规定,一方面,保护了承租人继续租住住房的权利,但另一方面,却限制了房屋所有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因此,新修改的《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这样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体现了对房屋所有人补偿的原则,保障了房屋所有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二是,设定了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前提,即被拆迁人必须妥善安置承租人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才能获得补偿。房屋所有人不能拿到货币补偿款就弃承租人于不顾。如果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为了保障房屋承租人的利益,《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样,既保证了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又使房屋承租人不会因拆迁而无房可住,防止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  问:新的拆迁补偿方式、标准与原《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标准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这样调整?  宋:原《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这样规定,是与原先以实物安置使用人为主的情况相适应的。但是,对于房屋所有人来说,作价补偿的金额往往不足以在市场上购买相应的房屋。新修改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根据上述规定,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都要考虑到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可见,按照新的规定,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实际是等价的。此外,新修改的《条例》在确定了新的补偿标准的同时,取消了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的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标准作这样的调整,适应了各地推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客观要求,为规范各地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做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不尽相同,新修改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新修改的《条例》对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可以避免住房实物安置中被拆迁人经常遇到的延期回迁与安置、过渡期太长、影响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等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购房的标准、地点,有利于转换住房机制;有利于简化拆迁程序,便于对拆迁当事人的监督。  问:新修改的《条例》在规范房屋拆迁管理程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曹:主要有四个方面新的规定:一是,取消了拆迁方式中的统一拆迁。目的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把政府管理与市场主体剥离开,政府要依法行政,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情;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事建设活动。二是,体现了政府对拆迁中属于民事关系的行为原则上不干预的原则。对于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根据双方的协议,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去规范。三是,对于一些涉及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影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新修改的《条例》则增加了若干条规定,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四是,进一步规范了拆迁的行政管理程序。新修改的《条例》为了规范行政管理程序,约束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时限、延长拆迁期限的审批时限以及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裁决的程序和时限等作了明确规定。  问:新修改的《条例》在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曹:主要有三个方面新的规定:一是,对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加大了处罚力度。三是,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行为。  问:《条例》发布施行后,如何保证《条例》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  宋:为了保证新修改的《条例》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条例》,使房屋拆迁当事人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条例》要求,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政管理行为。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责;要加大《条例》的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新修改的《条例》,尽快修改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  问:新修改的《条例》实施之前,拆迁补偿安置应当如何执行?  曹:新修改的《条例》实施之前,各地的拆迁补偿安置仍应当执行原《条例》,新修改的《条例》对实施之前的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没有溯及力。  
  嚴禁重慶、彭水五毛評價或者威脅‘烏江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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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国人目瞪口呆的12句话!  
第一句:中国!!老百姓不缺钱!   背景:这是CCTV一个栏目中,芮城刚和几位专家谈内需时,专家冒出的一句话!   简评:建议专家下次再谈老百姓的时候最好事先明确一下他心目中老百姓的标准,例如居住地,例如收入保障,例如医疗保障等等。因为作为一个普通的打工者来说,我就缺钱。所以我很惶恐:难道我不是老百姓吗?那我是个什么玩意儿呢?当然后来我明白了,象我们这种缺钱的主儿,在专家眼里连玩意儿都不是。       第二句:春运铁路一票难求在于票价太低。       背景:这是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铁路局常务副局长罗金保的话。     简评:又是人大代表,又是常务副局,罗局长&高墙建瓦&(原词想不起来,凑活用吧)的话当然不是说给人民的,而是说给&人民代表大会&的,别看差几个字,差别大了去了。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是需要人民用银子支持的,票价不涨,会还开不开了?不开会,那罗局长之流还活不活了?       第三句:中国不存在&上学难、上学贵&问题。     背景:这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副省长陈晓光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就教育不公平、上学难上学贵以及如何使老百姓满意时所发表的见解和看法。   简评:尽管陈省长后来又补充说&好的教育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应该是说上好学难、上好学贵&。但即便一所普通大学的收费也足以让一户农家倾家荡产的现实不知道陈省长怎么看?央视都不回避的农村家庭里因为学费放弃求学的问题陈省长又怎么看?只能说明,老陈的孩子上的起学,而且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选择学校。第三,人大代表,是为大人说话的。       第四句:电信行业不存在垄断。       背景:这是全国政协委员、国资委副主任王瑞祥的观点,&对于所谓垄断要科学界定,比如电信行业,固话业务、移动业务都有竞争,怎么能算垄断企业呢?当然不是。&       简评:有竞争就不是垄断。所以,只要二奶不跟大奶挑起事端,就不存在竞争,客观上就还是大奶垄断老公的现实。王主任不愧是政协委员,真邪啊!他的观点为小三们另辟了蹊径,记住:要想保持关系,不要找大的麻烦。      第五句:手机通话费不是高收费。       背景:这是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副院长曹淑敏阿姨的观点。理由是&漫游费已经下降了百分之六十三&了。  简评:已经下降百分之六十三了,当然就不是高收费了。这样的逻辑让我们不免产生如此的联想:他过去抢完钱就杀人,现在只把人打残废,所以,他已经不是坏人了。唉,为什么逼我杀人?   
  第六句:187蚊你都觉得贵啊?   背景:这是1月14日晚广东新闻频道《今日关注》栏目主持人郑达的感受,他在听取了报道中对一位欲购站票,却为187元的票价过高而犹豫不决,最后别无他选之下买下车票的、有十年时间没回老家的重庆籍外来工的采访后,说:‘哇,大佬,187蚊你都觉得贵啊?你成十年没返过屋企喔,坐飞机都抵晒啦......(粤语原话,大概意思是:你不会觉得187元的价钱也高吧?你有十年时间没回家了,即使坐飞机也不算贵啦!)’话语间带着一种难以解读的‘职业笑容’。&   简评:郑先生的关怀让我不由得想起了另一位好心人晋惠帝,在他看到濒临饿死的穷人时曾留下过一句千古绝句:何不食肉糜?在郑惠帝看来,十年不回家当然是舍不得钱了,当然是为了存钱了。只不过他压根儿想不到:187元钱这样一个他用来喝早茶都不够的数目,对一个打工者而言意味着什么。不过看来他有进军央视的实力,因为显然他跟认为老百姓不缺钱的专家们惺惺相惜。       第七句:父母可学外国人在12-15岁孩子书包里放安全套。      背景:这是广州市计生局官员段建华的倡议。     简评:不知道段局长是通过调研还是通过实践对12-15岁的孩子的性成熟状况有所了解,如果是前者那就拿出来晒一下也让大家服气,要是后者嘛,还是自己带着合适--知道号码不是?   第八句:所谓看病难看病贵,我走遍全世界,看病最不难是中国,看病最不贵是中国。   背景:这是政协委员、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曾其毅的所谓&直言&。   简评:又是个政协委员,还真他母亲的邪。别说,国家出钱让丫环游地球还真没白去,这话说得多让出钱的主儿舒坦?所以我建议继续出资让曾先生到太空也走一圈儿,最后告诉我们&全宇宙看病最不难是中国,看病最不贵是中国&的时候,那多长脸啊!确实,看病最不难是中国--到处都有地下诊所的。看病最不贵也是中国--只要你不吃药。      第九句:你们要做的是以主人的身份使这种动人的气氛保持下去,避免横生枝节。  背景:这是大师级人物余秋雨对在地震中遭遇丧子之痛的家长们说的话,他希望家长们别再追究一些人的责任,而应该为了顾全大局继续关起门来悲痛,打开门时稳重。   简评:我早就说过,在余大师眼里,恐怕灭门最动人!我们也可以断定,余大师是不会让我们感觉到动人的。       第十句:做鬼也幸福。     背景:这是山东省作协副主席王兆山在汶川地震后以一名地震遇难者的口吻写就的句子。       简评:终于明白什么叫做文人无德了!人家还是副主席耶!       第十一句:可以考虑让市民每个月买20块钱的生态基金。     背景:此言出自中科院院士蒋有绪之口。他认为,居民生活在地球上作为二氧化碳的排放者,应该为节能减排付出代价。       简评:当科学沦为杂税的帮凶时,我们只能感慨我们对科学的无知!       第十二句:你们是个屁。   背景:深圳海事局50来岁的party组书记(正局级)林嘉祥在一家酒楼用餐时,借着向一名11岁女生问路之机,将其强行拖进洗手间内WX。当女孩父母回头找该男子讲理时,男子竟叫嚣&我是交通部派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敢跟我斗,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     简评:个人以为,这是2008年度最能真实反映出官员对百姓评价的一句话:因为你们是个屁呀,所以你们还想跟我讲理?因为你们是个屁呀,所以你们还想跟我谈涨工资?因为你们是个屁呀,所以就算吃了亏还想讨什么公道?不要想,想都不要想,因为,你们只是个屁!又何必侮辱空气?  
  中国三大坏人:贪官、恶商、伪精英  
http://club.chinaiiss.org/remarks.asp?RemID=50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国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理论指导下,产生了不少负面的东西,经济基础战胜了上层建筑,道德抵不住金钱的诱惑,一切向钱看,道德沦丧、是非颠倒,当今的中国社会存在三大坏人:贪官、恶商、伪精英,他们是社会变迁的结果,同时他们的存在又在毒害社会。  一、贪官  
盘点08年的反腐成果,全国知名度比较高的贪官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死缓);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死刑);湖南郴州市腐败窝案:市委书记李大伦(死缓)、市长周政坤(无期徒刑)、纪委书记曾锦春(死刑);温州市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外逃);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大彬(死刑)。  
08年的贪官们进行了腐败创新,创造了反腐历史上的两个第一:一是立法领域出现首例腐败案件。郭京毅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官员受贿的案件。二是新罪名腐败犯罪出现。晏大彬之妻付尚芳帮助丈夫洗钱,被指控犯“洗钱罪”,成为刑法修改后新罪名的全国首例。  
党中央把反腐败提到事关执政党生死存亡的高度看待,年年加大反腐力度,但是腐败不仅难以遏制,反而还不断创新,看来腐败不仅是道德滑坡,还有更深层次的社会及制度原因。  二、恶商  
过去我们讲不好的商人是奸商,但也无非是短斤少两、以次充好、高价销售而获取暴利,但还不至于害命谋财。可现在的一些商人已超越了奸商道德败坏程度,达到为了赚钱不惜害人的地步,由奸商发展为恶商。  
1、三鹿三聚氰胺事件。08年7月底,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有关人员对三鹿送检的产品颇为吃惊,表示这种产品即使牲畜食用都会导致严重后果。可是,三鹿集团在明知会害人的情况下仍然于日至9月12日,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72个批次,总量904.2432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69个批次,总量813.737吨,销售金额4756万多元。  
2、煤矿矿难。看看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的讲话就知道,很多矿难不是技术原因,就是恶商所为。李毅中在调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一二?五”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说“什么六证齐全,是五毒俱全!”。李毅中可是愤怒多次了。  三、伪精英  
精英是知识分子的优秀人员,他们本应用自己丰富的学识去研究现实、探明真相、追求真理,引领社会前进。可顾皱军一案却把大陆众多的主流经济学精英的丑陋本质曝露出来。请大家品味下面这幅图景:当来自社会主义大陆的众多经济学的教授、学者、专家对顾皱军收购案交口称赞时,来自资本主义香港的郎咸平教授却勇敢地揭露出顾皱军的违法嫌疑。同是经济学者,是大陆的这些精英们学识不如郎咸平而看不出来吗?肯定不是!  
什么是伪精英?就是那些学识丰富的教授、学者、专家抛弃了追求真理的理想,用所学的知识去追求私利,趋炎附势、混淆黑白、颠倒是非。  
贪官、恶商、伪精英,中国这三大坏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两面人,一面是正人君子,一面是道德丧失,被揭开出来之前都是正人君子。他们的存在正在毒害整个社会,揭开他们的另一面就是对社会有益。  
  《呐喊》自序  我在年青時候也曾經做過許多夢,後來大半忘卻了,但自己也並不以為可惜。所謂回憶者,雖說可以使人歡欣,有時也不免使人寂寞,使精神的絲縷還牽著己逝的寂寞的時光,又有什麼意味呢,而我偏苦於不能全忘卻,這不能全忘的一部分,到現在便成了《呐喊》的來由。     我有四年多,曾經常常,——幾乎是每天,出入於質鋪和藥店裏,年紀可是忘卻了,總之是藥店的櫃檯正和我一樣高,質鋪的是比我高一倍,我從一倍高的櫃檯外送上衣服或首飾去,在侮蔑裏接了錢,再到一樣高的櫃檯上給我久病的父親去買藥。回家之後,又須忙別的事了,因為開方的醫生是最有名的,以此所用的藥引也奇特:冬天的蘆根,經霜三年的甘蔗,蟋蟀要原對的,結子的平地木,……多不是容易辦到的東西。然而我的父親終於日重一日的亡故了。     有誰從小康人家而墜入困頓的麼,我以為在這途路中,大概可以看見世人的真面目;我要到N進K學堂去了①,仿佛是想走異路,逃異地,去尋求別樣的人們。我的母親沒有法,辦了八元的川資,說是由我的自便;然而伊哭了,這正是情理中的事,因為那時讀書應試是正路,所謂學洋務,社會上便以為是一種走投無路的人,只得將靈魂賣給鬼子,要加倍的奚落而且排斥的,而況伊又看不見自己的兒子了。然而我也顧不得這些事,終於到N去進了K學堂了,在這學堂裏,我才知道世上還有所謂格致,算學,地理,歷史,繪圖和體操。生理學並不教,但我們卻看到些木版的《全體新論》和《化學衛生論》之類了。我還記得先前的醫生的議論和方藥,和現在所知道的比較起來,便漸漸的悟得中醫不過是一種有意的或無意的騙子②,同時又很起了對於被騙的病人和他的家族的同情;而且從譯出的歷史上,又知道了日本維新是大半發端於西方醫學的事實。     因為這些幼稚的知識,後來便使我的學籍列在日本一個鄉間的醫學專門學校裏了。我的夢很美滿,預備卒業回來,救治象我父親似的被誤的病人的疾苦,戰爭時候便去當軍醫,一面又促進了國人對於維新的信仰。我已不知道教授微生物學的方法,現在又有了怎樣的進步了,總之那時是用了電影,來顯示微生物的形狀的,因此有時講義的一段落已完,而時間還沒有到,教師便映些風景或時事的畫片給學生看,以用去這多餘的光陰。其時正當日俄戰爭的時候,關於戰事的畫片自然也就比較的多了,我在這一個講堂中,便須常常隨喜我那同學們的拍手和喝采。有一回,我竟在畫片上忽然會見我久違的許多中國人了,一個綁在中間,許多站在左右,一樣是強壯的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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