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什么是共同借款人人贷款年限以谁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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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生源地助学贷款答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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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对于贷款期内个人还款能力不足的年轻潜力客户,或对贷款期内具有足够还款能力的优质客户,因为年龄的关系,贷款年限又无法达到最长,通过采取增加共同借款人的方式,即以某一子女(或子女与其配偶)作为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父母双方或一方与该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或父母某一方作为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子女或一方与该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贷款购买住房,解决客户因单人还款能力问题。
产品特色与优势
将借款人在年龄和还款能力两方面的优势进行最大化发挥
允许年轻的借款人增加父母等作为共同借款人,弥补其还款能力不足的劣势。
允许老年借款人增加儿女作为共同借款人,避开银行其年龄偏大对贷款额度、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专属客户群体:
具有较高的学历,当前收入水平不高但呈上升趋势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年轻人。
资金实力较强,有协助子女购置物业的中老年个人住房贷款客户群体。
(以上内容仅作参考,客户申请办理以上产品和服务,以中国建设银行当地分行有关规定为准。为节约您的时间,请在办理相关手续前,详细咨询当地建设银行。)共同借款人变更合同内容
篇一:借款人变更业务流程 借款人变更业务说明
一、以下情况允许作借款人变更: 1.借款人离婚 2.借款人死亡 3.借款人长期严重逾期无力正常还款 4.其它特殊情况须报市中心批准
二、所需材料 1.借款人离婚办理变更所需材料 (1)借款人协议离婚须婚姻登记部门的离婚证明和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证明其所贷房屋的归属、新旧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管理部出具的正常还款明细。(此项不审收入) (2)借款人由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法院有效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及法院有效证明或二审判决书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新旧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管理部出具的正常还款明细、若双方不能同时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的还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此项不审收入) 2.借款人死亡须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新借款人为所贷房屋合法继承人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证文件、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新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管理部出具的正常还款明细。(此项不审收入) 3.借款人长期逾期无力还款须在新借款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将原借款人所欠的逾期本息、罚息还清的基础上持新旧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管理部出具的正常还款明细、担保中心关于原借款人无力还款长期逾期的《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逾期贷款借款人合同变更审批表》。(此项按原贷款发放时的标准审核其收入)
三、办理程序 (一)未办理产权证明 1、申请人(新旧借款人)双方需持以上材料及售房人出具的未办理产权证明,到原贷款审核管理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合同变更申请书》,由管理部审核后开具《变更借款人通知书》。 2、申请人双方持《变更借款人通知书》到售房人处变更所贷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变更后的房屋买卖合同须作预售备案,若房屋已转为现房无法办理预售备案,应当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然后按照已办理产权证明程序办理。 3、房屋买卖合同变更后,申请人双方持变更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到管理部经过再次审核后,由管理部经办人员开具《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备注事项中应注明具体变更内容)、《担保审核通知单》(原贷款担保方式采用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保险的),并由管理部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关于借款人/抵押人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4、如申请人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保险的,则须持《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变更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原抵押物评估报告、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担保审核通知单》和《协议》到担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人双方持《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变更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协议》、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按(2001)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05号文件一十八条规定需重新签订或出具的《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等抵押登记文件、担保中心担保的需提供《保证合同》和重新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到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确认以上资料齐全且填写完整、担保方签章真实有效后,同协议其它各方签订《协议》并监督各方签字盖章。 6、原担保方式为抵押+保险的申请人持原保单正本、保险费收据、本人身份证、《协议》、《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到市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二)已办理产权证明(包括已完成抵押登记的) 已办理产权证明的,应先办理产权变更,并在办理完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后《协议》生效;对于原产权证抵押登记已完成的,应办理完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后《协议》生效。 1、申请人(新旧借款人)双方需持以上材料和售房人出具的已办理产权证证明到原贷款审核管理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合同变更申请书》,由管理部审核后开具《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备注事项中应注明具体变更内容)、《担保审核通知单》(原贷款担保方式采用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并由管理部指导填写《协议》。由担保中心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申请人还需持以上材料到担保中心办理相应手续并重新签订《反担保合同》。 2、申请人持《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身份证、户口本、借款合同及附属合同、担保中心担保的还需持《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到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确认以上资料齐全且填写完整、担保方签章真实有效后,同协议其它各方签订《协议》并监督各方签字盖章。 3、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和所有《协议》到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负责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4、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协议》生效并由担保中心将《协议》及相关资料返给贷款银行。篇二:借款协议 改 编号: 借款协议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
出借人:见《出借人及借款信息》附件一
第一条 借款信息(详见附件一) 借款人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 借款详细用途: 资金周转
。 第二条 划款额度 各方对本协议所述借款相关信息全部认可,自主自愿依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在本协议签署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借款人特此同意并授权出借人(出借人可通过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本协议“附件一”规定的借款金额,在扣除借款人按照其与珠海市创世名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用户提供信息咨询、投资咨询等信息服务,下文统称“顾问”)所签署的《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应支付的服务费(包括贷前咨询服务费和贷后信用管理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到本协议“第一条”借款人专用账号中。出借人应将扣除的服务费同时支付给顾问。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由出借人通过其授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在本协议生效时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直接划付至借款人账户。 2)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同意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接受委托后进行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相应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 顾问地位 出借人与借款人在此确认,顾问不是本协议规定的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出借人与借款人中的任何一方根据借贷关系向对方主张权利时,不得将顾问列为共同被告,也不得要求顾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连带责任 本合同如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借款人,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借款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且任一借款人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因此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本息偿还方式 1)借款人在此同意出借人可以自行或委托顾问通过短信、邮件或微信等形式将借款偿还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放款日、首个还款日还款额、其余还款日还款额等信息予以告知,当出借人或顾问将前述信息发送至借款人的通讯地址(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通讯电话等)后,即视为借款人收到并知悉前述还款信息。 2)借款人在此同意出借人或出借人授权的主体每月还款日当日从借款人专用账号中准确划扣相应数额(包括本金、利息等费用),借款人的还款款项将由出借人或出借人授权的主体按借款人专用账号进行委托扣划。若委托扣划失败,则被授权的主体会继续委托扣划直至成功扣划为止。但若委托扣划失败是由于借款人未能足额或按时将每月还款额存入其专用账号里,就会产生相应的逾期管理服务费,详见本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 3)借款人须在每月还款日当日(不得迟于中午12:00)或之前将本协议约定的月还款本息款项存入借款人专用账号中。如果遇到法定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期不进行顺延。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必须安排在还款日之前还款。 4)提前还款(即一次性还款):如果借款人决定一次性将全部款项结清,借款人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顾问提出书面申请,顾问收到申请后与借款人确定提前还款的具体情况并通知出借人。借款人在借款人和出借人商定的日期当日或之前(非还款日或节假日),一次性将当月应还款项及剩余本金存入借款人专用账号中。详情可咨询电话: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若借款人晚于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还款,出借人授权顾问进行逾期本息的征收管理,借款人应向顾问支付逾期管理服务费。逾期管理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自逾期之日(逾期之日是从《借款协议》约定的应还款日的次日起算。举例说明:王某某按其签订《借款协议》的约定应于1月10日还该月的本息,但其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则逾期日应从1月11日起算直至还款之日止)始,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千分之一收取逾期管理服务费,每月单独计算。若逾期超过3天,出借人将授权顾问随时可能一次或多次上门催收。上门催收费用为500元/每次(单程10公里内);单程超过10公里,则每公里加收5元,按往返双程计费,涉及费用将以现金形式收取。 2)如因借款人原因导致未能结清当月全部欠款,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一项执行。若借款人偿还金额不足,除非出借人或顾问另有安排,按以下原则办理: 应偿还项目按照先后顺序为:催收费用(如有)、逾期管理服务费、应还利息、应还本金。 如累计多期逾期还款的情况下,优先偿还顺序在先的项目。同一应偿还项目中,优先偿还期限在先的款项。即:由远及近首先偿还第一顺序应偿还项目,第一次序应偿还项目全部清偿后,由远及近偿还第二次顺序应偿还项目,以此类推。 如借款人还款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本金和利息的,出借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出借款项比例收取还款本金及利息。 3)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借款用途或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5天及以上),经顾问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所有本金、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和催收费用(如有)等。 4)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顾问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和催收费用(如有)等;构成犯罪的,出借人有权向国家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5)如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提前结清全部借款,则应向出借人支付剩下借款本金3% 的违约金。借款人同意将违约金支付给顾问,作为顾问为出借人推荐替代借款人的服务费。但在第二个还款日前,出借人不接受借款人因任何理由而提出的提前还款请求。 6)如借款人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第(3)、(4)项约定的行为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之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全部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 7)借款人逾期还款30日以上(包含30日)的,出借人或顾问有权将借款人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借款人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照片、视频资料、个人资料等)向线上或线下媒体、所在单位及公安、检察、司法等有关机关披露,并有权将借款人提交或顾问自行收集的其个人资料和信息与任何第三方(包括征信系统等)进行数据共享,以便出借人、顾问和第三方催收逾期借款及对借款人的其他申请进行审核之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出借人与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借款人未还款而带来的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逾期管理服务费、应还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调查费、交通费、评估费和律师费等费用将由借款人承担。 8)如果出借人未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提供借款给借款人,则本协议自动失效,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条 通知 1)为通知之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确认向顾问提供的通讯地址(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通讯电话等)为唯一、固定、有效通讯地址,也是协议对方或顾问寄送有关文件或发生法律争议时有关法律机构寄送有关文件的有效地址。如发生文件不能送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拒收、无法查找地址、查无此人等,其法律后果由通讯地址提供方承担,并视为对方/顾问/有关法律机构已经送达。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人有义务在其重要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自然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出借人(包含但不限于): 借款人本人、借款人的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下列信息:工作单位名称、电话及地址、居住地址、居住地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若因借款人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带来的出借人或顾问的调查及诉讼费包括律师代理费将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债权转让 1)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将债权转让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视为借款人收到出借人债权转让的通知,无须出借人另行通知,出借人对借款人债权的转让自转让之日起生效。 2)借款人同意将出借人对其所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人,并认可新债权人向其出示的、出借人出具给新债权人或出借人与新债权人签署的相关债权转让文书,借款人同意向新债权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对出借人负有的全部义务。 3)新债权人可以授权出借人代为行使其对借款人的催收、诉讼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基于新债权人的授权而代为行使催收、代收借款人应还本息及其他费用,送达、代收相关材料,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新债权人授予出借人的其他权利。 4)出借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以信件、邮件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借款人。本协议双方同意该债权转让自出借人通知发出之日对借款人发生效力。出借人和借款人在此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顾问作为出借人向借款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以及借款人接收债权转让通知的受托方。如果出借人将债权转让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或第三方对债权再进行转让(以此类推),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顾问时,视为借款人收到相关债权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即对借款人发生法律效力。顾问在《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或其他载明债权转让信息的文件上签章的行为,视为债权转让通知送达顾问。第十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借款人和出借人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1)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借款人向出借人或顾问提交的一切文本、图文、个人信息等资料均为真实、有效。 2) 出借人承诺对本协议所涉的借款具有完全的支配能力,且为出借人的合法收入。如果第三人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由出借人负责解决。如出借人未能解决,则放弃享有其所出借款项所带来的利息收益。 3) 借款人仅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于任何其它目的。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将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任何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及生产经营和消费以外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房地产及房地产信托投资、二次借贷、彩票等)。否则,一经发现,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立即向公安等司法机关举报,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4) 借款人应配合并确保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方可以定期对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5) 借款人和出借人承诺任何发自于借款人和出借人注册时提供的邮箱、手机的电子邮件与短信均为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 借款人和出借人承诺不会利用借款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恐怖融资、非法集资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应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 借款人配偶已亲自签署附件二所列之《配偶同意书》(如适用)。 第十一条 其他 1) 本协议自出借人将本协议“附件一”约定的借款划付至借款人专用账号时生效,同时,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均受各自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其附件内容的约束。 2)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借人或顾问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送的关于放款日、首个还款日还款额、其余还款日还款额等信息的短信、邮件或微信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 3)本协议的传真件、复印件、扫描件等有效副本的效力与本协议原件效力一致。 4)借款人和出借人均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5)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合同签署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6)本协议作为各方独立合同关系成立之证明,除按本协议第九条所签署的相关债权转让文件外,任何一方单独与第三人就本协议事项订立的其它协议并不自动构成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亦不直接构成该其它协议的附件。 7)本协议一式叁份,借款人保留壹份,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顾问保留贰份留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协议双方签字: 借款人签字: 日期:篇三: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后者是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 2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变更,当事人就变更后的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主合同内容变更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3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即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4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让与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让与合同仅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生效而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的效力,是指因债权让与而对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 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则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 (2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人让与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相关情况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 (2表见让与的效力。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优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三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 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对原有债务的承受。 债务承担,以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设立债务承担合同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合同 4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原则上也一样转移于承担人,但有例外 (1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2债务人转移债务时,原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不随之转移 四债的概括承受 (一)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主要有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二)合同承受 1合同承受的概念及产生 合同承受,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承受也可因法律的规定发生。 2合同承受的要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4须经原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3合同承受的效力 合同承受的效力主要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即脱离合同关系。 (三)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015诚信教育考试题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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