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额是否能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净资产 发改委

豆丁微信公众号
很抱歉,该文档已经被删除了...先到其它地方遛一圈吧!
您可以在豆丁搜索您要找的内容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档
& DocI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豆丁网
扫描下载APP
扫描关注豆丁网
微信号:doudingwang
随时赢取精美礼品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股权投资基金财务报表编报规则
下载积分:2500
内容提示:股权投资基金财务报表编报规则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80|
上传日期: 21:34:47|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250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股权投资基金财务报表编报规则
关注微信公众号公司的股权投资额可以超过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吗?_百度知道
公司的股权投资额可以超过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吗?
问题:公司甲对公司乙的股权投资额可以超过公司甲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孙律师:公司甲只是购买公司乙原股东的股份,股权转让价格超过公司甲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是没有问题的。 王律师:可以超过,但风险不在这里,而在于股权投资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之中。 相关知识——净资产收益率定义 净资产收益率又称股东权益报酬率/净值报酬率/权益报酬率/权益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是指利润额与平均股东权益的比值,该指标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净资产收益率越低,说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获利能力越弱。该指标体现了自有资本获得净收益的能力。 一般来说,负债增加会导致净资产收益率的上升。 企业资产包括了两部分,一部分是股东的投资,即所有者权益(它是股东投入的股本,企业公积金和留存收益等的总和),另一部分是企业借入和暂时占用的资金。企业适当的运用财务杠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借入的资金过多会增大企业的财务风险,但一般可以提高盈利,借入的资金过少会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净资产收益率是衡量股东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财务指标。
采纳率:95%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注册资本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国家发改委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我的图书馆
国家发改委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审批机构: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证券处具体职责: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证券期货法律制定;核准非上市企业(公司)债券发行,组织开展债券创新品种的试点;参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工作;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期货市场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我委证券期货和企业股份制业务的对外工作。一、一般企业债1、法规依据:(1)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号)(2)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3)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号)(4)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号)(5)对发改办财金[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号)(6)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号)2、监管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审批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4、发行主体: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5、审批方式: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属于发改委企业债直通车的县市可以直接申报国家发改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6、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发行流程(1)申报央企或者属于企业债直通车的县市可以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申报流程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号)的规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预审,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发改委收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后转报的材料和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发改委在审核发债申请有关文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有关文件材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按退回处理。根据10月发布的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申报程序改为“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申报材料由于篇幅限制,详情请咨询微信dfxt1828.(2)审核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最新的《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号)明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新规还新增了两条豁免条款:1、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2、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直接向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其并行出具转报文件)。大幅度简化了审核流程。(3)资金使用规定《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号)明确“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发改办财金[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4)数量指标限制《对发改办财金[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为AA的发债主体,以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抵质押或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债券,或项目自身收益确定且回报期较短的债券,亦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号)明确放宽信用优良企业发债指标限制。债项级别在AA+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城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此处略去了担保要求,对发债主体信用评级没有要求,而只强调债项评级在AA+以上。二、城市停车场专项债一、鼓励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二、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一)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主体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主体项目审批部门根据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三)募集资金占城市停车场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三、发债募集资金用于按照“政府出地、市场出资”公私合作模式(PPP)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特许经营方案、资金补助协议,同时应明确项目所用土地的权属和性质。四、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地方价格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完善停车场收费价格政策,保护城市停车场的合理盈利空间。五、优化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积极探索停车设施产权、专项经营权、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等形式。三是鼓励发债用于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收购已建成的停车场统一经营管理。六、鼓励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七、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停车场建设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三、城市地下管廊专项债一、鼓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二、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一)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二)募集资金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三)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五)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六)对于与新区、开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相配套的综合管廊项目,若项目建设期限超过5年,可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企业可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三、发债企业可根据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和资金回流特点,灵活设计专项债券的期限、还本付息时间安排以及发行安排。四、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积极制定投资分担、使用付费、明晰产权等配套政策,为企业发行专项债券投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创造收益稳定的政策环境。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支持、专项政府债券、城建配套资金等方式,制定多层次风险缓释政策,统筹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政策扶持力度。五、鼓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和项目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六、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鼓励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发行可续期债券,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和付款安排特点设置续期和利息偿付安排。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四、养老产业专项债一、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发债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改造其他社会机构的养老设施,或收购政府拥有的学校、医院、疗养机构等闲置公用设施并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二、对于专项用于养老产业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三、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一)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三)募集资金占养老产业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四、优化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根据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二是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五、支持发债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以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债券设定抵押。六、发债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计入发债企业资产;对于政府通过PPP、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在计算相关发债指标时,可计入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七、支持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养老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八、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五、双创孵化器专项债一、支持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涉及双创孵化服务的新建基础设施、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现有设施并改造等,包括但不限于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范围的“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孵化园区、省级孵化园区以及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大学科技园中的项目建设。“双创孵化”服务是指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二、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三、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一)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主体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三)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12%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四、支持运营情况较好的双创孵化园区经营公司,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条件下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用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五、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双创孵化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双创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制定投资分担、使用付费、明晰产权等配套政策,为企业发行专项债券投资双创孵化项目创造收益稳定的政策环境。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债券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六、优化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允许发债企业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三是积极探索预期收益质押担保方式。四是鼓励发债以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收购已建成的双创孵化项目或配套设施统一经营管理。七、鼓励双创孵化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八、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双创孵化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券。九、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双创孵化投资基金发行双创孵化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双创孵化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双创孵化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扩大双创孵化投资基金资本规模。六、战略新兴产业专项债一、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融资,重点支持《“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中明确的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重要资源循环利用工程、宽带中国工程、高性能集成电路工程、新型平板显示工程、物联网和云计算工程、信息惠民工程、蛋白类等生物药物和疫苗工程、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工程、生物育种工程、生物基材料工程、航空装备工程、空间基础设施工程、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及关键部件工程、海洋工程装备工程、智能制造装备工程、新能源集成应用工程、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工程以及新能源汽车工程等二十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项目。二、对于专项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三、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四、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三是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方式。四是允许发债募集资金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兼并重组、购买知识产权等。五、鼓励地方政府加强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结合,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以及财政贴息等风险补偿优惠政策,统筹加大对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的政策扶持力度。六、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将《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原则上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5%;主体评级达到AAA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80%。七、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七、配电网改造专项债一、鼓励相关企业发行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电力需求稳定、未来收入可预测的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及相关装备制造。具体包括:110千伏及以下城市及农村电力网络建设,其中城市地区可扩大至220千伏电网;配电网装备提升与制造;配电自动化建设;新能源接入工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电能替代项目。“配电网”是指通过配电设施就地或逐级分配给各类用户的高、中、低压电力网络,其配电设施由架空线路、电缆、杆塔、配电变压器、隔离开关、无功补偿装置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组成;“配电网建设改造”是指企业投资新建配电网项目或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配电网装备水平,推进智能化升级。二、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三、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一)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二)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三)项目建设期限较长的,企业可申请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但需确保企业发行债券资质在此期间未发生不良变化,同时应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运用预算内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五、优化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六、创新融资担保方式。一是允许配售电企业以应收售电款、电网资产收益权等为专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二是允许装备制造企业以对资质优良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收账款为专项债券提供抵押担保。七、鼓励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八、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券。八、绿色债券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现阶段支持重点为:&(一)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以及余热暖民等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企业能效综合提升、绿色照明等。&(二)绿色城镇化项目。包括绿色建筑发展、建筑工业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智能电网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等。&(三)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包括煤炭、石油等能源的高效清洁化利用。&(四)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能、风能、核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浅层地温能、海洋能、空气能等开发利用。&(五)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包括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循环经济、再制造产业等。&(六)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节水改造、海水(苦咸水)淡化、中水利用等。&(七)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危废、医废、工业尾矿等处理处置。&(八)生态农林业项目。包括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以及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产业。&(九)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包括节能环保重大装备、技术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十)低碳产业项目。包括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及相关装备的产业化,低碳产品生产项目,低碳服务相关建设项目等。&(十一)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包括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项目。&(十二)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低碳省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园区试点的低碳能源、低碳工业、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及碳管理建设项目。&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可采用市场化方式融资的绿色项目和绿色债券支持的范围,并继续创新推出绿色发展领域新的债券品种。&二、审核要求&(一)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绿色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二)企业申请发行绿色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1、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2、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3、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4、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三)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主体信用评级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四)发债企业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绿色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五)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流域性、区域性或同类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节能、节水服务公司以提供相应服务获得目标客户节能、节水收益的合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节水改造的项目,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以集合形式发行绿色债券。&(六)允许绿色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三、相关政策&(一)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项目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基金注资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稳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二)拓宽担保增信渠道。允许项目收益无法在债券存续期内覆盖总投资的发行人,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鼓励探索采用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三)推动绿色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四)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绿色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券。&(五)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绿色投资基金发行绿色债券,专项用于投资绿色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绿色债券,扩大绿色投资基金资本规模。&(六)为推动绿色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鼓励绿色项目采用专项建设基金和绿色债券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已获准发行绿色债券的绿色项目,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条件的,将优先给予支持。九、项目收益债& & & & & & & & & & & & &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收益债券,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二章发行与上市  第四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 万元人民币。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五条【发行条件】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及以上。  第六条【申报方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政务服务大厅平台为依托,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  第七条【承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  第八条【分期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申请一次核准,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发行,但应自核准起两年内发行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行额度即作废。  第九条【期限要求】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第十条【债券形式】项目收益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在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托管。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托管,且存续期内不得转托管。  第十一条【上市交易】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后,可在国家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流通。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仅限于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流通转让。转让后,持有项目收益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章项目及收益  第十二条【基本要求】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第十三条【鼓励类】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融资。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仅承担发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特殊目的载体。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根据约定享有项目的收益权,也是保证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项目可研】为保障投资者能够在相对客观、科学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鼓励聘请具有相应行业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益和现金流应由独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咨询、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进行评估,并对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除债券资金外,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应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需符合国务院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有关要求,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足额及时到位,贷款银行应出具贷款承诺函,其他资金来源应提供相关依据。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应对项目可能超概算情况提前作出融资安排,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项目财务效益评价】在项目运营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应大于8%。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债券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比例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 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低于6%。  第十八条【项目收入的认定】项目收入是指与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所有直接收益和可确认的间接收益。项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等。其中,财政补贴应逐年列入相应级别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列支,条件成熟后还应纳入有权限政府的中期财政规划。债券存续期内合法合规的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  第十九条【项目收益权的排他性】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人协议中约定,发行人合法享有项目及其收益的所有权,相关项目的所有直接和可确认的间接收益将根据有关账户协议和账户监管要求,在项目收益债券本息范围内全部用于债券偿债。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得对项目及其收益设定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但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项目进度的要求】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为已开工项目,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并于债券发行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保障】为保障项目建设进度,鼓励发行人为募投项目购买工程保险。项目建设期间,承包商应提供工程履约担保。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账户设置】项目收益债券发行人应该在银行设置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资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券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第二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专门用于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临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流动性较好、低风险保本投资,并按约定定期将投资情况告知债权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偿债资金专户】偿债资金专户专门用于项目收益债券偿债准备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包括但不限于从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中划转的资金、发行人或差额补偿人划入的其他资金。除偿还债券本息外,偿债资金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临时闲置的偿债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流动性较好、低风险保本投资,并在付息或兑付日前5 个工作日全部转化为活期存款。投资情况应按约定定期告知债权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项目收入归集专户】项目运营期间所有收入必须全部进入项目收入归集专户。项目收入由可确定的主体支付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由该主体直接向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划转资金。发行人应将全部项目收入从归集专户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作为债券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以待偿付的全部债券本息为限,划转次数和具体时点可由发行人、债权代理人和监管银行根据项目收益实现特点约定,原则上每个计息年度内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六条【账户监管协议】发行人、债权代理人与监管银行应签订《项目收益债券账户监管协议》,对以上安排进行详细约定,并约定发行人不得在以上账户设定任何权利限制。  第二十七条【监管银行的监管责任】监管银行应保证各个账户内资金按约定用途和程序使用,发现有关方面违规操作的,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对于举借银行贷款的项目,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原则上应开立于提供贷款的银行之外的第三方银行机构。  第五章信用评级和增信措施  第二十八条【信用评级】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债券信用评级,定期进行跟踪评级并根据交易场所要求或与投资人的约定公布或通报债项评级结果。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还应按有关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主体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二十九条【增信措施】项目收益债券应设置差额补偿机制,债券存续期内每期偿债资金专户内账户余额在当期还本付息日前20 个工作日不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期本息时,差额补偿人按约定在5 个工作日内补足偿债资金专户余额与应付债券本息的差额部分。  第三十条【差额补偿协议】发行人、差额补偿人和项目收入归集账户监管银行应签订差额补偿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差额补偿程序。  第三十一条【担保措施】在设置完善的差额补偿机制基础上,项目收益债券也可以同时增加外部担保,对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偿债资金专户内的余额无法足额还本付息、差额补偿人也无法按时补足差额时,由担保人在还本付息日前10 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划入偿债资金专户。  第三十二条【资产抵质押】发行人应于募投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权利凭证后1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运营所形成的资产或收益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或质押的部分,足额向债权代理人办理抵质押手续。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风险告知】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前,应在发行公告文件中对潜在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投资者认购时,应签署书面文件,承诺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与债券投资相关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债权代理人】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权代理人,并订立债权代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内,由债权代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保护机制】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项目发行人或项目本身发生重大事项时的应对措施。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除募投项目之外的其他资产或业务发生重大不利事项;  (二)债券发行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过三个月未开工;  (三)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或收益的重大事项;  (四)债项评级下降;  (五)项目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六)项目收益债券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  (七)发生项目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第三十六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应制定完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当发行人或项目本身出现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或作出重大资产处置决策前,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应对措施并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第三方审计】债权代理人应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收入归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中发现存在违反募集说明书披露内容和相关协议约定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债权代理人和有关监管机构。  第三十八条【加速到期】发行人可在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出现启动加速到期条款的情形时,由债权代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经债券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后,可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券本金。可以启动加速到期条款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券发行三个月后,项目仍未开工;  (二)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重大不利事项,导致项目收益不能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第三方专项意见的预测水平;  (三)发行人破产,需对项目有关的财产和权益进行清算。  第七章信息披露第三十九条【发行信息披露】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其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开披露。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其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通过适当渠道供潜在机构投资者查阅。  第四十条【持续信息披露】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在发行后三个月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告或向机构投资者通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收支情况,此后每半年公告或通报上述情况。在债券存续期内,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人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或通报。  第四十一条【信息披露质量要求】项目收益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应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性、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发行人、承销机构、中介机构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一般责任】项目收益债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相关主体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前述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特殊责任】对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发展改革部门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信用记录、暂不受理与企业债券发行核准有关的申请或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等监管措施。  (一)发行人和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玩忽职守,导致项目形成的资产或收益出现重大损失,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二)工程咨询公司、独立第三方违反执业规范,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收益、现金流及其对债券本息覆盖情况的专项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四条【失信惩戒】建立发行人、中介机构及责任人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逐步实现与投资管理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对在债券申报、发行、还本付息、存续期监管等环节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及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版权声明: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联系方式:021-。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