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空闲时间英语作文的老房子被拆了我住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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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
)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A.1年B.2年C.3年D.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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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农村土地确权的影响,2017年农村房屋政策变化很大,可以说是近十几年变化最大的一年,变化有很多,比如建房审批严格化了,房屋建设规范化了等,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农房回收的变化,为解决农村房屋闲置问题,让农村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2017年国家加大了对违法农房的回收力度,那么哪些是违法农房呢?2018年哪些农房可能将被回收呢?大家注意了。
10类将被回收的农村房屋
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的农村房屋。比如村五保户的农房。
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这种情况宅基地不可继承予以回收,但在此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在不修缮的前提下,房屋倒塌之前的所有权属于继承人。
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农民进城落户后除非自愿放弃宅基地,否则还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但不允许翻修,房屋一经倒塌后予以回收。
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房。宅基地面积国家有明确标准,不得超过300平米,各地区根据地势适当调整,超出的面积予以回收。
一户多宅的农房。农村房屋实行一户一宅原则,除非合法继承以及正常分户,多余的住宅予以回收,这主要是针对滥用职权的村干部。
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部分农村房屋并未建造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占用农村耕地坡地等,触犯了国家守护18亿亩耕地的红线规定,此类农村房屋予以回收。
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监控严格,宅基地不可自由买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房,一经查实予以回收,这也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
长时间闲置导致坍塌的农房。两年之内没有修复的就会被回收,部分地区已开始试点。
闲置和荒废宅基地上翻建的农房。在空闲和荒废宅基地再翻建农房的,不被国家允许,一经发现予以回收。
已经获得农房拆迁补偿和安置的。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以上是10种将会被回收的农村房屋类型
总的来说,要明确一个概念:分清农村住房和农村宅基地的闲置。
农村宅基地只有农村户口才享有,如果户口已经迁出来,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农村宅基地,但是房子是建在宅基地上的,只要房子不倒,户主还是可以继续享有使用权的。因此,即使户口已经迁出且居住在城里的人,只要房屋没有拆除都不会被回收,就会一直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如果房屋拆除了,那么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没有了。
对于户口已经转成非农村户口的人们,建议有空回老家,一定要把房屋加固好,做好权属证明,就可以留着将来老时回来享受田园生活了否则,等房子倒了,以后你想回农村都回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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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西路98号山东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园空闲老房子静待新主人
□帮办记者 刘琛敏
5月16日,本报读者张女士致电“天天帮办”,愿意提供她老家的一套房子给真正想过田园生活的个人或者有需要的公益组织长期无偿使用。如果您也有闲置的老房子愿意提供,或者您愿意居住这样的老房子,都可以拨打我们的帮办热线:。
张女士老家在无极县牛辛庄村,距离市中心约60公里。这套老房子加上院子共有6分地大,正北方向有前后套间一共六间,正西方向有两间屋。院子里种着十来棵银杏树,有一人多高,两棵养了两三年的核桃树,已经开始结核桃了,一棵长了七八年的葡萄树,搭上了葡萄架,也已经开始挂果。
“家里常用的简单家具基本都有,不过都是旧的,房子没有精装修,可以在院子里养鸡、养兔等,现有的环境非常适合过田园生活。”张女士说,自从老人去世后,房子几乎就一直闲着,他们只是偶尔回家看看顺便打扫卫生。“卖了房子吧,又舍不得,这么多年过去了已经有了感情,也想着以后老了可以回家住,享受一下田园生活的乐趣。”再过两年张女士的儿子就要上高中了,到时会住校,她和爱人很有可能会移居秦皇岛,“房子这样长期闲着挺可惜的,我和老公商量想免费提供给想过田园生活的有缘人,或者公益组织长期使用。”如果想以这套房子来进行类似“农家乐”等经营活动的个人或者公司,张女士会根据情况适当收费。“这样这套老房子既可以继续发挥它的‘余热’,也正好有人能帮着打扫卫生顺便照看一下房子,对于双方都是好事。”如果您心动了不妨与张女士联系。联系电话:。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市民喜欢上了采摘游、农家乐、开心农场等一系列田园生活,更有一部分人在周边郊县租地种菜,大家在体验其中乐趣的同时也吃上了放心的无公害蔬菜,真是一举多得。
据了解,周边郊县类似张女士老家这样适合过田园生活的空闲房子也有一些,这对于需要的市民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如果您想远离城市的快节奏生活,节假日出来放松放松,这些地方也不失为一个好去处。如果您也有闲置的老房子愿意提供,或者您愿意居住这样的老房子,都可以拨打我们的帮办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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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倒塌后空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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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嵩  案情  1955年,上海市A县(后变更为区)人民委员会确认某村的一块土地产权人为陈某。陈某在该块土地上建造了房屋后,村民穆某经陈某同意,租用该土地剩余的部分建造了三间草房。  1978年,陈某的房屋倒塌,未再行建造,陈某也未申请办理有关手续。1983年,陈某去世。穆某对自己的房屋于1976年及1985年进行了两次翻建,并于1990年办理了房产证。1993年,经穆某申请,区政府为其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陈某的子女知道后,于2001年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该发证行为。2002年,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陈某的子女认为:自己家拥有1955年6月县人民委员会颁发的“买地契”。虽然房子倒塌了,但区政府在明知该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归陈某的情况下,未在穆某提出申请时通知陈某家人,穆某取得土地使用证不合法,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应被撤销。  区政府辩称:陈某的房屋于1978年倒塌后,至今未在该地块上建造房屋。土地未恢复使用是不争的事实,依法应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区政府根据穆某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颁发给穆某《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土地原属陈某所有,但陈某在1978年房屋倒塌后,未重新建造房屋,也未办理有关申请手续。根据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属陈某的土地因已超过两年未恢复使用,应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收回。而事实上,该土地实际使用者已变更为穆某,故区政府根据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根据穆某的申请及有关法律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故判决驳回陈某子女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某的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陈某的子女表示,1978年前后,自家的房屋成危房,街道遂将他们安置于房管所的公房内居住,陈家是2001年才发现该房屋已被穆某拆除的;1984年起,穆某停止向陈家支付土地租用费;因无人催要,自己也没有向有关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原由陈某使用,穆某向陈某租用一部分土地,1978年政府为陈某安置了公房后,其未重新建造房屋;陈某未向穆某收取土地租用费,亦未向有关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1986年土地使用权普查、申报登记开始后,陈家亦未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故陈某实际已不使用该土地,放弃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区政府认定该土地实际使用者已变更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穆某,遂根据穆某的申请,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核发给穆某《国有土地使用证》,符合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故维持了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土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陈某于1955年以“买地契”的方式被确认为产权人。《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本案的关键是土地未实际使用是否即视为放弃了该土地的使用权。1978年,陈某在房屋倒塌后,未重新建房;上世纪80年代,市政府曾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所有权时,陈家也未对土地主张过权利,故其实际已不使用该土地,放弃了该土地的使用权,穆某却成为本案争议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根据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认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认给现在实际用地单位或个人;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上述分析,区政府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该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应为穆某,陈某一家因未使用该土地,视为已放弃了对该土地的使用权,故区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给穆某,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编者提示:本案主要是涉及国有土地合理利用的问题。土地未实际使用是否即视为放弃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对于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原来拥有土地权利的当事人如果在法定时间内不使用该土地,其土地权利可由政府确认转给实际土地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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