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 合同撤销是撤销还是确认之诉

无效的合同,诉讼是要求撤销,还是确认合同无效--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无效的合同,诉讼是要求撤销,还是确认合同无效
河南 驻马店
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河南 |解答问题:0条
无效的至始无效,而撤销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合同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rn所以能够直接请求确认,返还合同物品或已支付的对价。
相关法律咨询
15年2月,我借给甲15万,约定1年后归还,到期后我多次催讨,甲都已无钱无财产为由拒不归还。经我多方了解和查证得知甲原有一住房,5年前因他需要用钱,把房子过户给乙(乙实际未付款只是过户而已),乙为此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交与甲使用,以后按揭也一直由甲归还。15年7月,甲把房子卖给了丙,因为产权证上是乙的名字,所以合同是乙和丙签的,房款也是丙打到乙的账户上的。(丙当时支付的房款约为市价的80%-83%左右,丙知道甲是实际产权人,房款除了代归还了按揭贷款和扣除甲歉乙的钱外,余下10万都由乙转给了甲,丙把此事告诉他人,我有其通话录音为证的)。现在有两个问题请教各位律师1.我现在是否能以甲乙套贷为由起诉他们假交易合同无效,进而也主张乙和丙的合同无效或撤销。2.如果丙承认虽然表面上是与乙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向甲购买的房子,那么丙是否只能支付房款给甲,而不能支付给登记本上的名义产权人乙。法院是否会判丙未支付房款给甲造成我债权损失,是否会因此判合同无效或撤销,让丙把房子恢复登记在甲的名下或赔偿相应的房款给甲。以上两个问题,请各位律师详细给解答下,万分感激。
你好,1、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需要举证证明其是恶意串通;如果丙是善意第三人,有效,房子还是丙的;2、丙可以支付给乙;
和妻子处对象时一起出资以女友的名义按揭了一套房子,过了一年我们才正式结婚。结婚后的半年房子才交付使用。我准备装修的时候,妻子才说:房子她自作主张给卖了,现在买房正催着办理过户手续。我知道后非常气愤。请问这个合同有效吗?有的律师说:虽然居间合同无效,但现在房子已经交付使用,不影响合同的执行,也就是说:我想要回房子几乎不可能。是这样吗?
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有权利出卖,你出资有证明时,可以要求你妻子返回你的出资款及利息.
无征收公告,国有土地房屋,我起诉住建局,开发商跟我签拆迁协议,开发公司有主体资格吗?我提议有民事调解书的方式,把拆迁赔偿得东西定下来,住建局不同意。这个合同有什么无效或可撤消的地方。去年骗我撤过一次诉。
征收主体不适格!没有征收资格。你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确认协议无效!你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关注此问题的人还看了
相关法律知识
热门百科18小时前
相关律师回复
李彦律师 最近回复:
鄢平律师 最近回复:
程芳律师 最近回复: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6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586律师在线
923今日解答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吗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吗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关于是否 有效 合同 原则 民主 违反 村民 会议 规定 的
网友评论 已有0人参与()
网友评论:
用户名: 密码:
文明上网,请勿谩骂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中律网保持中立
热门法律知识
法律专栏热门文章
相关法律咨询
声明:中律网汇聚各类法律知识资料仅供大家学校交流使用,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或由网友提供,如认为侵害了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本站查实后将尽快删除。谢谢您的支持!
8com.com 中律网 版权所有村委会能否作为原告主体起诉确认《承包合同》无效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清市渔溪镇东际村民委员会(简称东际村委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水利。
&&&&2002年因林木病虫害,东际村顶田门、西洋厝至小东湖两片林木由原告组织实行成片砍伐。砍伐后,原告为了营造速生丰产林巨尾桉,经该村“两委”会议决定,于日张贴布告招标,把该山场发包给人营造巨尾桉,承包金每年每亩15元左右起标。该村村民被告黄水利参加投标中标后,双方于l日签订了《承包营造巨尾桉林合同书》。该合同把顶田门、西洋厝至小东湖两片林地计1048亩面积发包给被告经营,约定承包期为50年(日至日),承包金每亩每年13元。被告在成林砍伐出售时,每出售100市斤巨尾桉,应付给原山户(村部指派专人)现金人民币0.6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了承包金,并已在合同约定的山地上营造巨尾桉。2003年5月,众多原承包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造成收入减少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原告归还其所承包的林地。故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承包营造巨尾桉林合同书》无效。
&&&二、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未经村众多承包户同意,强行将众多原承包户的林地进行集中成片重新承包,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确认该合同无效。但原告只提供三份村民承包期限早已超过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手册,没有提供现发包给被告黄水利经营的山地原已发包给何人经营且承包期限未过的证据。即使该山地已发包给他人经营且承包期未过,原承包人如有异议,诉权应在原承包人。至于原告没有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擅自把本村的山地发包给被告,属于越权行为。越权行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村民的能否追认,但原告没有提供大多数村民反对的证据。现自承包合同签订至原告起诉已超过一年,且承包人被告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于驳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福清市渔溪镇东际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承包营造巨尾桉林合同书》无效。
&&&&二审法院在处理该案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东际村委会在没有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将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山地发包给黄水利承包经营,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由于黄水利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而且从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起,至东际村委会向法院起诉止,已有二年三个月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关于“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东际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关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笔者赞同第二种,理由如下:
&&&&《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鼓励交易,即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条件,或不经法定程序,不应任意确认合同无效。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无效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有符合上述五种情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只要签约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存在上述情形中的一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它除了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对该类案件的无效情形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如《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还规定了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资格及受理条件,即“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即村委会以自已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与承包户签订《承包合同》,侵害众多村民的承包经营权为由,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的,法院应告知其以本村多数村民为原告,以该村村委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委会与承包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必要时可追加该承包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村委会坚持起诉,法院则应驳回它的起诉。所以,严格地说,本案主张《承包营造巨尾桉林合同书》无效的原告主体应是渔溪东际村委会的多数村民,但实际上,向法院起诉的却是渔溪东际村委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关于“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该案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我的更多文章:
( 13:03:45)( 13:01:18)( 12:50:00)( 12:47:04)( 12:43:02)( 12:39:13)( 12:31:37)( 12:27:44)( 12:23:55)( 12:22:30)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村委会对外签订租赁合同 后诉合同无效未获准
 &&&&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表村民集体处分相关财产、签订有关合同。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如村委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等。对于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认为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因为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而无效。
  北京市延庆县某村委会与邻村村民王某于2011年签订《大棚租赁合同》,约定由王某承租某村委会的蔬菜大棚24个,双方约定每个大棚每年租金为3000元,由于温室大棚设施破损严重,需要由王某自行修复,故合同约定王某免交2011年至2018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某村委会将大棚给付王某,王某自行修复了部分大棚,并在此进行经营。2013年6月,某村委会以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大棚租赁合同》无效,王某腾退并返还全部大棚,并要求王某给付租金。王某辩称,合同经村委会盖章确认,应当认定为有效。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大棚租赁合同》内容涉及标的较大,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而某村委会就该合同内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即与王某签订该合同,处分村集体财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对此某村委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某村委会要求王某将大棚腾退并支付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有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认为,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而法律、行政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违反该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关系当事人利益的,该规定仅是为了行政管理或纪律管理需要的,一般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租赁合同无效,且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仅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该条规定是为了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并不为法律禁止,故该条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王某与某村委会的《大棚租赁合同》并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大棚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性群众组织,经常参与村集体利益的民事活动,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通常不会要求村民会议来讨论决定,而村民委员会更是鲜有严格按照村民会议的决议来处理村集体事务,如果村民委员会仅以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由就能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仅将无法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的经济秩序,违背了诚实守信及鼓励交易的市场原则。
责任编辑:孙剑岚
相关新闻:
2017年,国务院法制工作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nbsp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无效和撤销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