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公司替外国人购买货物房租算什么费用,一切费用都是国外的人出,但公司不是他的,这个对外贸易公司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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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问答题及案例分析综合性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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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问答题及案例分析综合性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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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走出去&企业和个人
境外投资税收政策100问
100 FAQs on Tax Policies for Outbound Investment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七年
Jiangsu Provincial Tax Office & Local Tax Office, SAT
  &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提出以来,我国企业及个人境外投资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2016年3月,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正式发布,&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成为其中专门一章。2017年5月,我国将主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多国领导人将与会共商合作大计。&一带一路&建设从无到有、由点及面,合作不断开花结果,影响迅速席卷全球,成为迄今最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之一。
  作为外向型经济大省,未来,围绕&一带一路&战略布局,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利用国际资源将成为我省企业发展的大趋势。在此背景下,企业&走出去&后面临的涉税服务诉求、税收争议和税务挑战将会与日俱增。为顺应&走出去&不断升级的新态势,为深化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推动我省外向型经济迅猛发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执行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税收政策的同时,开通了更多的税收服务渠道和平台,为纳税人提供更详尽的&走出去&涉税信息,依法保障&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企业和个人&走出去&所涉及到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了梳理并编写成指南,内容包括: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出口退税、增值税和印花税、国际税收协定(安排)以及&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税收风险管理等六个方面。
  本指南立足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角度,采取问答形式归纳、总结常见的100个税收问题,以便广大&走出去&企业和个人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知识,为我省&走出去&企业和个人保驾护航。
二〇一七年四月
第一篇章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第二篇章 &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第三篇章 &出口退税&&&&&&&&&&&&&&
第四篇章 &增值税和印花税&&&&&&&&&&&
第五篇章 &国际税收协定(安排)&&&&&&&&
第六篇章 &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税收风险管理&&
第一篇章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1、问:什么是税收抵免?
&&&&答:税收抵免,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2、问:为什么要对企业的境外所得实施税收抵免?
  答:为了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3、问:为什么会存在国际间的重复征税?
  答:现行大多数国家根据纳税人居民身份和所得来源两个标准确立征税权,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导致双重征税。如A国采取居民管辖权,B国采取地域管辖权,那么对在A国成立的居民企业在B国设立分支机构产生的所得,将承担向二国纳税的义务。又如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再全额并入其获得者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
  4、问:国际上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的一般做法是什么?
  答:重复征税不仅对纳税人不利,而且对国际间的资本和技术的流动不利,所以世界各国都在寻找解决重复征税的方法。目前在国际税收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两个或多个政府之间订立双边(多边)税收协定,或者通过一国政府在国内税法上单方面给予优惠的办法来解决,即税收抵免。
  5、问:税收抵免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我国现行税法采取哪一种?
  答:对同一性质的税收抵免,各国的具体做法不尽一致,主要有限额抵免法、免税法和扣除法三种方式。相对而言,免税法对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完全免税,能够较为彻底的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但意味着企业所在国放弃了征税权,不利于保护企业所在国的税收利益,目前世界上已很少国家完全采取此种方法;扣除法是将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作为一项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种方法虽然能够保证企业所在国的税收利益,但消除重复征税的力度相对较小;限额抵免法则是允许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一定限度内予以抵免,较好地兼顾了保护企业所在国税收利益与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的需要,既保证企业所在国税收利益不受过大损失,又有利于在较大程度上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它是一种相对较优的方法,也为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也采用了限额抵免方法。
  6、问:什么样的企业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答: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2)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7、问:什么是直接抵免?哪些所得适用直接抵免?
  答: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8、问:什么是间接抵免?适用间接抵免的是否仅限于股息红利?
  答: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
  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9、问:企业如何区分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答: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10、问:居民企业同一纳税年度取得来自A、B、C三个国家的境外所得,其中来自A国既有分支机构的所得,也有子公司的股息所得,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时是一并计算还是按国别分别计算?
  答:基于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的原则及其要求,企业来源于每一外国国家(地区)的所得,以每个国家为单位,分别计算税收抵免的各个项目。但对同一国的不同项目的所得可以合并计算税收抵免的各个项目,题中来自A国分支机构的所得与子公司的股息所得可合并计算税收抵免的各个项目。
  11、问:从境外收到的股息、红利、利息,在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扣除相关的合理支出?对股息、利息、租金等不同形式的收入在计算时应特别注意些什么?
  答:从境外收到的股息、红利、利息等境外投资性所得一般表现为毛所得,应对在计算企业总所得额时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在该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后,才能作为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在就境外所得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时,应对如下成本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别注意:(1)股息、红利,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2)利息,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3)租金,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属于经营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4)特许权使用费,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5)财产转让,应对应调整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
  12、问:境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分别在何时确认所得税收入?
  答: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13、问: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在次年5月31日后收到的,是否可以追溯计算?
  答: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14、问: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如何扣除?
  答: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1)资产比例;(2)收入比例;(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
  15、问: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可以用境内或他国(地区)所得弥补吗?
  答:基于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的原则及其要求,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16、问: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境外亏损不能用境内所得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简称为非实际亏损额),如何弥补,是否受5年期限限制?
  答: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17、问: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该亏损如何弥补?征管上有什么要求?
  答: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企业应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实际亏损额与非实际亏损额不同的结转弥补情况做好记录。
  18、问:如何确定是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称呼有着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税收抵免旨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除另有饶让抵免或其他规定外)。(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若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19、问: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吗?
  答: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国家(地区)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对此,企业应向征税国家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额;该项税额还应包括,企业就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而不应作为境外已交税额向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20、问: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吗?
  答:如果有关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规定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税收优惠,并采取征收后由政府予以返还或补偿方式退还的已缴税额,对此,企业应从其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中剔除该相应部分。
  21、问: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吗?
  答:如果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做出对某项境外所得给予免税优惠规定,企业取得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的,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其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均应从计算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境外已纳税额中减除。
  22、问: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吗?
  答:如果我国税法规定就一项境外所得的已纳所得税额仅作为费用从该项境外所得额中扣除的,就该项所得及其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应再纳入境外税额抵免计算。
  2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可以作为境外所得税税额进行抵免吗?
  答: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不得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24、问:什么是税收饶让抵免?
  答: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25、问:税收饶让抵免计算时应区别哪些情况?
  答:(1)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2)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26、问: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是否适用饶让抵免?
  答:境外所得采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27、问: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此情形是否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
  答: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8、问: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抵免限额怎么计算?
  答: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29、问: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此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如何抵免?
  答: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
  30、问:实际抵免境外税额与抵免限额不一致时,如何抵免?
  答: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1、问:企业当年境外一国(地区)可抵免税额中既有属于当年已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又有以前年度结转的未逾期可抵免税额时,如何抵免?
  答:企业当年境外一国(地区)可抵免税额中既有属于当年已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又有以前年度结转的未逾期可抵免税额时,应首先抵免当年已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后,抵免限额有余额的,可再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未逾期可抵免税额,仍抵免不足的,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
  32、问: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什么书面资料?
  答: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②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③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④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②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33、问: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缴时,对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分国别(地区)建立台账管理,准确填写逐年抵免情况。台账表式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34、问: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计算?
  答: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的情形有:
  (1)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2)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35、问:企业取得股息等境外所得,如何对应我国纳税年度?
  答: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
  如某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于日股东会决定,将分别属于2011年、2012年的未分配利润共计2000万元分配。该2000万元均属于该居民企业2014年取得的股息,就该股息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以及该股息间接负担的由境外子公司就其2012年、2013年度利润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均应按规定的适用条件在该居民企业2014年应纳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计算抵免。
  36、问: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如何计算?
  答: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公式中抵免优惠税额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额是指按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税额在抵免限额内实际可以抵免的税额。
  37、问:税收协定优先于税收抵免吗?
  答:按照税收协定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包括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等签订的相关税收安排。
  38、问:针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相关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第二篇章 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39、问: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40、问: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享受附加减除费用?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41、问:什么是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
  42、问:纳税义务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准予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3、问:什么是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44、问:纳税义务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5、问:什么是扣除限额?
  答: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46、问:纳税义务人实际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或者高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7、问:纳税人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的合法凭证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48、问:境内派出单位是否为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49、问: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何时进行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八条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篇章出口退税
  50、问: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吗?
  答: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作为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的一类情形,同样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51、问:我企业是生产企业,如发生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出口货物等业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具体是什么?
  答:免抵退税办法。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52、问:我企业是外贸企业,如发生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出口货物等业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具体是什么?
  答:免退税办法。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53、问: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要求是什么?有何特殊申报要求?
  答:自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时,应在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的标识。对外援助为DWYZ,对外承包为DWCB,境外投资为JWTZ;外购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应选择对应的退(免)税业务类型代码:用于对外援助为STZC-09,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为STZC-07,用于境外投资为STZC-08。
  54、问:我企业是生产企业,请问从事对外援助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日后出口的货物,已取消该单据,但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除外);
   ②出口发票;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5、问:我企业是外贸企业,请问从事对外援助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日后出口的货物,已取消该单据,但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除外);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④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6、问:我企业是生产企业,请问从事对外承包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日后出口的货物,已取消该单据,但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除外);
    ②出口发票;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④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或协议);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7、问:我企业是外贸企业,请问从事对外承包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日后出口的货物,已取消该单据,但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除外);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④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⑤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或协议);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8、问:我企业是生产企业,请问从事境外投资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日后出口的货物,已取消该单据,但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除外);
    ②出口发票;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④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9、问:我企业是外贸企业,请问从事境外投资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日后出口的货物,已取消该单据,但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除外);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④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⑤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企业,以上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60、问:我企业是生产企业,我企业外购货物用于对对外援助、境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能否退(免)税?
  答:可以。生产企业外购用于对外援助、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第四篇章 &增值税和印花税
  61、问:对&走出去&企业和个人而言,增值税方面有哪些免税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62、问:合同在国外签订的,是否应在国内交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63、问:国际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四条规定: &
  (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3)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4、问:国际货运凭证免征收印花税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四条规定: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第五篇章 国际税收协定(安排)
65、问:什么是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66、问:我国已签订的协定概况?具体可在哪里查看该协定情况?
  答:截至2017年1月底,我国已对外签署102个税收协定,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67、税收协定和国内法的效力哪个更强?
  答: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双边税收协定由缔约国双方政府谈判后达成,经过各自国家的立法程序后生效,因此对于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适用税收协定一般遵循孰优的原则,即国内法规定税率低于税收协定的,按国内法执行,国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执行。
  68、&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纳税时可享受哪些协定待遇?
  答:双边税收协定通常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
  (1)营业利润。&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累计超过6个月或183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免征境外国家的所得税。
  (2)股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8%、10%、15%等。
  (3)利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7.5%、10%等。
  (4)特许权使用费。&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含设备租赁),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5%、6%、7%、8%、10%等。
  (5)财产收益。&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财产收益,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定来源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
  69、问:&走出去&企业应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走出去&企业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首先要看其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署并执行有税收协定(安排),其次在有生效的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下,&走出去&企业应向对方国家(地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相关待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向主管&走出去&企业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
  70、问:中国个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地区)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所得,一般而言,同时满足哪些条件,可在受雇劳务活动的发生国免税?
  答:中国个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地区)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所得,一般而言,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在受雇劳务活动的发生国(即来源国)免税。这三个条件为:(1)在受雇劳务发生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2)报酬不是由具有来源国居民身份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3)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71、问:教师和研究人员可以享受的税收协定有哪些?
  答:我国在部分税收协定谈判早期为了引进先进的文化和人才,促进两国间的教育、科学、文化交流,在税收协定中列入了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东道国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或3年)给予免税待遇。
  72、问: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是指哪些?
  答:在我国是指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学校,具体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普通高校、高职(专科)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
  73、问:非居民纳税人申请享受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待遇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该条款协定待遇的,应按照《
  74、问:非居民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待遇?
答:(1)境内的学校或研究机构符合规定。学校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正列举的学校。研究机构是指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2)与境内的学校或研究机构有聘用关系。若无明确的聘用合同,其在境内机构应当担任职务并且实际从事的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等应由境内机构安排或控制。(3)工作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非居民个人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为教学、讲学或研究。可在承担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同时,承担相关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等活动。但不能仅从事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活动。在承担此类规划、咨询和行政活动中偶尔从事的讲座活动也不应视为承担了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4)符合停留期或免税期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符合规定要求。
  75、问:学生可以享受的税收协定有哪些?
  答:目前出国留学的学生越来越多,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即免税待遇。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以中国与A国协定为例):
  (1)中国学生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2)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
  (3)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76、问:如何判断个人居民身份?
  答:税收协定对居民身份的判定有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等不同标准,缔约双方可能依据不同标准将同一个人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将依据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和国籍依次判断其居民身份。确实无法判断的情况,双方主管当局可通过协商解决。
  77、问:&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如何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的规定,《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权限自日起下放至县级税务机关。企业申请人应当注意其所得税的管辖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辖的,其《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由县国家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辖的,其《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自然人申请人的《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统一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
  78、纳税人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如何处理?
&&&&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二是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
  79、问:我国居民在与我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如遇在解释及执行协定有疑义或认为协定执行有误遭受不公正待遇时,怎么办?
  答:为正确适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规范与外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该办法规定,中国居民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第六篇章 &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税收风险管理
  80、问:&走出去&企业有没有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义务?
  答: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当按公告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及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规定的需报送相应信息的企业,应该按公告要求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及同期资料。
  81、问:哪些企业需要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答: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在38号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38号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38号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82、问: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该如何计算?
  答:在计算间接持股比例时,持股链层级没有上限,各种层级的持股链均应计入。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83、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哪些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答:(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84、问:什么是受控外国企业?
  答: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出于反避税的目的,受控外国企业取得的前述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视同股息分配,计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予以征税,已在境外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抵免。
  85、问:居民企业未按照38号公告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何法律后果?
  答:居民企业未按照38号公告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
  86、问: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应关注哪些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希望企业关注以下事项,履行好申报义务和资料准备义务,尽量规避不合规风险。
  (1)申报主体要明确: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附表勾选要准确:新版《关联申报表》包括22张附表(旧版为9张),与旧版相比,大幅度加强了对企业自身、境外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具体信息的披露要求。新版报告表虽有22张,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涉税业务范围选择填报相应报表。
  (3)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要提前准备: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两类企业需提前准备相关资料:一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二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4)同期资料的准备类型要明晰:42号公告将同期资料分为三种,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需要准备该种同期资料,存在企业需要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5)注意同期资料准备时限:42号公告修订了同期资料的准备时限,其中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6)注意不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的法律后果:企业未依照42号公告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
  87、问:&走出去&企业涉税实践中较易产生的风险点有哪些?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1)搭建离岸架构,规避税收管辖权:&走出去&企业实际控制人在避税地设立多层控股公司,再返程收购境内企业股权,使集团控股公司或上市主体成为境外注册企业,但该企业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方面的实际管理控制仍在境内,收入主要也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企业。
  (2)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侵蚀国内税基:&走出去&企业贷款后转投给境外子公司,使原本应由境外公司承担的借款成本转移到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将相当于税后利润部分的资金存入境内金融机构,以&内保外贷&的形式将境内企业资金冻结,作为境外关联公司取得贷款的担保,利润变相转至境外公司;或者境内企业将相当于税后利润部分的资金划拨到集团的现金池中,导致境内企业的资金被其他关联企业长期占用。
  (3)无偿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侵蚀境内企业利润:&走出去&企业向境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商誉、商标、专有技术和客户清单等无形资产时,没有收取相关使用费。
  (4)境外投资企业不申报、少申报境外所得:&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已有相当规模和时间,但鲜有境外经营所得申报和相关利润分配;还有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公司,从事非积极经营活动(如投资、融资等),对避税地企业的利润不向境内股东分配或很少分配。
  (5)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境内利润:&走出去&企业通过购销、劳务、融资等关联交易,将中国境内利润转移至境外。尤其近年来,跨国公司集团内劳务服务日益频繁,与此同时虚列劳务费用、不合理分摊劳务费用、将征税项目混淆为不予征税项目等情况不断涌现。
  (6)高价跨境股权收购进行利润转移:跨国集团总部在第三国设立职能简单的关联公司,境内企业再向集团公司高价收购该境外关联公司,变相将境内企业未分配利润转移到集团总部。
  (7)境外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未视同利润分配缴税:境外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资本,未视同利润分配。境内&走出去&企业未确认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变相将利润留在境外。
  (8)核准后的境外投资款出境后移作他用或去向不明:&走出去&企业将税收筹划隐藏于商业规划之下,借助对外投资审批的名义获取向境外转移资金的合法理由,高额投资额度通过商务、外管部门核准汇出境外后,仅有小部分资金用作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剩下的款项移作他用或去向不明。
  (9)将境外费用转嫁至境内侵吞税基:&走出去&企业刻意混淆境内外企业费用,通过境内公司列支了原本应由境外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从而侵蚀了境内企业的税基。
  (10)职能划分、经济实质与利润归属不相匹配:&走出去&企业在供应链整合与升级中,对管理与决策、生产与贸易、研发与技术等要素跨地区重组,但当企业职能发生变化时,未从经济实质角度对职能和风险承担者的利润水平重新定位,导致企业职能定位、经济实质与利润水平不相匹配或者没有获得相应补偿。
  (11)境外企业注销未进行规范税务处理:境外投资企业因市场行情不佳或投资失误处于停业状态,企业已向商务局办理注销手续,而相关情况却不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也未进行规范的税务处理,造成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88、问:&走出去&个人涉税实践中较易产生的风险点有哪些?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1)个人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重组或置换。个人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取得股权,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若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其所得涉及个人所得税。 &
  (2)境内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及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权转让。境内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普遍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上市企业的股权,若发生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股权激励。企业为了自身发展及留住人才实行股权激励,持有股票认购权的人员,在行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开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尚未行权,应加强后续管理。
  (5)股息分红。境外上市公司在财务年度结算后,根据企业效益及股东持股数量将部分收益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境内居民个人或实际受益所有人取得股息红利,应由个人在境内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6)奖金薪酬。境外上市企业除向高层管理人员支付薪金外,每年还视上市企业效益支付花红(年度绩效奖金)及其他薪酬。对其征税应首先按照税收协定相关条款来判定我国是否有征税权。
  89、问:什么是&走出去个人&,&走出去&的类型有哪些?
&&&&答:&走出去&个人是指因被境内机构外派到境外工作、独立对外投资或者独立对外提供劳务而取得境外所得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外籍个人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暂不纳入。中国籍个人达到外国(地区)税收居民标准的,暂不排除。
  &走出去&个人类型主要包括:&走出去&企业等境内机构向境外派遣员工、居民个人对境外投资、居民个人对境外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居民个人被派遣到境外参加承包工程项目工作或者参与对外劳务合作的,属于境内机构外派人员。
  90、问:企业向境外派遣员工有哪些方式?
  答:(1)直接派遣。境内员工直接派遣到境外工作,在境内保留雇佣关系,境内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主要是境内公司派驻子公司、分公司、境外办事处、代表处等工作人员。
  (2)直接雇佣。企业将员工派遣至境外国家或地区以后,由境外公司与外派员工建立雇佣关系,外派人员直接与当地分支机构签订雇佣合同,境内公司终止与外派员工雇佣关系,不再支付工资和社保,此类外派员工通常与当地员工一样,境外公司是其工资薪金的直接支付方。
  (3)双重雇佣。外派人员与境内外公司均存在雇佣关系,境内外公司均分别支付相应的工资薪金,多见于跨国公司的高管和技术人员,通常会取得境内境外两类收入,需要重点关注。
  (4)第三方派遣。也叫全球雇佣,是指跨国公司在境外设立全球雇用公司,由雇佣公司和外派人员签订雇佣协议,支付所得派往服务的国家。这类外派人员随时可能接受外派任务派往其他国家,是一种精英员工管理模式。
  91、问:境外派遣员工的所得方式?
  答:境外派遣员工个人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受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派遣,从境外取得工资薪金及董事费及其他所得。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因在境外企业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董事费是指居民个人作为境外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报酬。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92、问:境外派遣员工有哪些税收风险?
  答:居民个人从境外企业取得所得税收风险,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企业取得的所得,但未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协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税收规定)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各种情形(含未缴、少缴和未按时缴纳税款等)。
  税收风险具体表现为:已取得境外所得,但未将境外所得转入境内,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境外所得,且已将境外所得转入境内,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一般都会对股息、财产转让、劳务所得等规定相应条款,居民个人从境外企业取得所得,如在当地已缴纳税款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认为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回国申报。
&&&&(1)未依法按时进行报送信息
  根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号)第十条规定,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企业发生外派境外的未到税务机关进行报送相关应报备信息。
  (2)个人境外所得未按规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或征缴税款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从境外企业取得所得后,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但由于各个国家纳税年度不一致,纳税人派遣境外的时间不同、各个国家对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义务的时间规定也各有不同等主客观因素,造成纳税人未按时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
  (3)境外所得境外支付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规定,纳税人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居民个人已取得境外所得,但未将境外所得转入境内,没有及时代扣个人所得税 。
  (4)境外所得抵扣凭证不完整
  依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号)第十四条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但现实中各国完税凭证制度不一,形式多样、信息相对滞后,无法识别凭证真伪,会存在无法取得制式完税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如何认定是否真实等多种风险。
  93、问: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可以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94、问: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由谁认定?
  答:根据《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95、问: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哪个?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的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96、问:在境外注册的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可以享受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的税收优惠吗?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答: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的,作为其免税收入。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97、问:我公司在境外注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入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发生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同时还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扣缴企业所得税情况。
  98、问: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对外支付时哪些情形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4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99、问: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对外支付时哪些情形不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100、问:境内机构和个人如何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5〕6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19.《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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