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筹全民众筹平台怎样发在这个平台让更多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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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筹?轻松骗?你要Get的知识点还很多
最近,关于利用轻松筹平台众筹善款后,除治疗费用外剩余善款收入囊中的质疑和争论众多,有网友更是将与轻松筹工作人员的聊天内容截图上传微博,质疑该平台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质、项目审核不严、对资金监管不力等等。公众对于公益慈善越来越重视,并积极参与形成舆论监督,值得高兴,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对公益行业的发展是具有促进作用,但是我们更应该探究事件发生背后的原因。
1.发起轻松筹,是个人求助还是公开募捐?
本次轻松筹事件发生,公众质疑其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属违法行为。核心问题就是要搞清楚在轻松筹平台发起的此类项目,性质到底是什么?
公开募捐,是指以慈善为目的面对全社会公众募集善款和物资,其中两个重要信息:
第一,以慈善为目的;
第二,面向全社会公众;
早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就明确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才可以接收捐献,而在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中明确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才可以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募捐行为。
▲公开募捐资格如何获得
简而言之也就是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是不可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法律已经对其进行明文规定。
那轻松筹平台上发起的项目,是否属于公开募捐呢?
在本次在轻松筹平台上发起的项目,发起人是个人,目的是为自己或直系亲属治病,资金捐赠对象是受助者本人,并且是通过朋友圈以朋友或跟发起人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为筹款对象,本身是一个闭环,因此属于个人求助。
对于个人求助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进行相关规定,新出台的慈善法对于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质、利用网络手段进行公开募捐等进行了规定,并未涉及个人求助行为。
2.公开募捐与个人筹款所得资金,面临完全不同的资金监管
本案中,公众对于筹款10万,但实际花费7万后剩余的善款如何监管处置的问题,新出台的《慈善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而对于公益项目结束而善款未使用完的情况,将协调用于同类型的公益项目。
而对于个人求助,受益对象是个人,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此种捐赠行为属于“赠与”,《民法通则》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常给予受赠人的一种自愿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
赠与行为发生后,是否应该对善款使用情况进行公布,《慈善法》并未做出规定;北京京都事务所刘哲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在此前接受本报记者张敏明的采访时分别表示,从捐赠者的角度而言,捐款行为本身就是自愿的,在对募捐者及相关募捐信息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捐款,就是许可或默认了受赠人对款项的处置;募捐者拿到钱后如何使用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捐赠者也没有权利要求受赠人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因此,公开募捐是依法成立并具备公开募捐资质的公益组织或与具备公开募捐资质的公益组织合作才能开展的募捐活动,募得善款将由专业的公益组织、基金会根据公益项目需要进行分配,并且要负责对善款使用情况进行对外公布;而个人求助是个人发起,以帮助自己或自己的直系亲属为目的,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求助者本人,所得善款使用明细,不需要对外进行公布。
本次轻松筹事件发生,作为平台的轻松筹,无权要求项目发起者公布其善款使用情况,更无从谈及筹款结束后,对资金后期使用的监管。
对此种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廉慧曾表示,捐赠行为发生后,如果受赠人未将善款用于原定目的,可视为受赠人违背了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捐赠者可撤销该赠与,要求退回捐款。
我国目前公益组织、基金会无论从数量、能力方面都有长足进步,但是面对众多亟需帮助的人,依旧无法有效覆盖,而且公众对于公益组织、基金会缺乏正确认识,这是个人求助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而我国法律在此方面并未进行规定,这就需要公众提高自我辨识的能力,无论是面对现实生活中路边的个人求助、亦或是通过目前流行的互联网技术发起的个人求助,都要进行辨认后再选择是否愿意进行帮助。
3.事实已发生,机制仍落后
对于个人求助,国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发起项目时设定的筹集资金亦无任何限定,那作为平台提供方,轻松筹公司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对于个人求助的目标资金,目前是否有相应的审核机制,今后是否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轻松筹公司公关部相关工作人员在回答《公益时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医疗救助类项目,平台目前100多位项目审核人员中绝大多数都具备医疗行业从业背景,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救助费用都有一定了解,而且所有在平台上发起的项目都需提交医院的病例,平台会根据其病例对其项目筹集资金咨询相关医疗机构,但是由于医疗救助的特殊性,无法准确估算某一种病需要固定的治疗资金,因此我们无法对项目发起时的目标资金进行限定。
另外,对于网上质疑的轻松筹公司对于在其平台发起的医疗求助类项目进行收费的问题,对方也表示,在平台上开展的所有项目,平台都会收取其筹集资金的2%,并不是单单针对个人求助类;其中,1%的费用是直接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微信、支付宝)扣除的手续费用,因为轻松筹作为平台,本身并没有自主的支付渠道,公众都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完成支付,其资金在最终给予申请人之前并不会进入平台的账户,全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当中;剩余的1%将作为轻松筹平台运营成本,由平台收取。
而在本次事件发生后,未来平台审核方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正在与相关机构进行研究,但目前对于审核环节不会进行调整。
4.个人求助后的医保报销,钱归谁?
本次事件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求助者通过发起个人求助筹得善款,但是在后续治疗中,求助者可以通过医保报销相当一部分比例的费用,对于报销的费用归属问题,张女士表示,受助者在发起个人求助时,并没有能力承担治疗费用,而医保报销是在项目结束,用所筹善款进行治疗之后才会发生,因此作为平台和技术提供方,无权干涉其后续医保报销的费用。
对此,有公益领域专家表示,受赠者发起个人求助后,所得善款归属于受赠者本人,但是受赠者利用善款支付医疗费用后,通过医疗报销后所得资金,从法律上属于借助他人之力获取利益,对于此种情况,捐赠者可以要求受赠人退还资金。
新出台的《慈善法》对于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公开募捐进行了明确规定,要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他网站发布募捐信息;但对于个人求助方面,相关法律欠缺,作为提供网络技术、平台的公司,又缺乏相对完善的机制,使得个人求助乱象丛生。
5.“消失”的信用体系
同类问题,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同样在发生,但却秩序井然,没有如此多的猜疑与困惑,这是因为他们拥有完备的“征信体系”,在美国,信用破产将会给个人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面临牢狱之灾,因此从源头上打消了许多人骗捐、诈捐的念头;公众只需要考虑是否愿意帮助,一旦捐赠完成,剩下的包括求助信息真与假等,就是法律进行约束了;而在我国,“征信体系”还仅仅处于对公职机构、银行、大型金融企业开放的阶段,而对于目前公众接触的其他绝大多数企业、公司,都未纳入到“征信体系”当中,仅仅依靠道德约束显然不够,面对“失信成本”如此之低,也在某种程度上让类似事件屡禁不止,因此要应该尽快完善我国“征信体系”,提高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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