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人没有办理三级教育出了工伤事故报告公司承担责任吗?

包工头没资质,工人受伤后怎么办?
某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李某,之后李某从老家雇佣了一批工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宋某因机器故障而受伤,要求申报工伤,但李某没有资质,而建筑公司声称所有工人都是李某自行招用的,和公司没有关系,不肯为宋某申报工伤。那么宋某该怎么办呢?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国家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该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李某,则建筑公司应承担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很多在工地打工的劳动者没有与建筑公司或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小编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做了说明。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没有留存任何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最终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本案为例,如果宋某最终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则可以将建筑公司和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小编还是要再一次申明签订劳动合同和留存证据的重要性,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只靠红口白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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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私人承揽住宅装修工程,如果出现工人伤亡事故,责任由谁承担。_百度知道
私人承揽住宅装修工程,如果出现工人伤亡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家里最近要装修,朋友是做私人家装的,由他承揽装修,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人出现伤亡,责任应该如何判。我和他签订协议有效吗?
1、承揽人保证,承揽人在此工程中雇佣的工人具有相关资质并有安全生产条件。
2、承揽人应保证安全生产。承揽人对其雇...
注意 承揽人是私人
我有更好的答案
应由你承担责任,继而得出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承揽关系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揽方(即承包人)承担,定作人(即发包人)无需承担责任。而雇佣关系的安全事故则由雇主(即发包人)承担责任,出现安全事故的;如果装修公司不具备资质,如果包工头找的人,由于包工头没有资质,则你跟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的家装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承揽关系。但有种例外:如果在装修施工中对方只是包清工,不包工包料,只是为你提供简单的劳务,那么会被认为雇佣关系,你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你直接找的人。装修公司具备装修的资质这里涉及到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两个法律关系
关键就是他不是公司,他不具备资质…
能不能和他事先签订协议 规避掉这个连带责任。朋友信誓旦旦的说如果出问题,完全由他负责,这种话落到纸面上,具有法律意义吗?
这要看具体情况,给人装修房子受伤了,如果把工程承包给私人老板装修的话,雇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此,可以看出你不用承担责任,私人老板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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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活动等期间受伤亦属工伤在施工过程中劳动者受伤,原则上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工作岗位受伤均属工伤;此外。在工作时间,在出差;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劳动者不负主要责任的
在法律上有效的,我家在装修的时候也是有这样一条。结果有一个工人摔着腿了,在涮墙漆的时候。去医院看病什么的,都是当时装修的那个老板来负的,因为从劳务关系上来讲,这位工人是和这个装修老板在在雇佣关系。那么我们只不过是他们的客户。房子是他们的办公室。工人出事肯定是老板来负责。
放心。凡是合同都是要法律生效的!
给分吧。朋友!!!
关键是我的这个是朋友 是个人承揽 没有公司没有资质。。问题就在这里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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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评工伤认定案:不予认定需证明职工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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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法院评工伤认定案:不予认定需证明职工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工作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构成工伤;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用工责任主体如何确定……发生类似的工伤事故,员工该怎样为自己维权?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发布工伤认定案件司法审查报告,通报了集中管辖4年来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及特点,分析了该类案件的特点以及影响工伤职工权益及时实现的原因,梳理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对策和建议。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 不可忽略“过错”二字 林某系某保安公司员工,日,林某在驾驶电瓶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因事发路段无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交警部门作出结论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随后,保安公司向南通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以交通事故系单方事故,林某在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林某家属不服,向港闸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人社局辩称,通过查阅事故档案、询问经办民警、勘查现场、与当地群众交谈,均未发现第三方肇事逃逸的迹象,也未发现因其他人员责任引发事故的迹象,结合事故发生的地点、路况、天气、车辆受损情况,认定该起事故属于单方事故,林某作为驾驶人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依据公安机关在事故调查中形成的处理材料以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走访当地群众和经办民警形成的工作记录等材料,即作出交通事故系单方事故的认定证据不足。而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人社局忽略“过错”二字,在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林某在该起事故中,存在何种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林某应负单方事故主要责任,不符合该条文的规定,从现有证据看该事故并不能排除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可能。因此,人社局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进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法官点评 不予认定工伤需证明 职工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齐海生介绍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并不排斥受害职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看,受到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需具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性条件,但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认定,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本案中,林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经公安机关确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作为非专业处理机构的人社局显然不能仅凭借公安机关形成的材料得出林某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结论。人社局制作的事故地点照片、现场图距离事故发生已有一月余,工作记录也只能反映曾向当地群众了解情况和向经办民警询问情况,未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仅凭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林某应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齐海生说,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核心要义在于工伤救济与补偿,保障因工作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救济与补偿优先。因此,在穷尽调查手段仍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立法本意,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推断。 高空坠落“摔出”肝囊肿 二者之间并无关联 工人张某在工地从事制模作业时不慎从高空坠地受伤,被送至南通市第一人民治疗,医院对张某作出的出院诊断为颅脑外伤:1.左侧顶部硬膜外血肿2.右侧顶枕部硬膜外血肿……12.肝囊肿。 后张某转院至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该院作出的出院诊断为脑外伤(右侧偏瘫、认知障碍)、高血压病。2015年1月,张某向南通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出院诊断作为证据材料。 经调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所载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南通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港闸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时,应对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与工作有关等事实予以审查。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是医院对病人在住院期间所治疗病症的全面描述,尽管张某是因在工地上受伤而入院,但并不意味着医院仅对其因高空坠落导致的伤害进行治疗并作出相应的出院诊断结论,故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显然不能照搬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经向有关鉴定专业人员咨询,高空坠落不可能导致肝囊肿这一伤害。因此,人社局将肝囊肿作为张某工伤事故伤害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港闸法院遂判决撤销了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官点评 职工伤情与工伤事故 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该案承办法官刘海燕介绍说,《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除了患职业病和突发疾病死亡两种情形外,职工自身所患疾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刘海燕说,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受伤情况的材料,除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和格式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无需进行调查核实外,对医疗诊断证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的时候可以请求医疗机构等部门予以协助。本案中,张某提供的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结论中除了第1至11项属于高空坠落的伤害外,也包括了第12项肝囊肿这一自身原有疾病的描述,人社局将张某原有疾病作为工伤事故伤害予以认定属于认定不清。 快递员申请工伤认定 不当中止系违法 顾某是某快递公司快递员。日,顾某在运送快递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受伤。因认为自己因工作原因受伤,顾某遂于同年9月14日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0月31日,人社局以顾某与用人单位南通某货运代理公司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向顾某发出《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日,顾某向港闸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违法。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向人社局释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的调查权,这不仅是调查存在事故伤害的事实,更重要的是,调查确认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也不存在事故伤害的调查核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求的答复〉》也有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因此,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劳动关系不应成为申请期限的中断事由。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味要求受伤职工通过仲裁、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则有怠于履行职责之嫌。 后人社局恢复了顾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顾某向港闸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港闸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法官点评 确认劳动关系并非 工伤认定前置程序 该案承办法官齐海生介绍说,工伤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则失去了工伤认定的主体条件。因此,劳动关系的确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首要工作程序,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应有职权。但在实践中,有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避免错误认定劳动关系,往往倾向于要求工伤职工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途径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实际上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作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前置程序,表面上看似方便维权,事实上却徒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讼累,双方往往需要经过漫长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才能获得最终确认结果,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及时实现,也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 齐海生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本案中,人社局出具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客观上已造成顾某工伤认定程序停滞,阻碍了顾某权益的实现,具有可诉性。
司法观察 规范工伤认定 保障职工权益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是工伤职工能否获得工伤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和关键环节。 日起,港闸法院被确定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法院之一。2013年6月至2017年6月,港闸法院共审结工伤认定案件265件,其中“三工因素”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最主要的致伤情形,占比达到88.9%。港闸法院通过搭建平台,促使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原告撤诉案件达100件,占结案总数的37.7%。 港闸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少数工伤认定案件在事实认定、执法程序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影响了工伤认定执法质量,妨碍了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对此,法院提出了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要树立证据意识,准确认定事实。工伤认定执法人员在行政程序中应及时、全面调查、收集证据,严格依法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和仔细甄别,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和虚假证据;在对涉及医学专业问题的事实认定时,应积极向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人员咨询了解,避免主观臆断;在案件涉诉后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避免败诉的风险。 二是要强化程序意识,保障程序公正。一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规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不得随意增加、减省或更改工伤认定程序;二要严格遵守工伤认定的法定受理条件,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及时受理,对于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把好工伤认定申请关口;三要规范文书送达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选择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才可以适用公告送达,以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三是要加强征缴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当前,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未被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虽然有些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了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与工伤保险不能相提并论,赔付的金额也相差甚远,不足以补偿工伤事故给用人单位和职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的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提高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在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和保障职工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方面的功能,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和行政纠纷。 四是要开通报案热线,及时固定证据。事后取证难是工伤职工面临的一大困难。针对这一问题,建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通工伤事故报案热线,供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上报事故情况,固定职工受伤状况、受伤原因及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等基础事实的证据,减轻职工事后取证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事后核实的负担。同时,构建劳动、公安、安监、消防等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机制。对在用人单位生产场所发生的事故和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安监、消防等职能部门第一时间介入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一并对职工受伤情形等加以调查询问,固定相关证据,为事后的工伤认定提供第一手证据材料。(原文题为《谁应为“含糊”的工伤事故埋单》)
(原标题:江苏法院评工伤认定案:不予认定需证明职工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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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劳动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市场的用人单位主要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虽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还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即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但法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和单位有明确的技术和资质要求,如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对取得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的个人,也只允许独立或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本案中的外包公司能否作为合格的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关系主体,需要进行专门的资质认定。
□晨报记者 韦蔡红劳动者发生安全事故,但该工程是一家公司转包给另一家公司做的,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受伤员工究竟该找谁来支付赔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合同,也未帮其缴纳各项保险,劳动者是否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并享受相关待遇?[案例]两家公司他究竟属于谁的员工方先生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13年6月份他在一家施工工地干活时,使用切割机时不幸将左手大拇指给锯断了。外包公司为方先生支付了8千元手术费,后经过医院手术,虽保住了手指,但却留下关节活动受限等后遗症。在医院治疗期间,他多次去工地和公司索要医药费和生活费,但都遭到拒绝。公司表示,此项目转给外包公司负责施工,他属于外包公司所使用的工人,与公司没有关系。无论是这家公司,还是外包公司,他们都没有和方先生签订任何合同。 5个月以来,身为家庭经济支柱的方先生一直因为受伤不能工作,自己也支付了1万多元的医药费。他希望单位能够赔偿他医药费、误工费和生活费等5万元左右,但两家单位都予以拒绝。方先生不知道自己该如何维权?没有劳动合同,他能以事实劳动关系主张自己的权益吗?谁又是他主张权益的单位主体呢?五大问题聚焦问题1:外来务工者在沪就业,用人单位应该为其缴纳哪些保险?蓝海集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相关专家指出,外来务工者在沪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自2011年7月日起,非本市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外省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应当参照本市户籍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则采取过渡方案,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其他员工待遇方面,在沪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地户籍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一视同仁。问题2:此案例中,方先生究竟是工程方公司还是外包公司的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方先生是否与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蓝海集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相关专家认为,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方先生究竟属于谁的员工,需要通过“特定主体”和“劳动关系”两个方面来认定:首先,根据《劳动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市场的用人单位主要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虽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还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即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但法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和单位有明确的技术和资质要求,如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对取得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的个人,也只允许独立或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本案中的外包公司能否作为合格的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关系主体,需要进行专门的资质认定。其次是劳动关系,由于方先生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焦点便聚集到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上。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上海高院在审理中有如下口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实际是用人单位的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还可以综合下列情况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1.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3.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根据相关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最后,关于证明责任。方先生作为劳动者乙方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方先生负“存在劳动关系”和“受到人身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方先生可以提供自己平日的工资、工地工人佩戴的工作证、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甚至工友们的证言都将作为争议过程中对方先生有利的证据被采纳。本案中,方先生的劳动关系应当归属于外包公司。问题3:方先生作伤残或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手续?用人单位是否该按工伤赔偿标准给予担责?若按工伤标准,方先生大约可以获得多少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蓝海集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专家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需在医疗终结后带好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到社保局工伤科填写工伤申报表。工伤申报表要求提供证人的证言,一般需要两名以上证人的证言,以证明工伤发生的情况等,具体流程根据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标准而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本案中,方先生在施工工地干活时不慎锯断了自己的左手大拇指,经医院救治后保住了手指,但留下关节活动受限等后遗症。假定方先生工伤鉴定属于分级中七级伤残——一拇指指间关节断离的情形,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颁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规定,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由于本案中公司方未给方先生缴纳社会保险,方先生应根据其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向用人单位直接追索相应赔偿。问题4:方先生要求的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费等是否合理?蓝海集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相关专家指,劳动者因工伤造成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出示的医疗证明单据或其他费用证明,依法支付劳动者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方先生应根据自身情况以及以上文中提到的赔偿标准予以追索赔偿。问题5: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倘若劳动者属于外包公司员工,本案中工程方公司是否该负连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蓝海集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专家指出,劳动者如果属于外包公司员工,由于施工项目是工程方转给外包公司负责施工的,因此两家公司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本案中外包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那么两家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外包公司具有相应资质条件,那么将由外包方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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