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拘留期间对当事人造成生意上的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失,名誉损失,可否向交警部

如果拘留期间对当事人造成生意上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可否向交警部-有高血压交警队拘留当事人和法不?
相关资料介绍与图文
你现在的位置:& 》关于的详细解说
如果拘留期间对当事人造成生意上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可否向交警部
有高血压交警队拘留当事人和法不?如果拘留期间对当事人造成生意上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可否向交警部
如果拘留期间对当事人造成生意上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可否向交警部门提起赔偿诉讼?
我不大懂法律,我觉得不可能,你被拘留就是违法了,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的人,不需要同时替他挣钱
我不大懂法律,我觉得不可能,你被拘留就是违法了,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的人,不需要同时替他挣钱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Copyright &排行榜大全pai-hang-bang.cn. Some Rights Reserved.从国家、城市、地区到品牌、产品、行业为你提供最新的排行榜资讯本站内容来自于本站编辑整理和媒体发布,仅提供参考或娱乐作用,并不构成任何投资标准和实际应用建议
联系请发电邮自god-loveme#163.com
【#换成@】《行政诉讼多久开庭》 fanwen.wenku1.com
《行政诉讼多久开庭》日期:
XX市XX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笔录案由: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审判长:
审判员:书记员: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庭提出;5.不准吸烟、随地吐痰;6.请关闭手机、呼机等有声物品。 预备阶段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原告告(被告)提供的证人XXX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宣布开庭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今天本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
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一下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原告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职务或职业以及代理权限。原告:法定代表人: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各被告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职务或职业以及代理权限。被告:法定代表人:被告代理人: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到庭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无异议。被告:无异议。审判长:经法庭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诉讼手续合法,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由XX省XX市XX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合议庭,由XXX主审,由本院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了?审判长:庭审前,本院已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告知书,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告知书,向第三人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和告知书。原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审判长: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审判长:第三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 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3)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陈述和辩论的权利;(4) 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提起上诉的权利;(5) 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利;(6) 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7) 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8) 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没有?原告:听清楚了。报告:听清楚了。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第三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证人在法庭旁听席就座)审判长:证人退出法庭,到庭外休息室等候出庭作证。 法庭调查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一下庭审过程将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件和所法律依据。法庭调查的方式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内容略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2、审判长:被告,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听清楚没有?审判长:和法庭庭前送达的起诉书是否一致?审判长:由被告作应诉答辩。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审判长:第三人宣读参诉意见。举证、质证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下面进行当庭质证。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被告:收到。审判长:报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原告:收到。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以及庭前证据交换的情况,本庭认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是: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有无异议?原告: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有无异议?被告:审判长:因原、被告对上述本庭概括的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庭对上述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予以确认。下面概括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是: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原告: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被告: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按照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及证据要证明的对象,由被告进行质证。原告代理人:审判长:交被告质证。被告代理人: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原告代理人:审判长:交被告质证。被告代理人: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原告代理人:举证完毕。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被告代理人:审判长:交原告质证。原告代理人: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被告代理人:审判长:交原告质证。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刚才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对对方的证据逐一进行了质证,合议庭会在评议后对证据的效力予以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或要求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审判长:对本案事实部分原告、被告有无补充或有何问题需向对方发问? 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法庭辩论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本庭提醒双方当事人注意,对本庭已经认定的当事人双方无争执的事实和证据,不得再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双方争执的事实、责任的承担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明白?原告:听明白了。被告:听明白了。审: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原告代理人:审:下面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代理人:审:刚才,法庭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就被告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赔偿事实是否存在、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审:原告、被告作第二轮辩论发言。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审:双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经听清,法庭辩论终结,原告、被告作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审判长:合议庭将就本庭进行评议。评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 审
告:委托代理人: 被
委托代理人:
湛江市霞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笔录案由:诉东南西北医科大学对其作出“勒令退学”的行政决定不服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天宇;审判员:黄丽萍,曾奇峰书记员:刘丹丹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原告:法定代表人:孔隆,戴肠委托代理人:王锦婷被告:东南西北医科大学法定代表人:马先森委托代理人:梁小南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庭提出;5.不准吸烟、随地吐痰;6.请关闭手机、呼机等有声物品。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原告告(被告)提供的证人XXX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今天本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孔隆、戴常与被告马先森之间的诉东南西北医科大学对其作出“勒令退学”的行政决定不服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一下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原告告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职务或职业以及代理权限。原告1:孔隆原告2:戴常原告代理人:王锦婷审判长:各被告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职务或职业以及代理权限。被告:东南西北医科大学法定代表人:马先森被告代理人:梁小南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到庭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无异议。被告:无异议。审判长:经法庭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诉讼手续合法,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由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吴天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丽萍、审判员曾奇峰组成合议庭,由吴天宇主审,由本院书记员刘丹丹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 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3)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陈述和辩论的权利;(4) 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提起上诉的权利;(5) 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利;(6) 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7) 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8) 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没有?原告:听清楚了。报告:听清楚了。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审判长:根据《共和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 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2) 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3) 当事人有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自觉理性发声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原告: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共和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你们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原告:听清楚了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被告代理人:听清楚了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方式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内容略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给予孔隆,戴常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允许两原告回校继续完成学业。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审判长:由被告作应诉答辩。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原告,就你方作出具体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一,孔隆 戴常的学生证证据来源,东南西北医科大学颁发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原告代理:证据二,东南西北医科大学校政发2012年3号文件,证明该处分决定做出前后,没有依照教育部规章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等义务,该决定书没有送达给学生本人。二原告作弊时被监考老师发现未能得逞,二原告的行为符合未遂的条件,证明该处分决定与原告发生作弊未遂时即被监考老师及时发现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相适应。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二份证据有无异议?被告诉讼代理人: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第一,该决定没有将整个程序都体现到,虽然说我校已经承认没有把该文件送交到学生本人,已经承认该错误,但是这个决定书上不应该体现到这些内容;第二个,原告证明说是刚开始作弊还没有做,属于未遂。大家都知道,作弊是从准备就开始着手实施,就已经从开始联系,买题,从带手机和纸质答案进考场,整个一系列的行为是不可分的,不能说我没有看我就没有作弊,所以我认为这个行为是既遂的。第三个,原告所说的程度,就是应当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我不知道哪个文件中说带手机作弊和带纸质答案让老师抓住了,他没有抄就可以从轻,没有这样的文件规定,所以不能证明这个问题。审判长:原告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原告代理:没有。审判长:被告方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被告诉讼代理人:原告在诉状中已经承认违纪的事实,所以这个证据就没有举。因为当时原告承认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和无线接收机等工具作弊,所以这个证据没有提供。那么我们第一个证据是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还有考务中心的几个规章制度。因为该规定中已经明确可以开除学生,那么医科大学的《违纪学生处理条例》确定了开除就是正确的。第二个证据,就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这个办法证明四六级考试不适用于这个办法所规定的处理方式。其中第二条内容就可以证实这个问题。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第三个就是东南西北医科大学《违纪学生处理条例》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手册》证明医学院对原告适用于医科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处分是正确的。 第四个证据是广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证明医科大学在发现学生在四六级英语考试中出现违纪适用校纪校规是正确的。 审判长:现在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原告方进行答辩原告诉讼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作为原告孔隆、戴常的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国家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教育部日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意见。第58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作出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被告无视上述规定,未按程序履行义务。可见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了教育部的规定。在程序上严重违法。被告诉讼代理人:原告在大量篇幅上说被告程序违法,这些被告在答辩状中已承认。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制定的校规违反规章第52条的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前置规定。校规14条修改了规章相应规定。用不合法的校规做处罚依据,是错误的。规章的用语是可以开除学籍,而学校的校规却用的是应当开除学籍,校规本身就是错误的。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认为校规和规章在精神上是一致的规章既然规定可以开,学校就有权开除学生。被告代理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的“可以”开除和东南西北医科大学制定的校规第14条规定的“给予”开除,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是符合有关行政规章的。他们(两个规章)之间,我觉得应该是一个原则,一个精神。既然能开就“可以”开。原告诉讼代理人:原告作弊初始,即手机震动(声音特别大)和拿出纸质答案,准备使用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应属作弊未遂或未能得逞。被告代理人:既然认定为作弊,那么既然就有事实,原告在诉状中也已经承认,就是说已经将手机和纸质答案等作案工具带入考场,并且实施了作弊行为,已经传题,已经使用,那么这种使用只能说未遂吗,还能说我没做吗?从事实上看,它是既遂。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在组织考试中存在监管和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严重过错。考生参加考试时,被告有义务和责任利用一切合法手段和预防措施,保证任何考生不能将一切作弊工具带入考场使用。为什么一些考生能够将作弊的工具轻易带入考场?如果教育与防范措施做得好学生还能作弊吗?还用得着开除学籍吗?这些问题说明了什么?说明被告没有落实监督检查的义务,其防范措施严重不到位,被告对存在玩忽职守的过错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代理人:当今社会是讲诚信的社会,人人都应该讲诚信。大学生在四六级考试前就和学校签订了诚信考试的协议,那么大学生应不应该讲诚信?各种考试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都规定了学生应当诚实守信,而且,从入学开始,学校就教育学生讲诚信,遵守校纪校规。那么,考生作弊,是学校的预防措施不到位呢,还是学生更想作弊不讲诚信呢?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没有举出二原告考试作弊的相关证据,依照《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应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代理人:为什么没有举证?因为原告的诉状中已经承认。这个过程和事实他是承认的,是真实的,那么对已经双方承认的事实就不用再举证了。如果双方都承认(作弊)再举证就纯属多余被告:我们之所以没有举证,是因为原告的诉状中已经承认,这个作弊的事实和过程是真实的。对于双方已经承认的事实,我们在法律上称为”自认”,就不用再举证了,如果双方都承认了,再举证就是纯属多余的,没有必要。原告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不依法向法庭进行举证的问题,被告说是原告在起诉状当中已经认可了。原告认可的是,作弊未遂,未能使用作弊工具。原告承认企图作弊,被被告发现后制止没有使用,连摸都没有摸手机,看都没有看答案,那被告又没有相应的证据提供出来,所以被告也认可原告的观点。所以说,原告作弊未遂这个事实应当是成立的。校规的制定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教育部为什么在规章中,要设定两个法律用语,一是“应当”,二是“可以”,“应当”则是必须,这是人所共识的,不用我做过多叙述。教育部没有授予学校你在制定校规时,你把这个“应当”和“可以”,这两个原则性的东西,你把它删除。恰恰本案当中,被告制定的这个校规,已经把它删除了,你把“应当”变成“直接”(开除)加以使用,这种处理方式是过当的。那么你用这个不合法的校规来处分学生当然是不适当的。审判长:被告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要发表?被告诉讼代理人:有,我们认为,原告作弊已遂。因为我校无论是在平时教育过程中,还是在考试前的班会上,都一再强调考试不能作弊,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但是原告还是将手机等作弊工具带入考场,不论他有没有使用,都已构成作弊。根据我校规定,应当开除。辩论完毕。审判长:辩论到此。现在法庭进入陈述阶段,原告方是否有最后要陈述的意见要发表?原告诉讼代理人:有,这个,请原告自己陈述。原告戴常:请院方领导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返回母校继续完成学业。我不应该在考试中作弊,我错了。原告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最后意见是,请合议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有最后的意见要陈述?被告:考试作弊是一个人的诚信问题,如果我校不严肃处理这件事情,学校以后将难以管理,学生作弊泛滥,诚信丧失,以后步入社会将会给社会带来的也是负能量,所以我方请求合议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最后意见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长: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休庭!(敲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休庭) 书记员:休庭结束,现在复庭。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审判长:经过合议庭评议对下列事实及证据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方提交的《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监控录像截取的涉案的视听资料(原告承认作弊事实,视听资料未当庭公布)、两原告的检讨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认定。下面进行宣判: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1、2号证据二原告虽没有异议,但是被告在作出决定时未引用上述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二原告提供的1、2号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号证据,被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孔隆系东南西北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本科,2012—11班学生,原告戴常系眼耳医学专业本科2012—1班学生。原告孔隆在日的《英语四级》考试、戴常在日《英语六级》考试中,违反了国家关于考试的有关规定。被告于日依据东南西北医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第14条第4款的有关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孔隆、戴常等两名开除学籍处分,但未向二原告送达该处分决定。日,二原告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复议申请,广东省教育厅于日给予受理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东南西北医学院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具有被告资格。被告依据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被告于日,以二原告参加《英语四级》、《英语六级》考试,利用通讯工具作弊。依据《东南西北医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给予孔隆、戴常开除学籍处分。被告对二原告作出处分决定,未抵达二原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及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被告未向二原告送达该处分决定书属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被告在处理决定中认定二原告利用手机,无绳耳机接听电话、信息等作弊事实,依据《东南西北医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开除二原告,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1项、3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东南西北医学院日作出的院政发(2014)3号《关于给予孔隆等同学处分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东南西北医学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广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在宣布休庭,请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 审
告: 委托代理人: 被
告: 委托代理人:
昨天上午,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北京首例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在四中院开庭,西城区政府副区长李岩作为西城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也是新法实施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及行政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相关规定在京首次实践。租赁合同丢失 政府成被告北京市染料厂退休工人曹女士诉称,日,父亲病故,并注销户口。2014年,当曹女士前往父亲的旧居时,发现房屋已经被拆除,由于曹女士没有该房屋的房本,为了确认房屋的权属,因此她于日向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968年至2014年父亲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今年2月13日,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告知曹女士该房屋档案资料中未有该租赁合同。 曹女士不服上述行为,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曹女士认为,原宣武区房地局的证据证明,西城区政府委托宣房投管理西城区域内房屋,双方是委托关系,因此区政府是案件被告。曹女士请求法院判决西城区政府作出上述《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并公开父亲自1968年至2014年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政府信息。西城区政府答辩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信息公开答复是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对曹女士做出的,其不应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而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合法。请求驳回曹女士的诉讼请求。副区长依新法出庭应诉昨日庭审中,区政府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虽然区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但区政府愿意根据曹女士的要求,协调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查找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法院认为,宣房投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西城区政府确实不是适格的被告,因此法官询问曹女士是否变更被告,曹女士表示同意变更,法官宣布休庭,并将案件移送至西城法院审理。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北京第一起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诉讼案件,不仅法官独任审判,而且省略了宣读法律文书等程序。法官表示,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应该出庭应诉,此举有助于政府部门当面了解当事人诉求,直接解决问题和矛盾。如法官所说,在休庭后,西城区出庭副区长走到曹女士以及其家人面前,并介绍到庭参与诉讼的宣房投的工作人员与曹女士一家当面了解情况,宣房投的工作人员说,由于拆迁等客观情况,目前租赁合同确实已经无法找到,但表示愿意根据情况出具说明,证明曹女士父亲租赁房屋的事实。对此,曹女士的叔叔当场表示,如果宣房投可以帮助给房屋确权,那么他们会撤诉。 新京报记者 王巍■ 解读信息公开案件今起可当庭宣判四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陈良刚介绍,根据5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以及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行政案件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即法官独任审理并可当庭宣判,审理期限从立案开始计算45天内审结。此前,关于行政案件,只能在基层法院进行这种简易的“速裁”,中级法院没有采取过简易程序,并且信息公开案件也是第一次被列入到速裁的范围之内。此外,被诉行政机关的范围有所“扩充”:新法将依照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侵权行为纳入可诉范围。“以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规章授权的不行,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法规授权是少数,不少都是通过规章授权的组织侵权”陈法官介绍说。新京报记者 王巍
白玫 本报记者 徐于平如今,“民告官”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随着依法治税的不断推进,税企双方都选择法律这一武器保护自己。近期,厦门市地税局就经历了这样一场“尚未开庭就休庭的行政诉讼”。记者从有关负责人处了解了这一案件的前因后果。1 诉讼 案件并不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时间回到今年3月30日上午9时30分,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3号法庭,全体人员已经就座,静待法庭威严的开庭锤声响起。要开庭审理的是两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均为个人当事人张某,被告为厦门市地税局,案由是原告诉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然而,当3位法官入座之后,法庭没有像往常一样宣读“法庭纪律”进入审判程序。原来,经庭前调查,原告至开庭之日仍未交纳诉讼费。就在审判长要求原告待案件开庭审理结束后立即到立案庭补交诉讼费,并即将宣布开庭时,被告代理人当庭举手抗议,向法庭陈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义务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指定账户交纳诉讼费。原告至今尚未交纳诉讼费,法院对案件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也就是说,今天的两个案件并不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最终,法庭采纳被告代理人合理抗议。审判长宣布将待合议庭合议后另行通知决定,就此休庭。2 起因半个月内接到4份应诉通知书这究竟是怎样一起诉讼?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了解到,自日起,在不到半个月时间内,该局连续收到了来自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发来的4份应诉通知书,原告均为同一个人,也就是张某。案由主要是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涉税检举答复和涉税检举奖励等。短时间内接到数量多且集中的行政应诉案件,且原告均为同一人,这在厦门市地税局尚属首次。该局领导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着手分析研究案情。经了解,原来,2014年3月~6月,厦门市地税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陆续收到了3份实名举报材料,检举人均为张某。检举内容都指向中国某股份公司厦门分公司向客户开展某项业务活动收款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提供的线索包括3张机打发票的复印件。“一直以来,厦门市地税局认真对待涉税违法行为检举工作,采取多项措施,拓宽检举渠道,方便检举人依法检举,税民联合依法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厦门市地税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说。记者了解到,对于张某的3次检举行为,厦门市地税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均及时登记、审查和交办案件,同时,跟踪了解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在查办单位反馈查处情况后及时将查处结果以口头、短信等形式答复检举人,并应张某要求以《检举事项核查结果答复函》的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简要告知张某,对符合奖励要求的,也及时通知张某领取检举奖金。“在依法保障检举人检举权利的同时,厦门市地税局严格规范自身税收执法行为,确保每一个税收执法行为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得当。”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3 过程张某对税务机关答复均不满意但是,对于厦门市地税局《检举事项核查结果答复函》告知的查处结果,张某并不满意,遂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厦门市地税局申请公开其检举中国某股份公司厦门分公司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2014年7月~2015年6月期间,张某就同一事项和内容前后共4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厦门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没想到的是,张某对《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然不满意,甚至对检举奖金也存有异议。张某要求,厦门市地税局向其告知,中国某股份公司厦门分公司开展该项业务活动向客户收款并开具发票的所有情况,以及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并给予相应的检举奖金。厦门市地税局则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实名检举案件查结后,举报中心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也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4 结果因张某未交纳诉讼费法院依法撤诉因为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张某以厦门市地税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在接收张某的起诉状后,根据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登记立案,并书面告知了张某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指定账户交纳诉讼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支,败诉方最终承担,这是当事人起诉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时至法院规定的开庭审理时间,张某仍然未交纳诉讼费。记者获悉,目前厦门市地税局已接到法院通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系列行政诉讼案按撤诉处理。当然,张某后续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交纳诉讼费之后,依然可以再次起诉,法院受理后择期另行开庭审理。
9月1日上午成都摩托车驾驶员小杜因为无摩托车“入城证”被交警处罚,状告成都交警一分局的行政诉讼案在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虽然开庭时间是工作日,但还是有50多位车友到现场旁听,整个高新区法院一号审判庭座无虚席,这也说明成都摩托车用户对这起案件非常的关注。事件回放:日上午,小杜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磨子桥路口附近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突然被冲出的协警和交通协管员强行拦下后带到路边。随后在路边的一分局交警对小杜作出了处罚,原因是小杜的摩托车没有“入城证”违反了机动车禁令标志罚款100块扣3分。小杜在现场进行了申辩,现场交警没有采纳维持处罚。小杜对处罚不服便把成都市交警一分局告上了法庭。庭审焦点:原告:摩托车驾驶员 小杜 被告:成都交警一分局1、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原告:本人驾驶摩托车在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机动车道正常行驶时,被突然冲出的协警和交通协管员强行拦下并带到路边。路边交警也未出示任何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就说我摩托车无“入城证”对我开出了违反机动车禁令标志罚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很显然整个执法过程是不合规也不合法的。被告:根据相关规定协警可以配合、协助警察行使法定的权力。现场交警在给原告作出处罚的时候穿着的是国家标准的制式警服,原告可以很好的辨别现场执法交警的身份。2、是否有执法依据?被告:根据日实施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所以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采取禁行的措施,具体的实施路段在日实施的《调整高污染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的通告》里第二条:“自日起,禁止未取得入城标志的二、三轮摩托车和虽取得入城标志但尾气排放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的道路上行驶”。根据这个通告交通管理部门在各三环路入口设立了持有“入城证”除外的摩托车禁令标志。原告:根据《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没有说明违反第九条第二款,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还有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所以被告出示的《调整高污染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的通告》是日实施的,早已过有效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新的相关通告是从日至日实施的《关于高污染汽车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的通告》在新的通告里并没有关于可以禁行摩托车的任何条款。3、三环路外的摩托车禁令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依据?被告:原告在明知有禁令标志的情况下,还驾驶摩托车驶入三环路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1款:“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现场交警执法仪视频也记录了执法的整个过程,现场交警对于原告作出的违反机动车禁令标志的处罚证据充分。原告:本人被交警处罚的地点是一环路南一段磨子桥路口附近,该路口并无摩托车禁令标志。根据GB9(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里5.14规定: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应设在禁止驶入路段的入口处。本人不认为被告出示的三环路外侧川藏路进城方向的禁令标志是属于一环路南一段的入口处。被告提供的现场交警执法仪视频只能证明本人在配合交警进行例行检查,并不能证明本人有违法行为。从视频里也可以看出本人被处罚的路口并无摩托车禁令标志。4、入城证是否可以办理?原告:既然被告说摩托车进入市区需要“入城证”那请问如何办理?(实际情况是2004年后就没有新增入城证了,以前的摩托车入城证是通过拍卖所得,现在只能去找有入城证的摩托车过户)被告:关于摩托车“入城证”的办理是属于车管所在具体办理,并不是很清楚。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唇枪舌剑,据理力争的庭辩。审判员宣判休庭,择日宣判。据骑士网了解到这已经是近期成都因为“禁限摩”的第四起公开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但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宣判结果。据悉在日上午9点30分锦江区人民法院(地址:锦江区工农院街99号)第十二法庭,还将有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开庭。欢迎车友们去旁听,带上身份证即可。骑士网将持续关注成都摩友依法维权事件的情况。庭审花絮:1、执法视频无声音法庭在播放交警一分局提供的现场交警执法视频时,视频无声音,不知道什么原因。2、嘘声在庭审快要结束时,原告问及被告关于摩托车禁令标志设置的提问时。交警一分局代理人用藐视的态度向现场旁听的人说:我想还是有必要给你们这个群体普及一下基本的法律法规,说摩托车是属于高危高风险的交通工具等。引来了一阵嘘声。法院门口停满了前来旁听车友的摩托车准备开庭庭审结束后车友们在一起讨论成都交警一分局答辩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