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限购的限购房能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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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不限购 房管部门:过户需有法院执行函
房虫倒卖“法院拍卖房”,承诺不限购;房管部门证实竞买人无需购房资格,提醒房屋产权复杂购买有风险
  原标题:法院拍卖房不限购 前提是全款付清  “法院拍卖房,直降80万,不限购!”近日,多家二手房交易网站上,这样的中介广告引发购房者关注。“房虫”承诺,通过参与司法拍卖,可不受购房资格限制,并低于市场价获得房产。  昨日新京报记者以竞买人身份调查发现,法院将房子委托给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再公开竞买确实未审查购房人资质。同时在房屋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对于司法拍卖的房屋,确实不受限购的限制。但竞买者需承担全款购房、交易时也要缴纳20%的个税,此类房屋往往产权关系复杂,竞买人面临多重风险。  拍卖公司不要求“购房资格”  2月7日,北京高院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开了一则拍卖公告,是北京市二中院委托一家拍卖公司在3月5日将东城区胜古中路的三处房产进行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三套房产中,一套176平米的房子评估价为594万余元(约33696元/平方米)。而据某地产公司透露,该地段周边二手房均价为每平方米4万元左右。  根据上述信息,昨日,新京报记者以竞买人的名义进行咨询。拍卖公司人员表示,该套房子在之前竞买过一次,但因价格问题流拍。如有意向可看房,并交纳150万元保证金,到拍卖公司登记后,就可以参加3月5日的公开竞买。  对于竞买人的资格,工作人员表示,对于个人而言只需要携带身份证和150万元的汇款凭证就可以,“但最好是符合限购条件”。之前就曾经发生过有的竞买人竞拍成功过不了户的情况。因房子位于原崇文区,竞买人到当地房管局进行产权登记时,因没有购房资格办不下房产证。为此拍卖公司现在都会建议竞买人在交纳保证金之前,自己到所属房管局进行咨询,自行承担可能面临的风险。  中介承诺保证拿到房产证  昨日,在一家大型二手物品交易网站上,新京报记者找到多套“法院拍卖房”销售信息,几乎都是中介发布的。一套位于望京东湖湾名苑的229平方米三居标价1000万元(约43600元/平方米)。而地产公司二手房报价为5万元/平方米。  该套房屋的中介介绍,这套房源的房主因欠债,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此前法院已经组织过一次拍卖,但因为司法拍卖要求一次性全款付清,很少有人承担得起,导致流拍。但房主着急进行资产清算,于是才有了二次拍卖。  这名中介说,他帮客户拍下过数套法院拍卖房。拍卖价一般为市场价的8折左右。以这套房为例,目前市场价在1200万元左右。  按照一般流程,司法拍卖就是法院——拍卖公司——竞买人三家,不存在需要中介的情形。“那你就错了,不通过中介能保证买到房吗?”该中介透露,因为事先在中介公司登记,就能提前跟拍卖公司商量好,基本掌握房子的可售价格,拍卖当天到了现场就举牌拍卖,“买不买自己定,但要买肯定能让你买到”。  此外,上述中介还承诺一旦拍下保证能拿到房产证,“必须办成”。  购房风险  1  要一次性付清全款  以记者体验竞买的东城区胜古中路为例,拍卖公司人员表示,房屋拍卖都需要先缴纳参考价的5%-10%不等的保证金,该房产的保证金为150万元。而且拍到之后需要全额付清余款,且需要按照拍卖成交价交给公司一定的佣金,200万以下的收取5%,200万至1000万的收取3%,而这对于一般家庭而言,一次性拿出数百万并非易事。  2  交易要缴20%个税  国五条以来,对买卖房屋严格执行20%个税制度,上述中介表示一般都将税费转嫁给买家,在总房款中一并交给卖家,以上述待拍卖房屋同小区的房子而言,一般算下来都有60万元左右的契税。  3  产权关系复杂  2011年,新京报就曾报道过,顺义多位业主通过北京二中院拍卖取得房子、办下房产证后,没料想开发商又通过法院调解将土地交给债权人,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又给该债权人办理房产证。最终酿成产权纠纷。  对此,房山法院执行法官白建勇表示,拍卖房屋因为各种关系盘根错节,存在比一般商品房多得多的纠纷。房子不仅有产权人、债务人,还有承租人、实际所有人等各种关系,拍得房屋后能否顺利入住需要竞买人在前期做好摸底工作。  ■ 追访  法院  没条件审查购房资格  北京一区县法院执行法官介绍,在2008年之前,北京没实行限贷政策时,一些有门路的房虫拍下法院拍卖房,很快再拿该房子贷款进而再入市拍卖,滚雪球式地屯下了多套房屋。为此,从今年1月1日起,北京高院启动了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所有拍卖公告一律由北京高院在该平台再进行公示。  昨日,北京市一中院执行法官周万毅表示,目前北京法院系统的拍卖都委托给专业公司进行。法院作为委托人,“根本没有能力审查竞买人的资质”,因为如果严格按照限购令的要求,需要审查购房人的户籍状况、房屋所有状况、个人社保交税记录等,而这些系统目前并没有全部与法院联网,从技术上不可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包括北京一中院在内的部分法院所采取的做法是,在发布拍卖公告时就明确标注,“凡参加竞买房产、机动车类标的的竞买人均需符合北京市限购政策规定,因该政策规定导致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房管部门  过户需有法院执行函  据房山法院执行法官白建勇介绍,依照《民诉法》规定,法院在确认拍卖完成后,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给竞买人出具一份《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目前房管部门是否能办理,法院并不掌握。  某区县房屋过户大厅一位负责人透露,目前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只能限制通过正常的新房、二手房交易途径购买的人群。正常途径购房,交易所有环节都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的控制下;而司法拍卖过程中,房管部门却只负责最后一步——办理过户手续及新的房产证。  新京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在房屋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对于司法拍卖的房屋,确实不受限购的限制,能够办理过户手续。不过,竞拍者并不是拿着竞拍结果,就能到区县房屋交易大厅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要办理过户手续,必须要出具法院的协助执行函。  房屋限购令作为特殊时期的政策,不单单要限制购买,还要卡紧房屋登记制度,尤其要限制房虫,实现社会公平公正。  ——中国政法大学民诉法专家宋朝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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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房产(限购地区)如何办理过户?
法院判决的房产(限购地区)如何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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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询问当地的房产管理。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法院拍卖房产程序不像是中介交易房产那么简单,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不是一句话就能阐述明白的,所以在下面的知识里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法院拍卖房产程序与法院拍卖房产过户费用。
法院拍卖房产程序 法院拍卖房产过户费用
法院直接判决房屋属于你吗?法官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房管部门办理。
你好,具体的可以咨询当地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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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政策下,房屋能否过户
发布日期:&&& 作者: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限购政策下能否过户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日,在A公司的居间服务下,顾本勤、庄云燕夫妇与陆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顾庄二人将建筑面积为58.57平方米的房屋以9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陆伟,房屋性质属于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签订合同之日,陆伟交纳25万元作为购房定金。顾庄二人应当在陆伟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将该房屋腾空并交付陆伟使用;顾庄二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出售该房屋给陆伟的,应将陆伟已经交纳的全部费用退还,并应承担因入住、装修、贷款等给陆伟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同时应支付给陆伟相当于定金数额的款项作为违约金;陆伟因个人原因不能购买此房屋,顾庄二人有权扣除全部定金作为违约金,其余所收取的陆伟交纳款项如数退还。顾庄二人自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后,自该房屋产权证下发到顾庄二人名下当日算起一个月内与陆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后,由该房屋再产生的任何收益和损失均与顾本勤、庄云燕无关,全部归陆伟享有承担;陆伟将剩余房款10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给顾本勤、庄云燕;其中一方未按以上条款履行,若顾庄二人违约,自愿承担违约金80万元(同时将陆伟已交的款项退还),如陆伟违约,自愿承担违约金80万元。  日,陆伟向顾本勤支付购房定金25万元。日,陆伟支付顾本勤565000元。  日,涉案房屋产权证下发,登记在顾本勤名下。  日,顾本勤、庄云燕向陆伟发送《关于催促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书》,表示若陆伟再不办理过户手续并按约定交纳尾款,顾本勤、庄云燕便要解除合同并将房屋另行出售。日,陆伟向法院提起诉讼。日,顾本勤、庄云燕也将陆伟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并要求陆伟支付违约金80万元。日,顾本勤、庄云燕撤诉。  二、法院判决  顾本勤、庄云燕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没有购房资格。顾庄二人认为该房为经济适用房,对合同的效力需要法院进行审核。陆伟不具备过户条件,没有购房资格,导致无法过户,且拖欠尾款,原告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赔偿被告违约金80万元。故提出反诉,请求判令:陆伟赔偿顾本勤、庄云燕40万元的违约金。  法庭审理的过程中,顾本勤、庄云燕表示日才领取了房产证。此后顾本勤、庄云燕通知陆伟办理过户,因陆伟名下已有两套房产,导致无法过户。双方就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陆伟指定的他人名下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未协商一致。  顾本勤、庄云燕认可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陆伟。陆伟出示了日物业管理中心的收据,显示陆伟已为涉案房屋交了2011年至2015年物业费、生活垃圾费、公共照明费共计2288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顾本勤、庄云燕协助陆伟将涉诉房屋过户至陆伟名下;  2、驳回顾本勤、庄云燕的反诉请求。  三、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陆伟与顾本勤、庄云燕及A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日北京市下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称为“京十五条“),规定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现陆伟名下已拥有两套房产,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限购政策下涉案房屋是否能够过户至陆伟。  本人认为,涉案房屋应当过户至陆伟名下。首先,顾本勤、庄云燕与陆伟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限购政策之前;其次,陆伟已将绝大部分购房款支付给顾本勤、庄云燕;再者,日双方签订合同后,顾本勤、庄云燕已将涉案房屋交予陆伟使用。且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过户条件已成就,现陆伟要求顾本勤、庄云燕将涉案房屋的过户至陆伟名下,理由正当。  涉案房屋产权证登记在顾本勤名下后,双方就过户事宜进行了协商,但因限购政策双方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过户,应属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现顾本勤、庄云燕要求陆伟支付违约金40万元,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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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房产能过户嘛?要怎么办理?
提问者:史光远|
时间: 04:24:06
已有2条答案
回答数:7|被采纳数:0
所有回答:&7
拍卖房有个人拍卖和法院强制拍卖两种,你要之前了解清楚是哪种。个人拍卖是限购的,法院强制拍卖不限购。二、法院委托拍卖是一种市场行为,涉及到买与卖,都适用限购令。如果拍卖房产的人不符合条件,那么房产就不能过户。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如果出具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那么这是一种强制过户的行为,各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都是配合,会准许过户。
回答数:4|被采纳数:0
所有回答:&4
房产过户方式有:买卖过户、赠与过户、继承过户、分家析产过户、依法处置过户等。各种方式过户都要有相应的依据,比如买卖合同、赠与协议、遗嘱或遗产分配协议、离婚房产分配协议、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等。
已有 3 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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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套装修案例卖房过户遇限购令诉求解约 被法院驳回
来源:新京报
作者:张媛
  本报讯 (记者张媛)出售二手房后,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北京出台限购令。因买方不符合购房人资格,卖方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近日,海淀法院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  对方已无实际履约能力  王女士诉称,日,她与吴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吴女士,但在之后的履约过程中,国家出台了政策对购房人的资格进行限制。  由于买方吴女士在北京完税未满五年,且不是本市户口,王女士认为其已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且她自己也没有购房能力了,如将房屋继续出售给吴女士将导致住房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腾退归还房屋。  被告  反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吴女士辩称,日她按合同约定向王女士支付定金5万元、房款45万元,并自日开始,按月向银行偿还王女士名下的56万元房屋按揭贷款。  但在等待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过程中,王女士数次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她为了顺利办理产权,提前支付房款27万元,并给付王女士装修款、房产税、第一年物业费共8万元。因此,不同意王女士的全部诉求,并反诉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  解除合同将致利益失衡  法院经审查发现,吴女士作为买受人,确实不具备限购令实施后北京市规定的购房人资格,但在此之前,吴女士与王女士已经订立合同,吴女士依约按时且超额给付了王女士房屋首付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法院认为,本案中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会导致王女士与吴女士之间利益明显失衡,故对王女士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吴女士所有,王女士协助吴女士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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