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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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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办理条件清晰度:
情形合理性:
材料范本清晰度:
申请流程易用性:
是否匿名: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许可事项编码
通用事项名称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充装单位
实施主体性质
支持网上办理
气瓶(移动试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不支持物流快递
广州市政务中心市质监局窗口
办理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办事大厅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12345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9:00-12:00;13:00-17:00);星期五(900:-12:00;13:00-15:00)
交通指引:
公交:公交40号;地铁:地铁3号线、5号线B1出口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有气瓶管理系统,建立自有产权气瓶的电子档案。气瓶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如下(汽车用瓶充装站除外):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15000只;
2.永久气体(不含低温液化永久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3.溶解乙炔气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4.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200只;
5.其他气充装单位:由许可实施机关另行确定。
(二)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适应气瓶(罐车)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五)符合相应气瓶(罐车)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2.《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许可申请】《广东省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
【许可申请】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许可申请】技术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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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申请】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记录表格等)
【许可申请】必要的法律、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资料目录
【许可申请】政府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验收意见
【许可申请】原充装许可证(限换证申请)
【许可申请】近4年年度监督检查报告首页(限换证申请)
【许可变更】充装单位标志图案样式或颜色及文字说明(限充装单位标志或颜色变更)
【许可变更】《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限单位名称、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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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变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限气瓶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且无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资格证,限大专、本科学历且充装 单位取证在2013年以前)
【许可变更】理工类大专学历证明(限气瓶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且无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资格证,限大专学历且充装单位取证在2013年以前)
【许可变更且从事相关行业8年以上】任职证明(限气瓶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且无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资格证,限大专学历且充装单位取证在2013年以前)
【许可申请】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限受理且有生产气体的气瓶(罐车)充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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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申请】与检验机构签订的有效期内的检验合同(限气瓶充装单位但不包括车用气瓶充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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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变更】《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许可变更】《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许可变更】营业执照
【许可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许可变更】与检验机构签订的有效期内的检验合同(限检验协议变更)
【许可变更】检验机构资格证(限检验协议变更)
【许可变更】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资格证(限气瓶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
【许可变更】理工类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证明(限气瓶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且无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资格证,限本科学历且充装单位取证在2013年 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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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变更且从事相关行业5年以上】任职证明(限气瓶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且无工程 师(含工程师)以上资格证,限本科学历且充装单位取证在2013年以前)
【许可变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限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
【许可变更】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证明(限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
【许可变更】新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限站长变更)
【许可申请】气瓶使用登记证(限气瓶充装单位但不包括车用气瓶充装单位)
【许可变更】.广州市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登记表(限充装许可证注销且单位停产、停业)
【许可发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许可申请】法人授权书(限申请单位为法人授权的组织)
1.申请,网上录入资料。2.用户现场提交办理资料,提交充装许可申请的相关申请材料,发证环节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3.符合条件,办事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审批。4.发证,网上公示结果。
1.申请,1、《广东省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2、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充装单位与气瓶检验机构之间的委托检验合同(不得超过两个检验机构);(适用于气瓶充装单位)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若申请单位为法人授权的组织,还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 4、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一套(同时提交电子版),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记录表格等; 6、必要的法律、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资料目录。 7、政府规划、消防、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验收意见(复印件)。同时有生产气体的气瓶(罐车)充装站还需提供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2.受理,受理机构按相关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特别规定的程序。鉴定评审,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发证机关认定的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申请受理意见失效,在1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4.审查。审查发证,受理机构收到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报告后,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广东省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5.特别规定的程序。增项,1、若充装单位在《广东省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增加充装项目,按上述(一)至(四)程序办理,新增项目有效期为原《广东省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有效期。 2、若申请增加充装项目时,原《广东省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已过三年,原许可项目应提前与新增项目一同申请换证。
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力;4.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5.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公开;
1.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
020-3883577
http://www.gdqts.gov.cn/ 或 http://www.guangzhou.gov.cn/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白云区白云大道南788号
http://www.gtyy.gov.cn/courtweb/web/home
市级行使层级: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审核意见。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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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成功收藏。请问气瓶充装许可证年检前需要准备的资料主要有哪些?_百度知道
请问气瓶充装许可证年检前需要准备的资料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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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列条件:
()与气瓶充装相适应专业技术员技术工;
(二)与气瓶充装相适应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定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足够自气瓶;
(三)健全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二、申请申请单位经所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气瓶充装申请书;(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气瓶充装设备安装验收资料;(四)申请单位质量手册三、受理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申请资料15工作内完资料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申请书签署式受理意见;符合规定应向申请单位说明受理理由四、审查申请单位式受理应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条件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接申请单位鉴定评审约请应按照申请单位要求及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并完鉴定评审工作结束30内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派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必要进行实核查审核或核查认申请单位符合条件安全监察机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鉴定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改进允许限期改进五、颁发许安全监察机构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应30工作内完各项审批手续符合规定要求颁发《气瓶充装许证》;符合规定要求应发许通知书取《气瓶充装许证》单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公告六、换证()《气瓶充装许证》效期四持证单位需继续持证应效期满前6月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未提换证申请视自放弃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申请资料按述受理、审查、颁发许证程序进行符合规定要求颁发《气瓶充装许证》;符合规定要求应发许通知书取消其资格许(二)维修单位提换证申请应提供资料:1、换证申请书;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取证充装气瓶汇总表;4、申请单位质量手册七、监督管理
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持证单位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撤销原许
采纳率:89%
(一)《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持证单位如需继续持证,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未提出换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按上述受理、审查、颁发许可证程序进行。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通知书,取消其资格许可。(二)维修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换证申请书;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取证以来充装的气瓶汇总表;4、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我咨询的是年检的,不是换证,换证提供的资料和年检需要准备的资料一样吗?
你可以打电话询问办证的人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一)《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持证单位如需继续持证,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未提出换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按上述受理、审查、颁发许可证程序进行。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通知书,取消其资格许可。(二)维修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换证申请书;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取证以来充装的气瓶汇总表;4、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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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时间: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
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日以粤质监规〔2017〕1号发布 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称充装单位)的监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等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统称《许可规则》)适用范围内,并有气体经营行为的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其监督。
  第三条 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下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活动。
  第四条 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下称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可和监督,并按照权限对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六条 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下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相应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应当采用统一格式的《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二);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书。
  第八条 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终止办理。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并在5日内做出受理决定;有法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在5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九条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含必要的整改情况确认)工作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年内完成,申请换证、增项的,还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应当终止办理。
  申请人因搬迁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鉴定评审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办理约请鉴定评审延期手续,经批准后申请人的鉴定评审工作可以延期6个月完成。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等的规定开展鉴定评审工作。自接受约请之日起10日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作出具体的日程安排,确定现场鉴定评审日期,并向申请人提供鉴定评审指南,说明鉴定评审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应自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或者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延除外)一次性完成。实施现场鉴定评审7日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在核查申请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时,应依据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社会保险凭证、身份证及资质证明原件等资料核实其是否具备相应任职条件;若有证据表明其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的,应认定其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在核查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应依据购物凭证或者相关审计报告等逐一核实申请人对其的合法使用权,属租赁的还应追溯至出租方。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含必要的整改情况确认)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规定作出鉴定评审结论,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附件三),并及时将鉴定评审情况录入监管系统。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至少一份鉴定评审报告及时交申请人存档。
  第十四条 许可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利用监管系统在3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充装许可证》(附件四)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十五条 《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许可规则》的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的,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受理其换证申请。
  第十六条 换证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及本章的有关规定开展。
  充装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持续改进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并在鉴定评审报告中作出专项意见:
  (一)因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的;
  (二)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被检出不合格的;
  (三)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对于有证据表明其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转的,换证评审结论应当确定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七条 充装单位的单位名称、充装地址或者充装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办理许可变更。其中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充装地址的地名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变更或者增加充装地址、扩大充装范围的,应当按照本章关于申请充装许可的规定办理,且在获准变更前,不得超出原许可证批准的充装地址和充装许可范围从事充装活动。许可变更后,原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许可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充装单位的充装活动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授权负责气瓶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领《气瓶使用登记证》(附件五)后,方可在证书上载明的允许使用气瓶品种范围内使用气瓶进行充装。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充装使用的气瓶进行登记建档,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品种、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每只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方式对其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并采用电子档案记录充装前后检查和瓶装气体销售信息。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省质监局公布的气瓶信息电子接口标准,定期将登记信息汇总到全省统一的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每只经登记的气瓶上标识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钢印的应直接采用),并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可识别的使用登记标志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志,内容包括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不齐全或者不清晰的气瓶,不得充装、出站。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在气瓶制造厂定制已在气瓶瓶体(或护罩)压制充装单位标志凸码的专用气瓶。鼓励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十一条 充装单位应当确保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充装单位对其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能确保充装质量安全可追溯的充装气体销售记录,并向气体使用者提供销售凭据;若经由代理商销售时,应当核实该代理商的经营资格,并要求代理商建立销售档案、提供销售凭证。
  第二十三条 质监部门对充装单位的气体质量和在用气瓶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充装单位无偿提供。被抽查充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二十四条 质监部门对充装单位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充装单位至少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按照《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引》(附件六)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结论根据检查结果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一)一个年度监督检查周期内因违规充装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二)充装、销售的气体在一个年度监督检查周期内被检出气体质量不合格2次及以上的。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存在违反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充装单位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充装单位应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严重的,在行为未改正或者隐患未消除前,应当停止从事充装活动。发现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应当撤销原许可。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满足下列条件的连锁经营气瓶充装单位,其气瓶可在连锁经营的充装单位范围内互相充装。
  (一)取得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统一的瓶装气体品牌,并在所充装使用气瓶的瓶体显著位置涂敷了可识别的统一样式的注册商标;
  (二)建立了统一的气瓶信息化登记管理系统并能在连锁经营的充装单位范围内查询全部气瓶信息;
  (三)有覆盖连锁经营充装单位范围的明确的充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按上款规定实施连锁经营的,应当在1个月内书面告知许可实施机关;涉及多个许可实施机关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连锁经营气瓶充装单位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许可实施机关。
  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的连锁经营气瓶充装单位,其技术负责人可由1人担任,可只配备1套气体质量检测设备。
  第二十六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质监局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充装许可工作情况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质监局报告上一年度的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情况,同时抄送所在地许可实施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充装许可证》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粤质监〔200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2.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3.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4.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5.气瓶使用登记证;6.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引;7.充装许可分类表),此略。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气瓶充装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2、《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
3、《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八)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三、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可在四川省政务中心网站www.sczw.gov.cn或四川省质监局网站下载)(见示范文本8-1-1);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取证单位提供);
(四)消防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取证单位提供);
(五)发改委核准建立加气站文件复印件(车用气瓶充装取证单位提供);
(六)气瓶使用登记表复印件(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
(七)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换证单位提供)。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内容齐全的申请书(一式四份),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各一份)。
(二)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资料的,出具补正告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网址http://tzsbaqjcj.aqsiq.gov.cn/sxxd/tzwj/499.htm)。
鉴定评审按照充装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四)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质监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七、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质监局窗口:(028)、(028)
(二)网上办事大厅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省质监局:www.sczj.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028)
省质监局:(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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