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昆山市csgo不符合封测资格廉租房申请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怎么提出异议

石家庄:对廉租房申请人资格有异议可举报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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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广元市可以申请廉租房吗?【已回复】
发表于 15-11-19 22:32
如果可以申请,有哪些规定?
或者是对申请人有哪些要求?
恳请热心知情网友解答
[ 本帖最后由 市网信办 于 15-11-23 10:25 编辑 ]
发表于 15-11-20 16:43
回复 楼主 的帖子
&&& 你好!
&&&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你在所在社区、办事处都能查到文件,也可咨询利州区住房保障办(电话:3563169) 。
&&&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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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保障体系,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1〕14号)及《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等有关意见的通知》(广住保办发【201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出资建设,采取在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提供优惠和支持,面向本辖区中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包含成套的小户型住房和不成套集体公寓、宿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执行。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 二、实物配租的主要来源 (一)企事业单位建设的集体宿舍; (二)区属工业园区建设的集体公寓;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三、配租对象 (一)企事业单位建设的集体宿舍,由产权单位负责分配给本单位聘用的劳务人员租住,并接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监管,不得擅自出售或对外出租。 (二)除企事业单位建设的集体宿舍外,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单身无房职工。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1套60㎡以下(含不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1)家庭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并家庭中至少有1人户籍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所在地,且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2)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共同申请成员;(4)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并在本辖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稳定就业或在本辖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含3年),并缴纳了社会保险。(5)申请人和家庭共同申请成员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并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包括公房),且申请之日起2年内无自有房屋出售或转让情况(特殊原因出售或转让未满2年的,须出示相关证明,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利州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下。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租赁1套35㎡以下(含不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大中专及职校毕业生,且毕业1年以上(含1年);(2)在本辖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3)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并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包括公房),且申请之日起2年内无自有房屋出售或转让情况。 (三)特殊家庭(个人)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个人)经申请、审核确认符合配租条件后,可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1)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住房困难的,不受户籍和收入限制;(2)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的,不受收入限制;(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及带病复转军人住房困难的,不受收入限制;(4)独生子女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养或收养子女住房困难的;(5)申请成员中有 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大病特困或三代以上(含三代)租房居住的;(6)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 2.在配租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建筑面积)不足15㎡,并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包括公房),且申请之日起2年内无自有房屋出售或转让情况(特殊原因出售或转让未满2年的,须出示相关证明,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且在本辖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的干部职工家庭可以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3. 在配租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并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包括公房),且年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孤寡人员可以申请1套35㎡以下(含不成套型)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个人)不得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申请成员人均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8㎡的; 2.安排子女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含出国留学)的; 3.家庭成员中有出国经商、务工的; 4.参与赌博、嫖娼、卖淫、吸毒等违法活动屡教不改的; 5.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各类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假释和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6.拒绝住房保障等相关机构调查、核查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材料的;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责任主体划分 1.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为申请家庭责任主体,诚信申报,负责提供申请所需真实、完整的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申请资料受理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申请资料的审查、调查工作,对其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区住房保障办为申请资料审核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申请对象配租资格审批及分配管理工作,对其资料符合性、完整性负责。 (二)申请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就业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广元市利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资料(收复印件的须严格查验原件)。 1.诚信承诺书及入户调查表、授权书; 2.家庭所有共同申请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或离婚证复印件和离婚协议书,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5.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6.申请人就业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在配售地无自有房屋和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证明原件; 7.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8.特殊人群应补充提交政府引进特殊人才的单位证明原件,或市级以上(含市级)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证书以及荣获二等功以上的荣誉证书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明复印件等。 9.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按另行要求提供)。 (三)审查 1.申请人就业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验原件收复印件),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不符合配租条件或资料不全的申请户,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或资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对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户,由其申报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报送其申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申请人就业所在地或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社区不一致,但又在同一个配租地区域的,户籍所在地社区应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社区公示。 2. 申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报送来的申请资料负责全面审查、调查工作,对其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 (四)审核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其资料符合性、完整性负责,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个人),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申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注明退回理由;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申报地社区;社区应当在接到退件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请资料。申请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合理申诉。 (五)公示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广元市住房保障网或利州区住房保障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备案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个人),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登记造册,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个人)信息库,并报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配租方式 (一)由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对象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定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个人)采用摇号机随机摇号或抽签的方式进行。 (二)摇号抽签程序 1.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和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个人)数量计算中签率(中签率为可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个人)总数之比); 2.将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的家庭(个人)由电脑随机排序并分组; 3.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对摇号机、号球进行检查; 4.由工作人员将号球(按本次可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放入摇号机; 5.开始摇号,摇号机摇号产生的球号即为房号; (三)摇号产生的房号,经公证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后即为有效房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公共租赁住房先对特殊申请户摇号配租后,剩余房源再对一般申请户进行摇号配租。 (五)通过摇号没有中签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户,再进入轮候,可直接参加下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摇号,但摇号前需重新审定资格。 (六)申请家庭中有残疾人并达到以下条件的,经摇号取得配租资格后,可优先参与摇取较低楼层房源(验残疾证原件,收取复印件)。 1.下肢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 2.智障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一、二级和视力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 (七)申请家庭中有70岁(含70岁)以上的老人,经摇号取得配租资格后,可申请参与摇取较低楼层房源(验老年证原件,收取复印件)。 六、摇号现场监督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摇号抽签监督人员由区人大代表2人、政协委员代表2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1人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代表3人共同组成,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摇号进行现场监督;邀请公证机关对配租摇号进行现场公证,并由新闻媒体予以全程监督。 七、签发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通知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个人)通过审核、公示、摇号取得租赁资格后,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发《广元市利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通知书》。 八、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个人),由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广元市利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通知书》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九、复核退出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动态管理。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个人)每年须向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报告家庭经济收入、人口、住房条件等变化情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劳动、公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个人)入住资格实施年度审核,并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区保障性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后,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收入、人口和住房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配租家庭(个人),按原来的方式和标准继续保障。(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通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但可以给予其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1.承租家庭(个人)连续一年以上经济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 2.承租家庭任意共同申请成员已通过其他方式拥有住房的。 3.因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配租资格,通知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共同申请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并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和相关征信机构将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在媒体予以公布。 1.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2.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3个月以上的; 3.无正当理由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4.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5.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在作出终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取消租赁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决定生效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出,逾期不退出的,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租金或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公共租赁住房在配租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本帖最后由 利州区建设局 于 15-11-20 16:46 编辑 ]
发表于 15-11-20 17:03
廉租房一般人住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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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廉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以及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有事找律师:我们努力普法,希望亲能打赏个订阅~】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廉租房制度是一种针对既无力购买商品房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城镇收入家庭而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性的住房制度。对于保障性住房,知道的人多,但真正了解的少。廉租房并不是人人都可以享受的,申请廉租房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那么廉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廉租房申请又有什么流程?这些都是大家可能陌生的问题。(图片来源于网络)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1、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2、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3、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应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4、被拆迁、有特殊病人员、重残人员、有年龄在60岁及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的居民。5、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二、廉租房的申请流程1、申请登记:廉租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2、审核公示: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廉租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廉租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廉租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廉租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3、审批执行:(1)街道组织在廉租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2)区县复审廉租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4)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5)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对符合条件的廉租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廉租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二、申请廉租房应提交的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五)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廉租房 属于政策性房屋,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才有资格申请,当然提出了申请,也不一定就能获得廉租房的租住权。而要是想申请廉租房的话,满足了申请资格后,最好了解清楚具体该如何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方面的材料。投稿请邮件至(以Word附件发送):,请在投稿邮件中明确署名方式补充:投稿时,请务必注明:本文授权有事找律师独家首发并设置原创标识。本文版权归有事找律师所有关注我们的头条号点击“自定义菜单”随时随地咨询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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