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咋能查询原告和被告的区别银行卡动结了

银行卡怎会“卡”住自己? 市民诉讼经历给境外游警示-胡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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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怎会“卡”住自己? 市民诉讼经历给境外游警示
  两位的哥借款之争
  胡兴奇与罗正伟曾经是同一家出租车公司的搭班同事。今年1月,胡兴奇将罗正伟告到长宁区法院,要求他归还不当得利4500元。胡兴奇告诉法官,他平时把自己的银行卡放在出租车副驾驶的储物箱里,密码写在银行卡的背面。2012年8月,他发现账户里少了4500元,经查询,是搭班同事罗正伟冒充他的签名,到银行提取该笔钱款。胡兴奇认为,罗正伟没有理由获取他所有的4500元并拒绝返还,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法院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罗正伟给出了与胡兴奇截然不同的说法:他向胡兴奇借款7000元,由于现金不够,两人一起到银行取钱,又因为排队取钱的人比较多,为了不耽误上班,胡兴奇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他,让他自己取款。第二天,他将银行卡还给胡兴奇,胡兴奇又给了他部分现金,他向胡兴奇出具了借款7000元的借条。罗正伟还告诉法官,两人曾经为7000元借款打过官司,法院的判决书可以证明他已经还钱了。
  法庭于近日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胡兴奇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谢兰表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提取现金是否受原告委托,二是涉案钱款是否已经归还。由于原告否认委托取款,同时,相关录像资料因时间关系已不复存在,因此,从证据规则的角度看,在被告不否认到银行提取原告名下4500元存款的前提下,本案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考虑到原被告曾是同事关系,且双方之间存在多次借款,判断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还须充分考虑生活常理和人之常情。首先,原告作为出租车司机,明知与被告共用一辆出租车,且出租车内人员流动频繁,原告仍将银行卡放在出租车内,这有违一般人保管银行卡的方法;同时,原告称将密码写在银行卡背面,这也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其次,退一步讲,如原告所说,被告盗取原告的银行卡,却并未全额支取卡里的钱款,并在第二天向原告出具借条,这也与生活常理不相符合。再次,从时间上分析,原告自称早在2012年8月就知道被告盗取他账户内的钱款,但在当时以及当年12月双方因借款发生纠纷到法院诉讼时,原告均未向有关机关报案被告盗窃,而是直到去年5月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同样不符合常理。最后,结合公安机关在原告报案后,认定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的情况下,法庭认为,在原告不能提供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被告的辩称更加具有合理性。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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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怎会“卡”住自己? 市民诉讼经历给境外游警示
日 13:00 来源:新民晚报
  两位的哥借款之争
  胡兴奇与罗正伟曾经是同一家出租车公司的搭班同事。今年1月,胡兴奇将罗正伟告到长宁区法院,要求他归还不当得利4500元。胡兴奇告诉法官,他平时把自己的银行卡放在出租车副驾驶的储物箱里,密码写在银行卡的背面。2012年8月,他发现账户里少了4500元,经查询,是搭班同事罗正伟冒充他的签名,到银行提取该笔钱款。胡兴奇认为,罗正伟没有理由获取他所有的4500元并拒绝返还,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法院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罗正伟给出了与胡兴奇截然不同的说法:他向胡兴奇借款7000元,由于现金不够,两人一起到银行取钱,又因为排队取钱的人比较多,为了不耽误上班,胡兴奇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他,让他自己取款。第二天,他将银行卡还给胡兴奇,胡兴奇又给了他部分现金,他向胡兴奇出具了借款7000元的借条。罗正伟还告诉法官,两人曾经为7000元借款打过官司,法院的判决书可以证明他已经还钱了。
  法庭于近日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胡兴奇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谢兰表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提取现金是否受原告委托,二是涉案钱款是否已经归还。由于原告否认委托取款,同时,相关录像资料因时间关系已不复存在,因此,从证据规则的角度看,在被告不否认到银行提取原告名下4500元存款的前提下,本案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考虑到原被告曾是同事关系,且双方之间存在多次借款,判断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还须充分考虑生活常理和人之常情。首先,原告作为出租车司机,明知与被告共用一辆出租车,且出租车内人员流动频繁,原告仍将银行卡放在出租车内,这有违一般人保管银行卡的方法;同时,原告称将密码写在银行卡背面,这也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其次,退一步讲,如原告所说,被告盗取原告的银行卡,却并未全额支取卡里的钱款,并在第二天向原告出具借条,这也与生活常理不相符合。再次,从时间上分析,原告自称早在2012年8月就知道被告盗取他账户内的钱款,但在当时以及当年12月双方因借款发生纠纷到法院诉讼时,原告均未向有关机关报案被告盗窃,而是直到去年5月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同样不符合常理。最后,结合公安机关在原告报案后,认定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的情况下,法庭认为,在原告不能提供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被告的辩称更加具有合理性。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预防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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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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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司安福县支行与被告邓??信用卡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赣0829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郑辉;刘小明
原始文档:无&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赣0829民初?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司安福县支行,住址:??????。代表人曹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桂忠,该行客户部客户经理。被告邓??,日,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司安福县支行与被告邓??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司安福县支行委托代理人王桂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司安福县支行诉称,被告于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9,授信额度10000元。发卡后,被告于日开始消费,消费后能按时还款。日被告透支后,未能按时足额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至日,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8645.18元、滞纳金1337.3元、利息564.09元,合计10546.57元。原告多次电话催收,被告虽承诺还款,但未付出行动,其行为已构成恶意透支。因被告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追偿被告信用卡透支本息。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积欠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645.18元、滞纳金1337.3元、利息564.……(本文书还有117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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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司安福县支行与被告邓??信用卡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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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原告手持被告的银行卡却讨不回钱?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胡珍玉&&更新时间: 16:01:32&&
&&&&近日,邗江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奇的返还代垫款纠纷,原告手持被告的身份证和农行卡,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车辆维修费,并一再感慨好人难做,自己太轻易相信他人,搞得现在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
2012年12月12日,南京的徐某驾车与扬州的唐某在南京某高速公路处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唐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车辆维修共计花费19000元,原告想从维修店取车,但谁来支付该费用呢?此时,被告提出: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原告理应承担维修费用的30%,被告承担70%,因被告资金紧张,先由原告垫付全部维修费用,被告将自己的身份证和农行卡交与原告,待保险公司理赔款汇到该农行卡时,原告可凭被告的身份证将代被告垫付的款项取出。考虑到两车的保险公司都在南京人保,原告住在南京,由原告在南京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比较方便,再加上被告将身份证和农行卡都交给原告,原告决定做一回好人,听从了被告的建议。2013年1月27日原告垫付了全部车辆维修费用,1月28日又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请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汇入被告的农行卡中。考虑到理赔款到账需要几天时间,又临近年关,原告着急回老家过年,领取理赔款的事情一直拖到年后。2月19日,当原告兴冲冲的持被告的农行卡取款时,原告傻眼了,农行卡被挂失了!原告无法取款,慌忙拨打被告电话,被告的电话却停机,原告又数次赶往扬州寻找被告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代垫的维修费。
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情绪激动,严厉指责被告玩弄心机,为自己一时掉以轻心导致往返南京&扬州数趟却迟迟拿不到维修费而懊恼。被告虽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表示并未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休庭后,法官立即赶往保险公司和银行,调取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第二次庭审时,面对确凿的证据,被告改口称收到理赔款,但已经交付原告现金1万元,对此原告强烈否认,被告也未提供证据。此时,法官耐心做法律释明工作,并向被告指出,被告兜圈子的行为实属恶意,既然被告收到保险公司的车辆维修理赔款,却并未支付过维修费用,也没有提供已经向原告支付1万元的证据,那么被告就应当返还原告垫付的维修费。眼见计俩被识破,在确凿的事实和庄严的法律面前,被告终于低下头,承认自己因一时贪财,才出此下策:被告事先向公安机关谎称身份证丢失,重新补办了一张身份证,又使用&障眼法&将作废的身份证和农行卡交给原告,骗取原告的信任;待理赔款到帐后,被告持新身份证将农行卡里的款项全部取出,并将农行卡挂失。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尽快将原告代垫的款项返还给原告。至此,该起返还代垫款纠纷圆满解决。
&&&作者单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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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506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杨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杨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杨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04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杨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99317.11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日利息15864.16元、滞纳金39051.57元,从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滞纳金计付至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5元,由被告杨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主审法官:陈伟清&&电话:(公告日期以网上登载日期为准)您的访问出错了(404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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