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刚出台的房屋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政策 会不会实施到四线五线城市 多久可以实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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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站 楼市大新闻!共有产权住房要来了~买房钱不够也莫担心,未来房子可循环共享。一起来看~
共有产权住房即将到来
继鼓励、为租赁住房提供建设用地之后,北京楼市又有新动作。8月3日,《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北京人&分配不少于30%。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所谓&共有产权住房&,其实就是买房人与政府共有房屋产权。简单说就是政府和产权人各持一定的产权比例,但使用权属于人,这样人就可以通过相对较少的资金获得使用权和一定比例的产权。
如果你手上钱不够买普通商品房,又不想住公,那么共有产权房恰恰适合你,可以解决你的住房问题。
《办法》的重要亮点:
一是&新北京人&分配不少于30%。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二是实现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实现高效、便民服务宗旨。
三是规范退出机制。共有产权住房购买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此举有利于实现共有产住房循环使用,更大程度上发挥保障作用。
公开征求意见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新办法、老房老办法,以销售为时间节点。
二:各区的房源,都要有30%划给新北京人。在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范围内还将有人才共有产权房项目。
三:单身人士申购需年满30岁。
四:有过住房转出记录的家庭,不能再申购共有产权房。如果离婚了,需要3年之后再申购。有违建不更正的,也不能申请共有产权房。
五:再申请自住房不在市住建委平台上了,改成区里报名、区里监督摇号、区里定优先组顺序。
六:选了房又不要的行为发生两次以上,3年内不能申请。
七:个人和政府指定持有机构分别拿多少比例的房子,看预定售价和摇号选房时的同区域同品质商品房均价比。
八:持有不满5年的只能代持机构回购。
九:持有满5年的,同等价格下代持机构优先买;也可以按原有比例卖给有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还可以转成商品房销售给代持机构分成;满5年后也可以买了政府份额后变成商品房。
十:物业费和公维,再加上暖气费之类的,共有产权双方谁住房谁承担,也就是购房人承担。
十一:出租指定平台,中介不能代理共有产权房的出租出售。
十二:弄虚作假,10年禁止申请保障房和政策房。
这个征求意见稿的最大看点在于,如果方案通过,之后的自住房将被新的共有产权住房替代。
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具体解读
关于共有产权房,合肥地产界大V张弦哥是这样解读的。
购买价格怎么算?
对于共有产权房,其价格是众多购房者最关注的了。之前默认的是,自住格大约为周围的7成,未来再转让时也按照差价中的3成补交费用。
但是以后共有产权的房子,就不是这个算法了。
从大前提看,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
简单来说,就是看摇号、选房时该项目周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这个价格来计算,共有产权房供地时定的价格占多大的比例,购房人的产权份额就占多大比例。
举某个共有产权住房,供地的时候确定将来的销售均价为3万元/平方米,在摇号、选房时该项目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是4万元/平米的话,那么购房人占有的产权份额就是四分之三,也就是75%,另外25%则是政府占有的产权份额。
值得注意点是,收房时要缴纳的公共维修资金,是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当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费也是由购房人承担。
而对于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和再上市时的税费问题,购房人则是只负担其产权份额比例的税款。
如何进行出租?
而对于已经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如何出租或者出售,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里指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所得租金收入按照购房人与代持机构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举个例子,购房人产权份额如果是75%,房子出租的月租金为4000元,那么每月购房人拿到手的租金就应是3000元。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
也就是说今后的共有产权房只能放在这平台上,其他的渠道都有风险。而且,所有中介也要注意,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
这个平台由北京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建立,为共有产权住房的出租和再上市出售服务,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委另行制定。
未来如何出售?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这里又分为三种情况
1、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明确出售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
2、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3、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经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另外,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商品房产权。
再次出售价格如何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代持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购房人购买政府份额的房屋价格,应委托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之前北京经济适用房的再出售价格政策是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
但是这样的做法往往让不少购房者&钻空子&,不少业主会采用阴阳合同来获取最大收益。但新政策可以说是杜绝了这样的行为。
购房人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代持机构应当按购房人提出的转让价格予以回购。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当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取得商品住房产权后实现退出,或由代持机构回购其所有的产权份额。
新政策的做法可以说是很好的避免了想靠共有住房赚取差价谋取利益的人,杜绝炒房客,保证了楼市的平稳发展,也让很多购房能力受限的人有了新的选择。
对会有何影响?
通知一出,其他城市纷纷猜测会不会跟进,合肥同样如此。
共有产权房不是一个新概念,不用扯到国外,就说中国。2014年4月住建部发布《共有产权住房、推进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提出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作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今年两会期间,时任住建部部长陈政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北京、上海两地的做法值得其他城市学习。什么做法?北京建设了自住房,提供了6万套;上海推出共有产权房,现在提供了8.9万套。
而在&学习&方面,合肥一向尤为出色,前不久,合肥也被国家划定为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再加上合肥目前房价上涨过快,市场热度过高,为了抑制泡沫的出现,接下来合肥是否会跟进,的确很难揣摩。
但一旦跟进,会对楼市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在北京新政方面,有研究机构分析,这一政策明确了共有产权房的长效调控机制,叠加2017年已经实现的超过30%供应量,预计这部分供应将继续增加,成为未来新建住宅市场最主要的供应形势。
自住房是除信贷外,对北京房价影响最大的供应工具,在年自住房影响房价降低10%左右。因此,从整体看,在共有产权房继续推动下,市场的观望情绪会继续加强,特别是大量房源供应后,价格的稳定已经可以预期。
再反观合肥,小编认为如果跟进这一政策,势必会造成2种影响!
1、刺激刚需购房需求
目前合肥房价高涨,利率也连连上涨,本就购房艰难的刚需,能够入市的门槛越来越高,渐渐被挡在门外,但是需求却并没有减少,只是在等待一个爆发的契机。如果实行共有产权房,就等于是给刚需开了后门,势必会引起刚需买房的井喷期。
2、高价价格将受波动
共有产权房地段好,价格却低于周边房价,完全落实了&物美价廉&四个字,群众并不傻,有便宜的,何必去买隔壁贵的,对于受到物价局备案影响的来说可能不会有太大影响,但对于急于出手的主,则不得不降低房价来迎合市场。
综上,量上没有需求,价上要做出退让,所以合肥一旦跟进共有产权房,那些均价2w+的,可能是最先受到影响的,而据后台数据最新统计,合肥目前均价2w+的小区竟有84个之多&&
可以看出,合肥目前高价房还是很多的,为了抑制房价上涨,政府肯定会做出一定的措施,但是是否会跟进共有产权房,小编也说不好,不知道大家是怎么看的,合肥跟进共有产权房,你支持吗?
全国各地楼市调控频频升级
北京提出共有住房的政策概念,其他城市极有可能会积极参考效仿,不止北京,最近全国各地很多城市都纷纷出台新政。
7月31日,宣城楼市新政&19条&正式出台,此次新政的亮点为:土地出让尝试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多种方式;
严格商品房预售条件,2017年以后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完成地上建筑主体结构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经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后,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审批后,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市区购买家庭唯一新建商品住房,毕业五年以内、在宣城市区新就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市区购买个人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对居民在市区购买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100%给予财政补贴;以及扩大&购房券&使用范围等。
8月2日,广州楼市调控加码,要求对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定价不合理的,要坚决予以调整,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就在今天8月4日,福州市出台楼市调控新政,通知明确严禁捆绑搭售和设定条件销售商品房、价外加价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捂盘惜售和分批销售等违规行为。
对违反市场销售规定的行为,房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项目网签备案,直至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7年,纵观全国出台调控政策的城市,已经不再限于曾经熟悉的大城市和热点城市,许多热点城市周边的城市甚至县城也加入了收紧楼市的行列,限购政策可谓是&全面开花&。
不仅楼市调控不断加码,全国信贷政策也在全面收紧,多地首套房、二套房利率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浮,一系列楼市调控&组合拳&,显示出监管层对房价过快上涨的容忍度不断降低,控制房价上涨的决心不断增强。
政策的执行诠释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概念。调控的频频升级也足见政府严厉调控的决心一直未动摇。
部分内容来源:365合肥二手房
共有产权住房若实施对于在帝都买不起房的人是福利,同样这样的政策对于楼市的平稳发展也十分有利,改善和优化了部分热点城市商品住房供给结构,多少缓解了其房价上涨的压力,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平抑房价或有一些助益,是值得期待的。返回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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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楼市万人置业社区粉丝节房价控制已见成效 房地产库存集中在三四线城市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梅地亚新闻中心举行最后一场记者发布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在会上表示,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分化严重、库存较高,尤其是三、四线城市库存严重。针对一线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陈政高表示,目前,各地方政府都在努力实施调控,已经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住建部副部长陆克华还表示,将建立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将被纳入“黑名单”,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焦点关注关键词 库存大多数集中在三四线城市陈政高说,房地产形势和走势全社会都非常关注。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主要特点有三个。首先,销售企稳回升,截至去年年底,房地产销售额增长了6.5%,销售面积增长了14.4%。第二,城市分化日趋明显。第三,库存严重,特别是在三、四线城市。去年年底,中国的库存面积是7.18亿平方米,到了今年2月份,库存面积就上升到7.39亿平方米,增长率也达到15.7%。陈政高指出,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有了这个基本面,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就有了前提条件。另外,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没有变。此外,居民的住房需求,特别是新市民的住房需求没有变。关键词 房价控制房价暴涨已见到成效针对一线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陈政高说,现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分化严重,三、四线城市的房价大体上都是回落的,问题和矛盾主要集中在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目前,政府的主要任务就是稳定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的房价。目前,各地方政府都在努力实施调控。比如,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税收和金融政策;增加土地供应,且及时公布、稳定预期;增加中小套型的供应数量;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网签数据看,目前已经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同时,部分二线城市春节后房价同样上涨过快,住建部也是密切关注。现在,二线城市在稳房价方面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另外,住建部会抓好价格监测,随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努力保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关键词 公积金公积金缴存资金近9万亿住建部副部长陆克华昨天表示,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条例是从1994年开始建立,于1999年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截止到目前,全国有2.17亿人参与了这项制度,缴存的资金达8.95万亿,有5.33万亿贷款,提取了4.88万亿,共有1亿缴存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住房问题。“这项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也逐步显现了一些问题。”陆克华说,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机制,住建部提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意见,并于去年11月和12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共收到856条意见。归纳起来,856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缴存的比例问题,怎么样限高、保低,体现缴存的公平;二是缴存的范围,到底适用哪些群体,有些群体该不该纳入进来,比如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三是在提取、使用、贷款方式上的改进;四是个人的钱如何保值增值问题。第五就是管理透明、监管到位问题。目前,相关的修改、上报等方面的工作正在进行当中,至于农民工、个体工商户是否纳入条例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因为还在修订之中,目前还无法回答。关键词 中介不良中介将被拉入“黑名单”针对近期部分中介出现的虚报房价,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等行为,住建部副部长陆克华明确表示,今年,住建部将开展一次专项的规范和整顿行动。不良中介将被拉入“黑名单”。陆克华说,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是房地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目前有6万多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良、甚至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专项行动将规范中介机构房信息的发布,全面推进房地产转让网签制度,通过网签制度的实施,防止“一房多卖”;加强房地产交易资金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资金,保证交易的资金安全;强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只有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获得网签、房源核验等相关权限;加强中介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那些不良的、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将被拉入“黑名单”,建立一个失信惩戒机制,以提醒广大购房人审慎选择中介机构。热点回应1中国房地产产业将来如何发展?应对未来形势充满信心陈政高:预计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走向,我认为得看几个基本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中国经济的基本面依然向好。第二个条件,就是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依然没变,目前,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是56.1%,而到“十三五”末期,这个数字要达到60%。第三,就是城镇居民尤其是新市民的住房需求依然没变,这是未来房地产发展的巨大潜力。第四个条件,就是我们有各项宏观调控措施,有各个地方政府承担的宏观调控主体责任。我们应该对未来的房地产形势充满信心。2中国会不会出现日本式的崩盘?时代不同不能相提并论陈政高:最近网上有一些文章,社会上也有一些议论。围绕这个问题,我请教过一些专家。我要说的是:第一,时代不同。日本发生的事情是在20年、30年以前的事情,背景、政治、经济条件和今天都大不一样,甚至是完全不一样了。第二,国情不同。中国和日本的城镇化水平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宏观调控的措施也不同。因此,我要说,不能相提并论。3如何实现农民工在城市购房?需要多方努力逐步实现陈政高:农民工对城市贡献太大,需要进一步的关爱。鼓励引导农民工进城购房,是在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有助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也是农民工自身的需要,有利于他们进城就业创业。我到一些地方搞过调研,在一些中小城市,农民工购房占到了当地整个购房总量的30%左右,有些县城甚至到了50%。农民工在城镇购房潜力是很大的。现在各地鼓励引导农民工进城购房,大体有几个做法,首先是落实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特别是子女入学;其次,市县政府都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农民工进城买房;第三,就是努力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另外,各银行都支持农民工进城买房,特别是中国农业银行在全国提供了“农民安居贷”,仅1月份一个月,就为5.4万户农民发放了170亿元贷款。农民工进城购房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逐步实现。4棚户区改造为啥货币化安置?增加安置居民选择权利住建部副部长倪虹:使用货币化安置有很多好处。首先是提高了效率,以建设回迁房一般需要2到3年的时间,使用货币化安置,可以让动迁的居民立马入住到新房之中,免受过渡之苦。第二,增加了安置居民的选择权利,每一个棚户区可以按照就近工作等考虑来选择自己的安家位置,同时也可以选择一手房、二手房。第三,可以不受时间、季节的限制,特别是东北老工业基地,一年有五六个月都是冬天。第四,有利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去库存。第五,可以更加公开透明。去年看,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比例达到了29.9%,今年我们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向50%努力。5建设开放式小区需注意什么?将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陈政高:关于街区制,中央文件提出了方向性、指导性的要求,在具体的实施当中还要制定具体的方案,细化这些措施,要依法依规办事。所以,它是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陈政高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全面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工作,是住建委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指南。马上就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帮鄂尔多斯去楼市库存内蒙古鄂尔多斯,曾一度被人戏称为“鬼城”。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秦义就当地如何去库存等问题接受京华时报记者专访。他表示,内蒙古目前库存量约70万套,并且主要集中在三个盟市,对此他们将采取组合政策的方法,因城施策,因地施策。其中,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政策,盘活了部分存量房。>>现状内蒙古将三年完成去库存秦义介绍,内蒙古房地产投资高峰期在“十二五”初期,2011年-2012年,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过1600亿元,但随后几年,内蒙古投资和全国投资恰恰相反,逐年下降,去年只有1081亿元,到去年10月后,包括现房、已经竣工交付的和在建商品房同期比首次下降5%,但总量还是居高位。内蒙古每年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大约在2200万平米左右,折合大概22万套。现在整个商品房屋还有70万套,仍处于高位,“十三五”期间去库存任务艰巨。但秦义强调,内蒙古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1.8%,库存量占全国平均水平1.5%,这就是说,按人均量内蒙古库存量比全国水平低一些。他透露,目前内蒙古人购买一套房屋需要3.7年,这个数据是符合国际标准的。他说,按照国际通行惯例,一个家庭3年-6年的收入可以买一套房屋(普通房屋90平米左右)较为合适。去年内蒙古全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3939元/平米,按100平米计算,也就是说40万一套。去年内蒙古家庭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超过3万元,三口之家就是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需要3.7年。秦义说,“十三五”头三年,内蒙古房地产供应下降,总库存也会下降。预计三年左右内蒙古可以完成去库存任务。棚改货币化帮了鄂尔多斯秦义介绍,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的房地产库存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乌兰察布。市场细分分析,库存集中地占65%。相对集中,中小城市压力不大,还有发展空间。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化安置,有效地解决了库存。秦义说,今年全区棚户区改造22万套,去年24.8万套,去年棚改货币化安置率是57.6%,今年货币化率将不低于60%。其中,鄂尔多斯去年货币化率是90%,去年一年消耗3万套,今年仍然不低于3万套。另外,鄂尔多斯地区,150平米户型多,在改善性需求化解库存的过程中,政府采取共同持有产权的做法,解决购房者资金难题。也就是说,超出原有房产面积部分,可以设定租赁期限,在期限内还清尾款;契税也只收增量部分,大大缓解了购房者的资金压力。在土地供给方面,秦义表示,现在已经拿出计划,凡是库存任务较重地区,暂缓土地供应和新建商品房审批。去年内蒙古商品房屋开发用地和供应量减少40%,内蒙古放开限购,普通商品住房面积放宽。按照今年一、二月监测,房价一直处于平稳状态。房价高,不是普遍高,因城施策,鼓励发展培育新兴城市。让新市民实现就近就地稳定就业和生活。>>对话去库存并不是去房地产京华时报:内蒙古都采取了哪些措施去库存?秦义:我一直坚持一个观点,去库存不是去房地产,是要让房地产更好、健康、平稳发展。商品房既然是商品,就具备居住、财产、投资属性。而对于投资者来说,要抑制投机行为。更多通过增加新市民进城,包括农牧民在内的转移进城。以前政策不明朗,现在政策来了,无论国家层面还是自治区下发了做好去库存和促进房地产平衡发展意见,都鼓励农民进城。为此,内蒙古首先放开限购令,在全国也是第一个放开。另外,落实国家出台的组合政策,包括税收、金融政策。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这些金融、税收政策比国家更优惠一些。具体措施包括,实现稳定就业,建立起正常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纳入公积金缴纳范围,开通公积金贷款渠道,缴纳6个月后就可以申请贷款。农民工在城市购房,原来农村各种权益不变。鼓励户籍变化,即便户籍变化,居住证也可以取代户籍。原籍的土地承包权、草牧场、林权、宅基地使用权都不会变。很多地区,也允许农民利用草牧场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原来这些集体财产不允许抵押。现在内蒙古已经有8个土地和草牧场抵押,有两个是草牧场抵押,让农民有能力购房。还有一些买不起、不想背负债务的购房者,可以采取共同持有产权的方式。政府提供土地,使用人按建筑成本和税费缴纳。这个房子可以有继承权,但一定时间内不能上市交易。如果未来可以上市交易了,收益也必须和政府按比例分成,“购房人”可以获得合理的收益,用于改善性住房。京华时报:怎么理解农民工城市化?秦义:农民工市民化,不是都到大城市市民化。未来一定会执行居住证政策,农民工拿到居住证,子女教育、就医等各方面和城市居民一样。对于一线大城市,一部分会留下,更多的会回到家乡附近,他们拥有一技之长,就近市民化,房屋购置、生活成本和大城市比更适合。另外,这样做兼顾性强,可以兼顾农村收益。京华时报:鄂尔多斯目前是什么情况?秦义:鄂尔多斯现在有140多个楼盘。鄂尔多斯快速发展过程中,最高年份年度投资400亿元,这几年只有100亿元。去库存过程中,企业采取让利、增加装修、送家电等促销手段。目前价格和全区平均水平差不了多少。这就是市场自动调节的结果。另外,两年前政府调整土地供应量,而且不再建普通商品住宅。在出现高库存情况后,赶上棚户区改造和农民工进城政策。内蒙古做得最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政策,盘活了部分存量房,楼房资金适当接续。现在很多楼盘都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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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今日发布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9月2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住建委网站9月20日消息,9月2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下简称“办法”),办法自日起正式实施。
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北京市“保基本、分层次、广覆盖”住房供应体系进一步完善,引导居民形成梯级消费理念,加快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完善符合首都特点的住房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全力推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
办法征求意见情况
我委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征求专家、媒体意见,并于8月3日在我委网站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共有产权住房新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广大群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表示支持和赞同,认为是我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同时,针对办法中一些具体细节问题也进行了讨论,主要集中在单身年龄30周岁、离婚及转出住房记录限制、东城西城区房源、能否落户入学等方面。
一是关于单身申请年龄。有群众反映30岁年龄限制过高,同时也有群众赞成,认为共有产权住房应优先保障家庭结构稳定且人口较多的家庭。不满30周岁单身家庭可“先租后买”,形成梯度消费。下一步,我委将制定支持政策,引导30周岁以下单身青年通过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形成租售并举、先租后售、梯度消费,确保政策有效衔接。
二是关于离婚、有住房转出记录人员限制申请。对于离婚人员申请问题,我委已在办法中明确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不满三年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对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
对于要求无住房转出记录,目的是聚焦无房刚需家庭首次购房需求,符合回归自住属性,杜绝投资投机需求。同时,采纳部分群众提出应将“家成员名下无住房”、“无住房转出记录”明确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的意见建议,在办法中予以修改完善。
三是关于东城、西城等区房源。对此,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发展新区统筹部分房源用于弥补中心城区房源供应不足。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东城、西城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
四是关于能否落户、入学等问题。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在落户、入学上和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政策一致。
下一步工作安排
今后五年我市将完成2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供地,通过加快房源供应,提升建设品质,公平合理分配,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住房回归居住属性,有效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一是指导各区贯彻实施,确保政策落地。做好办法的政策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各区成立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编制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建立项目销售价格和份额比例评估机制等,确保政策平稳推进,顺利实施。
二是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引导合理预期。通过社区宣传、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对群众关心的具体问题加强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继续完善共有产权住房惠民便民地图网上公布、工地开放日活动等工作,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稳定社会预期。
三是加快土地供应速度,推进项目入市。市相关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加快推进今年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和组织建设工作,推进项目尽快入市,加快形成有效供应,解决无房家庭住房需求,同时为稳控房价提供有力支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代持机构”)。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中心城区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土地紧缺情况等,从城市发展新区统筹调配房源使用,促进中心城区人口疏解。
第六条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第七条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第三章审核配售
第九条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条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第十一条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其中,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实际情况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二)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内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联网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人力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申请家庭可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开展摇号配售工作。程序如下:
(一)摇号名单。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按照职住平衡、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优先次序分组,确定摇号家庭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二)摇号配售。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指导监督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结果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3天。
(三)顺序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销售现场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家庭放弃选房的,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四)购房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选房现场对选房家庭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留存相关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申请家庭签字确认后,一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复核。复核通过的选房家庭可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取得的申请编码可申请其他项目,申请时须重新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对申请编码进行激活。申请家庭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登录网站进行变更。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五条共有产权住房摇号、选房过程和结果应由公证机构依法全程公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监督,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公开选房后房源有剩余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递补选房公告,并组织其他摇号家庭依次选房。
开发建设单位递补选房后满6个月,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调配给其他区进行配售。
第四章共有产权约定
第十七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
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
第十八条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
第十九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额比例,应分别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销售前,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申请家庭选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共同与开发建设单位、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作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为同住人。
购房合同应明确共有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维护、出租转让限制等内容。
共有产权住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在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第二十五条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一)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
(二)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第二十六条代持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价格,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购房人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代持机构应当按购房人提出的转让价格予以回购。
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其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第一款规定确定。
以上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超过份额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等行为的,代持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用于抵押。其中,代持机构抵押融资只能专项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出租等业务。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申请审核、配售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变更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承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的,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资格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已签约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已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由代持机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住房腾退给代持机构后,由代持机构退回购房款。
第三十四条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且拒不按代持机构要求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购房人、同住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行政处理决定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依据相关规定限制该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才工作需要,在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及周边建设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具体建设筹集、申请及配售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政府收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再次销售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南翔400万起热门楼盘报名入口线路:请选择上海西环中心星信名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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